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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的特许经营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3887字

  第三章 酒店特许经营

  第一节 酒店特许经营概述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一旦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就成为了商主体21.

  商业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第一,商品商标特许经营(Product andTrade Franchising),又称为“产品分销特许”;第二,生产特许经营(ProductionFranchising),受许人不与最终消费者直接交易;第三,经营模式特许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or Franchise Chain),又称为公司特许经营,这是我们比较常说的特许经营类型,是指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等,受许人以特许人的企业形象对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22.酒店业特许经营就是酒店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要求受许人经营特许酒店产品和服务时,其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需要按照特许人的要求来进行,受许者需要缴纳加盟费和后续特许权使用费,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

  最早在酒店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是恺撒·里兹,目前温德姆集团是全球排名第一的特许经营酒店集团,通过集团下各特许经营公司销售特许经营权,并负责管理全球特许经营业务。一般而言,实施特许经营的酒店集团都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有独特的经营特色,集团自身有一套高效率的信息物流系统提供支持,并可以对特许经营加盟酒店提供各项管理技能的培训。根据中国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的统计,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拥有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企业占备案企业的 81.66%,住宿业占到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总数的 2.19%,北京和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数量最多,分别占到了 23.44%和 11.21%23.

  第二节 酒店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特许合同来约定。在大多数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授权都会包含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说商标权、专利权以及专有技术的转让、许可使用构成了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24.酒店业特许经营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及其使用,其制度设计具有知识产权许可的某些特征。

  首先,酒店特许经营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在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合同双方不存在依附关系,因此酒店管理公司作为特许方对受许人的控制力度比较小;其次,受许人根据合同有权有偿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其经营行为模式要符合特许人的统一业务模式,由于酒店特许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酒店特许方有权对成员酒店的特许业务范围进行监督和指导,酒店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的产权制度安排;最后,酒店特许方既不拥有也不管理成员饭店(受许方),因此对成员酒店的运营能力和酒店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程度尤为关注,特许方在核心资源和技术的转移程度上有所保留,以规避知识产权泄露风险。

  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知识产权的资本特性,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张和发展酒店品牌,将酒店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酒店品牌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酒店品牌拥有者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前,应当对酒店知识产权保护做一个规划,将专有技术申请专利保护,酒店经营手册应该申请版权保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以合同形式约束受许人的行为,保护酒店特许方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授权作为一种综合使用许可,其本身包括了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在整个特许经营活动中,酒店集团发展酒店特许经营模式应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梳理酒店特许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

  酒店业特许经营主要是带有酒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性质的经营管理模式的特许经营,因此把酒店经营管理模式中各个经营要素进行收集、评估、梳理和整合,赋予酒店经营管理模式的知识产权属性和可分解和转移的权利形态,从而使酒店经营管理模式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相结合,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酒店特许经营权。

  第二,完善酒店特许经营涉及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

  我国目前的工商企业登记是按照行政区域来划分的,由不同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负责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作,因此,经常出现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企业,企业名称却相同的情况,不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同名企业的不良事件也会对知名酒店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所使用的专有名称,其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25.我国的商标注册与企业商号登记是由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来进行管理,工商企业登记是按照不同行政地域来划分,有着严格的级别管辖,而商标注册与管理是统一归到商标局来进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6.由于我国商标与商号是在不同体系进行登记管理的,所以不但检索起来十分不便,而且容易产生商标权与商号权相冲突的情况,经营特许经营的酒店集团应在特许经营之初就采取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三节 中美两国的特许经营制度

  一、中国特许经营主要制度索引

  我国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和规定分散在《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其中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及行业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名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反垄断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等等;此外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

  二、美国特许经营制度

  美国特许经营经过 100 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和行为规范,不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特许经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的一些州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对特许经营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美国特许经营公司内部,设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如信息处理机构、物流配送机构、地区性管理机构,同时公司内部有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对技术标准、专业人员要求等都有规范说明。

  1、FTC制定的《特许经营和创办新企业的披露义务与禁止事项(》Disclosure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s Concerning Franchising and BusinessOpportunity Ventures)。该规则列举了特许人应当披露信息的最低限度,于 1979 年 10 月 21 日正式实施,2007 年 3 月颁布了修正案。新修订的特许经营规则采取了分步实施的形式,即从 2007 年的 7 月 1 日起,特许人可以选择适用修改后的规则,也可以继续适用原规制;但是,在 2008 年 7 月 1 日以后,美国联邦内所有的特许人都必须遵守修改后的新规则开展特许经营活动27.

  2、美国中西部证券委员会(MSCA)颁布的《统一特许经营要约通告》(UniformFranchiser Offering Circular,简称 UFOC);MSCA 后改为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NASAA)。在酒店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在美国,特许经营授权企业在准备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时,必须要准备《统一特许经营要约通告》的法律文本,该法律文本是一份统一的特许加盟信息公开招募文件,目的是迫使特许方向受许方披露该特许经营的全部实质性信息,通过详细说明特许经营公司的背景和特许经营的性质,使受许方清楚了解了特许经营方和授予特许的具体要求,保障受许人对特许权人就未来销售及利润所做承诺的实现。未来的特许经营加盟商必须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前 10 个工作日拿到《统一特许经营要约通告》,只有提前 10 天,特许经营加盟商才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这份手册,了解特许经营的风险28.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通告》总共有 23 个部分组成,包括:1、特许经营人,历史沿革和关联公司;2、商业经验;3、诉讼信息;4、破产信息;5、加盟费;6、其他费用;7、初始投资信息;8、对产品和服务来源的限制;9、被特许的义务;10、融资;11、特许人的义务;12、特许范围;13、商标;14、专利、版权和专有信息;15、实际参与和营运特许经营的义务;16、被特许人的销售限制;17、合同续签、终止、转让和争议的解决;18、公众人物;19、收入承诺;20、加盟店清单;21、财务报表;22、合同;23、文件签收。其中第 14 条揭示了特许人是否为特许经营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即使特许人声称其知识产权是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也必须披露此条目的一般主题和受许人可以使用的相关权利和条件。这样一份《统一特许经营要约通告》对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相当全面,信息的披露也使合约双方在签约之初就建立起互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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