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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身份保障的基础理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范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7941字
        (三)法官身份保障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和政治概念。有学者将理解为“凭借司法权,形成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有关制度、机构、角色等构成的一个社会系统。在动态活动和静态昭示两方面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支配力以及社会的普遍公信力”.40是司法机关在工作中严格公正的执行宪法和法律,具有使社会大众信服的力量、威望。法官身份保障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提升司法权威力量。首先,法官身份避免了法官职务变动的随意性,维护了法官身份的长久稳定,促进法官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审判技能的提高,逐步走向精英化,社会公众从法官对案件处理和判决说理中感受到法官的实务操作能力和理论把握能力,进而信服法官、认可法官的工作,法官的人格力量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人民群众相信法官,相信法律,从而提升司法的形式权威。同时法官身份保障维护了法官独立,能够保障法官抵制法院内外不良因素的干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认可司法的力量,自觉养成守法、护法的意识,就会逐渐养成法律至上的思维,从而实现司法权威的全面提升。1
  
  四、法官身份保障的可行性分析

        (一)观念层面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经济生活频繁也伴随着各种矛盾的激化。法院成为各种矛盾解决终点站。近年来,案件数量呈井喷态势。法官忙于消化工作压力的同时,还会遭受无端的误解与指责。从河南洛阳种子案李慧娟事件到广东莫兆军事件41,法官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却遭问责,在司法实践中这已不是个案。每一起法官权利侵害案件都引起了理论界的轩然大坡。法官职务的稳定已经逐渐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为了推进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改革实,务界也进行了诸多努力。如 2002 年 10 月最高院举办“法官职业化建设”国际研讨会;2015 年 5 月浦东法院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召开“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同年 10 月北京密云县法院广邀专家学者召开“司法改革研讨会”.2016 年 3 月江苏省高院宣布成立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委员会,宣告全国首个法官权益保障自治组织诞生,并将2 月 26 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等,希望通过学术交流博采众长尽快破解法官身份保障难以落实的难题。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有了纠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法院,运用司法的力量去解决矛盾。法官成了社会公众意识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物,集神圣性、严肃性、权威性于一身。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形象却让社会公众大失所望。河南兰考县院长马中东在《基层法官:说多了都是泪》一文中倒出了法官的满腹苦水:法官工作压力大、工资待遇低。基层法官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上级法院面前,唯唯诺诺,工作如履薄冰。这一现象不仅仅是基层法官的写照。所以社会公众期盼司法的改革,希望赋予法官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过保持法官职务长久的稳定,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于此同时,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领导层逐渐的转变观念。不再把法官看成是普通公务员,越来越意识到法官独立性、职务稳定性的重要。通过逐步推进改革的方式,来实现法官身份权利的保障。目前法官身份权利保障问题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全社会如此的重视和关注。

        (二)制度层面

        十八大报告提出,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完善特色中国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42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成立***总书记领导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11 再次,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和交流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对于法官的职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央层面大力全面推进改革,加速法院改革的步伐。通过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配套措施,让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逐渐落实。2014 年 6 月,中央通过了《司法改革试点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从中央层面提出要完善司法队伍人员分类管理,完善与法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为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铺平了道路。随后最高院发布“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保障一线法官即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正常晋升到较高等级。直接提升了法官职业竞争力,减轻了法官心理负担,法官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获得长足的发展,对于法官身份的稳定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另外新的法官选任制度,也有利推动了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发展。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规定不同法官任职门槛,构建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机制。从长远来看,法官淘汰机制的完善,也是促进法官身份稳定的一个积极因素。

        (三)技术层面

        进入 21 世纪,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同国际社会接轨,对制度的构建有了更科学的把握。法官职业保障建设突破重重困难,正朝着现代化迈进。首先,我国具有严谨立法程序,成熟的立法技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要经过提案、审议、通过、公布四个环节才能生效。其中法律初稿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再修改后形成法律草案。法律条文用语准确,逻辑严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其次,我国具有兼收并蓄的优良传统。清末民初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大量移植欧美法以充实国家之用,虽然移植的法律“水土不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但开阔了中国人的视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积极面向世界,不仅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更吸收了国际社会先进的法治理念,形成了不同于两大法系更符合基本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闭门造车只会盲目自大,兼收并蓄才能各取所长,司法改革同样也是如此。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也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再次,中华民族持之以恒钻研精神。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次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成果汗牛充栋。法官职业保障研究为例,钱锋教授在《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一文中论述了法官职业保障的意义以及法官职业保障三个方面的内容。宋建朝高级法官在《职业化建设视野中的法官职业保障》一文中,论述了构建法官职业保障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已经职业保障与法院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镇江中院宁杰法官在《法官职业保障之探析--以<法官法>中法官权利落实为视角》一文中分析了我国法官职业的限制,破解了现实困境的成因,并提出了完善的七点建议。孙伟良在博士论文《我国法官权力保障研究》中,详细设计了四个方面的法官身份保障措施,包括构建法官终身任职制,免职法定化,职务变更自愿制,法官退休年龄适度延长等。尹忠显主编的《法院队伍建设实践与探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一节中详细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政治利益保障、职业权力保障、职业收入保障和司法环境保障。一大批老中青年法学家枕戈待旦、前赴后继,用严谨的思维,科学的态度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法官权利保障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五、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与相近制度辨析

        (一)法官身份保障与法官职业保障

        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职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法官职位保障和物质保障两方面。44职位保障是指法官任职终身制及弹勃事由与弹勃程序的法定化;法官的物质保障包括在职待遇和退休保障两部分。也有学者认为职业保障包括法官政治上的保障、身份上的保障、经济上的保障以及职务行为上的保障四个方面。45王利明教授将法官身份保障解释为,法官从任命时始,就不能被随意更换,调换工作、免职、转职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被弹劫、调离、撤职或让其提前退休;法官经济保障即法官高额薪酬制、工资收入浮动增加制和丰厚退休金制。但 2002 年 7 月,最高院《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建设意见》)中,将法官职业保障分为法官物质待遇保障,法官职业尊荣保障和法官职业权力保障。缩小了多数学者认为的保障范围。但是无论法官职业保障的范围如何划分,法官身份保障的内容始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二)法官身份保障与公务员身份保障

        1.保障主体的区别

        顾名思义,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是保障法官;公务员身份保障主要是保障公务员。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说该法同样适用了法官、检察官,但是笔者并不认同把法官划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首先,两者性质上不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要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重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与法官有根本的区别。西方有句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级,法官的上帝就是法律”,就是强调法官的独立地位,不会屈从于更高的权力主体。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的干涉。其次,两者职务变动上不同。法官职务稳定要求更高,除了《法官法》规定的八种情形外没有别的免职事由,同时职务变更程序法定化。法官职务稳定有利于更好的履行职责。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可以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在职务稳定性要求更低,哪里需要就往哪里调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合议庭成员一般不能更换,而公务员则无此要求。
  
  2.保障内容的区别

        法官身份保障和公务员身份保障在任免、考核、惩戒等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免职制度的区别。第一,免职事由的不同,法官的免职事由是《法官法》第 13 条规定的八种情形。公务员免职事由主要是《公务员法》第 39 条、第 40条规定的“任职期满”、“职务发生变化”等情形。相比而言公务员的免职事由更宽泛。第二,免职程序的不同。法官辞退后依法提请免除法官职务。委任制公务员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普通法官免职一般遵循法院院长提请人大罢免程序,公务员的免职一般由同级或上级组织部门决定。其次,惩戒制度的区别。惩戒事由的区别,《公务员法》第 53 条规定公务员“不当行为”是 16 种情形,而《法官法》惩戒中规定了 13 种情形。其中“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不是法官惩戒的事由。再次,考核制度的区别。在考核等次上,公务员多了“基本称职”等次。考核机构上,法官的考核由法官设立的考评委员会进行,院长任考评委员会主任。而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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