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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金融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9 共86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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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探究 
【第一章】中国P2P行业金融监管探析绪论 
【第二章】P2P网络金融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章】我国P2P网络金融发展概况与监管问题分析  
【第三章】P2P网络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第四章】我国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P2P平台有效监管路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P2P 网络金融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节 P2P 网络金融的含义与主要模式

  一、P2P 网络金融的起源

  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属于舶来品,但自国外借鉴之后,并没有依 P2P 国外模式原状在国内生存。而是结合我国国情,且在现有的 P2P 法律环境约束下出现异化。为深度剖析国内 P2P 法律制度,在此笔者先从 P2P 网络借贷起源予以引入。

  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 P2P 公司为诞生于英国的 ZOPA(Zone ofPossibole Agreement)公司,于 2005 年 3 月问世。该公司由英国最大的网上银行 Eggy 银行的创始人理查德。杜瓦尔(Richard Duvall)等七位联合创立,提供P2P(Person to Person)的社区贷款服务。①之所以 P2P 公司在英国起步,市场层面原因在于英国银行业十分集中,英国五大银行几乎占据了整个银行业市场,与之相应,银行在资金融通中话语权较大,个人或企业贷款难度增加,贷款速度慢、程序冗杂,这些问题十分普遍,且极大损害了资金融通的效率。为此,他们借助于迅猛发展的互联网,绕道银行业,将资金共给方与资金需求方连接起来,为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化的渠道。

  Zopa 创立之后,该 P2P 模式便迅速被美国等国家复制,在美国 Prospe 与加州的 Lending Pub 发展起来,但且均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比如 Prospe 公司因美国信用体制健全,无论从借款速度还是审查状况来看,均较有效率,而 LendingPub 则是利用既有的网络联络平台等社交工具来匹配借贷双方,Facebook 便为P2P 公司的合作伙伴之一,利用社交工具便成为 Lending Pub 独特的亮点。②而在我国,P2P 业已成为市场上便利资金融通必不可少的工具,2007 年我国第一家 P2P 公司拍拍贷在上海设立,沿习着英国 Zopa 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理念。

  但 P2P 市场迅猛发展则起始于 2010 年,哈哈贷、人人贷、E 速贷等相继设立,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 P2P 网贷行业 2014 年度运营简报》显示,我国 2014年新上线的 P2P 平台超过 900 家,至此全国网贷平台已达 1575 家,2014 年全年网贷平台累计成交量也有 2528 亿元。

  二、P2P 网络金融的概念

  P2P(Peer to Peer)指的是个人对个人、或者称为点对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行为。从行为性质方面看,P2P 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均是资金供给方将资金融通给资金需求方,从而使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且 P2P 网络借贷也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关系,从主体角度考虑仍然没有超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主体一方必须要求为公民”的对民间借贷的认定范畴。

  但相较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 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渠道方面。

  P2P 之所以被称作金融创新,其一,在于成功地将金融与网络媒介所结合,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广泛性和便利性:比如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在 P2P 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个人信息、资金情况、利息要求以及借款期限等信息,一方面借贷双方可以自己在平台上发现符合条件的借贷相对方,另一方面 P2P 网贷平台可以对信息发布的双方相关信息进行匹配,从而撮合双方成交。以此方式实现了借贷双方在寻求交易相对方上的空间领域的极大延伸。其二,与传统民间借贷不同,借贷双方交易的完成存在 P2P 平台作为中介方,仅发挥审查双方资料信息、信用审核以及逾期贷款追偿等功能,促使借贷交易顺利进行,而并不介入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在我国 P2P 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因为 P2P 相关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以及机构自身盈利性的考量,P2P 模式出现异化,下文中将做详述。

  第二节 P2P 网络金融的主要特征

  一、P2P 网络金融的主要特征

  P2P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本身有其固有的位置,就政策制度层面分析,P2P 可被归类为“普惠金融”和“金融脱媒”.

  首 先 , P2P 属 于 普 惠 金 融 的 表 现 形 式 . 普 惠 金 额(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概念最早由联合国提出,用以宣传 2005 小额信贷年。④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写入党的决议,被提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地位。所谓普惠金融,不同于政策性扶助经济,是由市场本身开发出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于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等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覆盖的领域。P2P 网络借贷由其小额性、分散性以及网络的便利性,从而可以在线上实现资金融通,使一些创业者在创立小微企业或者农民种植需要时可以快速拿到资金。

  其 次 , P2P 属 于 金 融 脱 媒 的 类 别 所 属 . 金 融 脱 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是“金融非中介化”,即是指金融交易双方直接进行谈判、交易,而绕过金额机构。⑤就市场融资层面而言,现在融资体系仍旧由银行业主导,在银行信贷中银行便充当了金融中介的角色,该借贷性质上属于投融资双方不直接接触的间接融资。而 P2P 不同,虽然 P2P 同样被称作中介平台,但较之银行,其地位有明显的不同,P2P 平台并不参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仅在其借贷交易过程中起到保障交易安全及效率的作用,仍然属于直接融资范畴。从政策制度层面上分析,金融脱媒实质上是金融市场由重间接融资向直接、间接融资并重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深化改革的必然取径。

  二、P2P 网络借贷的特点分析

  于 P2P 交易模式分析,P2P 网络借贷具有如下特点:

  (一)准入及借贷门槛低

  利用 P2P 网贷平台进行借贷,只需贷方在 P2P 网贷平台上进行会员注册,并在其中输入自己资金可供给信息,并且登记自己个人真实信息,同时,借方也仅需在平台上注册,输入自己需要借贷的资金数额,以及身份证、工资单据、资信状况等可以证明自己财产以及个人信息的资料即可。而对用户资金量最低标准并没有要求,相对于信托产品等对初始资金量要求特别高的资金融通方式,P2P 网贷准入门槛较低。鉴于此,小型个体工商户、普通工薪阶层都可作为资金供给方参与到 P2P 网贷的运营规则中。其次,P2P 网络借贷对借款方设置的门槛较低,一般提供的都是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信用依据在于借款方提供的工资单据以及银行资信状况等,而银行提供贷款则一般要求借款方以自身的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从而提供担保贷款,与之相较,P2P 网贷平台的借贷门槛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不符合银行贷款需求的客户。

  (二)灵活性及高效性

  P2P 网络借贷具有灵活性的特征,这也是其性质上从属于“民间借贷”的必然体现。之所以强调 P2P 的灵活性,因为对于一般的资金融通产品,比如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大都采取“标准化”的模式发行,客户只能被动承受金融机构所预先订立的格式合同。而 P2P 网贷则不同,P2P 双方借贷仍然没有超越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其交易模式也遵循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可在 P2P 平台上根据自己意愿登记借贷金额、还款方式、利息计算以及借款期限等,由借贷双方根据相对人情况选择或者由 P2P 网贷平台进行匹配,并根据自身的意愿最终达成借贷协议。其次,上文已述及,P2P 网络借贷多采取信用贷款模式,借款方与贷款方经商议可直接经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合同,相比之银行在贷款之前需要层层审批的程序,P2P 网络贷款大大节约了时间,符合市场经济下高效性的需求。

  (三)分散化与高收益

  P2P 网络贷款的分散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借贷双方当事人主体的分散化,鉴于在 P2P 平台上的会员注册没有主体资格的要求、资金量也没有要求,因此,理论上讲国内所有居民都可以成为 P2P 平台会员,这也使得借贷双方分散在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体现在资金的分散化,资金需求方在 P2P 平台上的贷款数额通常较小,并且资金供给方基于实施信用贷款的考量,也通常把资金供给量设定在一定限度内,这样就造成了资金借款方的富余资金供给方向的多向性,即点对网状的借贷模式。其次,P2P 网络贷款收益率仍然保持在较高的位置,据《2014年P2P网络借贷数据报告》显示,2014年P2P网贷平台平均利率为17.52%,而约一半的成交额利率水平维持在 10%-18%的水平。⑥且根据地域情况以及月份情况,P2P 网络借贷利率会体现出差异,但总体来看 P2P 网贷仍然维持着高收益态势。

  三、国内 P2P 运作模式分析

  国内关于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以及政策尚未明朗,尤其是网贷平台业务经营权利的边界等问题并未确立,简而言之,即 P2P 外部发展环境模糊化。由此,国内成立的 P2P 平台,比如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及红岭创投等为追求客户数量最多化、利润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任意进行金融创新,也由此衍生出诸多 P2P 网贷平台运营模式。

  该部分对于 P2P 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分类标准如下:以业务运作方式、借贷资金保障方式、交易促成方式以及资金托管方式四个维度对现存的主流 P2P 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分析,在理论分析基础上结合当下 P2P 网贷平台的业态,将发展规模较大的 P2P 网贷平台与所列类别“对号入座”.

  (一)分类标准 1.业务运作方式视角下的 P2P 平台分类

  以业务运作方式为基准,可将 P2P 网贷运营模式分为纯线上模式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P2P 线上运作模式是指用户身份和信息审查阶段、资金使用和归还阶段等均是在线上操作,与之相对地,P2P 线上和线下结合的运作模式则不同,对于后者而言,P2P 客户资源的开发、借款方资信状况的审查、甚至逾期债务的催收阶段都可由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参与。对以上两种模式分析可知,其中核心的区别便在于 P2P 网贷平台所承担的职能存在差异,对于纯线上模式而言,P2P网贷平台只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在整个 P2P 借贷从始至终的过程中较为被动,而对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来看,P2P 网贷平台则较为主动地去开发客户、审查客户以及后期服务客户,对 P2P 网络借贷环节的介入更深。⑦在我国 P2P 网贷平台中,拍拍贷坚守的是纯线上运营模式,并且依此模式运作的网贷平台为数不多,多数则为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暂以人人贷为例予以说明。

  1.为说明纯线上 P2P 运营模式,笔者试以拍拍贷为例说明。整个 P2P 借贷过程采取竞拍的模式,借款者将自己需要的资金数额、可以承受的利率上限以及借款期限发布到网站上,即向不特定大众发出要约,而愿意与该借款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贷款一方则可以任意资金数额参与竞标,竞标利率不可高于借款人所写利率。在资金筹措期限届满后,若贷款人竞拍资金数额高于借款人申报数额,则按照利率从低到高确定贷款人;若贷款人竞拍资金数额低于申报数额,则该借款计划流标。期限届满后,P2P 借贷平台根据设定的竞拍规则确定贷款人一方,并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凭证,标识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式确立。由上述交易环节可知,无论资格审查环节、资金借出环节、资金使用环节或者资金归还环节,均不涉及借贷双方以及 P2P 网贷平台的线下操作。

  2.与拍拍贷运营模式不同,人人贷则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模式。人人贷于2011 年建立友众信业公司,同时开发出数量达 2000 人的团队,负责营销与风险控制,事实上这两个职能也是线下模式的主要功能,其一,线下负责开发客户资源,开设属于 P2P 网贷平台本身的门店、找寻合作金融机构,或者通过与房地产中介合作等方式寻求优质客户端资源,并对线下获得的债权资源拆分组合,采取债权转让的形式打包卖给贷款人一方;其二,线下负责资金状况审查,对借款人资料进行书面核查,并且实地考察借款人经营状况,从而强化 P2P 网贷的风险控制。⑨该模式与 Zopa 平台的纯线上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具有较强的本土化特征,其原因便在于我国金融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以及部分借款人不愿意上网借贷的国情现状。

  (二)分类标准 2.借贷资金保障方式视角下的 P2P 平台分类

  中国 P2P 网贷平台重担保的特点业已成为平台本土化的一大特色,之所以强调担保机制,根源便在于我国信用体系尚未确立,碍于此,借款人一方依靠担保保障资金安全。该部分便是以 P2P 网络借贷过程的资金保障方式为分类标准,可将现在 P2P 网络借贷资金保障方式分为担保、抵押、保险以及风险基金四种方式。

  1.P2P 担保模式:担保模式可以再细分为两种类别,一为自我担保,即平台自身为借贷作出担保,其二为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平台的担保即为 P2P 网贷平台利用自有资金保障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也称平台的自我担保,比如速帮贷曾经就设立逾期债权回购计划,该计划便约定当借款人逾期一个月没有收到还款时,速帮贷便利用自有资金回购投资人的债权。但依照自我担保模式运作无疑加大了P2P 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现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限制,很多平台甚至花几百万搭建平台即可上线,其风险承受能力可想而知。第二种担保模式为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主要由投资性担保公司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主体,而很多投资性担保公司仅提供一般担保,风险转移能力不强,因此P2P 网贷平台大都选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担保,现在陆金所、有利网等都采取此种模式。比如陆金所网贷平台即由平安集团下的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平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2 亿,⑩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之规定,担保公司最多可提供 20 亿的担保款。诚然,通过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可以起到将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的作用,但与之相应,担保模式将增加借款人的 P2P 网贷成本,从而凸显不出 P2P 网贷“低成本”的优势。

  2.抵押模式:所谓抵押模式,即是指传统民间借贷抵押的“网络版本”,是指 P2P 借款人若要通过平台贷款,需要进行抵押,抵押物通常为汽车、房产等,只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抵押。在此种模式 P2P 网贷平台上,如果还款出现逾期或者不能还款情况,则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对 P2P 抵押模式运作较好的平台为联合贷,在借款时必须用与借款资金额相匹配的财产做抵押。运用抵押模式的优势便在于可合理控制风险,从坏账率方面考量,抵押模式的坏账率是最低的。

  3.保险模式:P2P 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也是基于现在全国征信体系尚未确立,因此亟需通过保险手段转移风险的考量。P2P 网贷平台的保险增信模式又可细分为多种,其中依据保险对象的标准划分最为主流,其中之一是为投资者在 P2P 网贷平台上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做保险,另外一种则是为 P2P 网贷平台提供保险,以防止 P2P 网贷平台破产而使投资人资金无法收回。与利用抵押担保模式相似,保险模式也可以起到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作用。但运用保险模式却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成本,因为利用保险手段相较于担保公司担保所需费用更高,因此很少 P2P 网贷平台愿意将保险手段引入,仅仅由投资人可以选择自愿投保。

  4.风险基金模式:设置风险准备基金是 P2P 防控投资人资金风险所采用的主流方法,风险准备基金为 P2P 网贷平台从借款人处按其借款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而其作用在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当投资人贷款逾期得不到偿付,则先由风险准备基金代偿,并将之后收取的还款金额充实到风险准备基金中。人人贷即是采取风险准备基金的风险保障模式,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按照等级设定借款人所应缴纳的风险准备基金比例,通常是从 0 到 5%,并且规定如果借款人资金逾期一个月没有偿还,平台则为投资人支付应当收回的本金及利息。但风险准备基金亦存在不足之处,其一,风险准备基金体量通常不大,意味着当出现大规模支付危机时,风险准备基金并不能保障每个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其二,风险准备基金与网贷平台资金尚未完全分离,致使风险准备基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三)分类标准 3.交易促成方式视角下的 P2P 平台分类

  依据 P2P 网贷平台是否参与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的网络借贷,可将 P2P 网贷性质分为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之所以称其视角为交易促成方式,其意指在于纯中介模式中 P2P 网贷平台仅作为平台方、至多作为撮合方参与双方借贷,而债权转让模式中 P2P 还参与到借贷双方借款行为中。

  1.纯中介模式:该模式即指 P2P 网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平台发挥作用,在此种模式中网贷平台起到的作用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资金互通的平台,至多是匹配借贷主体双方的相关信息,促成借贷双方交易。在以上两种情况下,P2P 网贷平台并不与借贷双方主体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仅是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拍拍贷还坚持着纯中介运作模式,注重实现借贷双方交易的效率,专注于做信用支持。

  2.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下 P2P 网贷平台发挥的作用与纯中介模式不同,P2P网贷平台会选取专业放贷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不可以作为放贷主体。该模式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并不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专业放贷人与借款人先行接洽,并为其提供所需资金,在这个环节专业放贷人便与借款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此后,P2P 网贷平台便会对该债权做拆分,将债权分开转让给平台上注册的贷款人,从而专业贷款人便退出该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通过 P2P 网贷平台做媒介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宜信模式便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通过专业贷款人向借款人放款,从而形成借款资金池,宜信再利用债权拆分与期限错配方式向贷款人发放债权份额,实际上是相当于银行在发挥作用。而宜信网贷平台选取的专业贷款人为其 CEO 唐宁。

  分析可知,该模式下债权拆分后销售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但之所以将其认定为债权转让,其原因在于第一,资产证券化操作需要将债权划分为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而在宜信网贷平台操作中则是根据贷款人在平台上注册信息进行债权匹配,因此不符合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等额”的要求;其二,资产证券化操作针对的是将来债权,而在宜信模式下,宜信的专业贷款人唐宁业已与借款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故而不符合将来债权的要求。因此,宜信模式实质上是类似于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债权转让模式。

  第三节 P2P 网络金融法律关系分析

  基于P2P尚且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因之衍生出多种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在上一节中已有论述,包括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对于纯中介平台模式的创新。因此,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关系便不仅局限在传统意义上建立在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因为运作模式的创新便有了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引入。

  一、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 P2P 各种模式而言,最终都要落实到借贷双方主体,如纯中介平台模式的拍拍贷由借款方与贷款方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如宜信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最终宜信专业贷款人经由债权转让退出之后,还是在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贷款纠纷,这类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所以,通过 P2P 网贷平台,只要借款行为发生在法律限定的合格主体之间,基于自愿一致的合意签订合同均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相应的主体资格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具有明确规定,即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二、居间法律关系

  居间法律关系,是指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居间合同,并由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且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但是居间人却是独立于借贷双方主体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单纯的居间模式并不在每一种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都有体现,可以拍拍贷对其进行研究。拍拍贷着重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互相了解的网络平台,其本身职责在于审核借款人信用情况、并且为借款方按时收回本息而服务,而在使用拍拍贷借款的过程中,借款人一方是由贷款一方所选取,拍拍贷作为居间人仅起到以平台增加交易机会的作用,这些都符合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缔约合同的机会的居间法律关系要件;并且基于平台借贷的促成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与之借款金额相应的报酬,这点亦符合居间法律关系中基于自身服务收取报酬的要件。

  三、担保法律关系

  为债权提供担保是一种增信措施,即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或者由债权人与第三方担保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则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在上一节有介绍,存在部分 P2P 网贷平台采取由担保公司担保作为增信手段的运营模式。比如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通过该网络平台借出资金的借款方资金安全受到平安担保的保障,其运作机理便是,如果借款方未按约定日期偿还贷款,并且已经超过陆金所承诺的逾期期限,陆金所催收账款依然无法偿还贷款方,则由平安担保对贷款方资金及利息先行偿还,依此,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便从贷款方转移到平安担保一方,且由平安担保向借款方要求偿还其支付给贷款方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其担保法律关系为一般保证。

  四、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前文已经论述宜信网络借贷模式下,债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区别,并将宜信模式下借贷双方与网络借贷平台的专业贷款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债权转让关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独立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则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同时,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方可对其产生拘束力。研究宜信网络借贷模式可知,在宜信模式下实质上是存在资金池设置,宜信平台首先通过专业贷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宜信平台找到可与该债权匹配的贷款方,将与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贷款方,以此方式宜信平台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使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以此完成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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