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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角度审视婚姻关系的因然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5 共3333字

 

  3.3 从公共政策角度审视婚姻关系的因然性

  婚姻关系是社会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构成人类社会的最小单元。形象一些来说,社会就好比是由无数个小单元组成的一个整体,婚姻关系就好比是小单元的内部规则,而公共政策则是小单元与小单元之间的外部秩序。小单元内部的构架规则固然非常重要,但单元与单元之间的排列、顺序的规则也非常重要,内部规则与外部秩序天然的具有不可分割性,也当然的具有密切联系,将婚姻置于公共政策视域之下,就好比将小单元内部的构架规则和单元与单元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相吻合、相适应,不仅能促进小单元内部的建设,也能促进这个整个群体的发展,同理,婚姻关系置于公共政策视域之下,更能促进婚姻关系与社会和谐的双重进步。

  3.3.1 对个人情感的“小自由”的保障。

  自由权在基本人权中是最关键的,是基本人权中的核心,个人在婚姻中也自然享有自由权。“婚姻源于两性结合,而欲望本身及与欲望相连的‘爱情’其天性都是崇尚自由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自由是有天生的正当性。”27由此可以看出,个人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自由是天经地义的,在此,姑且将其称之为个人情感的“小自由”,个人情感的“小自由”并不单单指个人单纯的喜好,也包括个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理由所作出的选择。婚姻关系中夹杂着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而这两种,都当然的排斥他人的约束和压制。尽管历史上曾经有些时期,人们不得不因为整个时代的蒙昧和无知,欲望和情感受到压抑,但当今社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人类文明和发展,个人的自由得到了解放和重视。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中,个人的喜好都能成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理由,一个人要不要开始一段婚姻关系,和谁开始一段婚姻关系,何时开始一段婚姻关系,都取决于个人,其他人都不得干涉,如果强行干涉,则违背大众道德观念,更有甚者,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人们又希望其尽可能的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准,这就使得某一段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这段婚姻关系沮丧、失望,甚至无法容忍,这样,结束婚姻关系的自由也被赋予到个人身上。例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在判决离婚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这就是对结束婚姻关系中个人自由的保障。此处的“感情”虽然是法律上的概念,但都是以个人的感情为基础而升华出来的,具有生命力的法学概念。在婚姻关系延续之中,个人自由也是得到充分的体现,采取何种方式维持婚姻,婚姻关系中个人付出的多少,都取决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从婚姻关系的开始、延续和结束中,都不难看出个人情感的“小自由”在其中的意义和地位。

  3.3.2 个人情感的“小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大自由”之间的平衡

  自由是一个既宽泛又限制的词,绝对的自由与没有自由所造成的后果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区别,自由并不是让一个人活的没有禁忌,而是让一个人活的更有尊严、更有价值。

  虽然“自由”这个词是从西方引入,但却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不谋而合,把握自由的度才能实现自由的真正涵义。“婚姻是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个人间的私事,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有别人来干预,这样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时间了,这并不是一般人的无理取闹,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结合男女成夫妇所必须的手续。”28婚姻关系毕竟是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这个概念的本身就涵盖了限制和约束,如前文所述,婚姻关系式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关系,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将婚姻关系看作了一种制度,建立制度的根本一来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个人情感的“小自由”;二来是保障整个社会的运转,不是一个人的“小自由”而是每个人的“小自由”,即本文所说的社会秩序的“大自由”,是在微观和宏观上来实现自由的真正涵义,社会秩序的“大自由”是个人情感“小自由”的保证,也是其得以实现的基础。

  (1)个人情感“小自由”与社会秩序“大自由”之间的平衡是人类伦理观念的需要

  人类伦理观念在对于个人情感“小自由”与社会秩序“大自由”之间的平衡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对个人情感“小自由”毫无限制,即个人的自由是绝对的,没有任何禁忌。这主要是因为人类伦理观念没有形成而造成的,是人类处于原始时期的状态,但值得一提的是,人类因为在长期的生育和生活实践中发现排除近亲结婚能够生产出更健壮、更聪明的后代,从而提高存活的能力和几率,这一点并不是人类伦理观念所起作用的结果,这是自然规律的选择,人类只是遵从了自然选择的结果,还谈不上是伦理观念的限制,仅仅只能作为人类在顺应自然规律上取得的进步,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从最初的杂乱性关系到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进步。”29而到了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人类的伦理观念开始起了作用,开始排除同辈份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时,自然选择的力量开始慢慢减少,伦理观念的力量开始发挥,亚血缘群婚制就不单纯是自然力量的结果,此阶段是人类伦理观念发挥作用的过渡阶段。

  第二个阶段,人类伦理观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已经达到了控制的程度,占据了主导地位,矫枉过正,对个人情感“小自由”几乎达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地步,此阶段以封建社会为代表。个人的选择几乎完全不重要,家庭的利益至上,“家族本位”的思想开始泛滥,人类对于情感和欲望的渴望不仅得不得应有的重视,反而被认为是不好的东西(例如,性需求被认为是污秽之物,甚至被认为是人类原罪的源头),被完全的压制,无论是在我国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是国外的“家长可以变更家子的个人身份,替他们娶妻,将女许嫁”30都无一例外,个人情感的“小自由”几乎见不得,只能存在人们的幻想之中。事实上,个人情感的“小自由”实际上可以说是人类本性的使然,而要将此完全的压制,可以想象,伦理观念在此时的力量是多么的强大。

  第三个阶段,在伦理观念的指引下寻求个人情感“小自由”与社会秩序“大自由”的平衡。人类的本性被压制并不是长久之计,人们开始慢慢的觉醒,意识到应该改变现状,追求作为人类所应有的权利,伴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改革思想的产生,人们开始探求一条全新的路程,开始向第三个阶段过渡。黑格尔认为:婚姻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31笔者认为,这是对第三个阶段最经典的概括,首先,认定了婚姻关系是一种“爱”,“爱”这个词包含的意思有许多,但在此处,是强调对人类本性的一种尊重,人类的情感和欲望得到了正视,个人情感的“小自由”得到了解放,自由、平等的思想开始被宣扬。同时,点明了此种“爱”是有条件的,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此时的伦理观念就不再简单的认为是“家族本位”、“家族至上”的家庭伦理了,而是进一步扩大了外延,上升至整个社会范围,不再局限一个家族的发展,而是放长了与眼光,侧重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社会公共利益被提出,并被重视,而且和个人自由放在了一起,开始走上了二者之间的平衡之路,这是人类伦理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婚姻关系得到了健康的发展。

  (2)个人情感“小自由”和社会秩序“大自由”之间的平衡是人类本性的必然选择

  个人情感的“小自由”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人类的本性,而人类的本性是有善恶之分的,在此不讨论究竟是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姑且将人类的本性看做善与恶的结合体,那么个人情感的“小自由”也是善与恶的结合,对自由的向往,对情感的追求是其中善的一面,而过度滥情,毫无节制又是其中恶的一面。古今中外,朝三暮四、见异思迁者,自私嫉妒恶意破坏他人家庭者不胜枚举,正如“墙外的人想进来,墙内的人想出去”的心理作祟,这成为人类社会中不分时代、地区的一种普遍存在,既然有此种风险,一味强调婚姻关系可以使个人置身与较安宁且单纯的两性关系中,不免太过自欺欺人,就好比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一样,有安宁单纯的婚姻关系,必然有其相反的一面,而维护婚姻的稳定是社会秩序的需求,这就使得人类如果要想社会顺利发展,两性关系的规则必然要进行约束,单方面的放任绝对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克制人性恶的一面。选择了利用规则,制定制度来进行约束,实现社会秩序的“大自由”,而为了人性善的一面,选择了宣扬自由与平等,实现个人情感的“小自由”,所以说着二者之间的平衡,是人类本性的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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