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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与塞尔对言语行为研究的差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20 共4923字
摘要

  1 概述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由 20 世纪 50 年代末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提出,其学生塞尔在奥斯汀的研究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修改和发展。这一理论的形成为语用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对其的探析有深远意义。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条件和言外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 的分类三个方面比较探析奥斯汀和塞尔观点的异同点,从而更加客观的综述评价言语行为理论。

  2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

  2.1 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 (Speech Ac)t 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 (Austin,2002)。言语行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于 20 世纪 20 年代提出,在于用心兴起后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后被看成是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 (Lyons,2000)。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末,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将这一概念理论化,提出了我们所熟知的言语行为理论 (Speech Act Theory)。

  奥斯汀认为: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该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基于这一观点,他摒弃了传统语法将句子按其功能分为疑问句、陈述句、祈使句等类型的想法,并将句子分为表述句 (Constative) 和施为句 (Perfomative) 两大类。与其他哲学家只局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不同,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 (Austin,2002),所以他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以及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即用来说明、报告或描写事物的句子,这类有真假值的句子被称为表述句。如像“青岛隶属于山东省”这类可以通过评判句子的真假值来判断句子是否是叙述句的这一类句子,从而纠正句子的描写性谬误。但经过大量句子分析,奥斯汀发现有些像“我命令你把刀放下”的句子没有真假值,只是用言语做下命令这个行为,所以他又将这类没有真假值,但有适当不是当的“以言行事”的语句归纳为施为句。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发现有些施为句存在真假的问题,同样有些表述句也存在是否恰当的问题,他意识到在一般情况下,凡是说话这认真说出的话都是在以言行事,所以他不得不再次摒弃将句子分为表述句和施为句两类的观点。

  通过进一步研究,言语行为三分说这一对言语行为的新的分类被提出,也就是说奥斯汀重新将言语行为分为 3 大类,包括:

  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即言内行为 (Locu-tionary Ac)t;在说某些话是所实施的行为即言外行为 (Illocution-ary Ac)t 如:疑问、描写、感谢、道歉等以及通过讲某些话所完成的行为即言后行为 (Perlocutionary Ac)t 如:使之兴奋、信服、愤怒、恐惧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 (何自然 陈新仁,2005)。言语行为三分说的形成为今后分析言语行为的意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2.2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虽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在提出后备受褒奖,但仍有不成熟之处。我国着名学者顾曰国从“言后行为”的角度批评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奥斯汀的因果流程,无论是影响因果或其他因果,都没有传递性。因为听者不是无意志的、听任说者支配的机器人。这就挖去了奥斯汀的取消行为的哲学基础”(顾月国,1989)。

  美国着名分析哲学家塞尔作为奥斯汀的学生,深受老师的影响,并对奥斯汀的很多观点加以发展完善,对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的修改和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

  塞尔认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缺乏统一的标准,将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施事动词的分类易造成内部内容的混乱。塞尔保留了奥斯汀的言外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 和言后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 这两大类,用“命题行为” (Propositional Ac)t 取代言内行为 (以言表意行为)。在他的 《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 中他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包括:发话行为 (Utterance Ac)t 即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即通过作出指称或断定来完成的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及以言取效行为。在书中,塞尔指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跟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并不像买火车票、登上火车跟乘火车旅行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发话行为只是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而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定的条件下并怀着一定的意图来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因此我们可以完成一种发话行为,而没有完成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亦可以用完成几种不同的发话行为来完成一种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 (Searle,2001)。塞尔相比言语行为的分类相对奥斯汀更加系统完整。

  3 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条件

  3.1 奥斯汀的观点

  为了使言语行为顺利完成,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不分真假,但仍需满足一些条件,否则就不能起到施事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一件物品的人,就根本谈不上将其遗赠给别人。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同样不行。比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 name theship the Queen Elizabeth”,这句话也就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彭述初,2009:97-100)。

  3.2 塞尔的观点

  施为性言语行为实在典型话语中所实施的完整的言语行为。塞尔在对奥斯汀关于使施为行为起作用需满足的三个条件的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提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基本条件 (Essential Conditions):要求用特殊方式或符合某些基本条件来实施以言行事意图;第二,命题内容条件 (Content Conditions):话语命题内容须具备实施该言语行为的条件;第三,预备条件 (Preparatory Conditions):成功实施以言行事行为的预先设想;第四,真诚条件 (Sincerity Conditions):说话者在具有某命题内容的话语中实施以言行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在这四个提案件中,真诚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基本条件、命题内容条件以及预备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4 言外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 的分类

  4.1 奥斯汀对言外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 的分类

  奥斯汀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中谈及最多的就是言外行为了,在他之后的研究中言语行为理论也完全侧重于言外行为,言外行为成为言语行为的代名词。言语行为到底有多少以及将言语行为的分类是奥斯汀关注的重点 (崔冬梅,2009:145-146)。

  奥斯汀认为应该有不少于 1000 种言语行为,他经过分析总结如此多的言语行为,将其归结为五类。他将对某事或行为作出评价或判决,如仲裁、估价、判决等行为归为评价行为类 (Verdic-tives);将实施权力、影响,如任命、选举、命令等行为归为施权行为类 (Executives);将承担义务、履行允诺,如许诺、答应等行为归为承诺行为类 (Commissives);将表明态度、褒贬,如道歉、赞扬、憎恨、祝贺等行为归为表态行为类 (Behabitives) 并将在辩论或会话中作辩白、说理、让步等行为归为论理行为类 (Exposi-tives)。奥斯汀本人虽然对自己的这一分类并不满意,但并未做出比这更令他满意的分类。但他的学生塞尔将其分类继承并加以修改完善。

  4.2 塞尔对以言行事行为 (言外行为) 的分类

  与奥斯汀相同,塞尔也认为以言行事行为是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根据上一部分提到的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与语法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重新将言语行为分成五类:

  第一,断言类 (Assertives):这一类型主要包括陈述、描述、断言、说明等,目的是说话者保证所表达的命题是真的,适应方向是言语到世界,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信念;第二,指示类 (Directives):这一类型主要包括建议、请求、命令、邀请等,目的是说话人试图让听话人去做某事,适应方向是世界到言语,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希望,命题内容是让听话人做某事;第三,承诺类 (Commissives):这一类型主要包括答应、允诺、发誓、保证等,目的是说话人保证做某事,适应方向是时接到言语,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意图,命题内容是说话人做某事。

  第四,表达类 (Expressives):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感谢、道歉、祝贺等,目的是比到达由真诚条件说明的心理状态,这种表达式没有适应方向,其表达式所表达的命题是预设的,命题内容是把某些特性归于说话人或听话人。

  第五,宣言类 (Declarations):这一类型主要包括任命、宣布、解雇等,目的是通过话语的说出,使世界发生变化。成功地完成这一类行为可以使命题内容与实在相符,保证命题内容与世界的一致性。塞尔的分类与奥斯汀相比虽更为完整,但仍遭到像英国语言学家 Leech 的批评,Leech 认为语言中的分类纯粹是人为的,所谓的“可表达性原则”,实际上是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的。

  5 言语行为理论对教学的指导意义

  言语行为理论虽然不是近几年新提出的理论,但对于我们分析规范言语行为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语教学中。

  首先,课堂言语行为是不同类别言语行为的组合,了解对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可以帮助教师在下达不同命令时转换成合适的言语行为类别。比如在开始上课时老师说“Good morning,ev-eryone”时老师虽然使用的是表达类话语,但教师想表达的隐含意思不仅是问好,而且还包含通知大家做好上课准备的意思。再比如在新知识教授环节,老师说“Let's turn to page20”这句话是属于指示类,是在给同学们下达翻书的指令。不同类型话语的转换,既能使学生更加明确教师目的,还能使课堂话语形式多样,避免单一话语的枯燥无味。

  其次,了解直接间接行为理论也可以规范教师的日常表达。比如老师在想表扬学生时,应该选用像“You did a good job”这类简洁明了的句子,使学生可以很容易明白,从而受到鼓舞后,激发其学习英语的兴趣。而在批评指正学生的错误时,则应更多选择间接言语含蓄的表达,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直接、间接言语行为的正确把握不但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拉近师生关系。

  最后,缺乏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了解,会导致教师选择错误的表达方式,从而造成误解、影响教学质量。比如在下达某项学习指令时,如果选用的话语太过含蓄,会使学生无法清楚了解教师话语的含义,从而使该话语丧失了其原本的会话含义。

  6 结论

  奥斯汀、塞尔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和发展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无论是在语用学还是哲学领域都有着重要影响,他们将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以及言外行为的初步分类都为后人对这一理论的细化完善奠定了基础;塞尔作为奥斯汀的学生,深受其影响,并在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其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修改了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条件并摒弃了奥斯汀对言外行为的分类,对其进行重新分类。虽然他们的理论也遭到许多语言学家的质疑,但这些语言学家都没能突破奥斯汀和塞尔所建立起来的理论框架,只是部分的提出疑问并进行修正,并没有从哲学基础、哲学意义和在语言学中的地位和解释力等问题上做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无论是在外语教学还是跨文化1重要。

  参考文献

  [1]Austin,J.L.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M].Beijing:Foreign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2.

  [2]Lyons,J. Linguistics Semantics: An Introduction [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3]Searle,J.R.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M].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1.

  [4]崔冬梅。奥斯汀与塞尔言语行为理论浅释[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5]顾曰国。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诠释与批判[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9(1)。

  [6]何自然,陈新仁。当代语言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7]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8]彭述初。简述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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