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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监督与救济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3 共1191字

 

  四、监督与救济

  (一)监督

  一方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权优先于法院的裁判权,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行使,必然会非法限制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并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虽不同于民事审判,但仍是法院的一种民事审判活动,法院的调解行为具有职权特点,制作的调解文书具有司法效力。民事诉讼调解中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引入监督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1、当事人的监督

  当事人的监督主要是指对法院调解行为的监督,及对其他调解参与人调解行为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拒绝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调解,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其他调解参与人的非法调解行为,及向检察院反映法官非法调解行为。

  2、法院的监督

  法院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他调解参与人调解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是否启动调解程序,进行把关,将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排除在调解程序之外;二是主持调解,对当事人之间博弈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行使必要的释明权;三是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该审查虽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但也体现了法院对调解的监督。

  3、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拥有宪法赋予的对法律进行监督的检察权,其有权也有职责对法院、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调解行为进行监督。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自主自愿,不得妨碍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

  (二)救济

  1、赋予当事人反悔权

  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可以无条件反悔,反悔的方式就是对调解书不予签收,当事人不签收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赋予当事人申辩权

  对于不需要或不适宜制作调解书的调解案件,即时生效的调解协议就是调解文书。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当赋予协议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申辩权。如果调解笔录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有申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但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辩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认定申辩成立的,应当撤销调解协议,继续审理,作出判决;认定申辩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辩请求。

  3、将调解书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范围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生效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范围,生效调解书也不能例外。对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当事人申诉启动。若当事人认为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法院认为调解书有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诉有理,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若调解书的内容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另一种是法院或检察院的主动启动。若法院自行发现调解书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愿或不合法的,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若检察院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侵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是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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