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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75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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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言论自由权的界限研究
【第2部分】我国言论自由制度的优化探讨导论
【第3部分】言论自由权的概念、价值和类型
【第4部分】言论自由权的界限与保护原则
【第5部分】言论自由权的扩展形式及其保护
【第6部分】 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启示
【第7部分】言论自由权法律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启示

  拿破合曾说:世界上有两种武器最强大,第一是刀剑,第二是思想。而思想最常用的表达方式就是言论。言论不仅承载着利益诉求和期待,更承载着思想和观念,其背后隐藏着的是一种共同的情感诉求和心理积淀。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最常用的利益表达渠道,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只有勇于正视我国言论自由现存的问题,查清问题出现的根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

  4.1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护的现状

  据学者考证,“权利” 一词较早出现在清末时端方等人出版的《欧美政治要义》和《列国政要》中,从中可知,在中国封建时代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我国历史上最先规定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文献是1908年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但其主体仅限于文武官员和议员。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平等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基于当时的国情,它并没有被贯彻执行。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临时约法》是个好东西,但它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临时约法》之后的每一部宪法都大致规定了言论自由权,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又先后经历了初步展幵、遭受挫折以及继续发展三个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为第一阶段,1954年的宪法对言论自由权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遇到了挫折,甚至出现了严重倒退,“文革”时的甘肃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张师亮因在威逼下招认了一些“反动思想”而被判处死刑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幵至今为第三阶段,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步入了法治时代。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宪法是对言论自由权规定最明确、最完整的,也最具权威性。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等自由。同时规定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另外,在《集会游行示威法》、《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信访条例》等也都有相关规定。

  从司法上看,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也进一步得到加强。如法院允许新闻机构报道案件审理,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并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改善了司法环境,提高了司法公正水平,更好地保护了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我国相继签署、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己初步建立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法律体系。

  4.2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护之不足及其原因

  由于我国仍然是一个集体本位的国家,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常常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不足,甚至任意践踏。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在我国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笔者认为,言论自由在我国之所以不能顺利实现,不仅有历史和制度上的原因,也有现实和观念上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在当前政治权力格局下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首先是法律规定的缺陷。虽然现行宪法中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在言论自由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方面,宪法并未涉及。尤其在集会、游行、示威等影响比较大的言论自由权利上,限制往往多于保障。现实情况就是,既没有言论自由的传统,又没有对言论自由权的具体的操作经验,我们至今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言论自由权的高层次立法,如《新闻法》、《出版法》或《广播电影电视法》,以便对宪法有关言论自由权的规定加以具体落实和保障,所以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遭到不法侵害而欲寻求救济时,经常导致无法可依。

  其次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使言论自由未能得到很好落实。政府权力过大再加上政府约己不严、监管不到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使行政机关制定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审查和救济。而在西方,违宪审查却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实现基本人权的重要制度保证,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惟一途径,有利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和实现。

  第三是政府改革不到位,公民“言路”不通畅。各部门权限不清、交叉重叠,现实中常常出现“好事人人管,坏事无人问”的现象。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有时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导致各种“栏访、截访”现象层出不穷,堵塞了公民的“言路”.如2013年“南周元旦献词被篡改事件”、“史上最短命微博事件”(新浪微博“英九后援会”开通不到两个小时就被删除)等。

  4.2.2文化管理体制的问题

  历史证明,只要专制制度存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就经常会受到压制,个人的各项自由无处释放。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并且也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并未得到多大改观,甚至在有些方面还出现了倒退迹象,如台湾艺人“伊能静微博被禁言事件”等。

  首先,严格的文化审查机制严重窒息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对政治性言论的过度审查,对有关公共道德、娱乐性言论过度放开,形成了文化审查的“二元结构”,加上市场经济中重利轻义的资本逻辑,导致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尤其是主流新闻媒体信奉利益至上、吸引力之上,对有关公共道德、娱乐性言论的报道失实、夸大,对有关政治性言论鸦雀无声或者千篇一律,不能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理性。一些社会组织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公开叫卖各地车主、银行用户甚至是股民的个人信息,只要交钱,一些具有色情、暴力甚至纳粹性质的信息都可以被媒体发表,误导社会风气和善良风俗,加剧社会对立和冲突。

  其次是文化市场缺乏理性引导,自治程度不高。从文化上讲,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它强调的是个人对集体、权威的服从,本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的“臣民文化”.加上几千年来封建特权思想、“官老爷”、权大于法等观念的影响,各种文化高压政策,如“焚书坑儒”、“文字狱”、“白色恐怖”、“文革”等,这些无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民众的行为,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幵放的舆论环境。现在,官方媒体垄断了大部分文化市场,导致一些民间媒体只能对体育、娱乐等领域过多热炒,使整个社会过度娱乐化,加剧社会浮躁程度。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中,我国社会很难孕育公民权利意识,言论自由更无从谈起。

  4.2.3公民对言论自由权重视不够,少有抗争

  在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中,我国既缺乏民主传统又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公民独立性不强,权利义务对等意识淡薄。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64.

  首先,由于我国传统上是一个宗法等级社会,强调的是“忠孝两全”,个人对集体的服从,个人很少有现代公民的独立身份。遇到问题不能独立思考,缺乏主见,人云亦云,一味跟风,随大流。

  其次,传统的法律多为义务性规范,人们常把“法”与“刑”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对法具有一种畏惧、排斥的心理,权利观念十分淡薄,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服从,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也只是认倒霉,少有抗争。

  4. 3健全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勿临渴而掘井,宜未雨而绸缪。鉴于以上对我国言论自由权保护现状的分析,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有关言论自由权的保护。究竟该怎样保护言论自由,应从哪些方面着手,要找到一个绝对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既有一定的难度,也不现实。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都探讨过这方面的问题,有的还提出了一些专门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很有见地。

  在此,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及其原因,本文也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做出一点贡献。

  正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一种自由、宽松的社会氛围。而要创造一个这样的环境势必需要有一个设计合理、运行有序、保障有力的制度作保障。在一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中,应以优先对待为第一原则,事前限制为例外原则,针对公共人物、公共事务应适当放宽,通过保护一言论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伦理和人格独立性。

  4.3.1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民主政治的完善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则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历史证明,只要专制制度存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就经常会受到压制。只有经过进步的政治变革,人民才能摆脱被奴役、受压迫的命运。例如,英国的“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以及法国的“大革命”,分别建立了民主政治,颁布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我国应效仿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切实推进政治改革,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真正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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