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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9 共39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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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探究 
【第一章】中国P2P行业金融监管探析绪论 
【第二章】P2P网络金融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章】我国P2P网络金融发展概况与监管问题分析  
【第三章】P2P网络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第四章】我国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P2P平台有效监管路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我国 P2P 网络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完善 P2P 准入与退出机制

  目前 P2P 之所以呈现出良莠不齐的态势,其主要原因在于准入门槛过低,依照现行的 P2P 运营规则,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信部门申请 ICP 许可证,并依规定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便可以开展 P2P 网贷业务。

  因此 P2P 公司因为网贷平台资信状况差,而对于借贷双方资金借贷关系参与度高容易导致网贷平台投资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虽然 P2P 现在归于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但相关监管细则尚未公布。笔者以为对于 P2P 准入门槛问题,应依以下考量设计,对于从事准金融业务的 P2P 网贷平台而言,除向银监部门申领牌照,还应当拥有一定的实缴注册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对于 P2P 公司开展业务应做如下要求:在实缴注册资本额度方面,可参照英国 P2P 监管相关办法的规定。35P2P 最低注册资本依照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的模式确定,取其中较高的数值确定,静态指标确定为一个固定值,在英国该数值为 5 英镑,而动态指标则依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并与网贷平台贷款数额正向相关。我国可以参照英国做法,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 P2P 网贷平台具备偿债能力。36P2P 在我国经营现状并不理想,在金融实践中常会发生平台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现象,而破产之后因为相应的处理机制不明确,在实践中的做法便无法实现统一,使得借贷双方资金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由此可见 P2P 网贷平台退出机制与借款双方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对于退出机制的设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因为 P2P 也是主要维护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类比于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即可规定在 P2P 经营管理不善时,可首先由监管机构对其接管,如果 P2P 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则可停止接管,而若 P2P 网贷平台无法实现正常经营,则可依照破产程序成立清算组对 P2P 网贷平台进行破产清算。

  其二,鼓励 P2P 网贷平台之间成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某一个 P2P 网贷平台依自身资金成立风险补偿资金,以实现正式担保之外的“担保”模式,从而获取投资者信赖,也可使得在平台经营管理不善时投资者资金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第二节 客户资金第三方管理模式

  现行 P2P 网贷平台账户管理模式是由网贷平台在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投资人将借出资金划入 P2P 账户,再由 P2P 平台转给借款人,由此银行与 P2P 网贷平台之间发生类似于保管的法律关系,P2P 在银行账户仍由网贷平台依照自身意愿支配。在这种情况下,P2P 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资金并未分开,该账户资金基本不受监管,使得账户内资金有被平台挪用的风险,甚至可能引发非法集资。

  而对客户资金管理模式的改进思路应当是从银行保管向银行存管的转变,即将 P2P 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分离开来,建立专门的借贷方账户,与自有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从而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37另外,资金在借贷双方的划转方面 P2P 网贷平台也无权涉及,则应在借款人资金量达到借贷要求后,自动划入借款人账户,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了 P2P 网贷平台对于借贷过程资金的使用。

  第三节 加强 P2P 网络金融的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与明确信息报告是加强 P2P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两个主要方面。对于信息披露,其针对的主要对象应为 P2P 网贷平台的投资者,要确保投资者知晓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比如平均每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历史违约率与收益率等指标,从而供投资者自由选择是否通过该网贷平台投资;对于明确信用报告,则其针对对象主要是监管机构,通过赋予 P2P 网贷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财务状况及运营信息的义务,向监管机构作出报告,以供监管机构对于 P2P 网贷平台经营情况作出评定,便利其监管,也使得使监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投资者权益得以保护。

  第四节 建立 P2P 多层次监管体系

  一、政府层面监管

  P2P 已明确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其性质已被明确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P2P 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除却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业务,其经营管理性质与银行相似,投资者可以通过P2P网贷渠道获得款项,但现在银监会层面监管P2P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P2P网贷平台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领域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政府监管层面除了明确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外,还涉及到其他多个政府机构的密切配合。首先是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在 P2P 网贷平台企业法人资质形式审查,以确保 P2P 平台注册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其次,在 P2P 网贷平台反洗钱与非法集资方面,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公安系统承担主要职责,下文将作详述。各部门在积极履行本职责的同时,也要互相配合履职,力求为 P2P 网络平台发展提供最佳环境。

  二、自律监管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39其中将行业可以自律管理的纳入在内,表彰着政府监管职能希望可以从政府为主体监管转移到为市场提供优良的监管环境上。而基于我国金融监管环境中的特殊性,行业自律监管尚且缺乏成功范例,行业自律组织虽然存在但却无法仅由其在行业中发挥监管作用,因此,在我国,宜以政府监管为补充,而行业自律监管作为其辅助发挥作用。

  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一则基于其专业性,可快速了解行业动态,适时针对经济发展状况作出指导;二则自律组织可以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平台,不仅使各家公司可以基于此平台互相交流经验,还可以汇集行业内部各方面信息,形成自律组织关于行业数据,作为指导行业发展的依据。

  针对 P2P 网络借贷准入方面的法律监管空白,行业协会发布了首个 P2P 行业市场准入标准,首次真正意义上尝试规范市场,但是我国 P2P 网络借贷自律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可以尝试在推进自律建设时首先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借贷自律组织,在此基础上发展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再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与协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从而形成有用的监管数据,并且作为会员与政府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渠道,将自律监管融入到对于 P2P 市场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中。

  三、平台内控

  外部监管控制对于 P2P 网络平台的发展仅可起到外部规制的作用,而最根本的在于 P2P 网贷平台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平台而言,主要在于规范内部操作流程,根据不同的 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各个模式中的各个流程加强管理,保证各个流程中都有 P2P 人员可以承担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其执法技能与执法素质。平台自身也要加强意识,积极做好风险控制,保证 P2P 公司自身的稳健经营。

  第五节 健全征信体系

  P2P 其核心在于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防范基于 P2P 网贷平台发生的风险,完善信用体系,使交易双方了解彼此的信用,从而根据权威的信用数据自由作出是否交易的判断则是最根本的办法。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该问题加以解决:其一,通过行业自律协会的建立,依托 P2P 网贷自律协会促进各家 P2P 之间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并且保证这些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也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使得 P2P 网贷平台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作出信用评级,以方便借贷双方参考;41其二,鉴于央行政信系统目前只对金融机构开放,P2P 网贷平台尚未与之对接,未来的目标将是实现 P2P 网贷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之间的连接,一方面 P2P 可以低成本的获取借贷双方的征信记录,第二方面,P2P 借贷双方的交易记录也可以记入到央行征信系统,从而使央行征信系统中交易数据更加完善,征信系统也更加健全。

  第六节 加强 P2P 网络金融中反洗钱监管

  反洗钱犯罪俨然已成为金融犯罪中重要形态,鉴于 P2P 网贷平台规制尚未明确,P2P 网贷给予欲实施反洗钱的人以可趁之机。为预防反洗钱犯罪,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其一,建立可疑报告制度,这就要求 P2P 公司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实施监控系统,对 P2P 网贷平台上发生的交易实施监控,自动筛选异常的大额交易,将其数据报送给反洗钱检测中心以及公安网络监管部门加以进一步检测;其二,在借贷关系发生之前,严格贷前审查机制,对贷款人的工作情况、经济情况等信息进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洗钱犯罪嫌疑的交易严格控制、重点监测,从而由源头上防止反洗钱犯罪的发生。

  第七节 防范 P2P 网络金融非法集资风险

  前文已述及,P2P 网贷平台留给借贷双方很大空间的非法集资的机会,然而,如何防范此种非法集资风险,保障 P2P 网贷平台的稳健运营当是现时亟待研究的课题。对于非法集资的监管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央行根据非法集资的模式相应提出三种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在对于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中应选择性的予以适用:其一,对于理财-资金池模式,前文已提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应由银行保管转换为银行托管的模式,并应由银行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则应当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二,对于借款人非法集资的问题,P2P 网贷平台交易的金额数额通常较小,但是其交易次数并不做限制,在实践中可对此现象通过以下方法予以规制,防范 P2P 借贷中的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应加强对此种现象的监测,并在此前提下对借款人融资的实际用途,融资人的信誉状况等予以审查,确保借款人可以有能力偿还贷款,另外,笔者以为,还应为 P2P 网络借贷资金数额设置上限,同时采取限制同一借款人连续借款的次数,以避免借款人通过 P2P 借贷平台实施大额诈骗。43第三,针对利用庞氏骗局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则应由 P2P 网贷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加强平台的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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