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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21 共101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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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新疆快递服务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第2部分】快递行业的概述
【第3部分】 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4部分】外国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综述及借鉴
【第5部分】完善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第6部分】新疆快递业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新疆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

  新疆快递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这样一些成就并不能掩盖新疆快递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不高、与发达国家地区的快递行业相比还存在着显着的差距、自身发展过程中积攒了很多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事实。新疆快递行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快件延迟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或者注重时限选择快递的方式传递一些物品和文件,消费者选择快递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快递行业具有快捷性的优势,但是一些快递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却将快递变成了慢递,使得快递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度并没有紧跟社会需求,容易侵害消费者权益,快递企业所提供的快递服务质量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新疆、西藏、贵州等偏远地区的快递延迟更为严重,收件人延迟半个月甚至一个月才收到快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快件延迟的原因可以从快递收寄环节、快递流转环节、快递外部环境三个方面来分析:从快递收寄环节看,个别快递企业没有主动提示消费者注意快递时限,在相关的快递服务运单上也未注明约定的送达日期,快件延误导致消费者的快递服务需求无法满足,签订快递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15从快递流转环节看,快递企业出于经济角度的考虑,经常等待快件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再统一派送,这样就会在中转场派送批量快件至点部的过程中,以及在点部派送快件至收件人处的过程中有时间的拖延,导致快件的延迟;从快递外部环境看,遇到大雨、暴雪等恶劣天气造成交通不便时或者由于国家相关规定不能采用航空运输方式只能以其他更加缓慢的方式进行运输时,快件很容易延误。由于快件的延误,造成急需物品或者特定意义的物品无法及时使用或延误送达而引发的快递服务投诉率居高不下,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霸王规则

  在快递行业中存在着多种操作规则,这些规则一般是快递企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角度来制定的,在日常操作过程中逐渐成为行业的普遍做法。但这些普遍做法却往往会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已成为了霸王规则,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先签单再验货。一些快递企业以行业惯例为由,要求收件人先签字再验货,由此以来,由于收件人已经签字,一旦发生物品损坏等情况,快递企业就以此为由,认为收件人已经签收,拒不承担责任。《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于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快件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负责送快件的快递人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16这也就意味着,快递企业无权要求收件人签字后才能验收,但实践中却很少有快递企业按照该标准执行。通过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繁华商业圈对《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普及情况的随机调查,可以看出虽然该标准已经实施近两年,但大多数消费者对《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不了解,在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仍旧是先签字然后再验货。

  (二)任意由他人代收快件。收取快件的方式比较灵活,收件人可以自行收取快件,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即收件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收取快件,并指示快递人员将快件交付给代收人。由于快递人员的薪酬是由其派送的快件量所决定的,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快递人员会注重派送的效率而忽视了派送快件的服务质量。很多情况下快递人员往往既未经收件人或寄件人同意,也未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就直接将快件交由收件人单位的门卫等人员签收,一旦物品损坏或丢失,责任很难界定,从而引发纠纷。

  (三)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快递企业对未保价的快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制定了最高限额赔付规定,通常写明:“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 5倍。”依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的规定,快递延误的赔偿办法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若因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视作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丢失或损毁的赔偿办法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购买保价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的,按照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而在《邮政法》中提到未保价的丢失邮件,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就意味着各快递企业对未保价快件出现丢失、毁损的情况赔偿限额为运费的 3-5 倍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没有快递人员的讲解,很多消费者并没有保价的意识,当出现快件丢失而又未对快件进行保价时,快递服务对象尤其是收件人往往会遭受巨大损失,快递企业却不用因自身过失承担与损失相当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快件的价值和运费相比往往相差悬殊,如果不是以损失的实际价值来对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进行赔偿,是很难弥补消费者损失的。

  三、快递行业主体鱼龙混杂

  新疆快递行业正形成由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并形成了直营和加盟为主的经营模式。直营模式是企业总部统一组织网络建设,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经营和管理,以国有、外资和少数民营快递企业为主。加盟模式主要依靠吸收发展加盟商进行经营,其加盟商在约定地域内各自独立运行管理,并通过契约关系使用快递企业的品牌,以民营快递企业为主。

  新疆快递行业的网络管理调控力度不够,缺乏统一规划和整体协调,在经营模式以加盟为主的快递企业中,快递企业总部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松散的管理机构,加盟网点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使得加盟网点在现实服务过程中几乎脱离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要求,各个加盟商往往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压低成本,降低服务标准。这样不但使快递网络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利用,而且出现了整体服务水平低迷的状况。新疆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生产经营不规范、经营模式小、经营环境差等问题,在经营理念、服务水平、网络结构等方面与内地快递行业差距较大。

  四、从业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大

  快递服务是门对门的快捷服务,这就需要快递从业人员把快件送到消费者手中,在与消费者接触的过程中,快递从业人员的一言一行将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影响着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程度。虽然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却受困于人才因素,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人才缺失已成为快递行业的硬伤。目前新疆快递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无法饱和,而且流动性过大,从业人员素质尚未跟上快递行业的发展步伐。新疆快递从业人员中高中以下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比例较高,并且几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17目前社会上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较低,认为收派员的工作没有技术含量,仅仅是收送快件的重复体力工作,并且工作时间不固定。这样的认定使得许多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快递行业,即使从事了快递行业,也会因期望的成长速度与现实不符合而离开快递行业。由于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导致了许多快递企业尤其是加盟模式的快递企业不愿意把时间、精力、金钱放在对快递从业人员的培养上,缺乏专业的技能培训,使得快递从业人员会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不仅会损害快递企业的信誉,同样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新疆快递行业监管现状

  一、新疆快递行业监管的立法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现状

  我国快递行业没有一部专门的《快递法》,调整快递活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中。因为快递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快递活动除了要受到关于物流的各项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的调整以外,尤其要受专门针对快递行业的法律规定的约束。

  自快递行业被引入中国以后,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许多调整快递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 1986 年 12 月 2 日颁布,历经了多年的修改,新的《邮政法》终于在 2009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邮政法》就快递业务的内容在第六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禁止性经营范围及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退出方式等,这是快递业务第一次被纳入邮政法的调整范围,是快递行业第一次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位。

  在三年之后的 2012 年 12 月26 日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改中加大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19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12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并实施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从快递行业的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第一部行政规章。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交通运输部对该《办法》做出了重大的修订,废止了之前的《办法》,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增加到了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从遏制野蛮分拣、明确先验后签制度、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这三个快递行业急需规制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安心、维权便捷的快递服务。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为新《邮政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 2009 年 9 月 1 日发布,并与新《邮政法》一起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了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21在 2013 年 4 月 12 日交通运输部对该办法做出了修订并公布实施。该《办法》是从两个方面做出了修改:一是明确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的权利,二是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要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快递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4.《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1 年 1 月 4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了涉及快递行业的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制度和措施,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在 2013 年 4 月 12 日交通运输部对该办法做出了修订并公布实施。该办法的修改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分给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使得监管主体对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管更加到位和细致。

  5.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

  6.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邮政业标准体系》以及在《邮政业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将快递运单、快递网上营业服务规范、城市快递服务汽车选用规范、城市快递服务收派非机动车辆技术标准、快件信息跟踪查询规范、快递服务突发事件处理规范等作为快递服务重点标准项目进行研制和规划。

  (二)新疆地方层面的法律规制现状

  2011 年 3 月 25 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并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该条例对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制度、强化对用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的服务规范、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完善邮政管理机制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快递企业加盟管理的义务,明确了快递企业对其加盟商在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形象、服务用品、用户投诉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义务。

  为解决快递车辆在进城、通行和停靠这三大方面的难题,新疆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联合下发了《新疆快递服务车辆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快递服务车辆的《使用证》的申请和受理、《使用证》的换发、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疆邮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制定并印发了《新疆快递服务投(申)诉考核办法(暂行)》,该《考核办法》以 12305、12315、邮政行业统计、邮政行政执法等数据为依据,设立了受理查询、投诉服务态度、投(申)诉件数、投(申)诉率等七项具体考核指标,按相关考核标准每月对各企业进行考核扣分,根据得分由低到高排名,对当月、连续二月、连续三月、连续三月以上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服务质量管理优秀的企业,给予相应激励。通过考核,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投(申)诉率,全面提升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新疆快递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新疆快递行业监管的执法现状

  (一)确保维权执法效果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投诉、申诉等渠道集中反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及内件不符等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及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依据《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规范快递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及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在维权执法工作中为确保检查效果,执法人员在认真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同时,不断加强与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综合监管力度。在查处无证经营企业时,走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企业注册信息。重视发挥各地特邀监督员及 12305 申诉电话的作用,及时反馈各市(地、州)快递市场信息,为执法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打好了基础。

  吐鲁番地区邮政管理局为保证 2013 年“双十一”快递业务旺季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吐鲁番天天快递企业申诉案件进行了落实。为准确核实申诉详情及处理情况,吐鲁番地区邮政管理局对吐鲁番天天快递企业管理现场进行了核实,并向12305 申诉中心详细了解情况,对申诉用户就吐鲁番天天快递解决申诉的情况进行了回访。针对吐鲁番天天快递企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吐鲁番地区邮政管理局对此次维权工作的监管,达到了让该公司高度重视用户投(申)诉问题,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的监管目的。

  (二)重视快递行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快递行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新疆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要求快递企业充分认识快递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快件流转环节的安全。

  克拉玛依市邮政管理局于 2014 年春节后组织开展快递企业安全生产及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对辖区各快递企业经营网点及分拣的中转场所进行了严格的检查。

  在检查中,通过对各企业节后进出港快件量进行询问,对人员、车辆情况进行了解,对各快递企业提出了积极组织对生产运营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牢固树立忧患意识的要求。23阿克苏地区邮政管理局为全面了解所在辖区的快递企业淡季期间快件分拣中转场所作业运转、安全生产的情况,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对阿克苏地区内的圆通、中通、韵达、申通、国通五家快递企业分拣中转场所进行了快件分拣现场安全操作情况、快件处理流转情况、快递企业安保设施运行情况三方面的重点检查,检查组运用查设施、看记录、调监控等方法着重检查了分拣中转场所是否存在暴力分拣和野蛮装卸现象、问题快件登记处理和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的配备及运行情况。在检查之后,阿克苏地区邮政管理局对快递企业提出了工作要求和相关的运行建议:快递企业要坚持人防、物防和技防“三防合一”的防范机制,加强快递分拣中转场所的建设规模和正规化运营,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运作程序,从而不断提升快递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快递服务水平。

  (三)大力宣传邮政法规

  新疆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均就邮政、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向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进行了宣传活动,以吐鲁番地区邮政管理局和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为例。

  吐鲁番地区邮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将《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部分条款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进行宣传,深入邮政、快递企业网点,将邮政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现场发放给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并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宣传和讲解。此种监管的活动不仅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消费者广泛宣传邮政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维权意识,而且加强了企业内部培训,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邮政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促进快递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快递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做到规范服务、诚信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和投诉事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在 2014 年 3 月 15 日举办了以“认真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的 3·15 邮政、快递消费者咨询活动,活动邀请了昌吉州邮政分公司以及昌吉市圆通、申通、中通、韵达、顺丰等六家快递企业在活动现场设立宣传台,为市民提供邮政、快递咨询服务。在活动现场,参加单位向消费者宣传并发放了邮政、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服务宣传资料,告知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并现场解答公众咨询、受理投诉。此次监管宣传活动的开展为邮政业消费者维权工作,畅通各类申、投诉渠道,监督邮政、快递企业做好服务工作铺平了道路。

  第三节 新疆快递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国家层面以及新疆地方层面现有的快递监管法律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疆快递行业保驾护航,促进新疆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新疆快递行业监管的执法也呈现出较好的局面,但是目前新疆快递行业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地方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

  现有涉及快递的法律规范,除了《邮政法》以外,其他的快递规范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法律层次,法律效力远在其他基本法律之下,缺乏强制力,还有许多调整快递行业的规定是以缺乏规范性和强制力的通知、规定等方式发布的,权威性不足。

  26虽然早在 2012 年 4 月 10 日新疆邮政管理局就制定并印发了《新疆快递服务投(申)诉考核办法(暂行)》,但是该《考核办法》并没有根据其相关规定落实,对于考核的情况没有在新疆邮政管理局网站上公布,不会促使快递企业积极配合,达不到考核监督的作用,同时投(申)诉率高的快递企业也没有因考核办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使得《考核办法》形同虚设。虽然考虑到快递行业仍处于兴起阶段,要以满足其经济效率为先,在监管的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邮政管理局制定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既不至于让快递行业过于混乱,也不至于压抑快递行业的活跃因素,但是着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和部分“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则认为:“法律不应该是一种旨在使财富最大化的工具性变量。”这些具有规范性功用的法律文件一旦制定,法律关系参与者就应该遵循法律效力优先原则,以保证公平正义,从而兼顾利益。快递规范及相关办法的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强制力,会让快递企业唯利是图,看重经济效率而不愿意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监管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形同虚设,难以落实。

  二、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从国家的授权及快递行业本身的定义可知,快递行业监督管理和规制应当是我国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在《邮政法》第 60 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此规定确定了快递行业协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的职责,将快递行业的监督规制权从邮政管理部门部分转移到了快递行业协会上。然而快递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由快递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而不是政府的管理机构,只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快递行业协会的职责,仅仅依靠快递企业强大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性对快递市场进行管理,在实际生活操作中就会出现管理范围、管理能力及管理权认定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而很难实施对快递市场的有效管理。

  新疆快递行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及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新疆快递行业协会也对新疆快递行业具有部分的监督规制的权利。但是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划分新疆快递行业协会监督规制的职责,新疆快递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目前停留在开会、考察、办杂志的阶段,使得当快递企业发生生产安全等相关行业问题以及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解决。

  三、监管主体监管意识薄弱

  监管意识决定监管行为,监管思想上的漏洞势必会给行业的正常运转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留下隐患。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在新疆没有发生过关于快递安全的事件,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曾经出现过比较严重的快递安全事件,如果新疆快递行业的监管主体在思想上疏于监管,类似的事件就有可能发生。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是在2013 年 11 月发生的山东潍坊捷顺通快捷有限公司(圆通网络)运转中心发生的先后导致 8 人中毒,1 人死亡的化学品泄漏,被称为“夺命快递”的事件,该事件发生之后邮政管理机构才开始重视对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并对快递企业是否严格遵守验视制度进行了检查。然而在 2014 年 3 月 2 日和 3 月 10 日又相继出现了山东滕州申通公司违规收寄危险化学品事件和吉祥航空公司HO1253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发现的前货舱烟雾警告并在紧急备降机场后,检查出机上申通的一个快件为危险品的上海金桥申通公司违规收寄化学品事件。即使邮政管理局责令申通公司,对违规收寄禁寄物品零容忍,然而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反映出快递企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落实,更加凸显了邮政管理局没有完全发挥监管的职能,对事后的监管没有高度重视,导致同类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虽然此类事件并没有在新疆出现过,但是需要监管主体在思想上重视监管,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

  新疆邮政管理局多是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区监管工作、以座谈会的形式落实收寄视验制度、以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的方式指导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的工作,缺乏对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实际执法的有效监督,同时从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的网站上可以看出,各市(地、州)邮政管理局对其辖区快递行业监管存在侧重点不同、监管不全面的情况。这些监管情况的疏漏归根到底是监管意识的薄弱,同时监管意识的薄弱还反映在邮政管理局的网站上。邮政管理局的网站可以反映出监管部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可以对快递行业监管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反馈,可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新疆邮政管理局对快递市场监管的信息还停留在 2012 年 5 月,没有在实际的工作中发挥窗口作用,监管意识有待提高。

  四、新疆快递行业协会监管缺失

  新疆快递行业协会是由新疆邮政公司发起,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新疆快递行业协会在成立之后,在 2008 年 4 月 1 日公布了《快递企业自律公约》,《自律公约》是以维护国家和快递行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快递行业自律,以创造良好的快递行业发展环境为宗旨,强调要自觉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防止危险品、毒品和有害信息通过快递渠道进行传播蔓延,同时还就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信息秘密等向社会进行了承诺,并对违反公约、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的会员,提出了惩戒措施;在 2012 年 3 月新疆快递行业协会下发了《快递企业分等分级评定管理办法》、《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该管理办法是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直营企业进行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的等级评定。首先由快递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再由新疆快递企业评定领导小组将根据企业的年业务量、年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将快递企业分为 A 型、B 型、C 型、D 型四个等级;根据企业的公共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以等级评定的方式促进快递企业的行业自律;新疆快递行业协会还创办了《天山快递》杂志,借助杂志的平台宣传法律法规、贯彻政策措施、传达政府声音、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快递企业。

  虽然新疆快递行业协会公布了《公约》,明确了责任,并下发了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旨在从不同程度上提升快递企业的投递速度和服务质量,但是目前距下发《管理办法》已过去两年之久,在新疆的快递企业并没有进行评星的工作,新疆快递行业协会也没有对评星的管理办法做好阶段性的督促工作,使得新疆快递企业评定工作的准备时间无限延长,以至于不了了之;新疆快递行业协会创办的《天山快递》杂志发行范围很窄,在走访新疆的快递企业时,许多快递企业几乎没有听说过《天山快递》这本杂志,更不用谈该杂志服务快递企业这一作用的落实了;新疆快递行业协会至今没有官方网站,没有公开的信息监督平台,不能对违反公约、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的快递企业做出有效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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