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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幸福的环境正义维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6 共110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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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个人幸福与生态伦理的相关性分析 
【导论】生态伦理是个人幸福的基础研究导论 
【第一章】个人幸福与生态伦理的关联 
【第二章】个人幸福与环保运动的伦理价值目标 
【第三章】个人幸福的环境正义维度
【第四章】美丽中国梦与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追求 
【结语/参考文献】基于生态伦理的幸福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个人幸福的环境正义维度

  人类从整体利益出发、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将为实现个人幸福提供稳定的自然环境;除此之外,实现个人幸福还需要确保人类内部能够公正、公平地共享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维护环境正义。正如孔子所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公正分配对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人类必须保证所有人对自然环境资源拥有公正享有的权利。实现个人幸福必须坚持环境正义。

  第一节 自然资源分配与个人幸福

  一、自然资源:个人幸福的物质基础

  幸福作为一种情感和心理体验,它的获取和实现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之上,即个人幸福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

  而人的基本物质需求的满足并不能通过人类精神、意识的自我催眠与安慰能够实现,需要客观、实在的生活资料,这决定了人类对于自然的依赖性,人的全部活动都离不开自然界。早期的人类生活全然指望自然的施舍和馈赠,饿了便去丛林中采集野果野菜、捕食小动物,渴了就去寻找溪流、收集雨露,过着以天为被、以地为床的原始生活……大自然像仁慈博爱的母亲一样给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地球子民提供富饶的自然资源维系生命。人猿揖别后,人类进入文明发展时期,生产力的进步使人类能够生产出许许多多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事物,面对科学技术取得的重大突破,一些人开始沉湎于“技术万能”,认为人类已经战胜了自然并可以主宰自然获取幸福。殊不知,利用科技创造出“新事物”的前提是对现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与利用,人类战胜自然、奴役自然的想法更是凸显了人类的狂妄、无知。人类的生存无论如何也离不开自然资源的支撑,对此马克思早已明确--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活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①。人在自然界面前既表现出了远比动物更加强大的主体能动性,同时也反映了人对于自然界更加普遍和深刻的依赖性,人对于自然的能动性,总是和受动性同时存在并且人的创造能动性始终无法超越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二、公地悲剧与个人生活悲剧

  公地悲剧是由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于 1968 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名为《公地的悲剧》文章中提出来的着名理论。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人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人人无利可图,公地悲剧最终酿成个人生活悲剧。哈丁的公地悲剧表明:任何情况下,一种稀缺资源如若由多人共同使用,那么出于使用者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必将造成公共资源因为过度利用而遭到破坏、甚至枯竭;人类现实生活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因为使用的非排他性最容易沦为公地悲剧的受害者并进而酿成个人生活悲剧。人类在面对没有明确产权和无需付出使用成本或仅仅极低成本的自然环境资源时,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会不顾一切地掠夺自然资源、破环自然环境:

  一方面人类贪婪地攫取公地自然资源,大量开采矿物资源、大肆开发植物资源、疯狂猎取动物资源等;另一方面肆无忌惮地向公地自然排放有害污染物,罔顾公众生态环境利益、破坏公共自然环境。不管是什么原因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地悲剧,都会对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造成破坏、毁损,最终产生的生态问题也毫无例外地落到每一人类个体身上,继而对个人幸福产生外部负效应,降低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减少公地悲剧以避免其引发个人生活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指出公地悲剧原因在于公地产权不明,为此他也从规范产权视域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法:一是将资源私有化,将非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从而将进入和使用公地的权利转移给财产所有人,使财产所有人产生保护财产的动机,并承担财产保护的成本;第二种方式是政府强制或国有化,由政府规定公地使用的条件,对公地进行保护。

  总而言之,无论是采取怎样的方式,只有减少公地悲剧的发生,维护好支撑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才能减少人们的生活悲剧,确保个人幸福的实现。

  三、资源的公正分配与个人幸福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②,人类的首要问题是维持生命,人类需要占有、利用自然资源开展生产生活实践。是否拥有自然资源决定了人类生命存续的可能,而拥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则决定了个人幸福的质量,占据质优量多自然资源的人类群体毫无疑问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并为实现个人幸福创造条件;而占据质劣量少自然资源的人群则会陷入生存危机,更谈不上追求个人幸福。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个人幸福,必须确保自然资源的公正分配:一要强调每个人都具有一些基本自由和权利,并且不以任何整体、多数人、或其他个人的幸福为由而被侵犯;二是强调充分考虑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只有在人们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社会才是正义的,只增加社会利益总量而没有进行公平分配的社会不能认为是公正的、合理的、正义的。

  因此在进行自然资源分配时,首先要确保所有人类主体对于占有、使用自然资源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种自由和权利具备优先性并应绝对公平地为众人共同拥有。其次,在确保人类个体普遍享有占据、使用自然资源自由权利绝对公平同时,必须考虑这种自由、权利的相对公平,道家的“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儒家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恰到好处地表达了对于自然资源公平分配的必要性和深刻现实意义。人们因为个人禀赋、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对于自然资源、社会财富的占有呈现差异是客观事实,具备一定合理性,但是这种差异的合理性限制在一定尺度范围之内,财富、自然资源分配的绝对平均会破坏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率、动力;但分配差距的扩大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分拉大也会造成毁灭性打击,这种打击不仅仅会对人类个体造成现实的利益损失、腐蚀个人幸福的物质根基,还会对人的心理、精神产生伤害。无论赏罚,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期盼得到平等的对待,当这种渴望平等的心理预期被现实打翻后,便会在人的内心产生不安、焦虑、挫败感甚至将人拉入痛苦、绝望的深渊……遭遇现实不平等对待与处于内心惶恐不安的社会弱势群体、阶层在与占据更多更好自然资源、社会财富的强势群体、阶层进行比较时,所有负面情绪的堆积会瞬间爆发、自暴自弃甚至反过来报复社会。这样的一生是不幸福的,不仅个人不会幸福,还是社会的悲剧。

  第二节 代内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作为环境正义发源地,美国国家环保局认为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换言之,“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①。我国学者朱贻庭教授对环境正义作了如下含义:一是指所有人都应拥有平等地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二是指环境享用的权利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相统一②。1997 年召开的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减少在国家、国际间与世代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③。关于环境正义的定义见仁见智,但总体而言,环境正义是关于人与人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责任的分配正义。环境正义根据关涉时态不同分为共时态的代内环境正义与历时态的代际环境正义。

  代内环境正义指的是同一代人,不论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水平和文化差异,在要求良好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正义要求人与人之间公正享有环境利益、承担环境责任,履行人之于自然的道德责任、义务。代内环境正义包括区域环境正义、族群环境正义与国际环境正义。

  一、区域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1、城乡环境正义。城市的发展、繁荣离不开乡村的“倾囊相助”,正是乡村的奉献、牺牲成全了城市的繁荣、兴盛,让城市居民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却陷自己于水火之中。首先,广大乡村不仅为城市提供了绝大部分的粮食物资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还为城市工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工业原材料如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其次,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制造了大量垃圾,这些废弃物往往在远城近村地区进行处理;最后,城市出于环境治理的需要,将“三高一低”产业转移到城乡结合部甚至直接落户乡村;原本资源丰富、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的乡村因饱受城市工业化的摧残而日益衰败。城市居民既享受着经济发展的丰硕物质财富、又能领略优美生活环境、自然风光的恬淡惬意;乡村居民却只能过着朴素的生活、默默忍受着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带来的痛苦暗自神伤。城市将自身的幸福建立在乡村的痛苦之上,却鲜有对乡村承受的资源、环境压力作出补偿,长此以往,终有一天城市的发展会因失去乡村的庇护而难以为继。

  2、内陆、沿海之间的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水资源是自然界最为珍贵的资源之一,对于人类而言,水既是生存必须品,也是支持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人类早期五大文明均产生于水资源富足地区。缘于水资源的重要地位,水资源丰富的沿海地区自然而然地更受人类文明的偏爱并率先获得发展;相比之下,深居腹地、水资源短缺的内陆则往往沦为支持沿海经济发展的后院。作为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后院的内陆,一方面需要对自身进行一番彻头彻尾地开发以将富饶的自然资源输送至沿海地区支持沿海建设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承接沿海地区淘汰产能的转移安置,在输出宝贵资源的同时输入工业废弃物、环境负资产。与此同时,沿海居民继续享受着内陆居民牺牲生态环境资本换来的现实利益、人们过着优越奢华的生活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只需要很少的代价。内陆居民为了支援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付出了巨大的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却没能使自己过上幸福的生活,原本草长莺飞、花红柳绿的生态环境也渐行渐远。

  3、旧城、新区之间的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城市的发展需要有利的区位因素,或者自然资源丰富,或者气候宜人、或者交通便利,又或者居于战略要地,具备重要的军事、政治、文化、社会价值。

  诚然,具备区位优势的城市会获得发展先机,而失去优势后城市也将面临迅速衰落的危险。历史上曾经繁盛如玛雅文明和楼兰古城者便是最好的例证,曾经资源丰富的都市一旦资源耗竭便迅速陨落,即便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这样的悲剧也在上演。最为典型的当属资源密集型老城区在资源枯竭后,逐渐沦为新城区的附属、仓库--新城区需要什么物资,旧城区立即上马生产,而无论所需物资是否会耗费大量资源、是否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新城区需要和谐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环境,但不需要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落后产业,旧城区立即腾挪空间接收待转移产业;新城区制定了严苛的环保标准并在优越政策的照顾下日渐美好、城区居民过着井然有序的幸福生活,旧城区居民无奈继续忍受着资源枯竭、环境破坏幸福带来的痛苦,默默无闻地见证着新城区的繁荣、兴盛……

    二、族群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1、种族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爆发了抗议运动,要求禁止把有害废弃物丢弃在低收入人群、有色人种以及少数民族的居住地附近①,种族之间的环境正义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经济全球化虽然推动了世界不同人种在相同地域的共融、共生,但却未能实现种族环境正义。1987 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的一份名为“美国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揭露了种族之间的环境非正义行为:长期以来,美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居住区不成比例地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这份报告引起了少数民族居民及环境学者、环保运动者的强烈关注,人们开始针对种族之间的环境非正义现象展开求证,而事后的研究确实印证了“种族、民族总是与社区的环境质量密切相关,有色人种、少数民族相对社会其他成员更容易沦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并承受着更大的环境风险。”不仅是过去,即便是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对社会主体种族、民族而言,有色种族、少数民族仍旧承受着环境非正义之痛、遭受政府、社会的区别对待;他们超出自身能力、责任范围承担着环境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却无法享受到同等的环境权益,更加无法过上幸福的生活;而社会主体种族、民族则奢侈地享受着优美环境带来的舒适生活却只需承担相对较小的环境责任。

  2、贫富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也催生了私有制的发展并最终导致了社会贫富分化。贫富分化的加剧促使社会资源分配日益失去公正性,体现在生态环境方面则是富人占据并消耗大量资源同时产生大量污染物,而穷人一无所有却沦为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最大受害者。许多证据表明,人口数量占比较少的富裕人群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远远超过人口庞大的贫困人群。富人消耗大量资源并造成严重环境问题,理应积极承担环保责任。但现实却是富人在追求奢侈享受、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时鲜有履行环保义务,他们凭借手中的财富和权力使自身免受环境破坏的负面影响、过上物质富足、环境优雅的高贵生活,却把应对环境污染束手无策的贫苦大众一步步地推向水深火热。穷人因为自身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局限,承受环境风险的能力更低因而更加需要富人的慷慨照顾,但事实上富人非但没有因为自己穷奢极欲地享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对穷人进行补偿,反而大肆推脱自身应尽的环保责任和义务;穷人并未享有过多的环境利益,却不得不分担合理范围之外的环境责任。

  3、种际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种际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组成生态系统的其他生命物种之间的正义问题。种际正义认为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生命形式、物种是平等的,人类并不具备相对其他物种而言的优越性,因而人类不能肆意践踏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种际正义强调人类对其他物种的生态责任。种际正义同样深切影响着人类个人幸福。人类之所以能在自然界中生存下去,得益于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而所有物种各司其职正是自然生态系统维持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大量研究甚至已经证明了这样一个假设--自然界的正常运转可以没有人类这一环,但却无法缺少任何其他物种,那些人类曾经极度藐视、不以为意的花鸟鱼虫、乃至对人体有害的细菌、微生物,都在默默无闻地发挥着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而人类不过是自然资源的消耗者,维持人类生存发展需要依靠大自然丰富的生物种类;换言之,生物多样性越是丰富,人类的未来才会更加光明,人类才能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三、国际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国际环境正义是世界各主权国家之间在环境方面的正义问题,主要包括各国消耗环境资源、享受环境利益、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的正义。国际环境正义问题实质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问题,因而实现国际环境正义的首要任务是要修正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确保每个国家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1、“南北国家”之间的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国际环境正义要求无论国家大小、强弱,在国际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应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正如 1970 年《东京宣言》所倡导的“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①。”但事实上,南北国家之间的环境非正义现状十分堪忧并深深地影响到了发展中国家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首先是享受环境利益与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的非正义问题,发达国家借助经济发展优势率先享用了环境利益却并未承担环保责任,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落后却得承担巨大的环保责任;其次是享受环境权利的非正义,无论是发达国家公民还是发展中国家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利用自然资源、获取环境利益、参与国际环境政策制定的权利,然而发达国家在优先享用了环境权利后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挥舞“保护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道德大棒,要求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牺牲国家发展、打着国际环境权利的旗帜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的环境主权;再次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生态污染,将“三高一低”产业及大量有毒、有害垃圾转移、输送至发展中国家,吞噬他国的环境资源、破坏自然环境;最后,发达国家还利用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等手段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为增加环境负担、阻碍发展中国家人民追求幸福,因为“贫困本身污染环境,以不同的方式制造出环境压力”②。

  2、“北方国家”之间的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国际环境正义问题的实质是不同国家之间综合国力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角逐。综合国力强的国家往往是环境非正义行为的实施者,弱国则沦为国际环境非正义行为的受害者。二十一世纪,世界政治经济形势风云突变,高新技术和先进生产力可以使曾经积贫积弱的穷国迅速崛起,而金融海啸也能让曾经不可一世的老牌帝国一蹶不振,以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希腊以及西班牙为代表的“欧州五猪”是最好不过的例证。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社会发展几乎停滞的弱势发达国家,是否会为了提高国民就业、提振国内经济而委曲求全,接纳强势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污染输出,重蹈“牺牲环境利益、获取经济效益”的覆辙值得世人深思。毕竟,对于理性的强势发达国家而言,如果污染输出是必须的,那么是选择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作为生态殖民标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能从这种非正义的行为中实现自身利益需求。一旦担忧成真,弱势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毫无疑问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其国民的生活质量、生态幸福也将随之降低。

  3、“南方国家”之间的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但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解决民众生活问题显然更为急迫,因此牺牲环境利益换取经济利益有其天然合理性。在这种发展思维指导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取得卓越成就,不仅有效解决了民众的生活问题,并且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同时伴随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现代文明意识提升,对满足物质需求的重视转移到了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之上,民众普遍要求改善生活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这种背景下,国力日隆的发展中国家开始转变发展思路,开始规划一条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新型发展道路,部分“三高一低”产业由此转移到他国境内,主要是落后发展中国家境内。大多数落后发展中国家既没有应对环境污染的完善制度体系,同时又急于发展本国经济、改善国民物质生活待遇,对于牺牲环境利益换取 GDP 的发展方式来者不拒,在这种“你情我愿”的默契下顺利实现了污染产业在先进发展中国家与落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转移,曾经发达国家玩弄发展中国家的伎俩再次在发展中国家内部上演,先进发展中国家透支着落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带走源源不断的财富,留给当地人民的则是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悲惨世界……

    第三节 代际环境正义与个人幸福

  人类对幸福的追求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个人幸福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现在,同时也受到过去、未来的影响。人类是集现实感、历史感、未来感于一身的理性存在,人类既要把握好当代幸福,也要兼顾过去与未来的责任,只有这样人类才不至于陷入到历史的虚无之中。人类在追求个人幸福的过程中务必维护好代际环境正义,保证“为子女储备的东西与自己有权从父辈处索取的东西在数量上保持平衡①”.

  一、人类的安全意识与个人幸福

  “幸福的本质在于个人基本需要的满足……个人幸福的实现需要达到一定的主体条件和客观外部条件”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强调人有五种基本需要:(1)生理需要--对食物、住所、性生活、睡眠等的自然需要;(2)安全需要--对体制、社会秩序、稳定职业、人身安全等的需要;(3)归属与爱的需要--对亲情、友情和归属感的需要;(4)尊重需要--对自尊、自重和他人的敬重的需要;(5)自我实现的需要--对自我发挥和自我完成的需要或要求发挥其全部潜力的需要。③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暗示了影响幸福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的需求处于哪个层次?二是人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导向不同的幸福,对需求的满足状况决定了幸福的强弱。

  代际环境正义要求代与代之间平等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尤其是前代满足代内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后代满足其需要的权利。这种正义要求首先是对人类生理与安全基本需要的重视,体现了人类对于保障当代及后代生存、发展的安全意识。人类的安全意识是一种囊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及自我实现需要”内涵广泛的综合意识,集中体现为人类对于食物、住所、性生活、社会秩序、稳定职业、人身安全等基本需要的满足及对爱与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需要的把握处于可控、可感、可预知状态。当代人类的代际环境非正义行为不仅威胁人类后代的生存发展,同时也会因为环境资源浪费、环境遭到破坏、生态失衡问题而对当代人类自身的生存安全造成威胁:自然资源浪费导致资源匮乏,继而制约社会生产发展以至于无法满足人类的部分需求;环境破坏加重导致环境污染与日俱增,困扰人们正常生活甚至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生态失衡扩大化导致全球性生态灾难常态化,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不仅削减了可供人类利用的生物资源,更是对生物链的毁灭性打击,一旦底层生物链条破裂崩塌,作为生物链上层的人类也注定难逃毁灭的宿命……人类以“幸福”之名对自然进行改造,以为最大限度开发利用自然就能获得幸福,殊不知人类对自然肆无忌惮的所作所为早已毁损了人类幸福的根基并使陷自己于危难之中。无论人类社会物质财富发展到多高的境界,处于不安全环境、状态之中的人类只能获得感官物欲满足的一时之快,始终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幸福。

  二、人类的未来意识与个人幸福

  人类文明之所以得以延续,不仅在于人类立足前代基础勤劳作为,更重要的是人类对于后代、未来怀有美好的期待;资源、财富为人类文明的传承提供了物质动力,而人类怀揣的对后代、未来的期待、向往是支持人类文明延续最大的精神动力、也是根本的力量源泉--毕竟“现在总会过去,未来尚属未知”.

  为此人类应秉持“未来意识”, 以当代的克制节俭维护好未来后代的发展潜力,以对未来美好生活的设想、向往引导当代人类追求幸福。“未来意识”是主体对于特定未来的需要加以反映后形成的并能促使主体为实现这一需要而产生持续推动力的一种观念结构,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未来认知,未来认知是未来认识活动及其所获得的有关认识成果即未来知识的统称;未来情感,未来情感是主体对于相应的未来发展这一客体是否合乎自己的理想等而产生的一种态度休验,积极的未来情感通常表现为主体对于未来的热爱和向往;未来意向,未来意向是主体在其未来认知与未来情感的指导、驱动和选择作用下所形成的未来实践决策观念,包括相对于未来行动的目标模型及其对于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计划、方案、程序和手段的预先设定等等。

  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将会使人类未来陷入持续动荡与不确定之中,从而增加了当代人类预测、把握未来的难度并会促成当代人类负面的未来认知;而在负面未来认知的影响下,人类会为未来的发展前景深感担忧、惊慌失措,逐渐生成消极、悲伤甚至绝望的未来情感……尽管现代人类能够占据并利用尚且丰富的资源创造高质量的生活条件,但是面临资源严重枯竭、环境严重破坏、生态严重失衡的人类后代将何去何从?在当前的价值观念下,尽管我们当代人能够过上快活逍遥的生活,但我们还有未来吗?自作孽,不可活!人类因为自己犯下的错而陷入无尽的追问、自责、愤懑之中惶惶不可终日,处于这种生活状态之下的人类感受的全是缘于担忧未来产生的负能量,即便过上奢华的物质生活,也会因为担忧这种生活难以为继、因为看不到人类未来的希望而感受不到幸福。

  人类历史是一个包含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完整历程,没有过去,人类会缺乏历史感;没有现在,人类会缺乏存在感;没有未来,人类会陷入迷茫而不知所终。

  人类的幸福不仅需要借助当前的生活来实现,同时也受到未来的制约。为了实现最大的人类幸福,代际环境正义必须得到维护,当代人类在满足当代发展需求的同时务必给人类后代保留生存发展资源和空间;代际环境正义不仅是为了保护后代人类的生存权利,同时也是在维持当代人类的对子孙后代、对未来生活的美好信仰与希望,继而从心理和精神上赋予当代人类幸福。

  三、人类的责任意识与个人幸福

  代际环境正义除了能在安全意识与未来意识两方面促进个人幸福,还能够通过彰显当代人类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赋予人类精神幸福。责任意识是主体在理解一定条件下自身角色和社会要求的基础上,把握自身行为及其结果,使之符合社会要求的观念、情感、意愿。

  代际环境正义声张的是代与代之间的环境正义,人类历史发展的单向度性决定了前代与后代人类之间的环境正义归根结底得落实到当代人对自身及人类后代、未来的责任意识之上。代际环境正义维度下的当代人类责任意识内涵如下:一是当代人类对前代人类的责任,二是当代人类对自身的责任,三是当代人类对后代的责任。当代人类负有继承好、利用好、保护好前代保留下来的自然环境资源的责任,应节制欲望、克制行为来履行对于前人的责任;同时当代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资源时不得过分挤压后人的生存空间,后人生存发展的权利必须得到今人的重视和保护,今人有责任发扬前人遗风将一定的自然环境资源保留下来传承给后人。

  代际环境正义要求人类各世代处理好自然资源的代际传承,这种责任意识与人类各代的共同幸福息息相关:其一,代际环境正义的责任意识有助于维护世代之间和谐、相互关怀的传承关系,营造了相互关爱而非针锋相对的氛围,生活在这种氛围之中的当代人类主体更容易感到满足、幸福;其二,出于对人类后代的责任意识,前代人类坚守代际环境正义留给后代的除了温暖的情怀、还有可供后代利用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个人幸福的丰富自然资源,而接受前代馈赠的后代不仅会因为占据物质财富而倍感欢欣鼓舞,还会因为得到前人的关心、呵护而获得心理慰藉与精神幸福;其三,代际环境正义体现的责任意识不仅仅从现实、物质层面和心理、精神层面上给人类后代带来幸福,同时也使得当代人类因为践行了对后代的诺言、保护了后代人类的利益而获得对自身价值的认可,这种利他主义带来的自我认同相对于利己主义而言能带给人更大的满足、幸福。伴随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人类的精神境界也不断得到提高,真正的快乐、幸福不仅仅在于自利,更在于利他,即有能力帮助他人、实现他人的幸福。代际环境正义体现出来的责任意识正是一种利他的努力,这种努力一旦成功将会创造出超越代内的幸福;而如若当代人类因破坏了自然环境、自然资源而无法承担起对于后代人类的责任,不仅会严重损害后代人类的现实利益,同时当代人类主体也会陷入极大不幸与深深自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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