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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对婚姻关系的价值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5 共5339字

  前言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最基本、最广泛的存在,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论是历史上的群婚制还是现代意义上的对偶制,婚姻,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个人情感和欲望的载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纷纷确立,均针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作出各项制约,看上去婚姻关系似乎就是缔结婚姻关系双方的“家务事”,与他人无关。但我们纵观婚姻关系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婚姻关系的内容、主体、特征等等各项因素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假如婚姻关系仅仅是个人意义上的,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几千年来都没有变化,但为什么婚姻关系会在人类历史上不断的变化?又为什么不针对每个不同的个体特性作出不同的符合个人喜好的规定?事实证明,婚姻关系本来就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某种意义上是作为一项社会制度而存在。婚姻关系几经周折,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而对婚姻关系具有最直接最重要影响的,莫过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社会环境的集中体现,同时,公共政策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直观可视的特点,利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婚姻关系,能够更加深刻,并且能从本质上对婚姻关系进行把握,了解其背后深层次的内涵,对婚姻关系的具体法律规范更加容易理解。本文从近期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三)入手,以公共政策为视角,对婚姻关系进行分析,旨在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一个古老的名头,以期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具有启发意义,促进其进一步完善。

  第 1 章 绪论

  1.1 课题研究背景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尤其是对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更是引人关注,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1这一条颠覆了一直以来人们对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尤其是房产权归属的认定。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很有意义,符合物权法原理也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根据《婚姻法》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理应归个人所有。尤其是在施行改革开放这一公共政策之后的今天,由于政策对市场经济的导向性影响,个人经济观念越来越趋向独立,个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个人可以因为个人情感和个人喜好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不能当然的对个人财产作出改变,个人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那些为牟取房产利益而动机不纯的“闪结”、“闪离”等“闪婚”现象的发生。但是,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与一般的财产相比,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中,房产毕竟有其特殊之处。对于房产,有的是用于投资的,而有的则是婚姻家庭必需的住所,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商品,而应作为家的载体来看待,因而在处理方式上应制定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规则。并且即便房产由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但经过长时期的共同居住、生活,在其中承载了太多的个人情感。特别是当前没有出台能够有效抑制高房价的公共政策,房价仍然涨势凶猛,公共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导致房价高居不下,房产已经成为了个人具有所在城市居民身份的一个重要的“符号”,若一味地将婚前个人贷款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则夫妻中的另一方无异于寄居于他人屋檐之下,从而使其缺少了归属感,也难免有“以房产绑架婚姻”之嫌,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房价的飙升让房产成为绝大部分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由于房产的增值性,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房产本身,而不是相对应的补偿,解释(三)的出台,让婚姻给夫妻双方所带来的改变减少,婚前是谁的房产,婚后仍然是谁的房产,不会因为婚姻的存在而有所改变。婚姻的概念在夫妻财产这一点上,变的可有可无。

  由小及大,夫妻间财产关系属于婚姻关系的范畴,婚姻关系是一个恒久古老的话题,自人类建立起相对稳定、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两性关系时起,婚姻关系便出现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对偶婚,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演变不仅仅是生物天性或自然界物竞天择的必然,更多的渗透着人类文明的因素,受到社会变迁及公共政策的的影响。婚姻关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婚姻关系的两大基石,自然属性是驱动人类促成婚姻关系的自然动因,代表的是个人内心的欲望和本能,强调的是个人自由;而社会属性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外在规则和约束,强调的是社会正义。但是婚姻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为何要建立婚姻制度、界定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婚姻关系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从此种意义上来看,婚姻关系实际上是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融合。

  婚姻关系复杂曲折的演变过程受到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影响。回顾以往关于夫妻间财产的规定: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这一条表明男女确立了婚姻关系后,财产的界限将变模糊,个人财产的概念不浓,双方的财产经历了婚姻关系后发生变化,个人财产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较大的诸如房产需历时八年,贵重生活资料则需四年。这是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第一次模糊性的规定,在此之前,婚前财产概念并不清楚,建国后施行的是“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家国同构政策,家庭与国家存在等级关系,夫妻财产在此时并不受到重视,在改革开放政策施行之后,个人财产界限开始明晰,婚前财产如何处置需要得到明确。到了 90 年代末期,对外开放政策得到全面发展,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联系更加紧密,对于个人财产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立法对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有了新的变化。

  2001 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此又有变动,其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双方约定外,不纳入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表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婚前财产的概念正式提出并得到确立。随着房价的飙升,“国八条”、“国六条”、“国十三条”、“新国八条”等调控房价的公共政策相继出台,却没能抑制高房价的一路攀升,公共政策的失灵,使得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呈现特殊化的趋势,到 2011 年解释(三)的出台,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都不对,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第十条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依照婚姻法公平的分割婚后双方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立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是,单单分析婚姻关系的立法变化是远远不够的。

  对比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立法逐渐注重对个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强调个人权利。表面上看是由于个人维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增强,而实质上,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到来、西方思想观念的流入甚至是整个社会的转型等方方面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如前所述,国家在个人生活的转型和夫妻生活的变迁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其中最典型的因素就是公共政策。纵观婚姻关系的发展、演变都能捕捉到公共政策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因此,将婚姻关系置于公共政策视域下,能够深层次的把握婚姻关系。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小则关乎个人幸福,大则关乎社会发展,选择有利的角度对婚姻关系进行探讨和研究,对于认识和了解婚姻关系有决定性意义。笔者旨在站在公共政策的视角审视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的发展变化中探寻规律,找出内在原因,一方面重视其社会属性,另一方面又不放弃其自然属性,为更合理的调整婚姻关系尽绵薄之力。

  1.2 课题研究意义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研究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婚姻关系进行全方位的把握。在传统大众的思维模式里,婚姻是极其私人的事物,关乎男女双方。当今社会,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越来越被看作是婚姻关系的全部。应当承认,自由是婚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男女双方的合意也应当是婚姻关系成立必要条件。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婚姻绝不仅仅牵涉到当事人双方,也不仅仅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家庭,还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婚姻关系。例如,计划生育的公共政策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对外开放的公共政策、地域户籍的公共政策,则增加了民众在选择婚姻时的考虑因素,影响个人的婚恋观,对婚姻关系产生了间接的影响。因此,从公共政策宏观的高度,一方面能尊重个人的选择和自由,另一方面,客观的认识到公共政策等社会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能够更加全面的把握婚姻关系。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研究婚姻关系,从现象到本质来看,有利于深刻的理解现行调整婚姻关系手段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趋势。婚姻关系理论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石,决定着婚姻制度标准的宽严、模式的简易。假设婚姻关系是单纯的受到男女双方的影响,不受外界干扰,那么在制定婚姻制度时,从宽从简即可。以离婚制度为例,仅仅需要男女双方的意志即可,只要男女双方有离婚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两人离婚,不需要履行任何的程序。但是,这样的离婚制度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离婚这个意思表示到底是一时之意还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今天决定离婚,明天改主意,是不是就代表今天是离婚的状态,明天又是复婚的状态呢?那婚姻何来持续性、长久性可言?再者,旁人如何得知这对男女到底是处于婚姻持续状态还是处于婚姻终结状态?如果这样,社会的稳定性将受到极大的威胁,社会的秩序也会极其混乱。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理解婚姻关系,就可以清晰的看到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绝非两个人的私人关系,而是立足于整个社会背景之下的社会关系之一。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研究婚姻关系,有利于使调整婚姻关系的对策建议和手段建议更实际,更符合现实需要。本课题旨在为更好的调整婚姻关系提供立法建议和提出其他对策的建议,虚无缥缈的理论是没有意义的,实际可行的对策才是本课题的追求。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一方面对婚姻关系有全面的掌握,另一方面充分了解公共政策和现实状况,能够立足于现实,以自己的能力找出调整婚姻关系立法和其他对策的薄弱环节,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也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弥补现行立法和手段的不足,得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然而一岁年轮一分收获,笔者绝无可能将所有有效的方法一一穷尽,仅能凭现在的学识,尽力而为。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婚姻关系不仅仅只与婚姻双方当事人有关,还与社会的稳定及发展有关,因此,婚姻关系当然也就要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这是整个课题的出发点,基于此认识,笔者以公共政策为视角,来审视婚姻关系,从因然性、实然性将婚姻关系投射到公共政策这个大背景之上,从婚姻关系立法、法律适用来研究公共政策对婚姻关系千丝万缕的影响。

  具体框架如下:

  1.3.2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分类阅读有关文献,包括中外专着、期刊等,查阅国内外相关课题的最新动向,整理所得资料,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得出相关结论,寻找新的思路。本课题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并进行鉴别和归类,对本课题所研究的重点形成自己的认知,按自己的思路和逻辑形成论文结果.

    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发现差异,从差异入手,了解形成差异的最本质原因,对所研究事物有更深刻的认知。本课题从研究历史上婚姻关系和公共政策的渊源原因、发展过程等开始,对比婚姻关系和公共政策的现状;从研究国外对于婚姻关系和公共政策的资料开始,对比国内关于婚姻关系和公共政策的资料,找出差别和形成差别的原因,进一步分析本课题所研究的内容。

  3、个案研究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研究,循序渐进,弄清这一对象的特点和形成过程,从而以小见大、见微知着,了解本课题所研究对象的普遍性和一般性,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过程。本课题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为典型事例,研究其发展的过程和自身的特点,找出立法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推广开来,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审视婚姻关系。

  4、政策学研究法。基于相关公共政策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思考可能产生的多种结果与相关规则,了解公共政策制定的内容和针对的领域,对政策的调研、制订、分析、筛选、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进行了解,从而发现新的政策方案和解决途径。

  5、法律条文分析方法。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中找出对于调整婚姻关系具体内容的法律条文,不仅局限于现行法,还要广泛的阅读之前关于调整婚姻关系的法条,找出其中的变化,对应当时的时代背景,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理清变化的规律和主线,得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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