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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1 共16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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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夫妻债务法律制度完善
【第2部分】夫妻债务基本理论
【第3部分】 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
【第4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5部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第6部分】对性质认定有争议的一些债务的探讨
【第7部分】夫妻债务的清偿
【第8部分】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的完善建议
【第9部分】夫妻债务的性质与清偿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

  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旨在确定结婚前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重要内容。处理每一个夫妻债务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判定该债务的性质。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关系着夫妻尤其是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财产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需要确立一套认定性质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

  一、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

  所谓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是指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夫妻债务的性质,也就是确定某一夫妻债务的性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标准。关于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学界有很多观点。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种标准:第一,债务的用途。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为了个人的挥霍而负的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前形成的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是出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第三,夫妻双方对债务形成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负债时只有夫妻一方确认,但夫妻另一方事先对此有相应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债务的,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四,代理规则。在依法成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前提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配偶的授权或追认,因夫妻一方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构成“表见代理”的另当别论)。笔者认为,上述标准是从不同角度对夫妻债务进行区分,在范围上可能重叠,且在逻辑上稍显混乱。

  关于结婚前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笔者赞成司法机关总结出来的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判断夫妻债务的性质时,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这里的合意应作广义理解,可以是夫妻一方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如双方都在债权债务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债务。

  在这里,其实也就是判别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债务人一方是否为夫妻双方。如果是夫妻双方,则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的性质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也不论夫妻或家庭成员是否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债务人一方不是夫妻双方,则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就要考虑下一个判断标准。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虽然夫妻另一方在债务形成前、债务形成时、债务形成后都没有与其配偶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其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则该债务应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因非举债一方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而被定性为共同债务的债务,既可以是婚后形成的,也可以是由婚前债务转化而成的。

  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是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则表明夫妻另一方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如果只有举债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得利益,就不能让夫妻中非举债的一方共同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例如夫妻一方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因为夫妻另一方没有分享到这些债务带来的利益,所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者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即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物质生活条件,或者夫妻双方将一方在婚前举债购置的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那么举债者的配偶分享到了婚前债务带来的利益,这种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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