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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的监管现状和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2 共50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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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内P2P网络贷款的监管问题研析
  【第一章】P2P网络贷款基础概述
  【第二章】我国P2P网贷的监管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国外P2P网络贷款监管经验的借鉴
  【第四章】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机制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络贷款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2章 我国P2P网络贷款的监管现状和问题

  2.1我国对P2P网络贷款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调整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造成网贷平台地位模糊、监管错位缺位的现象,不利于网络贷款的行业的长期有序发展。区别于国外对网络贷款借贷双方的有效法律规制,我国对借贷双方的监管处于网贷平台自律协会和零散的法律法规监管层次,难以切实规制交易人的不合法方式和保障合法利益。

  2.1.1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

  银监会依照职权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但因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属性,因此网贷平台暂时不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但因银监会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其在 2011 年发布了关于人人贷业务的风险提示,在通知中揭示了网贷平台蕴藏的七大风险:"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监管不力易成为非法金融机构、难以控制业务风险、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法律性质界定模糊、信用风险远高于普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风险系数高"①.

  针对上述七大风险点,银监会要求银行机构从建立防火墙、妥善管理银行人员和维护声誉风险三方面制定防控措施以防范风险。"第一,为避免网贷机构从银行贷款后非法转贷从而引起借贷风险对银行业安全的冲击,银行应建立防火墙并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贷款管理。第二,提示银行相关人员不得参与网络贷款领域牟利。第三,银行系统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有机合作,对如"诚信公司"类虚假宣传零容忍,防止声誉受损 ".

  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以"拍拍贷"为代表的一些 P2P 网贷平台正在建立征信系统,这也是网贷平台与央行联系最为密切的对接服务。征信服务与征信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 P2P 网络贷款行业控制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就目前而言,"我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尚无法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不能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亦不能把借款人信用记录实现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有机对接而发挥信息互补作用。针对借款者违约,网贷平台除了曝光黑名单外,没有硬性的追讨方式,因此网贷平台试图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

  平安集团旗下的网贷平台陆金所牵头成立网贷联盟,之后推出网贷黑名单。若今后此黑名单能与央行征信系统协调对接,将大大提高网贷平台对借贷双发的信用审核能力。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对 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状况:"放眼我国网络贷款平台,其注册方式除了电子商务公司,还有投资咨询公司,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上海陆金所的工商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是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电子商务。红岭创投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上贸易(不含专营、特卖、专控商品)、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的一般经营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许可经营业务。就注册身份而言,投资资讯类平台一般注重线下模式,而电子商务公司则更倾向线上模式。

  工商行政部门目前未对投资咨询类网贷平台设定有别于一般投资咨询类有限公司的准入条件。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企业法人从事经营范围的要求,有关部门对网贷平台超出其注册经营范围而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有权依法查处。

  工信部对 P2P 网贷平台的监管主要监管互联网域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电子商务身份注册的网络贷款平台需采用固定的域名来设立运营网站。但目前工信部对网贷平台的监管非常宽松并集中在准入方面。网络贷款平台在申请成立阶段领取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ICP 许可证》,之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的增加,在工商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后可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工信部对成立后的网贷平台的监管侧重于对非法内容的屏蔽,但对网贷平台经营业务却几乎不审查。

  2.1.2对网络贷款中借款人的监管。

  由于国家未对网络贷款平台明确定性,网络贷款行业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网络贷款的行业自律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网络贷款的借款人的监管处于各平台自行监管的阶段。《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第八条要求网贷平台确定清晰利率水平并需合法,并规定对网贷平台对借款人需实名登记,并定期将借款人包括借款信息、还款信息在内的数据报送征信系统,使违约者增加违约成本。

  目前法律对借款人的规制主要集中在事后处罚,且具有模糊性。我国刑法中对于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在网贷行业的运用值得探讨。而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借贷双方可以预定利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高出四倍贷款利率不予保护,该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市场情况,值得深思。

  2.1.3我国对P2P网络贷款中贷款人的监管。

  目前网贷平台是贷款方的主要监管主体。区别于为了防范借款人违约而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平台对贷款人的审查十分宽松。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网络贷款平台往往让贷款人把资金分成多份贷给不同的出借人,这使网贷中的洗钱侦查变得十分困难。目前对贷款人的监管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放贷门槛低,贷款人的资金来源不明,容易引发洗钱风险。 就现阶段而言网贷平台对贷款者的监管存在以下方面不足:第一方面,网贷平台放贷门阀较低,很多情况下难以审查贷款者的资金来源,这无疑成为导致洗钱犯罪的诱因。网站要求放贷资金本身来源需合法,但是面对庞大的交易量,网贷平台无法对每笔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其二,对贷款者身份认证条件相当宽松,导致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拍拍贷要求交易人在发布消息前进行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但是网贷平台无法对真伪进行核实。因网络贷款独有的特点即线上交易,致使对贷款者的信息的准确性无法确定。

  2.2我国P2P网络贷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与网络贷款迅猛增加的交易额相比,国家对网络贷款的法律层面的规制显得软弱无力。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针对民间借贷的的专门立法少之又少,更谈不上对网络贷款的专门规制。这就造成网贷行业在法律监管真空下发展,侵犯交易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交易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此方面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以下两条,即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足。

  2.2.1有效规制法律缺失。

  P2P 网贷因其以互联网为媒介和以网贷平台为中介的形式特征,使其看似区别于传统信贷,但究其本质仍是民间借贷。目前而言,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为主体,以刑法为补充的调整格局,但因这些法律条文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面临庞杂的司法实践显得捉襟见肘。具体而言,"网络贷款中借款人发生还款违约,应认定为合同违约还是构成刑法中的合同或集资诈骗罪";部分网贷平台已经超越了单纯中介的营业范围,设立专门账户存放贷款人资金,甚至向贷款人发放"滞金息",这显然超出了平台工商注册范围,极易成为被冠以非法吸储罪名的行为。

  此外,网贷协议中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以外的那部分预期收益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贷款人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不予支持。国外民间借贷已经取得合法地位,借贷利率由市场竞争决定,法律不予干涉。我国立法体系中尚未有一部法律对于民间贷款的合法性等内容做出调整,更谈上不对网络贷款的调整。因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垄断的地位短期内无法改变,势力单薄急需资金的个人或者社会机构往往被银行排斥在外,致使民间借贷呈现出快速发展的现状,这与调整民间借贷领域法律法规的匮乏形成鲜明对比,对于其长期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作为民间借贷的新秀,网络贷款的阳光化、合法化同样依赖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

  网络贷款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网络贷款及网络贷款平台身份的模糊性。依照现行法律,网络贷款平台不属于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机构。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央行批准擅自非法或者变相吸储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美国将网络贷款平台的营业行为看作出售证券,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审查且要求登记备案。我国网贷平台成立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信部批准,并未要求经央行批准,因而不属于商业银行,但很多网贷平台从事吸储放贷活动,面临着涉嫌非法吸储而被叫停的法律风险。

  2.2.2监管缺位与错位。

  银监会、央行、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信部四机构形成的监管格局,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贷平台的成立和运行,但是在引导网贷平台合规、有序、制度化的发展中并未起实质作用。此监管格局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其一,预防监管措施缺乏。自 P2P 网络贷款在我国诞生以来,在网贷平台数量和贷款总额方面发展迅猛,但是由于金融业风险性的特点,如不能制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将给我国金融行业的长期繁荣发展带来动荡。"当下各监管部门均未制定有效的预见性措施,因而尚未形成预防监管体系。风险暴露后的监管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降低运行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其二,现存监管制度未常态化导致未形成权威化的局面。金融监管机构的试探性监管多以"通知"、"提示"形式的监管文件下发,远不如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高,同时缺乏长效性,不利于对网贷行业的常态化监管。其三,监管职责不明。网络贷款是传统金融创新的产物,目前法律尚未规定其监管结构,相关监管机构仅仅在涉及到本机构的职权范围能进行机械监管,没有形成多机构有机协调监管的局面,难免出现监管职权的重叠或部分事项监管真空。

  2.3 P2P网络贷款法律监管的迫切性

  网络贷款因其小额、无担保、快捷、网络化的特点,在类型、数量和借贷金额总量上都已超过传统金融模式的发展速度,有些网贷平台的交易量已经达到数以亿计。伴随着网络贷款迅猛发展的繁荣现状,其蕴藏的风险也不可忽略。

  就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状况而言,其存在的风险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其一,网络贷款平台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合法质疑、管理和运营风险及非法吸储风险。虽然我国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但是总是以投资咨询公司或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的身份注册,也与它利用互联网的借贷中介实质明显不符。因其性质在法律法规中界定的缺失,导致其监管不能被包括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风控是金融公司关注的核心,虽然每家网贷平台都在宣传自身的风控体系,但是因其难以获得进入征信系统详细了解和核实借款者的信用记录,也没有银行中那样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的审核人员,在网贷平台追求自身发展过程中,很难实现项目风险和平台交易量增长速度的平衡,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风险控制往往被放在其次的位置。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要求实务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流转需与网贷平台相分离。银监会在 2011 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出,网贷平台存在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从而使网络贷款演变成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的风险。如果网络贷款平台形成"资金池"并变相抽逃池中资金,随着网贷平台的放大效应,将可能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消极作用。

  来自借款人的诈骗、违约及不履行银行四倍贷款利率以外金额的风险。区别于传统贷款线下模式,网络贷款的线上模式导致贷款人难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借款人若利用网络贷款虚构个人信息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到资金后逃匿,其违法行为将构成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网络贷款的回报率通常远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这对于有闲余资金而期望高收益的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投资风险指数往往与收益率高低成正比,而借款人的违约无疑是最大风险。网络贷款是信用贷款的一种,此模式下无需借款人提供担保,履约完全基于借款者的自律。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人往往只能依赖于网贷平台如公布黑名单、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信用等软措施,无法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最高院公布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度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在履约中拒绝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以外部分利息,则出借人只能要求归还本金和四倍银行利率部分利息,高收益的预期最终落空".

  贷款者利用网络贷款这一新渠道进行洗钱的法律风险。网络贷款线上交易的运营模式,且平台为防范风险和加强流动性往往将出借人的资金划分成若干份,导致出借人的每一笔交易都较为复杂,使网贷平台无法对出借人的每一笔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做出准确调查。虽然网络贷款平台在网站上要求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合法,但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加之我国网络贷款平台进入门槛低、业务范围不明确、监管缺失,极易沦为不法人员从事洗钱活动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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