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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转变研究

来源:新乡学院学报 作者:王善铭
发布于:2021-12-10 共4444字

  摘    要: 约翰·奥斯汀是英国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继承并发展了后维特根斯坦关于以日常语言分析“治疗”哲学混乱的思想,认为在语言的日常用法中存在种种难以发现的隐藏区别,如果不对此进行仔细考察,必将在哲学研究中导致种种错误。为此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acts)。该理论经历了从“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和“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的二分说到后期言语行为理论三分说的转变,体现了一个带有原创性质的语言哲学思想的自我批判与发展。通过研究奥斯汀前后期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转变,能够发掘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与深层意义和价值,从而更好地研究语言哲学问题。

  关键词 :     奥斯汀;施行话语:言语行为理论,

  20世纪后半期,“语言学转向”一直是西方哲学关注的热点。奥斯汀(John Austin,1911—1960)是牛津学派的奠基者和日常语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院哲学家。其思想主要来源于摩尔和维特根斯坦。有人说“维特根斯坦追求深度,而奥斯汀追求精确”,这种说法也体现了奥斯汀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上的关联。早期,维特根斯坦主张语言的意义取决于描述它的事实,认为语言和实在因为共有“逻辑形式”从而具有严格的同构关系,可以通过逻辑形式表达事实的逻辑结构,即简单对象在事实中的逻辑关系,从而使语言能够反映实在。而他后来的“语言游戏说”则认为语言的意义取决于它在实践当中是如何被使用的,一个语词在实践中的用法就是它的意义。语言哲学和实践生活相结合大大拓宽了语言哲学的路子。

  奥斯汀批判了当时逻辑经验主义所提倡的“事实的陈述应该是可证实的”观点,认为其导致了许多所谓的“似是而非的陈述”(pseudo-statements)。在批判康德带来了大量的经过系统论证的此类“陈述”之时,他开始对施行式与记叙式进行区分,试图论证“说话就是做事”(To 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但是由于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理论困难以及奥斯汀自身研究兴趣的转变,他对于言语行为理论也进行了从“特殊”到“一般”的过渡。在后期的言语行为理论中,他保留了之前的部分工作成果并继续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实现了理论的自我批判与发展。

  一、前期言语行为理论二分说的提出及理论困难

  奥斯汀对语言哲学的发展作出了诸多贡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和论证。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前期的“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二分说和后期的包括“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和“话语施效行为”的三分说。他的理论带有浓厚的原创性色彩,为研究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奥斯汀在其哲学论文《他人的心》中,首次提出“记述话语”与“施事话语”的概念。奥斯汀发现,很久以来,“陈述”的任务在大多数的传统哲学家那里几乎等同于描述,进而得出这种陈述或描述必然是真的或假的。但是由于“描述的”本身就是特殊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真的、假的陈述都是描述,奥斯汀将其称为“记述的”(constative)。但是在这一前提下,仍有很多看起来像“陈述”的语句并不描述任何东西,也没有真假,并且当我们说出它的时候,我们其实是在做某件事。在初步的施行式的离析工作中,奥斯汀将举例论证的范围进行了细致而谨慎的界定,即选取含有直陈式主动语态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态的单调动词的,且不含good、all、ought、can这种带有容易导致谬误的“危险信号”的陈述句。譬如某人在受邀为新生儿取名时说:“我给这个新生儿命名为×××。”我们不难发现,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这些句子被说出的时候并不是一种描述,而是一种做事的行为。奥斯汀将这类句子称为“施行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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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语言是否能行事,奥斯汀的答案是肯定的。在论证言能行事的过程中,奥斯汀引入了适当与否的标准,并提出了适当的施行话语的条件:必须存在一个被接受又具有一定效果的约定程序,这个程序包括在一定的情景中,由一定的人说出一定的话。在某一场合,特定的人和特定情景必须适合所诉求的特定程序的要求。这个程序必须为所有参加者正确地实施,并且完全地实施。这个程序通常是设计给具有一定思想或情感的人使用,并且随后亲自这样做[1]。

  在严格确定了适当的施行话语需要满足的条件之后,“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二分法的理论困难也直接来到了奥斯汀的面前。二分法是言与行的关系———或者说是施行话语与记述话语不一定相符产生的必然要求。当“我正在跑步”的施行话语被说出,它与我正在跑步的事实属于“纯粹的”报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言与行是一致的。但是当我说出“我道歉”的时候,我能否真正以言行事而成功道歉,这取决于我是否诚心诚意想要道歉,以及我是否面对着一个我需要道歉的人等等适当性条件的满足。所以,即使我说出“我道歉”,也不一定会与事实相符,其作为施事话语的适当与否也决定着“我正在道歉”这一记述话语的真假[2]53。所以施行话语与记述话语必须要进行区分。但矛盾的是,我们在考虑记述话语与施行话语的相似性或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到其全部语境下的所有琐碎的情形,而这恰恰将记述话语吸收到施行话语中去了。而且,奥斯汀通过对显性施行话语与初级施行话语相对比,试图厘清“在做的事”不同于描述和陈述。但是,由于理论上初级试行话语总能够改写为显性施行话语,且即使是显性施行话语依然有被误解为记述话语的可能(譬如“I agree”可能是作为施行话语去支持或推动了某件事,也或者表达“I favour this”的描述功能),奥斯汀尝试用语法和词汇的标准去区分这两者。由于隐性施行话语(都可改写为“I state that…”的形式)的存在[3],以及各种词汇问题的反例,也让他不得不放弃寻找区分二者根据的工作。正是奥斯汀本人对自己理论细致而严格的考察与批判,才让言语行为理论从二分说转向了三分说。

  二、言语行为理论三分说

  在二分法陷入理论困难的时候,奥斯汀将目光回到了最初“说些什么就是做些什么”的问题。他之前的论证甚至出现了将记述话语吸收进施行话语当中的趋势。既然将这两者清楚地区分希望渺茫,那么奥斯汀的研究也就直接转向了从整体上把握言语行为,试图提出一个更加具有普遍性质的理论来解释如何以言行事的哲学问题。奥斯汀把语言整分为三个层次,即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话语施效行为。

  话语行为包括发音行为、发语行为和发言行为。“发音”指的是我们要说什么的时候,总要发出某些声音;“发语”指的是说话者发出的声音要符合某种语言规则,使之能够成为有效交谈的工具;“发言”指说话者通常不是单纯为了发音、发语而说出某句话,而是为了表达说话者的思想。但是仅通过话语行为来对语言行为进行分层讨论很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话语行为也只是停留在了描述或报道的层次,并不能针对发言者所处的环境以及当时的条件进行适当与否的讨论,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语言依然很容易被误解和滥用。这显然不能满足奥斯汀的要求,所以奥斯汀提出了“话语施事行为”。

  在之前二分说的研究中,奥斯汀已经注意到,一个陈述的句式表达想要摆脱“描述性谬误”的困扰,就需要依靠引入“语境”来对该表达进行更加充分的论证。即便是某些语词被放在语境中得到了充分的解释,仍无法避免使我们依然有可能从“语词的意义”角度来对其进行解释,这种混淆是奥斯汀不希望看到的。“话语施事行为”不仅要求将含义与所指区分开来,而且要求“语力”与之前的含义与所指区分清楚。他指出,话语施事行为与话语行为关系密切,一般来说,实施一个话语行为就是实施一个话语施事行为,而实施一个话语施事行为必然要实施一个话语行为[2]98。但是话语行为只是一个有意义的句子的话语行为,这是必须加以注意和区分的。在进一步考察话语施事行为时,奥斯汀用公式“In saying X,I was doing Y”来表示这种行为,即“在说X当中,我在做Y事”。比如,在说“我会如期到场”这个说话行为中,我是在做出承诺,这就是语言实施行为的言外之意,但是“承诺”在“In”当中,就仍属于一种言语行为。

  除了对言外之意的考察,奥斯汀还对言后之果进行了分析,也就是“话语施效行为”。对于话语施事的行为完成之后,说出的语句通常会对会话参与者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这一行为奥斯汀用公式解释为“By saying X,I did Y”。也就是说,通过说X,我做了Y。例如,在说“我会如期到场”时,我通过说话做出承诺,从而让听者感觉到放心。这个“使放心”就是话语施效行为所指的言后之果。

  三、奥斯汀前后期言语行为理论的对比评析

  通过对奥斯汀前后期言语行为理论的考察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最终“三分说”取代了“二分说”,但是该理论的前后时期都有各自的闪光点。奥斯汀在“二分说”中对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的区分是分析哲学史上的首创性尝试,以此区分一个描述或者陈述话语是否有意义。其在“三分说”中将话语分解为三层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摒弃了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的概念,而是将研究转向了更宽广的领域。

  在施行话语最初被引入和论证的过程中,似乎并没有出现问题。施行话语讨论的对象是自带限制的场景。一般来说,“给轮船命名”“签合同”和“结婚”等场景,都是有潜在的大家都认同的规则的。所以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说出施行话语的时候就是“做什么的时候顺便说什么”。例如,假设我们在婚礼现场听不到任何人讲话,只能看到新郎新娘的嘴巴在动,大家都面带微笑,司仪也没有慌张的表情。如果我们对于结婚的流程是熟悉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预见这个婚礼是成功的,即将发生的一切都是人们的一种共识,没人会对接下来出现的“交换戒指”“新人互相拥抱”等行为表示诧异。这种场景自带的约束可以减少很多误解。奥斯汀认为,“当我们有一个显性施行话语的时候,我们就有一个话语施事行为”,也就是由于施行话语的理论如果成立,那么条件是特殊而严苛的。

  但是奥斯汀并不满足于对特定场景中发言与行动关系的思考,他不自觉地将理论研究扩展到“一般的”生活场景中去。在这种前提改变的情况下(没有了特殊场景的约束),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出现了融合的趋势,甚至在同一句话中可以对这两种概念进行分别抽象,这就必然导致“二分说”的理论无法再进行下去。在转变之前,他求助于词汇与语法,但是对解决问题的帮助并不大。他承认“话语施事行为”及其与其他两种行为的区分和对照是他的兴趣所在,但他最终也没有真正放下“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区分。毫无疑问,“三分说”所关注的“关于行为的一般学说”才更符合其“说什么就是做什么”的思想。“话语行为”虽然被区分出来,但是依然被包含于“话语施事行为”中,将语言、行为事实和世界统一起来[4],这也体现了他对传统哲学二分法的批判。

  参考文献

  [1]杨玉成,赵京超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17.

  [2] AUSTIN J.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3]郑红莲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学术背景与形成脉络[]南昌工程学院学报, 2019(2):72-77.

  [4]杨玉成奥斯汀论言与行[J]哲学研究,2001(1)-:68-72.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
原文出处:王善铭.奥斯汀前后期言语行为理论的比较[J].新乡学院学报,2021,38(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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