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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构想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3417字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在规制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制度实效性和局限性逐渐凸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该条显然力度不够,并且在实践中也因缺少足够的理论支持,阻碍了该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课题研究源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浓厚的兴趣,而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仅只规定补偿性的赔偿,既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整个竞争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体系中基本上都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规制不当竞争方面的法律依旧是空白,在和导师的几次探讨之后,认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性意义。

  1.1.2 选题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文献记载起源于古罗马,但是严格的来讲它的发源地是英国,发展壮大在美国。而现在又广泛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众多领域的法律制度,学术界对该制度的探讨可谓百家争鸣,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判例。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现实效果。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广泛运用在侵权责任法、新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但是我国于 1993 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之该法中一些其他的不完善的问题,使该法的立法价值受到广泛的质疑,目前学术界也开始了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究。

  笔者认为,首先深入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革沿,把握其内在涵义,分析其价值作用,然后确定其适不适用进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研究其内在价值属性和法理依据,再借鉴国外或者其他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进制度设计和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立足国情,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问题提出相关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伟大战略以来,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以来,实施科学发展观以来,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现实议题,如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规制违法经营者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使整个竞争市场保持良性健康持续发展,这不仅仅关系经济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议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在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来看,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目前只有一篇期刊论文,暂无任何专着、博士和硕士论文,前人都热衷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与国外相关制度比较研究,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惩罚性赔偿条款,《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制度,这些在具体法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及我国反垄断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问题研究,这些方面的问题研究得比较多。

  寿厉冰、陈乃新在其《法商研究》期刊论文《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经济法属性》中,质疑传统法学理论,他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与民法的公平和平等两大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实质而言,它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均衡发展为目标,所以具有经济法属性。也为之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葛冉在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认为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不可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此,要合理、科学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损害赔偿范围的圈定、确定公平的损害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修正以及适当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等几个方面出发来完善该制度。使这个制度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

  姜琼、郭兴在其《经济与法》期刊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认为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而且我国在现行的消法、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也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但在竞争法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他们认为从法理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法益目标内在一致;从法律功能角度来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在竞争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可行性的。他们根据国内外惩罚性赔偿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双倍赔偿原则为宜。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暂无专门论述的专着、硕士、博士论文,但是在每篇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专着和论文中小部分涉及到关于竞争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仅仅也是点到即止;对惩罚性赔偿发生的基础性权利研究也研究甚少;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责任形式问题还是习惯用传统的观点去看待,没有意识到时代的变化,其责任形式也背离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究其本质,具体是什么责任形式,笔者在下文有重点论述;搜索到的文献资料中研究的相关内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的观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设置,也没有很大的创新性,很难对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指导性意义不大。

  1.2.2 国外研究现状

  惩罚性赔偿制度,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但也有文献记载显示是在英国起源,但是发展和壮大是在美国,这么多年以来该制度在美国立法中广泛采用,并适用得游刃有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绝对三倍赔偿原则,违法行为人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苛以该项制度,能够足以使一个大企业面临破产的危机,可想而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力度之大,但是适应这种严厉的制度,也是因为一来美国具备较扎实的经济实力;二来美国一直推行自由资本竞争市场,其相应的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适用绝对三倍赔偿符合美国的现实情况。在德国和日本,对惩罚性赔偿还是停留在学理阶段,但是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虽说德国是一个遵循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但是在实务中在这一方面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其赔偿范围已经出现了秩序损害费等维护整体利益惩罚行为人的款项,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其制度的精神和内涵。总之,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具体都不尽相同,只有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实际的良性发展,体现公正的实质内涵,它就能促进该法顺利实施。

  1.3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1.3.1 研究方法

  在对本课题的研究中,本文运用了法理分析、历史分析、经济分析、比较分析和法律解释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基础性权利作出法律解释和法学分析。然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范围和目的进行历史分析;通过论述补偿性赔偿的局限性,得出惩罚性赔偿更加适应不正当竞争环境中的理论分析。采用比较分析法,对比研究国外竞争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从国外的先进制度中发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得出我国在设计该制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最后,通过系统分析法,提出构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具体在研究过程中,做到从司法实际出发,通过理论分析、实证调研等方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设置有了准确的、全面的、客观的认识;谨记导师所授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写作态度,做到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求真务实,踏实严谨,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遵守学术研究规范,为自己的学术行为负责,提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1.3.2 结构安排

  第一部分,归纳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特征、适用范围、目的、功能和属性分析,为第二部分论证进行必要的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论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文章中,笔者阐述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适用补偿性赔偿的不足、惩罚性赔偿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目的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以及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四个问题,得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适当的。

  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剖析,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并比较其制度之优劣,归纳立法经验,为第四部分的构想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总结前文理论分析,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国家竞争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吸取它们立法的经验与实践的教训。从惩罚性赔偿条款具体设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六个方面出发,完成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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