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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法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23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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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的法律监管研究
【第2部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构建引言
【第3部分】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概述
【第4部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现状
【第5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第6部分】余额宝创新的法律规制
【第7部分】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法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论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的发展,也是互联网企业完成实业之后向支付和金融行业挺近的必然结果。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话题。在中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传统金融行业对于市场化需求的不断加深,二者的连接将会越来越紧密,而且这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机会,也是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良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也具备了很多由于互联网因素而带来的不同,这些不同源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去物理介质性、互联社交性。一种基于互联网商业的思维快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扩展,包括用户粘性在内的互联网商业特点都无不体现在其中。

  由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块:第一就是金融本身的风险,第二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风险。在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时,需要正视这两个风险问题,同时要秉承着五大原则,构建适合于互联网金融特点,并且能够与传统金融监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了实体法,又包括了程序法;既有组织法,又有内容法。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热点——余额宝的监管而言,我们必须要依照互联网监管的一般原则考虑,余额宝是否应当纳入到监管中来。一般来说,余额宝的出现和发展既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因此,余额宝的监管应当适度、适当,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为此,对于余额宝的监管要遵循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余额宝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第二,创设社会的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的市场经济水平。

  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文中难免对一些问题的论述不够充分。这将成为本人今后继续关注和努力学习、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林明凤.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现代交际,2010.

  [2]丁化美.在金融危机中加快推进我国金融创新——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辩证关系[J].山东经济,2009.

  [3]王海军,姜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与发展[J].金融发展研究,2010.

  [4]皮天雷.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当前金融危机下的解读[J].西南金融,2009.

  [5]徐前进.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6]李昌镛.金融危机与金融创新之于亚洲[J].中国科技财富,2011.

  [7]张利军.浅析金融风险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

    [8]刘明辉.自由与罪恶—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M].财务与会计,2010.

  [9]王侨钰.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启示[J].华北金融,2010.

  [10]崔斌.网络金融安全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

  [11]倪颂军.商业银行的金融专利保护问题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2]张敏,张志勇,龚文华.中国互联网产业现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13]雁鸣.创新自由 无须批准——美国“网络中立”立法吹响号角[J].中国数字电视,2009(10).

  [14]辛树森.个人金融业务创新[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15]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知识经济,2013(23).

  [16]刘春田.发展产业与保护创新[J].载中国出版,2007.5.

  [17]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5).

  [18]韩骏.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J].投资研究,2010.4.

  [19]刘红.基于金融危机视角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J].山东经济学院,2010.6.

  [20]任彦华.浅谈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模式的选择[M].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5).

  [21]辛子波,王迪明.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J].科技经济市场,2006.

  [22]陈敏轩,李钧.美国 P2P 行业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

  [23]张玉喜.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研究[J].管理世界.2002.

  [24]冯静生.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研究,2009(01).

  [25]刘仁武.区域金融创新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0.

  [26]支大林.中国区域金融研究[M].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

  [27]闫立良:《刘士余: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两条法律红线》[J].证券日报,2013.

  [28]陈华昕:《揭秘“美国次贷危机”穿导路线图》[J].《环球》,2008.

  [29]杜征征:《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兴起与发展》[J].《银行家》,2012.

  [30]张森.日本对金融商品交易规制与处罚的发展[J].现代日本经济,2012.

  [31]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3(09).

  [32]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趋势、影响以及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

  [33]贺琛、宁洋洋.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1(07).

  [34]甘开鹏.论金融创新中的法律保护[J].上海金融,2001(05).

  [35]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影响[J].南方金融,2013.

  [36]李锴乐.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风险探析[J].中国信用卡,2007(12).

  [37]李亚欣.支付宝的发展历程及对国内第三方支付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0(01).

  [38]蓝寿荣.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美国证券立法演进的回顾与思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

  [39]王晓光.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发展[J].金融科技时代,2011(02).

  [40]姜威.金融服务外包: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J].金融电子化,2005.

  [41]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浅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J].西南金融,2013(12).

  [42]王峰:《美国货币市场基金为何跌破面值》[J].上海证券报,2008.

  [43]约瑟夫·熊彼特着、孔伟艳等译.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出版社,2000.

  [44]Arestis,Philip and Demetriades,Panicos,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Growth:Assessing the Evidence,The Economic Journal1997,(107),783-799.

  [45]Berger S and GleisnerF.“Emergenc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on Electronic MarketsThe Case of Online P2P Lending” [A].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Frankfurt,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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