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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法中父母责任的现状与未来

来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作者:孟晓丽
发布于:2021-08-30 共12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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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关于亲子关系的论文(经典范文)
【第3篇】研究中国农村留守家庭亲子关系理论
【第4篇】探讨STR基因座突变对亲子鉴定准确性的影响
【第5篇】探讨亲子依恋与高中生学业拖延的关系
【第6篇】 亲子关系法中父母责任的现状与未来

  关于亲子关系的论文第六篇:亲子关系法中父母责任的现状与未来

  摘要:父母责任是一种独特的权责状态,是指父母依法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进行照顾、保护、教育以及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的总称。域外国家和地区不仅出现了父母责任概念的区域统一化,也走向了父母责任实体制度的国际统一化。深入探寻我国亲子关系的思想文化根源,中国传统的爱幼观念在亲子关系规范建构中发挥了结构性功能,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指导下,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责任模式,是未来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父母责任;子女本位;爱幼观念;统一化;

  Abstract:Parental responsibility is a unique state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which refers to the general nam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parents to take care of, protect and educate their minor children and manage their property according to law. Foreign countries and regions not only have the regional unification of the concept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move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the entity system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In-depth exploration of the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roots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n China,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oncept of caring for children plays a structural role in the normative construction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maximizing children's interests, it is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legislation in China in the future.

  一、缘起梳理:父母责任概念的区域统一化

  自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以下简称《父母责任公约》)明确父母责任(包括父母权力、或确定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与该儿童人身或财产有关的权利、权力或责任的任何类似的权力关系1)概念以来,有关家庭事务法律冲突的规则日益统一,家庭法不仅在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着统一化的成果,而且实体法领域不断协调和统一。2当代各国亲子法实体法方面慢慢靠近,多数国家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部分国家率先改用父母责任概念。父母责任是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与该儿童之间的权责关系,照顾儿童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而产生的职责。父母责任不再是父母的权力,而转向父母的职责。该概念将父母的责任扩大到第三方,赋予更广泛的群体,允许将其法律关系授予子女父母以外的人。父母责任概念具有权利与义务融合性、高度盖然性、灵活性等特征。《父母责任公约》中父母责任概念的出现,是亲子法区域性统一化的典型例证。

  除了海牙国际私法条约中关于父母责任的统一化成果,在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的影响下,亲子法实体法也呈现统一化雏形,充实了父母责任概念的内涵并促进父母责任制度的国际性统一化。在国际人权条约层面,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诸如不歧视以及共同的父母责任观,从而影响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 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当代各国逐步确立。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享有“欧洲基本权利宪法的地位”的1950年《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第14条禁止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也对各国在法律统一方面产生影响,限制了各国关于父母和儿童关系的立法。父母责任概念的区域统一化首先就表现在家庭法的欧洲化进程中。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美洲公约》)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和解除婚姻时权利平等和责任适当平衡。在解除婚姻时,应仅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对他们规定必要的保护;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第19条中进一步明确,每一个未成年儿童都有权享受其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而给予的必要的保护措施。3随着拉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美洲国家组织所开展的跨国收养法统一化运动也随之发展壮大,不仅表现在越来越多的拉美国家加入这一运动,而且跨国收养法的统一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法律冲突公约》是美洲国家组织从事跨国收养法统一化运动的标志性成果,为运用统一实体规范保护儿童利益树立了典范。4

  在亲子法实体统一化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法国、埃塞俄比亚、澳大利亚等国不再区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贯彻消除歧视的理念,以“子女”为统一称谓。5父母婚姻与子女合法性之间的关系理念被逐渐摒弃,即使父母双方没有结婚,也要对子女承担共同的责任。许多司法管辖区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提供了获得父母监护权的可能性,规定了其承担父母责任以及与孩子建立和保持联系的权利。

  与此同时,学者关于父母责任理论的研究探讨也迈向多重维度。德国学者马蒂尼预测,在传统的儿童监护领域,以儿童的福利为首要标准,在诉讼中听取儿童的意见,以及越来越多地使用更广泛的父母责任概念是共同的发展。6日本法学家我妻荣认为,现代法亲子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父母对子女哺育、监护、教育的职责,把子女养育成为社会健全的人是父母之天职。7英国家庭法学家吉尔摩判定,当父母责任的含义与权力密切相关时,外部机构必须限制父母责任的持有者,相反,当父母责任的内涵扩散时,父母责任不再主要是亲权或决策,法律将父母的责任赋予一个不断扩大的圈子。8在国内研究中,夏吟兰教授从中国的语言习惯和立法理念出发,指出“父母责任”一词能准确地涵盖父母对子女抚养、照顾、教育、保护等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有的权利义务,应当将父母责任作为上位法律术语。9欧阳恩钱从侵权法角度,探讨父母责任的构造,认为要将主观性价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由权,与客观性价值——损害填补与预防损害,两者的统一作为价值要素。10在这种对父母责任的理解中,这些个人(通常是父母)可能对儿童的行为负责,父母被追究责任,并被期望负责任地行事。

  如果法律要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那么更改术语只是第一步。笔者认为,父母责任概念反映了当下讨论亲子关系时的思想转变,“亲权”“监护权”等词虽然蕴涵保护性护理,但也不可避免地意味着权力、控制和拥有。父母责任一词并没有暗示父母是监护人并“控制”了他们的孩子,而是强调承担父母责任的人应负责照料子女、对孩子负责并满足他们的需求,11更为契合当代亲子法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和子女本位的立法定位。

  二、趋同预判:父母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化

  父母责任制度的国际性统一化已在部分国家亲子法领域初露端倪,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条约精神以及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自治、非歧视、表达意愿、利益优先的立法原则。采用大监护立法传统的英国,1989 年《英国儿童法》将父母监护改称为父母责任,强调父母身份是一种责任。为协调和统一欧洲各国家庭法,成立于2001年9月的欧洲家庭法委员会(CEFL)提出,在亲子关系方面,将欧洲各国关于亲权和父母监护的术语统一为 “父母责任”。采用小监护制度的德国也已弃亲权为父母照顾,父母照顾取代《德国民法典》过去曾经使用的亲权。父母责任一词业已成为目前缔约国最多、影响最广泛的国际人权条约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第2款规定:“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12该公约对国际社会、区域性组织、各国儿童保护起重要导向作用,在缔约国义务的语境下,公约所蕴涵的父母责任理念于里会影响缔约国的价值取向,所呈现的父母责任语词于表会催化概念的趋同。

  (一)域外国家父母责任的实践初探

  人类的本性、社会的需要和愿望作为居于其他之上的事实,使得我们将照顾儿童的责任强加于某些具有适当资格的人身上,是必要的。13父母则是各国立法中承担照顾责任的首要人选。除父母之外,一些适格主体也在法律所扩大的责任人之列。

  1.英国儿童法中的父母责任

  英国率先启用父母责任术语。1989年《英国儿童法》第一章第3 条规定: 父母责任是指父母对子女及其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权力、权限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儿童的财产监护人对儿童及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及承担的义务。14该法中规定了由谁分配父母责任以及如何获得父母责任,子女的母亲和与母亲结婚的子女的父亲,都有法律规定的父母责任人,没有结婚的父母必须根据该法的规定承担父母责任。15以下人员自动承担父母责任:所有生母、在孩子出生时与母亲结婚的父亲、未与母亲结婚但已在孩子的出生证上登记的父亲、民事伴侣和母亲的伴侣在出生证明上注册为孩子的合法父母。法律将父母责任和子女抚养视为完全分开。没有父母责任的未婚父亲仍然有义务对孩子提供抚养子女的抚养费。除了上述人员,其他非父母照顾者也可以承担父母责任。获得父母责任的途径有:父母责任协议、父母责任令、任命监护人。

  父母责任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除了日常问题(如教育、宗教和惩罚),还有较为例外情况(如姓名纠纷、医疗决定、在法律诉讼和法律交易中代表儿童、同意未成年人结婚或处理儿童死亡后果),父母责任概念在英国家庭法中范围是不明确的,主要目的是揭示父母的责任允许父母做什么,以及法律期望的责任父母状态。通过父母责任的概念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一旦父母总是父母。父母责任这一概念与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制度所沿用的监护权概念形成鲜明对比,根据英国法律,离婚后不可能剥夺父母的父母责任。父母之间对子女抚养权的任何争议都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法院命令来解决。16通过比较发现,欧洲国家对父母责任的定义所涉及的问题大致等同于爱尔兰法律体系中理解的父母责任概念,父母责任一词包括监护权、探望权。

  2.德法民法中的父母照顾

  大陆法系各国多用亲权来概括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近代以来亲权意识逐渐改变,权力色彩渐弱,义务意味渐浓。以教养、保护子女为中心,其本质不仅是权利,而且含有义务,权利与义务并列。17在当今社会,亲权更体现为一种亲责,父母理应承担对儿童的照护责任。18对此,德国学者施瓦布总结,父母责任最重要功能就是对子女的“父母照顾”,父母照顾在原则上包括一切事项。19用“父母照顾”这一父母责任中最重要的功能来指称父母责任成为目前德国的做法。采小监护制度的德国也已弃亲权为父母照顾,用父母照顾取代《德国民法典》过去曾经使用的亲权。根据该民法典第1626 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的规定,父母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的总和,就是父母照顾。可见,父母照顾首先是父母的义务,其次才是父母的权利。20从子女利益出发,勒特尔在1992年提出的“心理社会学上的父母”,这是一个面对生物学上的父母和法律上的父母不一致的诸多挑战,而基于子女利益保护提出的覆盖广泛的概念,意指实际上为儿童承担或承担过父母之责任者,比如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于一个屋檐下,推定为心理社会学上之父母,具体所指包括与子女生母共同生活但未认领子女的生父,生母之同居生活伴侣等。21此外,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1987年修改其民法后,原亲权一词改为父母职责。22

  除上述国家之外,日本、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其亲子立法的改革中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将父母责任与义务的理念贯穿在离婚亲子关系的立法中。

  (二)欧盟父母责任方面的统一化进程

  欧盟作为国际婚姻家庭现象非常普遍的区域,欧盟理事会统一家庭法的立法进展迅速,在父母责任方面有统一条例。父母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表现在家庭法的欧洲化进程中,为了促进人员自由流动,强化民事司法合作,欧盟2000年通过《有关婚姻事项和夫妻双方所生子女父母亲责任管辖权和判决承认和执行第 1347号(欧共体)条例》(简称《布鲁塞尔Ⅱ条例》),该条例涵盖承认和执行有关婚姻事项和父母责任的判决,将规定的重心从“家长的权力”转移到“家长的责任”上,并且许多国家也通过立法或者制定判例来确认这一转变。23随后又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对上述条例的修改,即欧共体第2201/2003号条例(简称新《布鲁塞尔Ⅱ条例》)于2005年3月生效,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包括所有子女在内的父母亲责任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欧洲议会于 2002年颁布《有关亲子关系及父母责任白皮书》;2007年 4月,欧洲家庭法协会发表了《关于父母责任欧洲家庭法原则》一书,在分析各国国别报告后,总结了39项父母责任立法的原则,规定了父母责任的具体内容。欧洲家庭法协会在有关共同原则的制定中始终贯彻了如下的理念:对儿童的保护和照管与其说是亲权不如说本质上是父母的职责;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作为决定父母责任的首要考虑因素;父母原则上平等享有和共同行使父母责任。24

  除上所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亲子问题的决定和判断也是统一的催化剂。与契约相对比,身份是一种持久、稳定的法律关系,亲子关系则是身份关系中最为固定的一种类型。辅助生殖技术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育模式,诸如2008年巴拉兹案、2011年梅内松夫妇诉法国政府等案件中,25在一个国家已经建立的亲子关系,在另一国家却不被承认,导致无法落实相关的父母责任。这种由于住所的改变而引起的身份关系的丧失现象,显然不利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梅内松夫妇诉法国政府一案中,由于法国最高法院判决这对夫妇在美国代孕所生的子女无法取得法国国籍,该夫妇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法国政府。欧洲人权法院基于维护欧盟公共秩序、保护儿童权利的考虑,判定法国最高法院的裁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保护自然人享有家庭及私人生活的基本人权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规定,认为法国最高法院的裁定将导致两名代孕儿童无法确定自己的父母,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法国政府败诉。

  伴随着移民、跨国婚姻的日益普遍,家庭法国际化进程中,家庭法已成为统一和协调的对象,通过了不歧视、平等原则等重要的共同原则。罗马法、教会法以及普通法对个人概念的跨大陆接受表明,即使在家庭法领域,外国法律观念也能够转移并促进统一化进程。在许多方面,关于不歧视性别或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与现代趋势没有冲突。欧洲国家以及其他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发展证实了家庭领域不断变化的共同趋势:单亲家庭数量的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显着比例,以及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非婚同居。这种生活和家庭关系的变化意味着全世界的立法者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我国现代社会变化和家庭变迁中上述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适应亲子法国际潮流的发展,以与我国自身变化相称的方式开展实质性的统一并保持独特的中国特色,是我国亲子法领域立法面临的问题。追求比较法中和谐统一的父母责任价值,并不意味着外来法律文化嵌入时放弃了中华优秀传统亲子理念,反而是在尊重后现代主义差异的基础上强调联系,缩小我国部分过时亲子理念、规范与域外部分先进亲子理念、规范间的差距,促进同一方向的演变。当代我国亲子法中表现出的父母责任思想,不仅与全球儿童保护法律行动联系紧密,且与中国传统的“爱幼”思想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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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父母责任理念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根基

  任何一项人为的法律制度只有镶嵌于已有的社会环境中才能运行,满足生活世界需求才具有存在的价值和依据。父母责任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深厚的社会基础,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及人伦元素在亲子理念描绘和亲子规范建构中发挥了结构性功能。首先,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思想精华,包括尊老爱幼、母慈子孝等核心思想理念,与亲子法的理念和原则是相通的。其次,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其核心价值是关爱、责任、互惠、利他、奉献。26在重家庭、重伦理的社会基础上,形成了保护弱势儿童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亲子规范建构方面,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倡导要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回顾我国古代礼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儒家推崇的“亲亲”“爱亲”。“亲亲”就是仁,27注重仁爱,即爱护和帮助。28正如古人所说“爱子,教之以义方”“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不仅强调疼爱而且注重教育,疼爱教育子女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抚养、教育、照顾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几千年的伦理道德和法文化中一以贯之,是亲子关系的核心内容。29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讲到:“尊老爱幼、母慈子孝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30在2018年举行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家庭教育提出了“四个一”新要求,明确把家庭列为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父母则是具体执行者。

  中国传统的“爱幼”“育幼”婚姻家庭观念在引导全社会形成父慈母爱、子孝孙贤的氛围和风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过这种“爱幼”观念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表现,于父于母也有差异。

  (一)从“控制之爱”转为“平等之爱”

  在中国传统农耕社会,鉴于家庭生活的必要,父子关系最重要且通常的是领导、教育和指导。因体力、智力和经验的差别,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父子关系确实是支配关系,即便孩子成年了,体力赶超父亲,父亲相对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其社会资本,也会令父亲在家庭决策中仍处于支配地位。“父为子纲”做为规范家庭和农耕村落中代际关系的核心原则。31这种控制之爱得到法律的肯认,例如《唐律》第155条记载了“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等控制子女、维护父系家长制权威的规定,即家长在世,子孙不得别立户籍、分财异物,否则徒刑三年。32同时,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第157条规定:“养父母自无子舍去养子者,徒二年。”即凡收养孩子,养父母无孩子而遗弃被收养人的,处徒刑二年。33诚然,这种控制之爱不承认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但服从家庭伦理原则,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效抵抗生产力低下带来的风险和冲击,为子女成长提供经济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一章,以全法1/6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后,1980年婚姻法又以7条、全法1/5的篇幅重申了前述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父权为主导的家庭结构日趋瓦解,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限制父母权利的条款增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父母间以及父母子女间民主平等关系的原则。特别将“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将压迫式“管教”改为引导式“教育”,并将“保护”规定提前,突显立法重点,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民法典》坚持了教育、保护的父母责任,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章节、条文的优化主要都是围绕爱护子女和父母责任这两条相互缠绕的双螺旋线而具体展开。

  (二)从 “父母分工”走向“协同合作”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在教育子女中家庭完成了它的使命。34因为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并且教育过程较长,孩子所依赖于父母的,并不是生活的一部分而是全部,故而塑造了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根据社会学的划分,上述抚育作用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给孩子生理上的需要;一部分是给孩子社会上的需要。由父母分别担任社会性和生理的抚育工作,通常母亲担任生理上的抚育、父亲担任社会性抚育。35这种依男女性别划分所形成的“双系抚育”分工体系根据于男女之别的生物事实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结构。首先,基于生物利益父亲通常会关心自己的孩子,但中国古人更敏锐察觉,作为一个不含道德评判的有关男子生物特点的经验命题表明:父亲通常不如母亲更疼爱和关爱孩子,历史上这类例证是大量存在的。男性繁衍后代的生物资源丰富,凭借男子的生物特点,他会将养育后代的责任完全,也很容易,推卸给怀孕或已生下孩子的女性。36其次,传统的男尊女卑社会结构中,男性家长有教导、管束幼子的权利,妇女则承担不必要特别训练的家务劳动,包括哺育子女。父亲承担“宏观责任”即学习、指导、引导孩子的责任,传授价值观,为他们提供成为权威人物的榜样或指南,母亲关注孩子的需要,提供一些情感工作、人际关系的调解和组织能力。37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夫妻关系趋于平等,男女两性在子女教育方面呈现平等化局面,在强调夫妻间要加强家事合作的背景下,男子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日常管理的责任。在抚育教育子女方面,生理和社会性抚育界限消解,协同合作逐步加强,严父慈母改变为慈父慈母。

  四、新时代我国父母责任制度的内生动力

  2021年,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开启我国民事法律新时代,亲子关系相关法律制度是重要的民法制度,父母责任制度作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具象化的重要制度,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指导下,其内在的语言逻辑支持着该制度不断壮大,细化形成父母责任——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的区分范式,确立“父母责任——监护”分离的二元立法模式,有助于突破新时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瓶颈。

  (一)理念逻辑: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共同理念

  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依托,家庭法与人的日常生活和基本权利紧密相连,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纵深推进、国际人权条约的广泛签署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传播,对家庭法的统一化提出了新的挑战。亲子法作为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子法中父母责任制度的统一化有着良好的基础,因为同属于自然之人类有着儿童保护的共同理念——儿童利益最大化。但是,儿童利益最大化仅仅是抽象的、概括的原则,需要将原则具化为规则,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对外国的观察就成了重要的论据,用以表明改革的需要和发展潮流。放眼望去,域外父母责任制度图像逐步清晰,从域外该制度立法和司法中吸取精华,有助于推进我国亲子法的先进性。截止2018年,中国作为一个儿童人数占世界儿童总数13%、排名第二的大国,38也有必要将父母责任制度纳入亲子法范围之内,不断提高亲子法的国际化水平,践行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使命。随着《民法典》通过与施行,关于法典筹备性的改革争论告一段落,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和研究争论的对象和基调则是事后的核对性立法批判,如何在施行中塑造、剪裁适合我国的父母责任制度,打造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社会和国家三维梯度,是一个需要反复摸索、深化理论、改进实践的过程。

  (二)语言逻辑:父母责任精准传递价值立场

  我国虽然没有改变术语,仍用监护表述父母以及其他代理人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明确要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很多着名的法学家将法律语言与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相互连接。德国学者洪堡特认为,民族精神与语言关系极为密切,语言仿佛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的同一程度超过了人们的任何想象。39萨维尼也认为,法本来的居所当是民族的共同意识。40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语言也会影响事物的发展,因此谨慎斟酌法律用词至关重要。英国式和德国式的亲子法规范借助更改后的父母责任术语表达重视儿童权益、保护儿童成长的民族精神。正如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观察的那样,语言活动就是一个理解与被理解的过程。41精准的法律术语是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法律语言背后的价值立场的前提,尽管当代各国亲权和监护权的实质已改变,但是“权”字,望文生义,从字面上理解即是权力、权利之意。相比较而言,父母责任一词准确表达当代亲子关系法立法旨意,即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而履行责任与义务,清晰易懂,便于民众理解和普遍适用,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亲子之间独特的权责状态。故此,父母责任比亲权更能体现子女本位的现代亲子立法精神,父母责任比父母照顾更能准确反映父母应承担义务的内涵,父母责任作为法律术语既符合法理也便于被公众理解。42因此,在子女本位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条约以及《父母责任公约》的影响下,父母责任术语的国际性统一化趋势将会影响当代各国亲子法立法发展,逐渐被各国法律文本所采纳。

  结合当代国际亲子法立法的发展趋势,新时代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和研究应深刻理解父母责任的概念内涵和价值追求。有学者提出,《儿童权利公约》以子女本位作为确立和规范父母责任的基本宗旨,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此,许多国家先后修改了原有的法律术语和法律体系,例如英国法律将父母监护改为父母责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亲权改为父母照顾。我国修订民法典时也应当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立法用语上,与国际社会的民事立法模式发展大趋势一致,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43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婚姻家庭立法要传承与继受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重视家庭的优秀文化传统、家教家风,彰显婚姻家庭法律的中国价值、中国文化。44

  (三)体例逻辑:廓清父母责任——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分离的二元立法模式

  采用父母责任的概念,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均设立在父母责任制度之内,与我国施行了三十多年的《民法通则》的大监护立法体例一脉相承,对所有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责任与大监护制度具有本质性趋同,都是对他们进行以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照顾、教养和保护。既然目的、内容本质相同,那么就没有必要对父母和父母以外的人作出亲权和监护的区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只是代为履行父母的首要责任,该责任本质上仍是为人父母的职责,顾名思义,统称为父母责任更能凸显父母是子女成长的首要责任人地位,同时时刻提醒父母以外的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需要以为人父母的标准谨慎、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此外,父母责任是针对未成年子女而设立,能够与继续适用监护制度的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作出区分,采取父母责任(针对未成年人)与监护(针对成年人)分离的二元立法模式,可以实现立法结构完整、逻辑清晰。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72页。

  2参见吴用:《欧洲家庭法统一进程的最新发展——以欧洲家庭法协会为视角》,《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第45页。

  3参见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62页。

  4参见蒋新苗:《美洲国家解决区域性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对策》,《求索》2020年第2期,第18页。

  5参见汪金兰、孟晓丽:《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构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28页。

  6参见Dieter Martiny,“Is Unification of Family Law Feasible or even Desirable,”Ssrn Electronic Journal,vol.19,no.2 (May 2010),p.14.

  7参见我妻荣:《亲族法》,1974年,第316页,转引自杨大文:《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33页。

  8参见Stephen Gilmore,Parent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17,pp.3-5.

  9参见夏吟兰:《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第29—33页。

  10参见欧阳恩钱:《论父母责任的构造——对父母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8期,第24页。

  11参见Harriet Churchill,Parent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Analysing social policy and lived experiences,Colorado:Policy Press,2011,p.220.

  12胡志强:《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第175页。

  13参见Laurence D,Houlgate,Family and State:The Philosophy of Family Law,Washington:Rowman & Littefield Publishers,1988,p.18.

  14参见《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蒋月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38页。

  15Rebecca Probert,Stephen Gilmore,Jonathan Herring,Responsible Parents and Parental Responsibility,Oxford:Hart Publishing,2009,p.7.

  16参见Katharina Boele-Woelki,B Braat,Ian Sumner,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Parental responsibilities,Cambridge:Intersentia,2005,pp.11-13.

  17参见林秀雄:《婚姻家庭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2页。

  18参见冯源:《论民法中的“人”与婚姻家庭法中的“人”——以“民法典”编纂的体例结构为视角》,《民商法论丛》2017年第63卷,第162页。

  19参见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年,第310页。

  20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年,第502页。

  21参见安娜·勒特尔:《德国重新统一后的家庭法学——争论、工作方法及若干观察》,季红明译,《北航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199—200页。

  22参见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412页。

  23参见蒋月:《20世纪婚姻家庭法:从传统到现代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 123页。

  24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arental Responsibilities Principle(2007).

  25参见袁泉、罗颖仪:《跨境代孕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经验》,《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2期,第122页。

  26参见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72页。

  27参见杨大文:《亲属法(第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35页。

  2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096页。

  29参见夏吟兰:《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辩思》,《法学家》,2018年第4期,第8—9页。

  30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5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2/15/c_1120127183.htm,2020年10月13日。

  31参见苏力:《齐家:父慈子孝与长幼有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第103页。

  32参见岳纯之:《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98页。

  33参见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1页。

  34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7页。

  35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6—122、192—193页。

  36参见苏力:《齐家:父慈子孝与长幼有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第104—105页。

  37Jo Bridgeman,Parental Responsibility:Young Children and Healthcare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41.

  38参见《2018年世界各国儿童(14岁及以下)人口总数统计》,2018年12月20日,https://www.kylc.com/stats/global/yearly/g_population_14below/2018.html,2020年10月16日。

  39参见威廉·洪·冯德堡:《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姚小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2页。

  40参见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7页。

  41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年,第54—63页。

  42参见夏吟兰:《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第29页。

  43参见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585页。

  44参见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73页。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孟晓丽.论亲子关系法中父母责任的现状与未来[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1,41(03):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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