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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幸福与环保运动的伦理价值目标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6 共81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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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个人幸福与生态伦理的相关性分析 
【导论】生态伦理是个人幸福的基础研究导论 
【第一章】个人幸福与生态伦理的关联 
【第二章】个人幸福与环保运动的伦理价值目标 
【第三章】个人幸福的环境正义维度
【第四章】美丽中国梦与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追求 
【结语/参考文献】基于生态伦理的幸福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个人幸福与环保运动的伦理价值目标

  实现人类幸福既需要生态伦理思想与生态伦理意识的指导,也必须借助生态伦理实践的推动。生态伦理实践是人类生态伦理思想、生态伦理意识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主张得到贯彻落实的现实保证。环保运动作为生态伦理实践的重要形式,正是在生态伦理思想与生态伦理意识地指导下筑牢个人幸福的生态环境基础。人类生态伦理实践的直接受益对象虽然是自然环境,但真正获益的却是人类自己。个人幸福与环保运动拥有共同的伦理价值目标,就是要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利、实现人类的整体利益,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

  第一节 人类的环境权利与个人的幸福诉求

  一、人类权利中的环境权利

  人类实现生存发展的前提是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护,人类才能扞卫自身的利益、实现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权利不断扩容的历史,环境权利正是人类权利体系扩张的新成员。

  环境权是指公民和其他法权主体(如企业等)对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环境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享受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救济权、环境自卫权等。①人类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人从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瞬间,就需要呼吸自然空气、消耗自然环境资源;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无法离开大自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环境权利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地位。环境权利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②具体来说,生态环境权由核心生态环境权和派生生态环境权所组成,前者又称为环境原权,是现代生态法学基于公民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而赋予的享用或利用一定质量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后者又称为环境补救权,是指由核心环境权的存在而衍生出来的一类权利。核心的生态环境权利至少包括日照权、安宁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通风权等。此外,也包括眺望权、观赏权等。③人人应该平等享有环境权利。无论社会发展处于哪一阶段,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当今社会,由于人类个体先天禀赋与占据社会资源量的差异,贫富严重悬殊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生态环境权利的享受、对生态资源的利用也存在巨大差异。孔子早有言在先:“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严重的两极分化不仅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环境权利不仅威胁到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不同社会个体享受环境的权利是平等的,人的环境权利必须得到妥善的保护。

  二、人类环境权利意识的觉醒

  稳定、和谐、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虽然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享受着自然生态环境带给人们的各种利益,但环境权利却并非是从人类呱呱落地那一刻起就伴随人的左右。环境权利是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确立下来的;自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过程见证了人类环境权利意识的觉醒并推动了人类环境权利的确定。

  工业文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整体性与统一性,人类为满足自身不断膨胀的欲望,毅然决然地撕下了伪善的面具,在人定胜天、技术至上、经济理性观念的支配下最大限度地消耗自然资源、追求经济繁荣,任凭贪婪的欲望将自然破坏的支离破碎、分崩离析。“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恩格斯一语成谶,大自然就像一面镜子观照着人类,人类最终付出了代价。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环境问题、生态灾难频频向人发难,臭氧空洞、全球气温升高、水资源稀缺等等,一连串的生态灾难向人类奔袭而来:1930年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 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 年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 年伦敦烟雾事件、1953 年日本水俣病事、1955 年日本骨痛病事件、1968 年日本米糠油事件、1984 年印度博帕尔事件、1986 年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1986年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等等,这些环境灾难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体伤害,人们在环境污染的阴影之中惊惶度日。万幸的是,生态灾难给人类制造了麻烦的同时也唤醒了人类的环境权利意识,人类开始采取行动以保护环境权益:1970 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通过《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 年 6 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87 年 2 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 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 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 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①一系列会议的召开使环境权利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扩散,在对环境权利的全球化呼吁中,环境权利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人的普遍认可并最终成为了一项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利意识也伴随环境权利的确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指导着人类享受环境权利并履行环保义务。

  三、保障人类环境权利对个人幸福的提升作用

  环境权利确立了所有人类个体享有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权利的非排他性的普遍主体地位,保证了全人类消耗自然资源、利用自然环境的主体资格。人类环境权利的确定对个人幸福的实现有着良好的提升作用。人类作为生命体,需要消耗空气、水、食物等自然资源,而人类占有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人类的生活品质。环境权利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了人人享有环境资源的资格,这种资格只要人类主体存在于世就始终为人所有,环境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也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权利。人类对于环境权利的享有是不按照个人政治权威、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因来决定的。正如人对空气、对水资源、对大地等公共自然资源的享用是不停歇的,人类的环境权利保障着人类的基本生产生活。人类既可以利用自然光照、自然雨露、大地土壤等环境资源开展生产实践活动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又可以亲近自然概览名山大川的雄伟壮阔、欣赏恬淡宜人的自然美景来满足自身的精神生活需要从而惬意地生活于天地之间。可以说,环境权利为人类的幸福生活奠定了扎实的生态基础,有助于满足人类基本需要、提高生活品质、促进个人幸福的实现。

  环境权利是权益与责任的统一,环境权利推动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夯实人类幸福的根基。环境权利保护的是人们在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人作为生态环境权利的主体,既有享受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人类作为拥有环境权利的共同主体,需要携手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人类的环境权利内在地包含了人类履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享受环境权利的前提是确保完整、和谐、稳定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客观真实存在。因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环境平衡,建构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是享受环境权利的基本前提与保证。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人类必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自然生态环境是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局部地区的环境破坏影响的是整个生态环境系统。人类要从自然环境的整体特性出发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责任,将对环境权利的享受建立在履行环境权利要求的环保义务之上。人类享有环境权利,体现的不仅仅是人作为环境权利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是人作为环境权利的责任地位。人类承担环境责任,既是出于对提升个人幸福的功利考虑,同时也应该是环境权利意识下、敬重责任的自发、自主行为。

  第二节 人类的整体利益与个人的幸福诉求

  一、人类整体利益的概念分析

  人类整体利益的概念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得出关于人类整体利益公认、统一的定义,尤其是人们在它与诸如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概念的关系问题上亦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将“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视为其基本内涵,这在学界几无争议。①换言之,人类整体利益将人类视为“类主体”,主张从“类主体”的利益出发维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人类整体利益体现了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等利益的超越。在人类整体利益的视阈下,个人是生活于共同体之中的,是以共同体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是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某一成员的个人利益也是与其他成员的个人利益相一致的,他所追求的利益非个人所有,而是大家共同拥有;①“人在为自己作出选择时,也为所有的人作出选择”②。概言之,人类整体利益是一种围绕“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超越个体、民族、国家利益等的一种全球性的“类主体”利益。

  二、人类整体利益的追求

  环保运动生态整体主义导向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生态整体主义并不否决人类的实践活动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事实,主张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完整,强调将人类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承受范围之内。生态整体主义要求人类从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限制人类行为,这种主张是与人类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相一致的。长期以来人类总是根据自然界各事物对人类的工具价值、现实效用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范畴。这种工具理性取向、功利主义价值观最终导致了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不仅具备工具价值,同时也具有协助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生态功能价值。人类不能以一己之私利否定自然生态环境的道德关怀地位,而应该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谐。环保运动的生态整体主义价值取向客观上要求人类从人类整体利益维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只有坚持类整体利益,环境保护运动才能取得成功,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类的环保运动在经过一段时期的成熟运作之后,虽然取得了不俗的生态效益,但现实中仍有诸多因素阻碍着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完整的自然环境所产生的生态效益是由全人类所共享,自然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参与。但在现实世界中,人类环境保护的努力总是会遭受到各种因素的阻滞,其中国家主权是阻碍环保运动开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当国家主权与人类的生态保护需要发生冲突时,我们是该固守国家主权的神圣性、断然拒绝生态保护的要求还是暂时将主权放置一边全身心地投入到为改善人类生活环境的努力中去?毫无疑问的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国家主权和根本利益都是不可超越的,因而任何全球化的吁求或人类整体的需要都要经过民族国家落实才能付诸实现。①生态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处理的问题;生态问题也是关系人类生死存亡的问题,是必须要慎重解决的问题。人类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需要所有主权国家的配合,需要各个国家抛弃偏见、求同存异,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而妥协、努力。尽管妥协、努力的过程是艰难的,但在全球性生态危机逼近时,我们应当坚持人类整体利益优先、地区、国家局部利益服从人类整体利益的原则;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理智的人类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从“类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出发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三、扞卫人类整体利益对个人幸福的增进作用

  人类幸福绝非纸上谈兵,实现幸福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稳定的环境基础。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和谐与稳定是实现个人幸福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序解决,人类才能扞卫个人幸福的物质基础、才能在和谐美好的自然环境中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才能最终获得心灵的宁静与精神的愉悦。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要通过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生态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这种利益的博弈在人类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随处可见。霍布斯早就说过:“人对人是狼”,人类内部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而当人类内部彼此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自然率先沦为了人类冲突的直接受害者。自然生态环境决定了人类幸福的发展水平,只有当自然生态环境得到全面的维护人类幸福才有可能长久。面对当前严峻的生态形势,保护自然环境刻不容缓,而协调人类内部的利益冲突、理顺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需要全人类以实现人类幸福的长足发展为共同目标,放下偏见、齐心协力共同应对。而当代人类对个体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的过度主张为生态问题的解决制造了诸多麻烦,阻碍了生态保护事业的开展。历史的残酷性在于人类内部的利益冲突是永远难以调和的,人类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永远面临利益冲突的阻滞;只有当人类超越阶级、民族、国家等部分利益的局限,以实现人类“类主体”利益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时,个人幸福的物质基础、环境基础方能得到保障,个人幸福才有盼头。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相互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协调好人类内部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便无从谈起、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稳定与和谐也将无从保证,人类幸福也会因失去生态根基而风雨飘摇。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的爆发将人类整体利益推向了现实舞台,对于大自然的警告人类不能无动于衷。人类务必要从人类整体利益视阈出发,矫正人类内部个体本位、群体本位的利益取向,实现向类本位利益取向的思维转变。

  第三节 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个人的幸福诉求

  一、何谓人与自然的和谐

  和谐是为世人所推崇的一种状态,反映了主客体之间彼此尊重、自在自得的态度;和谐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体现了人类对“度”的完美把握。和谐虽然倡导回归自然本真,但并不否定变化、发展与进步;和谐不等于回到盘古开天辟地的混沌状态。和谐主张维护整体性与统一性,但和谐不意味着缺乏个性、差别,追求千篇一律。和谐是整体统一与个性差异的俱在,是稳定圆融与矛盾对立的结合。整体与统一、差异与个性、矛盾与对立是和谐的灵魂,正是事物之间的对抗与斗争,才成就了和谐。和谐是一种动态、变化之美,缺乏竞争与角逐的和谐是终将会因为生命力的流逝而为世人所抛弃。人与自然的和谐,代表着人类与自然之间相濡以沫、水乳交融的亲密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兼顾人与自然的双重利益,在满足人类需要与保护自然之间达到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人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不能超出生态系统所能够承受的阈限,要在尊重生态规律、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来组织安排人类的各种活动,并且要努力通过人自身的实践活动来修复破损的自然,真正实现生态良好和生活良好并存的格局②。简言之,和谐就是生活美好,生态完好。

  二、人与自然和谐观念的历史回顾

  作为人类矢志不渝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的认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变得愈发科学客观。人类认识的转变体现了对狭隘自我中心主义的扬弃和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肯定。人与自然和谐是回到原初状态,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是这一观点的拥揼。

  老子有云:“和曰常,知和曰明①”;“和谐”乃天地万物常态,知晓这一道理的就是明达事理。老子的和谐观是追求“天人合一”,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是老子思想的价值追求,指道顺应万物的发展变化而不加干涉,以听任万物依其本性而自生、自长、自化、自成为法则,亦即因任万物按照“自己那样”而存在和发展变化;“无为而治”是实现“道法自然”的途径与方式,即尊重天地万物本性而不加人为干预。老子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以自然为基准、人类需要回复自然的本性;“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②”是人类理想的生活状态,而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也是要回到没有人类干预的自然原初状态。

  人与自然和谐是“人类利益导向”的资源保护主义。生产发展、文明进步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注重对自然的保护,又要满足人类文明发展的需要。回到原初状态的和谐思想虽然能够给予自然生态环境最好的保护,但却因为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现实追求相违背而沦为一纸空文。为了兼顾人类现实利益与环境保护的需要,“资源保护主义”思想应运而生。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学家吉福德平肖是“资源保护主义”的代表。平肖主张保护森林、保护自然,因为森林、自然的丰富资源对于人类的发展至关重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就在于按照人类的利益需要保护于人有益的自然资源而非整个自然界。

  人与自然和谐是一种承认自然内在价值、兼顾人类需要、重视人与自然整体、统一联系的和谐。资源保护主义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视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将自身的利益凌驾于自然利益之上。在“资源保护主义”的指导下,人类社会的生态问题有所改观;但自然生态环境是强调整体的存在,而功利主义的环境保护行为无法照顾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要求,因此资源保护主义并不能促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当然,人类对于和谐的追求驱使人类永不止步地探索,资源保护主义破产以后,人类重新审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开始重视自然的内在价值。伴随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生态思想体系的博弈,人与自然和谐的丰富内涵将如真理一般愈辩愈明。

  三、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对个人幸福的保障作用

    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对资源保护主义的超越,构建和谐关系要求既保护自然资源又不仅仅局限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主义虽然无法成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主导思想,却也是实现个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根据幸福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将个人幸福分为物质生活幸福与精神生活幸福。顾名思义,所谓物质生活幸福就是人类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所获得的幸福;而精神生活幸福也就是人类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后所获得的幸福。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幸福并非海市蜃楼,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当一个人如果连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都无法满足时,那么幸福于他而言无异于痴人说梦;只有当他占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并通过消耗生活资料获得相应的心理、精神满足之后,幸福才有现实意义。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意味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构,意味着改变人类在人与自然关系之中的绝对主体地位。人类既可以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利用自然,也须要出于维护自然利益需要调整人类行为。人类既要为了资源而保护自然,也要为了自然而保护自然。一旦自然能够得到人类无微不至的关怀、保护,人类幸福的物质基础也将变得坚不可摧,个人幸福才会更加长久。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实现这一切美好愿望的根本。

  实现个人幸福除了需要必备的物质基础,还有赖于稳定、和谐生态环境的支撑;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传递“减少人为干预、回复自然原初状态”的理念维护着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统一,这与个人幸福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将为幸福的实现提供持续、稳定的客观环境。人类社会的生态问题从原始文明经过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一直处于不断恶化的状态。文明的发展伴随人类利益的触角向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的延伸,换言之,人类对自然的不合理干预是造成一系列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而减少人类对自然的妄加干涉、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与系统性,许多严重的环境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自然生态环境也会因为保持了生态功能的健全而为个人幸福提供更为丰富的物质资源和更为稳定的客观环境,从而保障个人幸福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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