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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西方哲学史上诸种道德观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3 共7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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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社会主义建设中社会道德观构建
  【引言】新时期我国人民群众道德观建设探析引言
  【第一章】近现代西方哲学史上诸种道德观
  【第二章】道德观的演变与发展及其历史根源分析
  【第三章】社会主义道德观内涵、核心及原则
  【第四章】完善社会主义道德观建设的基本路径选择
  【结语/参考文献】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的道德观念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近现代西方哲学史上诸种道德观
  
  道德研究的核心问题要明确善行和恶行的概念。对于人来说,要做好引导和生活中的落实。我们知道道德观的实际区分是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基于此,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是理性。理性主义认为理性对获得至善有极大的作用和意义;而反之就是道德观中的非理性主义。
  
  (一)理性主义道德观
  
  理性主义道德观的拥护者,将人的理性当作是道德准则,是一种基础,也是一个重要的源泉。他们认为道德是人生而带来的,是一种自身的理性产物,而不是在生活中的具体的实践经验等,也不是上帝的“主观行为”;人因为有了精神和灵魂才是合格的人,人是社会的人,而不是完全的具有自然属性的人。人在实践得到的过程中不只是主观性的,也不是从物质利益角度而践行的,而主要是理想使然。人的价值在接近或是实现理想的过程中实现。人们践行道德是基于某种崇高理念与人生价值精神。这种对人的本质和功能的假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本质主义”.这种本质主义影响了整个西方传统的伦理思维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等,是最为主要的特征。中世纪时期,宗教伦理学对“本质主义”的道德思维方式进行了扭转,使其走向极端。人们认为,上帝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设计者,上帝规定了人的本质,规定了人的功能等。在上帝戒律中,人善的本质也就形成了,人的道德功能也自然确定了。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道德思维方式,这也决定了西方传统伦理学的走向和发展,是种理性主义。众所周知,在对人的功能和特征分析过程中会注重人与物的比较。也会寻找人类的优势,而最为重要的分界线就是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最根本的功能是理性,人们最为理想的生活状态就是追求和实现至善[1]苏格拉底、柏拉图、康德等人,在研究中也以注重观点为基础。他们都认为人性本质上是追求自由,是一种理性;而道德就是人的理性和理性功能的实现。在“理性”支配下的行事是道德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由,才能实现幸福生活。
  
  理性主义道德观的分类主要有:费尔巴哈为首的自我本位的利己主义道德范式;边沁、穆勒只看效果,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道德范式;康德的彰显善良意志,只看行为动机,不看行为结果的动机论道德范式;杜威的强调结合情境的实用主义;以及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伟大、最美好,最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范式。这些理性主义道德观是存在差异性的,有的道德原则也不同。例如彰显善良意志的动机论和实用主义的效果论。但是二者有一个共同点,他们认为人生以及生活都要服从理性,这样才能实现价值和意义,才能实现幸福。
  
  1.自我本位的利己主义道德范式。
  
  利己主义的道德学说强调,一起行为和活动只是关注个人的利益,这是基本的思想行为准则。在利己主义的支配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及处理人际关系时,只是追求个人利益和满足个人欲望等,这是其幸福所在,也是其首要目标,像费尔巴哈说利己主义“和我的头一样是这样紧密地附着于我”[2],可见这一学派的学者将利己主义放在一个多么高的地位。因此,利己主义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善恶与否的根本价值尺度。
  
  利己主义在历史上是一种颇有争议的概念,对于利己主义的看法也是各不相同。那么利己主义到底是一种善呢,还是一种恶呢?
  
  费尔巴哈队利己主义的研究很十分深入,其观点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认可。他认为利己主义从本质上分为善和恶。而恶的利己只强调利己,不关乎他人。善的利己则不同,各有各人的活法和追求等,既利己,也承认他人的利己,尊重他人的利己。其基本原则如下:其一,自我是第一位的,个人的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自我为中心处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二,别人也是人,也是中心,要把别人当人看,尊重人,平等待人。
  
  费尔巴哈是根据利己的程度来给利己主义分类的,今天大多数的伦理学家把善的利己主义称为合理利己主义,把恶的利己主义称为极端利己主义。善的利己主义在道德上有一定的合理性,恶的利己主义由于把个人利益的基础建筑在损人之上,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应该被推崇和支持的。
  
  利己主义也是一种道德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禁欲主义对人性的压抑,肯定人的正当欲望,以及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利己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显。
  
  2.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功利主义道德范式
  
  功利主义也称效果论,与动机论的观点正好相悖。尽管公益主义者承认动机在一个行为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这个行为的评判上否认动机与行为的善恶有任何联系,他们认为决定行为善恶与否的就只有行为效果这一条,只要行为效果是善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完全与动机的优劣无关紧要。所以,利己主义只注重个人利益,这是其最为主要的目标和价值尺度等。
  
  西元前5世纪,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说过:“生活就是为了要追求快乐,实现幸福,这是我们最为重要的善,我们所进行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快乐。”[3]提出“快乐主义伦理学”,在促使快乐思维落实和实现的过程中就是一种功利主义体现。近代的英国研究者,如坎伯兰、法兰西斯、与休姆等也注重和指出了功利主义。一直到了十九世纪初期,功利主义才正式成为哲学系统。其中,以边沁提出的“最大幸福原理”为标志,他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4].19世纪中期约翰·密尔在继承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思想的同时,对功利主义道德标准进行了论证,对该标准的现实基础和发生作用也进行了探讨,对最终目的和归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至穆勒所着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道德观被不断完善,并且在穆勒笔下成为了看着接近完美的伦理学说。
  
  功利主义认为人所做的行为应该做出的“最大善”是依靠其行为涉及的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而每个个体在地位上是等同的,快乐和痛苦是可以衡量的。痛苦也是一种快乐,只不过是“负”的,或是说反方向的。快乐的程度和量上是有差别的,同时还有质上的区别,不能把快乐的质量混同于数量,也不能单单靠数量来做判断。功利主义认为,一个人的最大快乐值并不取决于他为何采取某种行为以及具体过程,这些都不重要。能出现快乐值的最大化或是最小值,那么也就是善或是恶了。边沁和密尔对此认识较为相似。边沁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就是追求快乐或是实现痛苦。而密尔也认识到,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利他性,可以多为别人做出牺牲。穆勒则认为,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人会为别人的利益而牺牲些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牺牲只是在条件不允许而呈现出的功利主义。这就意味着,功利主义的原则从本质来看,也是一种选择,是人们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要有相应的标准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结果。有了这个标准,就能判断这只是表面上的功利主义,只是看似符合其原则。人拥有高贵情感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如外界物欲的诱惑或者受到人的引诱等会出现行为的失准,进而堕落等。但是,从本质来看这也不是他们想要的过程和结果,更多的时候只能选择所谓的“低级乐趣”,而行为则已经习惯了某种乐趣。
  
  3.彰显善良意志的动机论道德范式。
  
  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关于动机论和效果论的争论一直都在延续。其中,动机论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经院哲学家 P·阿贝拉尔。他认为,如果人的行为的动机、目的的善恶与否决定了行为的善或是恶。这在中世纪的法国有一定的积极因素,反对封建神学预定论的同时也夸大了意向的作用,夸大了动机的作用,而否定人的道德实践及效果对道德评价的意义,在理论上则是错误的。
  
  19世纪,德国哲学家 I.康德提出了动机论。康德动机论的基础建立在对效果论的绝对否定之上,他为了强调行为的动机,提高道德的纯洁性。通过《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提出“善良意志”的概念。他说“世界内外善良意志是最为重要的,是可以无限地被认为好的可能”.[5]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善恶取决于动机是否善良,而与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无关。若他遵照了源自人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即为善;反之则恶。
  
  康德更提倡理性,更注重“善良意志”,也就是理性。他认为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能促使一切其他东西为善行提供相应的条件。在他看来,“好意志”的好不是外在条件,也不是结果,不是实现的预期目的。而是因为立志本身的好,“其实,就是为尽所有的爱好而取得的东西,都要更应被看重得多”[6].善良意志的结果的动机是善行的根源和动力。这里的动机就是一种道德准则,能指导行动。而康德则认为,善良意志也不是源自个体的追求,或是爱好兴趣等,而是其遵照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准则。只有真正出于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才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的彰显善良意志的动机论的道德观不仅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革命需要,也动摇了上帝的绝对权威,为德国资产阶级人本主义奠定了基础。
  
  然而,这种只谈动机,不管效果的道德观,在理论说不通,也可以说是一种本质错误。康德在看待社会的道德现象时采用了唯心主义历史观,同时又用割裂普遍与特殊、必然与偶然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则必然导致其所谓“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准则”成为一种空无内容、纯粹形式的抽象物。这也是对当时德国真是社会状况的反映,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存在动摇,具有软弱性,存在妥协性。
  
  4.强调在具体情境中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的道德范式
  
  以上康德等人的传统道德观强调追求至善、服从规范,而杜威以民主社会观点为基础,从实用主义关注行动、实利和效用的原则出发,对传统的道德观念进行了批判,在此基础之上阐发了关注具体情境中的问题解决、经验改善的实用主义道德观。
  
  杜威指出,旧的道德观中追求至善的思想,是静止的思想方式,并且这种思想导致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的脱离,并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他强调了“每一个道德情形具有个性,这种善是不能被忽视,也不能被取代的。”[7]所以说,杜威所理解的“善”并不是对固定标准的符合,而是一种过程(个体经验逐步变好), 道德则是在具体经验情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动的善。他不支持在某种高尚原则的道德作用下而影响到个体。他认识到个体的经验发展的重要性,这是对个体的道德判断依据,根据个体行动的方向来评判。
  
  另外,杜威对他的道德有一个规定性条件,即它是“对社会有益的”.因为杜威是在其民主社会观点的基础之上讨论道德的,所以他的道德观点并不具有普遍性,不能解决个别问题,只能从社会大方向上的共性问题进行解决。他认为,个体在社会中“做好”了自己,那么就是“道德的”体现。简言之,经验由差到好的改善过程(即道德过程),也就是社会中的个体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杜威以其实用主义道德观为基础,阐发了自己的德育思路,他批判学校将科学教育同道德教育的割裂,强调关心学生理性发展以及解决实际问题、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并反对将学生培养成习惯于被动地遵守服从的“好学生”.杜威的实用主义道德观的德育思路,为个体培养具有社会智慧、社会行动能力和社会情感与精神的综合道德素质,开启了一扇新窗。
  
  (二)非理性主义道德观
  
  二战后的西方社会受到了物质条件的较大冲击,同时在精神层面也面临着深刻的危机。美国着名神学家蒂利希指出,这种特征是社会性的“焦虑的时代”的体现,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古代以及中世纪的对死亡和自己的犯罪感不同,这种焦虑是对生活的焦虑,是丢掉终极价值方针的外在体现。是一种没有内心核心价值的体现,是同尼采的“上帝死了”相一致。这是理性的消失,是基督教道德的沦丧。
  
  对此,人们开始寻找新的道德价值来消除这场精神危机。伦理学界也开始深思和总结、研究,先是否定了传统伦理学的基准,质疑了其道德思维方式。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家中,很多人认为人类的认识形式可以分为“是”和“应该”两类。这两类都是判断形式,分别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本质主义”道德思维方式是关于人的“功能”和“特征”的事实判断。以此来强调人们实现怎么样的价值判断。但是,我们还不能确定事实判断会衍生出价值判断,二者间并不是递进的必然关系。
  
  这样在现代西方伦理学界出现了新的认知。“反本质主义”、“反自然主义”思潮开始泛滥,随之,也就出现了“事实--价值”二元区分法。在这种思维方式中,从判断形势上来看,事实判断并不是价值判断,二者本质不同,也不是必然联系的存在。也就是说事实判断不能直接推演出价值判断,可以描述人的本质特征,但是却不是必须或是“应该”的表现和体现等。它们一个是事实,一个是价值,本质不同,联系不够密切。
  
  伦理学中的“事实--价值”的二元区分的出现,是道德思维方式上的必然,也是一种突破。之前的本质主义和自然主义已经不适用于社会大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非理性主义自然取代了理性主义。道德和科学不同,不能运用固有的概念或是理性思维手段等来构建道德价值,“事实--价值”二元区分的实质是明确事实判断,明确什么是价值判断,其本质不同。这是现代西方伦理学在道德思维方式上的突破,使得传统道德价值和伦理学更容易被区分。
  
  非理性主义是当代西方伦理道德中广为流传的一种思潮,他反对理性至上、抨击在人的本质问题上的理性中心论合理性决定论,主张人的本质和根本是感性、肉身、激情、意志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同时,非理性主义伦理道德也试图将道德的基础和标准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之上。非理性主义道德的范式,以情感和社会习惯为基础的道德范式以及基于个人权力意志的道德范式,现代非理性主义道德观首先是对黑格尔绝对理性概念的一种反动,并由此是对黑格尔建立在绝对理性基础上的道德观的一种反动。叔本华和尼采是唯意志主义伦理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伦理学的出发点是人的意志。以此来证明道德的本质和作用等等。叔本华认为,因为人有了缺陷,才会让他们产生痛苦,为了有效弥补或是缓解才会去追求。尼采提出权力意志论,他的伦理学认为,人在生活中就必须去追求自由和自身的权利。20世纪,因为有了道德思维方式上的突破,才引起了西方伦理道德的非理性主义。而这是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面性的。从新的角度来探讨道德价值的特殊领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道德的导向功能,无法引导与约束人们的行为。
  
  1.以情感和社会习惯为基础的道德范式。
  
  这一道德观的支持者认为,人的感情分为两个部分,即外部的和内部的。外部感情是来自于口、眼、耳、鼻等五官,内部感情则是通过对外部感情实施的具体的转换而形成的。其中,内部感觉感情种类繁多。道德感情是其最为主要的构成部分,人们有了道德感情才能判断善恶的。也就是说,有了道德感情才有了一切道德判断的基本标准。在生活中,我们有认同与否就是因为这种内在的、固有的、自然的道德感情。有的行为会给我们带来快乐,让我们产生愉悦,那么它就是善的,但如果有行为让我们感觉痛苦、厌恶,那么它一定是恶的。休谟认为,“如果产生快乐或不快,说明理由也就明确了恶与德。有了快乐的感觉就有了德,这就是我们赞美或敬羡的原因所在。”[8]这种通过人内部感情的苦乐来判断是否道德的理论有它绝对积极的一面。它是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能约束和指导人们的生活和行为等,让人民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避免做能产生恶的感情的事情,使人们自觉的行善避恶。
  
  但是在主观的情感方面,不一样的人对不一样的行为会做出不一样的道德判断,如何以自己的情感与道德判断来理解他人的道德情感或判断成为这一理论难以克服的弱点。尤其作为道德感情下的苦乐感觉,它完全是个人、私人的感觉。这样就造成了因人而异。这种特征是必然的。条件相同,不同人会产生不同的个体感受和感觉。个体不同,而行为或是认识相同不能形成相近的价值判断。那么,广泛的、普遍的道德规范就失去了价值和存在的意义,而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无从谈起,而道德这一科学自然就成为了一种虚无缥缈的理论。
  
  休谟通过研究,提出“同情说”理论来克服和消除这一理论的个体性和相对性的弱点。休谟认为“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人的感情是相互的,彼此间都能感受到,是传染性的。”[9]他强调了感情的相互性,它都具有“传染性”,它通过一个人的声音、表情、举止等等,迅速地传递到另一人那里,从而在其内心产生相应的感觉或感情,进而变成大家的共识。有了这种方式来激发人们的道德情感,而依据这种情感是普遍性的、一致的情感能够进行道德价值判断。
  
  休谟的“同情说”指出道德具有社会性,在当时有很好的社会反映和很高的社会价值,使人们形成了具有一致的道德判断,使得确立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成为可能。
  
  2.基于个人权力意志的道德范式。
  
  要理解这一道德观,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什么是“权力意志”.从字面上来看,权力意志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对政治权利的追求,其实不然,权力意志,即所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是自己成为“超人”的意志。尼采认为,生命,不仅具有纵向的延续,而且有横向的自我扩张和强化的能力,它们必须完全释放自己的本能,去不断地创造自我、扩张自我、改善自我、超越自我,从而提高生命的质量,提升生命的等级。而尼采所主张的道德,则是颠覆传统道德观的,从本质上对生命意义进行阐释的一种道德范式。
  
  尼采的整个道德观的起点和终点,是赋予生命其意义,他是站在生命的立场上来否定传统道德观的,他自称是“非道德论者”.他在否定了好人、善人、慈悲人,不认为其是最高尚的,同时也“否定了那种基督教道德,否定了被当时普遍认可的颓废的道德。”[10]尼采批判这些传统道德一直对生命加以压迫,他们采取伪造、暴力、谎言和诽谤等非道德手段取得,成为主宰。基于道德本身的非道德性,它本身也不能避免成为一种错误。在权力意志的作用下,生命总是表现的那样生机勃勃,人们在自己内在的、“主观的”的激情支配下生活、创造。但是,为了避免这种激情所造成的“违背”纪律或是自我堕落等危害,就需要道德来约束它。然而,那种非道德手段统治下的道德,却将人们变得平淡而中庸。尼采对这样的道德甚至冠以“反动”的帽子。
  
  尼采说自己是“非道德主义者”,其实他反对的是用非道德手段压迫生命的假道德,他非常清楚道德是人的生活不可或缺的灯塔,因此在对传统道德进行了否定和揭露之后,他又站在生命的立场上呼吁新的道德观---以权力意志为道德标准的自主的道德观。根据权力意志的原则,真善美等概念从传统道德观中彻底转换。在他看来,生命力量的增强就是“善”,生命力量的衰弱就是“恶”.
  
  尼采的这种以生命的意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将生命价值从道德价值的统治下释放出来,给生命价值以第一等级的地位。这一思路对现代哲学,尤其是对存在主义哲学以极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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