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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基础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2 共24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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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内P2P网络贷款的监管问题研析
  【第一章】P2P网络贷款基础概述
  【第二章】我国P2P网贷的监管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国外P2P网络贷款监管经验的借鉴
  【第四章】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机制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络贷款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1章 P2P网络贷款概述

  1.1网络贷款的概念

  P2P 网络贷款是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普及并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借贷领域的产物,中国官方文件中译为"人人贷".对于 P2P 网络贷款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尚未有权威定义,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正逐渐对这一新事物的概念达成共识。一般而言,"P2P 网络贷款是指有闲散充裕资金并有投资愿望的贷款个人与有融资需求并愿意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报酬的贷款个人通过中介机构在网上达成含有贷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协议的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中介机构即 P2P 网络贷款平台,是以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审核贷款者信用、检测还款情况等为服务方式,收取账户费用和服务费用的居间主体".

  此居间提供有偿的服务模式是目前各国最为普遍活跃的网贷模式。

  1.2传统贷款与P2P网络贷款比较

  传统意义上的贷款是指以银行或其他有权限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为主体,以货币为客体并且双方约定利息率和归还期限的行为,是信用形式的一种。从广义上来说,贷款不只是包括狭义的贷款,还包括票据贴现、透支款项等形式。

  P2P 网络贷款指有闲散充裕资金并有投资愿望的贷款个人与有资金融资需求并愿意支付利息报酬的贷款个人通过中介机构在网上达成含有贷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协议的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1.2.1营业主体法律地位比较

  按照提供贷款主体的是否纳入当局监管划分,传统的贷款提供主体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分别是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专业服务类金融机构的正式金融机构和日益兴起的民间借贷中介。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商业银行发放短、中、长期贷款的业务职能。放眼我国的信贷市场,银行作为主流的信贷主体,其信贷额占据最大份额,是信贷市场的主要渠道。区别于以揽存和放贷为主要信贷业务的银行,网络贷款平台的运作原理在于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来克服市场主体的信息不通达,进而撮合成借贷协议,但平台自身并不揽存和放贷,而实际的贷款主体仍是个人。从此层面来看,网络贷款平台并非法律上的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募集资金,并将筹措资金运用于长期性的投资的金融机构。"我国目前从事贷款业务的主要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信托公司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公司交易的贷款金额在非银行贷款中占据大量份额。前者在募集资金的数量和人数方面需严格遵照法律界限,且一般有自身的风控系统。",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募集资金,门槛较低且参与人数难以控制,也不要求具备有效的风控系统。小额贷款公司以有限度的自有资金实行自主放贷,自行审核贷款并承担风险,而网络贷款平台门槛低,自身不放贷,审核贷款但不承担风险。

  专业服务类金融机构以担保公司为例,门槛较高,是借款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网络贷款平台门槛较低,参与对象范围广,作为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介是非正式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通常是一对一的线下介绍撮合,为一笔贷款寻找一个出借人。如果仅从中介的作用看,"因网络贷款借助于网络的显著特征,可以说网络贷款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但是,网络贷款通常是线上撮合,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一笔贷款找到多个出借人,这是对于一对一的突破。

  1.2.2营业方式的比较

  传统贷款主体或直接是贷款主体(如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或是借贷双方依托的实体媒介如担保公司等,一般无需借助互联网而采用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为满足线下交易的需要,提供贷款主体往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贷款一般在该营业场所中进行。P2P 网络贷款这一新型金融借贷模式中贷款平台并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仅仅作为居间人和联系借贷双方的桥梁,通常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通过平台发布贷款和借款信息,由借贷双方在平台上自由达成包括贷款金额、还款付息期限、利息等要素的契约。这是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挣脱传统线下交易的束缚,达到一对多方式的交易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是对传统模式的升级,既能打破地域甚至国别的限制实现资金的自由流通,又能节省交易成本。

  1.2.3营业范围的比较

  从营业范围来看,银行通过吸收存款筹集大量资金,主要向企业类主体发放经营性的贷款,也向个人主体发放消费贷款。但是银行的借款主体往往具有实力雄厚、偿还能力强、信用度高、能提供担保的特点,另一部分市场主体被排斥在业务范围外。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来发放贷款,但有委托人数的限制和门槛的限制,因此面向的客户数量有限。"传统民间借贷中介一般深入了解借贷双方的需求,撮合单个对象,目标明确,客户数量和范围易受地域时空的限制,且出于成本考虑通常撮合数额较大的商业贷款".

  P2P 网络贷款主要面向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社会个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因此具有服务对象平民化的特点;借贷者通过网络平台共享信息资源,既节约交易成本提高透明度又促使客户群体的广泛化。

  网络贷款因其特色为便捷、弱化地域限制、无需担保的信用性,又被大众叫做"平民"融资方式。

  1.2.4法律适用的比较

  我国关于直接调整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人大发布的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商业银行法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还包括全国人大起草的证券法、规范保险活动的保险法等法律,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等方面的部门规章。

  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调整网络贷款的专门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几条原则性规定,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个别罪名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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