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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伤人的法律救济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兰州大学 作者:安璐
发布于:2020-12-03 共6449字

  中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观念的转变与国民素质的提高,人们认为动物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工具,而是可以寄托情感、陪伴人们的“家庭成员”,因此,收养动物的狂风席卷而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加入其中。对于收养动物备受欢迎这一情况,有人是基于排解孤独;有人是基于喜爱动物;有人则是基于盲目跟风,大部分人在其新鲜感消失后,则将其饲养的动物无情抛弃,从而导致流浪动物的数量激增,由此造成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的频发。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实践案例中往往因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因而此条文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与引导作用,不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在找寻不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形下受害人该如何获得救济已成为当务之急。



流浪动物伤人的法律救济问题与完善建议
 

  
  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详细的研究:第一部分是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概述。本文首先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2条分析了流浪动物的法律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流浪动物的法律地位,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内涵以及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内涵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息息相关,法律救济的前提是基于法律责任的存在,因此本文在此部分详细阐述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等内容,为受害人寻求救济提供前提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以及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困境。第四部分针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以及行政管理角度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从立法角度完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从司法角度明确司法救济途径;从行政管理完善救济制度,以期对受害人的救济提供一定的帮助,对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流浪动物,责任主体,法律救济。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hange of the national concep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ational quality, people think that animals aren’t tools but the "family members" who can place their emotions and accompany people. Thus, adopting animals become popular, and more families are taking part in. Some people are based on love of animals; some people follow the trend blindly, and most people abandon their pets after the novelty wears off, which leads to a surge in the number of stray animals and a frequent occurrence of stray animal injure people. Although "tort liability law"article 82 of China stipulates clearly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that stray animals cause person damage was the keeper or manager, in practical cases the original keeper or manager are often unable to be found and make the victim can not get effective relief,so this provision is more of a warning and guiding role, not operable. Therefore, it becomes a urgent matter how the victim can get relief when the original keeper or manager is not available.
  
  This paper will elaborate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relief for human damage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stray animals based on article 82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nd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the legal status of stray animal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harm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to people, 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relief for the harm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The second part mainly expounds the determin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stray animals causing human damage. Legal relief is closely related to legal liability. The premise of legal relief is based on the existence of legal liability.Therefore, this part of the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constitutive elements, exemption reasons and other contents of the tort liability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in order to offer premise of relief. The third part mainly analyzes the plight of the legal relief of human injury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in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on. The fourth part, from th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erspectives, put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problems in legal relief of human damage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Specifically speaking, consummate the rule of recognizing the liability subject from the legislative angle;clear the way of judicial remedy from the angle of judicature; perfect the relief system from administration, which are hoped to provide some help to the relief of victims, and to contribut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elief system of human damage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in China.
  
  Key words:    stray animals,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legal remedy。
  

  绪 论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内流浪动物数量呈逐年递增之态,流浪动物发狂伤人的新闻更是屡见不鲜,轻则受伤流血,重则致人死亡,甚至在天津发生过一只流浪狗一路狂奔连咬70多人的恶劣事件,因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广泛关注。流浪动物数量持续增长,会引发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首先,由于其随意穿行马路,因而极易造成道路通行障碍,甚至在四川发生过车辆为躲避横穿马路的流浪狗而集体刹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次,由于其漂泊无定、无人看管、频繁在垃圾等残渣中寻找食物等缘故,故而携带有大量病菌微生物,一旦触碰到其皮毛或唾液等都有可能被传染病菌;且流浪动物流动性大,很难通过卫生消毒等控制其传播病菌,因而给公共卫生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最后,由于其缺乏管控,野性大,且由于人类的抛弃与伤害而对人类产生了恐惧等缘故,所以才会频繁出现流浪动物伤人事件。
  
  我国虽然规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1,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发生流浪动物伤人案件后,受害人往往寻找不到该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会选择自掏腰包、自认倒霉,家庭贫困的受害人还会面临因缺钱治疗而濒临死亡的危险。责任主体难以落实,有法难依,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这会挫伤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在没有或者寻找不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形下判令该流浪动物的善意投喂人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引起了学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争议与不满。善意投喂人出于尊重生命、保护生命而喂养流浪动物,这本是基于善举,并且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流浪动物因饥饿而伤人的概率,让其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则显得不近情理。那么,在无法确定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形下,受害人又该如何获得救济?鉴于此,笔者认为探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困境,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在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使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刻不容缓。
  
  二.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散见于各侵权责任方面的书籍中,目前并无专着。在侵权责任理论方面,王利明学者在其着作《侵权责任法研究(下)》1一书中对流浪动物致害的责任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高香芝学者在其着作《侵权责任法法理及案例分析》2一书中不但论述了国内流浪动物致害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还介绍了国外相关法律救济制度,希望为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借鉴。张民安、杨彪学者在其着作《侵权责任法》3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等问题,除此之外,还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部分国家在法律救济方面的立法,最后提出了我国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之处。
  
  在流浪动物的责任主体方面,周友军学者在其着作《侵权责任认定》4一书中具体论述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与社会组织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饲养人与管理人的法律界定,因此实践中法院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往往将善意投喂人、无因管理人视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而判令其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引发了学界极大的争议与讨论。例如王利明学者在其着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提到不能仅依据善意投喂人单纯的投喂行为而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占有该动物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不应把善意投喂人认定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让其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5又如韩强学者在其文章《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个案解析》中提到无因管理人不应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但无因管理人也需要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其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则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6如果饲养动物脱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控后,被第三人不当得利而占有,在此种情形下发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究竟由谁来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学者存在争议。王海波学者在其文章《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提到此时不当得利人与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由不当得利人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当不当得利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再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7张新宝学者在其论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中认为此时应该按照第三人过错的情形进行处理,即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8行政机关能否成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学界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对此,朱敏敏学者在其文章《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研究》中提到受害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补偿1。而部分法院审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时认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只需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责,而无需承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2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目前学界观点不一。杨立新学者在其着作《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中提到一种观点,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某类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时才能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否则不管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不可抗力均为免责事由。3王利明学者在其着作《侵权责任法研究》(下)一书中提到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4他认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只包括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
  
  综上所述,在相关着作中,诸多学者主要探讨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等相关问题,但对于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的完善措施探讨不够。
  
  三.研究意义。
  
  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侵权责任法》仅仅粗略地规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是对于饲养人、管理人的具体适用范围并未作出说明,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饲养”与“管理”的涵义理解产生歧义,因而对于类似案件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做法极大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除此之外,由于取证难度大,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无法确定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应如何获得救济,《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受害人在找寻不到致人损害的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形下就无法获得救济。是以,本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针对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在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从而使受害人遭受到流浪动物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除此之外,也促使尊重动物、爱护动物、不随意丢弃动物的思想与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促进了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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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概述.

  1.1、流浪动物的法律界定
  1.2、流浪动物的法律地位.
  1.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内涵.
  1.4、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内涵.

  第二章   流浪动物致 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2.1、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贵任的归责原则.
  2.2、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2.1、 流浪动物实施了加害行为.
  2.2.2 、受害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
  2.2.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3.1、 法定免责事由.
  2.3.2、 约定免责事由.

  第三章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困境.

  3.1、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困境
  3.1.1、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3.1.2、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规定不健全
  3.2、在司法方面存在的困境.
  3.2.1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结果各异.
  3.2.2、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取证难度大
  3.3、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困境.

  第四章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教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4.1、从立法角度完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
  4.1.1、第一顺位责任主体.
  4.1.2、第二顺位责任主体.
  4.1.3、第三顺位责任主体.
  4.2、从司法角度明确司法救济途径
  4.3、从行政管理角度完善救济制度.
  4.3.1、完善行政机关对流浪动物的管理制度
  4.3.2、健全动物身份登记制度
  4.3.3、建立动物贵任强制保险制度.
  4.3.4、建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基金

  结  语

  动物走进千家万户转被抛弃,流浪动物数量急剧上升,致人损害事件纷至沓来、层见叠出,获得救济人数却寥寥无几,究其本质,在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缺失。《侵权责任法》第78条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但规定过于简略,范围过于狭窄,且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辅助,致使法院法律适用混乱,判决结果各异,责任主体难以落实,最终导致受害人救济无门,这一法律条文也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隐患问题。为此,如何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有效保障受害人的救济权利迫在眉睫。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前提是存在着法律责任,因此,笔者首先主要论述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存在着法律责任就需要有人为此买单,受害人就需要获得相应的救济,故笔者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以及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困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笔者通过详细阐述实践中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可能存在的所有责任主体,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即首先由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由第二顺位责任主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后由第三顺位责任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当以上责任主体均不存在时,则由政府给与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至于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基金”来解决资金问题,以解决受害人因找寻不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等责任主体或者因相关责任主体缺乏赔偿能力而得不到救济的境况。从司法角度明确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司法救济途径,以此来解决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结果各异等问题。除此之外,笔者还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出发,剖析了流浪动物数量激增的根源,即流浪动物管控制度的不完善。对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对流浪动物的管理制度、健全动物身份登记制度、建立动物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相关举措,本着“治标”又“治本”的理念,以期从源头上解决流浪动物数量与日俱增而频频伤人的不利境况。

  流浪动物日渐增多,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与城市公共卫生,同时对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但是同作为地球村的一份子,我们人类仍应尊重动物、保护动物,鼓励救助流浪动物的行为,批驳肆意杀害流浪动物的行为,以期达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综上所述,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不仅涉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还使得保护动物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和谐社会、和谐自然的构建。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原文出处:安璐.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研究[D].兰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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