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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13 共28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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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P2P网贷平台与小额贷公司的合作探究 
【第一章】P2P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协作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P2P网络借贷概述 
【第三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第四章】P2P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效应 
【第五章】合作案例分析——基于有利网
【第六章】P2P与小额贷合作的发展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贷与小额贷款公司共赢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第一节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原因

  我国小额信贷活动最早是 1993 年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的,次年便在河南、河北两省建立了三个县级扶贫社,研究小额信贷扶贫问题。此后,一些国内的扶贫机构、金融机构在多个贫困地区开办了小额信贷扶贫试点。经过几年的研究探索,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 7 月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至此我国的小额信贷以小额农贷的形式在全国推广开来。小额信贷的正规化始于 2005 年 5 月,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决定在四川、贵州、内蒙、陕西、山西五省实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民间小额贷款。2008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旨在将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给农村等欠发达地区,服务地区的“三农”产业和满足相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大多不合法,容易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同时有损国家和个人利益。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能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合理秩序。

  第二节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几个关键点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围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弱势群体,这类人群难以从主流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服务。

  第二,贷款额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5%.

  第三,资金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可使用的资金为股东资本金或股东追加的投资、接受社会非营利组织或自然人的捐赠、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同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 50%,即经营杠杆仅为1.5 倍。

  第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下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无上限,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 4 倍,具体浮动情况按照市场原则确定。

  业务类型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三种业务类型:第一,信用贷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发放贷款;第二,保证贷款。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代为偿付款项;第三,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自有的动产、权利作为质押物从而发放的贷款。在抵押物、质押物不足值时,也可根据情况将上述三种方式组合运用,既满足客户需求,又能满足风控要求。

  贷款期限方面,抵押、质押类贷款由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容易波动,时间越长,不确定性因素越多,因此这类贷款通常期限较短,最好不超过一年。保证类贷款涉及第三方信用,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贷款期限也是控制在一年以内。

  信用贷款通常采取固定期限等额偿还本息的方式,这能降低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故信贷期限可以延长,一般不超过 3 年。

  二、我国小额贷款行业数据

  经过多年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现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信贷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效覆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的盲区,完善了我国金融生态环境。

  通过查询同花顺行业数据库,截至 2014 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 8791家,从业人员 109948 人,贷款余额 9420.38 亿元,实收资本达 109948 亿元,如图 3.1、3.2 所示。而 2010 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家数仅为 2614 家,从业人员也只有27884 人,贷款余额仅有 1975.05 亿元,实收资本 1780 亿元。四年的时间里机构数量增长了 236.30%,从业人员增长了 294.30%,贷款余额增长了 376.97%,实收资本在 2014 年实现突破性增长,相比 2013 年增长率为 92.66%.

  近 4 年时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与实收资本基本持平,这主要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 1.5 倍的经营杠杆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增长也带来了从业人数的倍增,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排名前五的是江苏、辽宁、河北、内蒙古、安徽,机构数量排第五的安徽省,从业人数仅次于江苏省,可以推断安徽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规模较大,如表 3.1 所示:以上五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合计占到了全国总数的 30%,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地区的分布上有集中现象。

  第三节 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监管

  我国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遍布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层次。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到地方政府文件,都可以找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基本的框架是: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法》为设立准则,参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进行监督管理。2006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监管当局将在贫困地区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开始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主流金融体系的意图。该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身份进行了初步认可。2008 年 5 月 4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该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条件、经营范围、退出机制及发展前景,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性规范。尽管该指导意见在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之前无法可依的状况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②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现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由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以及人行的当地分支机构)主导日常的监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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