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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保障及经验总结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51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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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医人才培养与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
【第2部分】中医药人才保护制度建设研究引言
【第3部分】目前我国关于中医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4部分】我国中医人才培养现状
【第5部分】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保障及经验总结
【第6部分】完善我国中医药人才保护法律制度保障的探讨
【第7部分】中医人才法律保护体制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保障及经验总结

  4. 1台湾地区

  4.1.1台湾中医教育立法发展介绍

  在台湾,中医师的地位极其重要,不可替代。发展至今日,台湾的中医师由早期的跟师、儒医或自学者,逐渐演变成由国家立法、政策保障且受社会重要认可的独立发展之路。中医教育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私塾、师承教育等,形成了完整的学校教育。在台湾中医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同样经历了西医的冲击以及日本占领时期中医几乎消亡的惨状。后来台湾中医界通过设立中医院校,以及通过各类中医师资格考试以培养中医人才,同时再加上政府的立法保障,强制要求中医师必须参加公会,并办理相应职业登记,另外还有中医公会或医学会等幵展中医继续教育。现将台湾的中医教育经验总结如下:

  专门院校教育,加上中医师资格考试双管齐下,保证台湾中医教育质量。限于历史条件、背景及社会需求、教育水平等因素,台湾中医教育分为两类:正规医学教育和非正规医学教育,也即通过考试选拔经由学校学习的学生或经由师承、自学等方式学有所成的人,共同保证台湾中医教育的延续。早在1943年公布的《医师法》规定,中医、西医二者地位平等,因此将二者共同列于同一法规中。该法第三条规定了中医师的考核办法,其中一条要求须为经专科以上院校学习毕业,方可申请该资格。当时的状况是西医院校众多,行政、管理也皆向西医看齐,并无专门中医学校,虽然当时很多有识之士呼吁设立专门中医学校,但没有得到批准,最终,这部法律并没有得到贯彻实施。

  日本在1945年投降后,台湾光复,重新由国民政府接管,中医药教育迎来新的发展天地。考试院为适应社会需要,在1946年组织了一次专门考试,但考中者寥寥无几,原因仍在于中医院校的匮乏。医师执业资格考核制度与国家法治实现密切相关,此方面规定应尽可能完善。后来国民政府在保证中医教育法律平等地位的主张下,以“延续中国传统医学,借鉴西方医学精华,促进二者完美融合”为宗旨,设立了第一所专门中医院校一中国医药大学,开台湾正规中医教育之先河。虽然如此,但该专门教育仍未得到广泛普及,当时的情况如同如今的大陆地区一样,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仍须具备学历这一客观条件,因此,社会各界人士呼吁此考试制度应尽快修改。考试院为此举办座谈会,研究制定新的制度,为保障师承教育人员或自学成才者得到认可,在1968年4月2日正式颁布了《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规则》,将原有的“在机关团体中有三年治疗工作经历,且须有证明人、证明文件”方可获得资格参加考试删除,增加了 “经医师考核合格者”即可申请中医师特考资格。后考试院1988年颁布的《特种考试中医师笔试考试及格人员训练办法》规定::从1989年开始,通过中医师检定考试,并及格者,再次报考中医师特考,同时也通过并及格者,必须接受临床基础医学诊疗培训,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必须完成这一定期的培训,并经评审认为结果及格者,考试程序才算终结,发给及格证书。[1]之前的《考试法施行细则》,已明确将中医师界定为专门职业技术人员。台湾省司法院大法官释字(1998年)第453号解释:“各种专门技术领域的人员执业,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甚大,因此关于授予各种执业资格的事项,应考虑该领域行业性质及被授予人员专业知识是否符合要求,且以接受正规教育及一定时间的实习为必要,确保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随着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演进,加上受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人们对教育的认识的不断深入,正规中医药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台湾在2002年1月16日颁布的《医师法》,其中第3条第3项明确规定,最后一次的中医特考将于2011年停止,2011年以后不再办理。自此,2012年以后,若想取得中医师执业资格,须参加中医师高考,此为唯一获取途径,也即要想取得执业资格,必须以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教育为前提,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实习经历。另外,《医师法》第8条就规定到,医师若想执业,必须有执业执照,取得执业执照必须先申请登记,申请地为医师执业所在地的市或县的相关主管机关。医师不能停止继续学习,执照的更新会以医师是否继续学习为前提,执照每六年重新颁发一次,医师必须有文件证明其确实六年内未停止继续接受相关教育。2009年4月22日之前的中医师,若从事本职业已过六年,则必须提交文件证明其已修满180学分的继续教育课程,这样才能被颁发新的执照,否则,资格将被吊销。因此,台湾建立了中医师执照更新颁发与接受中医再教育挂钩的制度。

  4. 1.2台湾中医教育特色总结

  中医师执照更新颁发与接受中医再教育挂钩的制度,是台湾中医药教育的一大特色,它每六年一次的执照更新以及同时提交的继续接受教育的文件,保证了台湾中医药执业医师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除此之外,还有学士后这个概念,对于大陆忠义教育界来说,可能会有些新鲜,但这是台湾高等教育层面中医教育的独特模式,它仿照了美国医学教育的学士后制度,招生群体面向大专学生,招生方式为独立招生,无专业限制,全曰制学习五年(包括一年实习期),正所谓英雄不问出身,课程设置上既有中医也有西医,但中医占较大比例,学业结束后只准考取中医执业证书。这种模式在台湾某些专家看来,平衡了西式教育大行其道的现象,培养了中医知识与其他知识相融合的复合型人才,既培养了 “全才”,又使许多曾经有志于中医事业的人得偿所愿,还极大促进了中医事业的繁荣,可谓一举三得,有些类似于大陆地区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此专业只准许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

  另外,台湾中医教育中的本科教育有两种形式,一种是6+1模式,即学习6年外加1年实习,学业结束之后只能考中医师资格执照;一种是6+2模式,除了 6年中医学习、1年实习之外,再加1年西医实习,学业完成后,中医执照与西医执照都可考取。中西医结合在大陆地区颇受争议,而在台湾医学界则无此现象,在他们看来,这是一种国际化趋势,二者并无不可逾越的障碍,并不存在不能融合的问题。

  4. 2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研究总结

  由于中医药的神奇疗效和独特的治疗机理,中医药在国外引起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确保中医药和其他传统医药能够得到长久发展,明确其所处地位,对其加以规范,使得中医药和其他传统医药取得了良好发展。但同时,在某些其他国家,由于缺乏立法形式的保障,很多中医师的权利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或因隐患问题遭报复,或因抢了别人的饭碗而遭到恐吓、威胁,甚至人身攻击,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所谓“无牌行医”的医生被逮捕的例子。为了保障中医药的正常、合法的发展和中医师的人身财产权益,许多国外中医组织联合起来,向政府请愿,请求立法以保护中医师人才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不管是现代医药,还是传统医药,有了法律的保障,其发展才能走上正轨。现在对中医药本身和人才管理的立法,因文化地域的差异,大多数西方国家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保障。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亚洲国家如新加坡等,西方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对中医方面的相关立法已有重大进展,中医药在整个世界已有方兴未艾之势。虽然各国在文化历史背景、医疗发展水平现状、法律法规制定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总体上看,这些国家对中医药本身和人才培养与保护以及其他传统医药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共同特点。

  4. 2.1确立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

  保证传统医药人才正当行医的权利,确保公民在享受现代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能自主选择传统医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确保人民的生活水平健康。人们已不再简简单单的要求有了疾病能治疗的基本条件,而是已更进一步面向预防、治疗相结合的模式。

  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态、绿色医疗方法,此时中医药或其他传统中医药正好符合了这个潮流趋势,因中医药或其他类似传统医药讲究内在调理,讲究协调。中医药在防治某些疾病或治疗某些疑难杂症方面,有着其他药物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独特疗效,如我国非典时期就用了明朝着名中医大家吴又可的方剂“达原饮”,对预防和治疗非典,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而且他还较早提出了瘟疫传染的“戾气说”.因此,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来保证这一文化遗产的传承,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赋予了传统医药人才合法地位。

  在澳大利亚,对中医药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经过调查显示,澳大利亚民众中有约百分之四十会选择直接寻求非西医治疗,在这一比例的人群中,又会有一多半选择去找中医师治疗。2000年的时候,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表决通过了《2000年维多利亚州中医注册法》,自此,中医在维多利亚正式被承认,获得了与西医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在西方国家还是第一次。该州立法对中医的承认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承认了中医药的科学性,是对中华文化的肯定;二是给中医药在海外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与政策上的保障,也为中医药成功进入西方世界树立了一个模板。由于获得了法律地位,使得维多利亚州人正式领略到了中医的魅力,而且,去看中医同看西医一样会得到相应的来自保险公司的补贴。如今在澳大利亚,中医诊所不单单仅存在于唐人街人流中,其已经开到了白人住宅区内。《2000年维多利亚中医注册法》颁布后,中医药医师的相关法律成为了澳大利亚社会的立法组成部分。立法成功后,中医治疗也被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目前在澳大利亚的中医药医师已有一千多人,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队伍。

  还有泰国,泰国出台了《中医合法化执行条例》,泰国详细规定了中医执业须符合的条件:规定具有泰国国籍或居住在泰国满三年,并且接受过五年以上中医药大学教育,通过了严厉的考核,始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4. 2. 2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执业准入

  对于传统医药,不仅要赋予其重要的法律地位,还要对操作医药的人加强管理,即对执业医师要规范法律保障。从世界各国目前立法来看,对执业行为的法律要求,占有重要地位。

  对执业人员的管理,最为重要的方面是注册。注册前提是必须考取证书。在2001年2月份,新加坡颁布了《中医师管理法案》,同样,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也颁布了《中医注册法》,以及美国加州,《中医行医规范法案》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中医的行医方式等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在对中医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方面,各国普遍的做法就是在注册管理发面加大力度,颁布法律,制定法规。行业准入的前提是要有一定资格,而资格获取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严格的考试,获得专业证书。这样有利于对中医药医师的统一化管理,使得中医药医师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也保证了公民获得良好质量医疗服务的权利。比如,中国的近邻,新加坡,一个有着七成华人的国度,在2001年2月7日颁布了规范中医执业的法案,该法案有一章是专门详细规定中医师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内容囊括了注册登记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的记录及变更情况、注册登记的执业范围、注册执照与执业执照的颁发与吊销、注册登记名单的公示、中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所需缴纳费用、申请复议及诉讼、执业行为的违法犯罪及处罚、吊销执照的恢复等等。注册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日期、考取资格证书的日期及办法机构等等。以上各项注册信息若有任何变动,必须在出现变动后28天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将会罚款1000元以下。对于没有严格执行登记注册流程而非法行医的,该法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措施,对首犯将处罚款25000元以下或监禁6个月;若为重复犯罪,则将处罚款50000元以下或监禁12个月。澳大利亚维州出台的中医注册法,对中医的职业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注册中医师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作夸大宣传,不得误导不明真相的民众,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惩处。该法实施后,维州中医师面貌焕然一新,行业形象得到了极大改善,人们对中医的信任度大增,中医步入了规范发展的道路。泰国出台法律规定,中医行医人员必须向政府登记。目前,中医中药渗透到了泰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泰国政府也规定,只给考试及格的中医师发执照。美国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

  4. 2. 3设立专门中医药管理机构

  对于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的立法工作是在20年前开展的,2001年的时候,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管理机构即新加坡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到9人,任命由卫生部部长提名确认。该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对中医针灸的法律规范制定,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监督、处罚等工作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及工作开展。新加坡《中医师管理法案》中规定到:国家设立中医管理委员会,并对中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出具体规定。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为加强对中医药界的管理,也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即维多利亚州中医监管局。该中医管理局有9名工作人员,负责中医药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

  包括对申请从业人员的审核、考试、颁发执照、登记注册、监督、处罚等等,并定期检测中医药材的毒性,也为大学中医药教育制定教学大纲及管理其他教学事务。在这里,只有注册登记的中医师,才能开设中医馆,外地从业人员也可在维多利亚州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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