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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22 共2144字
  第 5 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5.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确实简化了程序,但其风险放大的特性不能被我们忽略,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在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集约化即在最短的时间内聚集更多的人气,有利于产品和服务的产销,小额贷款在短期内吸引大量的网民参与其中,但参与者对风险的意识比较浅薄,甚至完全忽视风险的存在,风险的集聚和蔓延会危机整个金融业的稳定。
  
  5.1.1 风险管理理论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现实性
  
  1.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理论有两种学说,纯粹风险说和企业全部风险说。纯粹风险说以美国为代表,该学说认为风险管理的核心职能是确认和分析企业存在的纯粹风险,并通过分析在风险自保和保险转移方式之间选择成本最小获得保障最大的风险管理决策方案;企业全部风险说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该学说认为企业的风险的管理还要考虑投机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企业的投机风险是特别风险,从整个行业的角度分析是可以相互抵消的,个体的风险转嫁过程是零和博弈的过程,只要不存在衍生性,双方的得失相抵,不会破坏金融行业的稳定性。纯粹风险是行业稳定性应该解决的根本,纯粹风险越小行业越稳定。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现实性
  
  金融业的特殊性,使得产品具有很强的衍生性,若某部门的投机风险过高超出其可承受范围,一旦风险暴露,风险会迅速蔓延,使得流动性紧缺,信用风险加剧市场的恐慌,信用(金融行业的基石)的坍塌,威胁整个行业稳定性。在利益的驱使下,互联网金融会逐渐演变为一个制造商,信贷资产就是它的产品,由于市场需求远远超过其制造能力,是一个完全的卖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关注风险,生产出次级产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增长引起虚拟资产在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上的大幅度上涨,其他行业的若干企业被吸引进来参与这项业务,过度的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大幅增值,只能使得越来越背离实体经济的实际情况,金融业乃至经济的泡沫化严重威胁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互联网技术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新的特征,风险扩散规模大速度快,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
  
  5.1.2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种类及特点
  
  1.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依托是信用体系。只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才能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发展,甄别投资品种、保证资金安全、实现高收益。我国互联网金融没有接入征信系统、信息不共享、信用制度不完善、失信缺乏约束,从而诱发骗贷跑路、借新还旧的风险。例如,P2P 借贷注册机制有待规范,在我国网贷公司跑路现象时有发生,暴露出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的不稳定性。
  
  2.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开放的网络世界,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体系遭受来自计算机病毒或是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影响企业与用户资金的安全。网贷和众筹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企业开始介入银行小额贷款的领域,网络平台的资金安全值得我们关注。网络平台资金交易流和周转的速度越来越快,资金滞留和沉淀缺乏有效担保导致信用风险集聚。一旦遭受黑客、病毒的入侵,资金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缺少法律的监管与保护,面临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现有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在线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方面都冲击法律底线。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条文是基于传统金融指定的,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不能运用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依据以及监管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之路除了市场环境的约束更多的受到政策法规的方向的规范。
  
  5.2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5.2.1 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业务受到监管,如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但整体上的监管很少,仅有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又称 107 号文)。107 号文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是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基础和监管方向标,对金融业的稳健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 107 号文明确要求人民银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监管方针,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但具体措施到目前为止仍为出台。
  
  5.2.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条例
  
  关于网贷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以及《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资金风险的法律依据有《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和 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并没有颁布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细则。
  
  5.2.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条文是基于传统金融指定的,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中央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都不能运用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依据以及监管处于空白阶段。
  
  互联网金融涉及网络技术、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金融改革等多个问题,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互联网金融将涉及的金融业务不断地细分,若是政策法规制定的比较笼统,很多企业会大打擦边球,继续开展游走于法律政策边缘的业务,获取机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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