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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可替代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9 共3544字

  六、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可替代途径--社会保险机制

  上文主要由失独家庭申请国家补偿的事件讨论了失独家庭能否获得国家补偿的问题。但是以上的分析都是基于理论的探讨,也有颇多争议。从失独家庭的允度来说,申请国家补偿可能是他们唯一能做的事情。通过以上理论的分析,结论是失独家庭应该获得国家的补偿。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其实给予失独家庭以国家补偿并不是解决失独老人困境的最好办法。国家应该主动担负起国家责任,给予失独家庭以更好的保障。

  笔者认为对于失独家庭的老年保障更好的方式应该是社会保险机制。首先,国家补偿通常都是补救措施,而社会保险机制本身就是风险预防机制。以前,失独问题并没有凸显,现在失独家庭越来越庞大,而且年老是必然的风险,失独家庭老人的生活一定需要保障,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有意识。其次,国家补偿只是单纯的给予生活物质保障,而失独老人遭遇的不仅仅是物质问题,是需要更全面的保障。老年人体弱多病,医疗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因为一次生病就可能会让把他们再次拉到贫困线上。再次,实行国家补偿必须要有相应的补偿经费做保障,如果经费得不到保障,失独家庭的损失得不到救济,补偿就会落空,补偿目的就难以达到。我国目前关于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都来自于各级财政。但是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逐年增多,对失独家庭国家补偿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财政负担。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在国家赔偿领域引入保险形式来解决赔偿金的支付问题。81对于失独家庭父母的老年生活费的补偿可以参照这一模式以减轻财政的负担。最后,北京的针对失独家庭实施的“暖心计划”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试点受到了积极效果。

  因此,本文提出以社会保险机制替代国家补偿来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对于失独老人的老年生活保障应该适用社会保险。因为老年生活保障是一项全面、长期的风险项目,适用于社会保险机制。社会保险的对象参照前文明国家补偿的阐述,应为49周岁以上的对失独人员,对于申请国家补偿获批的人员发放失独证,国家再以获得失独证的人员为对象,为他们办理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社会保险不仅是当今世界众多国家正在实行的一项社会政策,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业社会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速度远远超出以往任何时候,而且其中的一些社会风险是社会公众普遍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的各类经济风险,其规模己经不是大多数个体或团体所能够承担的了,只好由社会保险机构机制加以解决。社会保险机制通过社会连带方式并借助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加以化解。这样一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形罾勺风险分摊机制便主要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比如直接的金钱给予、金钱收益机会、特殊的优惠等。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通过保险机理的运用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社会保险是通过规定社会成员参加保险来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即通过社会互助维持公民基本生活,是事前预防生活风险的法律制度。8乂£现代条件下,独生子女父母面临巨大的成为失独家庭的风险,一旦这个风险发生。这些父母就可能会陷入生活和养老危机。社会保险法就是为抵御社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它通过强制要求社会成员参加保险,保证其遭受社会风险侵害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服务保障,以防止其生活水平下降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国家责任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给付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规定要发展保险项目以支持计划生育政策。

  (二)社会保险的理论基础

  在行政国家背景下研究社会保障,首先明确对公民的保障是国家和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政府的积极作为要求,行政国家的出现,确立和强化了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在行政国家中,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每一项民生事务的改善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

  因此,现代社会保障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为首要主体,强调国家责任。所谓国家责任,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85这种国家责任具体体现在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其他保障方式这四个层次上。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核心,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网底,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社会福利则算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形式。其他保障方式则发挥着补充的功能。

  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为贫困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公民而言,是其应获得的帮助和应享有的权利。政府不仅有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而且还应让每个公民意识到权利的存在,并且保护公民行使权利的自由。国家履行义务的形式就是实施各种保障措施,以保障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从而形成以救助贫困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是远远不够的,法规范的规定只有对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而其他的保障措施则都没有为失独家庭提供。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为失独家庭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公民的权利。

  国家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职责,履行对失独弱势群体的国家责任。对于失独家庭 一来说,他们主要在于风险的防范,因此,社会保险是保障其权益的最佳选择。

  北京市在履行政府责任、保障失独家庭中起了示范作用。北京市政府为保障失独者的权益,打算为失独家庭提供保险。政府未来三年将通过“暖心计划”为失独者每年出资2800元购买包括养老、医疗、意外险、人寿险、以及专门为女性设计的女性安康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陕西、甘肃、上海等省市也都专门赴北京学习该计划的成功经验。这与本文的思路不谋而合。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险机制

  我们试图建立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独家庭权益,使他们有保障这反过来可以给其他未生育的公民带来积极效应,消除了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更愿意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社会保险是第一道反贫ff屏障。只有随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才会逐渐显现。871.失独家庭社会保险机制的定性。对于失独家庭适用社会保险,是因为现有的保障制度不能保证失骚老人的物质需求,为了弥补失独家庭做出的重大牺牲,为了追求社会公平,为保障失独老人年老时候的经济需要,我们提出计对失独家庭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型。

  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险应当采用国家保障型保险。国家保障型保险是由国家筹集保险基金,为失独家庭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用,等一定期限后,享受保险利益。这是由失独家庭这类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对其的国家义务所决定的。

  2.失独家庭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1)参保范围

  年满49周岁的永久性并领取失独证的家庭。失独证是国家对失独家庭进行国家补助和对其进行社会保险的凭证。

  (2)基金筹集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88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9相应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对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行政处罚。这些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法生育子女,占用社会资源。因此这笔社会抚养费的一部分理应作为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并且承担了独子风险父母的养老费用,特别用于失独家庭的养老。我们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这样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可以使失独老人安享晚年。

  (3)保险内容

  首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使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能够安享晚年,解决后顾之忧的保险种类。养老保险针对的风险是年老,这种风险是具有高度确定性的,是必然会发生的。且养老保险给付的期限比较长,从退休年龄直至死亡,这期间都可以获得保险受益。因此,养老保险对于失去子女经济支柱的失独老人来说,是必要的。

  其次是医疗保险。人随着年纪的增长,身体机能开始退化,所以到了老年,就特别容易遭到疾病的侵袭。因此,医疗保险这种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对于失独老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医疗保险能够均衡疾病风险负担,防止老人因疾病而陷入贫困,并且能够使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会因为经济原因得不到救治。最后是女性安康保险。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的是生育权。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他们在怀孕哺乳以及实施节育手术时可能造成后遗的疾病。因此,要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

  (4)领取条件

  保险的缴纳从失独父母49周岁开始一直到60周岁。在49岁和60岁之间失独父母应在60周岁之前,缴满12年,年满60周岁可以享受保险利益。60周岁至70岁之间失独老人,应一次性缴纳一半的保险费用后立即享受保险待遇。70岁以上失独老人无须缴纳保险费用即可享受保险利益。

  (5)保险待遇

  失独老人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保险金的数额。生病、住院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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