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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4-10 共42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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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学前教育服务中政府的缺失探究
  【第一章】国内学前教育服务问题研究引言
  【2.1  2.2】我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2.3】政府在学前教育服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典型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供给模式及政府作为
  【第四章】强化政府在我国学前教育服务中责任的对策
  【参考文献】我国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探究参考文献
  
   
  2 我国学前教育现状及政府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在学前教育服务中职责的理论界定

  界定政府在学前教育服务中的职责,首先必须科学把握学前教育服务的属性。针对教育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国内外学术界专家学者具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主流观点认为不能笼统地将教育说成公共产品。实际上,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教育的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若政府承担全部财政责任,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教育,那么此教育是公共产品:若教育由市场提供,私人缴纳交纳全额学费,那么此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若教育由政府或市场提供,政府只负担部分教育经费,那么此教育就是准公共产品。

  那么到底学前教育服务的属性该如何界定?对于学前教育而言,首先,这项活动或服务是能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不仅能够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快速发展,而且还对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有很大影响,进一步能够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其次,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大量土地、校舍、教学用具和幼师等专业人员,如此会拉动行业投资、刺激家庭消费和促进国民就业,产生极大经济效益。最后,认知科学、发展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揭示出学前期在人的一生发展中的重要性。早期教育对儿童认知思维、行为态度、脑组织结构的形成发育,有未来儿童的成长有巨大影响。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也揭示出优质学前教育在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增加人力资本投入效益、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因此,就外部性来说,学前教育发展是一项具有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能够给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可估量价值。如此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的产品和服务非常接近公共物品,政府需要提供生产和教育资源的供给。

  既然需要政府提供生产,政府有发展学前教育服务的责任。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服务的职责,大致上分为四类。一是政府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地位,把学前教育从基础教育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教育阶段,制定专门的、科学的、系统的学前教育体制。二是财政投入责任。增加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对社会弱势群体和经济欠发达的落后地区加以财政倾斜,保证幼儿教育普惠性和福利性。三是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应加大学前教育实践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解决因教育市场失灵产生的教育质量过低、消费者福利损失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四是政府的立法职责。政府应该加快出台《学前教育法》,确立学前教育法律地位,用法律形式来规范学前教育供给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保障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2.2 我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2.2.1 我国学前教育的近代发展历程

  学前教育的近代化是由传统家庭教育逐步向近代学前教育转化和演变的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近一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有三次有名的近代学制的实施,对学前教育近代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早期学前教育形成于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多方入侵,清政府被迫改革,于1904年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这就是我国近代第一次着名的国家学制改革。随后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学前教育机构-蒙养院,这使得幼儿教育脱离家庭教育,进入有组织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辛亥革命的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临时政府制定新的学制方针政策,并对教育领域进行深刻的改革。随后教育部公布了学校系统草案、《小学校令》和《中学校令》等多部教育法令,历史上把这些法令统称“壬子-癸丑学制”.这是是我国近代学制的第二次改革,其使我国学前教育学制发生根本性的改观,并大大加快了我国学前教育近代化进程。

  中国近代史上第三次学制改革就是,1922 年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 称为“壬戌学制”.这次改革在我国学前教育史上影响最大,当代的学前教育发展仍就有沿用学制内容。如针对六岁以下儿童,设置幼儿教育,并把蒙养园整改为幼儿园。新学制的出台,开启了我国学前教育的现代化新征程,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教育独立地位,使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2.2.2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学前教育现状

  建国以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结构不断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的推进中,我国教育领域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

  针对学前教育发展,国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办园的教育发展政策,大大提高了幼儿教育普及率。随着学前教育的不断发展,其教育规模、教育质量和数量都有了很大改观,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得到逐渐完善。在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学前教育的同时,统筹兼顾城市和农村的学前教育协同发展。在中央主导作用下,各地方政府纷纷行动起来,加大学前教育的发展力度,出台条例规范学前教育发展。

  进入 21 世纪后,随着国家全方位改革的更加深入,政府有意把学前教育作为推进新时期现代教育发展的突破口。2010 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新世纪前叶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到 2020年,普及学前教育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分别达到 95%、80%、70%.”①
  
  2.2.2.1 学前教育机构和在校生情况
  
  由表 1 见,自 1978 年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全国幼儿园规模逐渐扩张,建园数量和在校生数量都不断增长。具体表现在:第一,学前教育办园总数量从改革开放至今整体上看呈不稳定增长趋势,尤其 2001 年总数量回落幅度最大,说明办园数量有所减少。2002 年以后情况又逐渐好转,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是增长较慢。第二,学前教育在校生总体数量自 1978 年以来也出现不稳定发展趋势。2001 年和 2003年出现负的环比增长率,其他年份大体环比上涨,但上涨幅度较小。这说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动力不足,进度缓慢。总体来看,学前教育有所发展,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政治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学前教育整体规模发展趋势不稳定。

  从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毛入园率等于实际入园幼儿数占应入园幼儿数的比例)情况看,2009、2010 年学前三年毛入学率为 50.9%和 56.6%.2013 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67.5%,比 2010 年增加了 10.9 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提出的 60%的目标①.可见,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在不断提高,实际入园的人数大大增加,但从数量上来看,目前的 67.5%远远低于 100%,学前教育的发展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2.2.2.2 学前教育公办园和民办园的情况

  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建立者与维护者,政府为引导学前教育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倡导社会力量办园,鼓励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保证了全民意义上的大众教育。

  通过依靠社会力量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来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实现了学前教育机构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在此格局之下,形成了公办园和民办园的学前教育办学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政策,鼓励非公办幼儿机构的建设,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全国幼儿教育规模不断扩大。 2 反映全国 2011 年不管在幼儿园建园规模上、师资队伍上还是接纳幼儿总数上,秉承以公平为向导、具有福利性和普惠性的公办园机构所占比例均相对偏少,也就是说民办园所占比例或者贡献率均高出公办园(除了 3-6 岁幼儿入学总数),这无疑对学前教育公办园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2.2.2.3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随着改革的步伐,我国各项体制不断完善,教育体制也不断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大众的需求。中央层面致力于推动学前教育立法的工作开展,从立法调研、搜集资料、专家讨论到领导决策,经过不懈努力和调整,2010 年迎来全国性的政策纲领的出台,国务院先后下发了《纲要》和《意见》,为我国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学前教育法》已进入起草阶段。

  在地方政府层面,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显着成效。部分省份和地区也主动开展立法探索和实践,在充分考虑本地域学前教育发展特点,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重点和难点问题,并经过科学系统的研究论证后,推出了地方性的学前教育规章制度。如我国杭州、江苏等地区相继出台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清晰界定了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法定责任。相对于《教育法》,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政府责任更详细,即政府除了承担管理责任外,还应担负投入责任。如杭州市法规特别强调区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编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且区政府承担本区内城市学前教育和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职责。而乡镇级政府只负责开展乡镇区域内福利性幼儿园的建设。如此,在地方率先立法的同时,也对加快全国《学前教育法》的制定提出了急迫的要求。

  2.2.2.4 学前教育师资力量情况

  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学前教育发展相匹配的教师法规,这些法规为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做了保障,既赋予幼儿教师教育权利,又对幼儿教师专业素质提出了要求。但是,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数量与质量问题还没有充分地解决。相反在实践中,幼儿师资建设中的供需矛盾却越来越突出。由表3见:学前教育的师资规模在扩大,就2012年来说,全国幼儿教育专任教师总数接近150万,代课教师总数15万,兼任教师总数接近2.3万,保育员总数接近41万。从各类教师所占比例来看,专业教师占绝大部分,保育员次之,代课教师和兼任教师相对最少。但是,从绝对数上看,这部分非专业教师数量依然庞大,这说明我国学前教育幼师队伍和素质还有补充和发展的空间。

  2.2.2.5 学前教育管理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学制,学前教育划分在基础教育范围内,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具体分工如下:教育部负责整体学前教育规划,制定全国性的方针政策,设立辅助贫困地区专项教育基金,并对地方分支的教育部门加以领导和监管。省级政府按照教育部要求负责教育执行工作,包括制定地方性教育规划和各阶段教育的培养目标,组织本地区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执行结果的评估和达标检测工作,设立省级专项基金,对财政困难的县域给予补贴。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的落实工作,包括统筹县域范围财政教育经费,负责幼儿教师的调度和调整,并指导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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