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7539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言论自由权的界限研究
【第2部分】我国言论自由制度的优化探讨导论
【第3部分】言论自由权的概念、价值和类型
【第4部分】言论自由权的界限与保护原则
【第5部分】言论自由权的扩展形式及其保护
【第6部分】 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启示
【第7部分】言论自由权法律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首先,完善法制,依法行事。法之所以正国,犹称之于轻重,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一代伟人再有才能,也不可能统治国家万世之长久,国家现代化的实现靠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书。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否则,即为非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含义就是己制定的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65.我们知道,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权利的行使才具有强制力,才能实现有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过度,而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地救济。假如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依据,就算有说话的能力,你能自由地说话吗?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应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以解决我国言论自?由权保障“有宪可循,无法可依”的窘境,进而使其在执法和司法上得到尊重与保护.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曾说:法律的全部精神注意救济方法。只有法律真正得到了落实,其下的应然权利方可化成实然权利B7.如果没有司法救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就只能成为当权者的恩赐而毫无意义68.因此,我国应尽早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作用。

  其次,注重落实,明确确立自由开放的言论管制原则。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来源,更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政府应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自身弊端,打造透明政府,明确确立言论自由的管制原则,加强监管,注重法律的执行,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要强权不接受监督和约束,在话语权、体制和资源方面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无法从不公和无力感中解脱出来,社会正义就得不到彰显,底层人士也就会不断地反抗。只有让人民对自己的政府有信心,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建立健全而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实现基本人权的重要制度保证,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惟一途径,有利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汤武以谔谔而昌,桀纣以唯唯而亡。周公说:从殷王中宗到高宗到祖甲再到文王,他们都施政明哲。如果有老百姓怨恨他咒骂他,他们会说“我的过错的确像这样”,不敢心怀一点怒气,而且很愿意听到这样的话。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听到老百姓的怨恨、诅咒,不敞幵自己的胸襟,不多考虑国家的法度,就胡乱惩罚没有罪过的人,滥杀无辜的人,那么,老百姓的怨恨就会汇合在一起,社会就不会稳定,国家也就不会长治久安。因此,政府应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广开言路。政府可以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者的行为,但不应限制其所要表达的思想。如果在集会、游行、示威等请愿活动中确实存在迫切的危险,那么法律可以在对于维护社会和平、安全、稳定等公共利益有所必要的程度上对其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不能仅因少数人的暴力倾向而削弱这些权利。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损害要赔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宪依法严格约束自身,明确确立自由开放的言论管制原则,划清权力界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4.3.2改革文化管理体制

  文化是社会的灵魂,而灵魂的本质就是自由。我国目前的文化管理体制已经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了侵犯。对文化的审查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把握好一定的限度,不宜一味上纲上线。

  改革有困难,不改革会更困难。因此,在没有他国成例、前人经验作为参照的条件下,我们应以幵创性和探索性的精神,积极推进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还言论自由于公民。

  首先,有重点地循序推进,要有弹性。切实保障新闻和出版自由,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现代社会资讯发达,媒体成了社会生活最敏锐的“侦察者”,充当着公众了解社会百态的“眼睛”,是社会舆论的“扩音器”.人们通过媒体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可以为公众以及政府争取最佳解决时间,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但同时也极易以点概面、夸大事实。为了吸引眼球,不惜有选择性的进行报道,大肆宣传负面信息,对社会心态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在信息化时代,媒体的导向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在事关主流意识形态,事关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重要方面,政府需要引导其向着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在公民的隐私权、社会公共利益和新闻言论自由之间,有一个可以衡量的利益标准。我们不能一味地为保护某些权利就事先限制新闻、出版自由,但也不应该完全倾斜于新闻、出版自由而任意践踏公民、社会的其它权益。

  ***同志指出: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一定要把握好“时”、“度”、“效”.社会就像一辆列车,“负能量”犹如劣质汽油,会对列车产生伤害,甚至引发故障。只有不断灌注“正能量”,列车才能平稳、顺利、安全地驶向目的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社会组织尤其是主流新闻媒体应担当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积极传递“正能量”,消解社会“负能量”,让人对社会重新燃起信心,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坚冰,以建构社会信任体系。过激则生变。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勿操急以速其忿;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勿操切以益其顽。任何极端的激进行为虽表面上痛快一时,但其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后果往往很严重。新闻媒体应坚持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客观报道,引导公众理性地看待问题、认识问题。对于现存的社会问题,不能总是冷嘲热讽、幸灾乐祸,一味抱怨谩骂、诅咒牢骚,而应多一些理性,多一些思考,多一份责任,多一则建设性的意见。政府对媒体进行限制时,也应考虑公共利益损害的大小、概率和紧迫性,区分公共利益与政府私利,区分公共场合与私下场合,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不能为了管制而管制,也不是为了道德正确而管制,是为了避免伤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积极正面引导。对公民言论自由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本质上也是对言论自由权的更好保障。限制只是保障的一种手段,保障是限制的根本目的。谗言不可听,听之祸殃结。夫妇听之离,兄弟听之别,朋友听之疏,亲戚听之绝。新闻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客观、理性地宣传报道,积极传递“正能量”,对于一些“负能量”可以向理性政府的专门机构举报。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71.”对坏事情一味地进行宣扬,就会使事情变得更坏,使其充斥着整个社会,带动更多的人变坏。此时,政府就不得不出面对事情进行干预,从而使得限制更多,限制越多人的压力也就越大,做坏事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媒体再进行宣扬,事情变得更坏,政府再进行限制,如此循环,最后人的自由越来越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对好事情进行宣传,会使人进行效仿,做好事的人也就越多,社会风气会变得越来越好,社会环境越来越宽松,会有更多的人放下顾虑去做好事,做善事,媒体再进行宣传,这样进行下去,限制会越来越少,人们的自由会越来越多。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孰好孰坏、孰优孰劣,不言自明。对于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先由理性政府按照之前制定的法律或紧急预案加以应对,最后再由新闻媒体进行再宣传,以起到惩恶扬善的警示和表彰作用,营造友爱和睦的社会氛围,引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构建贫而有志、富不失礼的自由社会。

  4.3.3加强公民法制意识

  政治文明的进步离不幵一种宽松的舆论环境,离不幵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要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最好的保障,就必须加强公民自身的力量,必须从思想观念入手。因为一切行为都是观念的外化。人既是思想人,又是行为人。人的认识过程总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对事物认识了,了解了,一个人才能发自内心地对其认同、固守,甚至不惜用生命去扞卫,才能真正做到“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才会将其放在心里而永不忘记。

  固然,法律不能不健全,但令人主观上不去犯法的却不是法律,而是人们的敬畏之心。如果等到有了纷争再去解决,则为时已晚,就像摔碎的玉石,无论再怎么粘合在一起,也还是有裂痕的,因此,先从思想观念上使人相信法律,相信自由,才是上策;防患于未然,则是中策;纠纷已经发生,损失已经造成再去处理,则是下策。汉密尔顿曾说,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不在于纸面上的法律规定,而应铭刻在他们的头脑里72.如前所述,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障碍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因此,政府应着重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对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理念的信仰,彻底破除传统法制的影响,做一个现代人,一个世界公民。因为信仰是一个社会的灵魂。没有了信仰,社会就会失去方向,社会本身也就不可能稳定和长久,就像建在沙堆上的大厦一样,迟早会倒塌。

  言论自由是个人的内在需要,对于维护人的尊严至关重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一种最低的“道德”.政府应保障人的伦理独立,保障公民个人能根据自己的理性,对事物进行是非善恶的判断,并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地做出个人的行为选择,而不应过多地干涉位于法律之上的公民个人的道德自由。如果政府过多地作为,那么公民权利的末日便到来了。对于公共人物,可以适当放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将官员、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置于社会的批评监督之下,防止言论者被冠以“诽谤罪”而遭受牢狱之灾。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时,应考虑信息对公共交流的必要性,公共人物与普通人的区别,信息是否为合法获得,并区分名誉权的主体和言论的内容。

  另一方面,不要问集体给了你什么,先问问你为集体奉献了什么。先贤有言,知止近乎勇。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73.我们应加强自身修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不可把自己的正义感扭曲为发泄自身不满情绪的快感,做一个理智而独立的人。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