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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6 共6662字
  第 6 章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一章节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现状进行了 SWOT 分析,本章主要从银行自身以及外部政策两个层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在有利的政策环境背景下,扩展碳金融业务覆盖面,有效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的发展进程。
  
  6.1 提高商业银行的基础能力、业务模式创新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

        对于银行自身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能力,包括基础建设能力、业务模式创新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
  
  6.1.1 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基础能力建设
  
  6.1.1.1 积极制定碳金融发展规划
  
  发展碳金融是一项系统性的艰巨工程,在开展碳金融业务前,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规划。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建立碳金融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碳金融发展事业部,对碳金融业务的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以及风险的评估测量进行统筹安排。商业银行制定碳金融发展规划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提高全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意识,调动本行主动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使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环保责任的同时,深刻意识到碳交易中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和市场空间;二是要健全机构设置,设立负责低碳金融业务以及管理碳金融投资的事业部,侧重碳金融产品的研发与宣传,形成包括技术支撑、产品开发、项目管理、业务合作、后期服务的一系列服务体系;三是建立长效的风险监管和评估预警机制,通过环境风险识别系统对企业的低碳项目进行预测评估,并从中选取符合银行绿色贷款标准的项目进行投资,并在后期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6.1.1.2 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人才强国战略,对于各个行业而言,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碳金融发展较晚,涉足该领域较浅,而且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复合型人才稀缺是其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大阻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放在重中之重。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多渠道、宽领域的引进国外碳金融方面的翘楚,组织建立精通金融、贸易、化工及法律等多领域理论知识以及具备丰富经验的专业化人才团队,更有效地协助我国银行的管理层拓展碳金融业务,提供更好的碳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在招聘新员工时,重点关注综合性的人才,同时充分利用本行现有的人力资源,两者整合后聘请相关部门的国内外专家对人资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树立碳金融理念,培养碳金融服务意识,增强对碳金融领域理解的深度和广度,加强碳金融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1.1.3 加强低碳理念和低碳服务的宣传推广,树立全民碳金融意识
  
  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覆盖面较广,且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服务推广的影响力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各行的官方网站、微信平台以及各种商业活动和“低碳公益”活动中,进行低碳理念和碳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让低碳消费和碳金融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与碳金融相关的特色金融服务,创新网络银行业务,不仅可以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增加了公民低碳环保的参与度。
  
  商业银行加强对低碳理念和碳金融服务的推广不仅可以引导全民低碳消费、推动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而且有利于各银行之间加强碳金融发展经验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6.1.1.4 积极加强与国内外低碳金融相关机构的合作
  
  国外的典型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在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开展业务最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积极探寻并把握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机构合作,通过建立友好的国际合作关系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管理经验以及技术,将挑战转变为发展机遇。在国际方面,我国银行通过与国外金融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可以获取关于碳减排的技术和资金补偿;通过参与世界银行关于碳基金的援助计划以及利用海外分支行与国际银行共同出资建立碳基金等方式,创新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同时学习借鉴国外银行成功的发展经验,并加强关于碳金融领域的沟通和交流;在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我国环境交易所开展合作,实现资金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不断完善碳排放交易资金的存管、清算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多个领域的业务,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并推动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并提供资金支持;通过与我国基金业协会加强合作,商业银行可以不断完善碳基金的托管、评级及销售,从而降低商业银行开展碳基金业务的成本,简化交易流程,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6.1.2 商业银行应加强碳金融业务模式创新商业银行应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的碳金融业务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的典型银行在“赤道银行”服务方面的经验,转变发展思路,在丰富原有模式内涵的基础上,拓宽新模式的发展,包括:增加低碳授信额度,开拓碳金融中间业务市场以及表外业务等三个方面的业务模式创新。
  
  6.1.2.1 增加低碳授信额度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背景下,银行业应适度调整并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低碳项目信贷的投放力度,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授信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把握并响应国家关于新能源和环保产业经济政策的号召,树立“低碳信贷”的行业准则,将银行贷款倾向于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规定的产业,尤其是拥有环保和低能耗项目的企业,严格控制“两高一剩”企业的贷款额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优化信贷结构,达到降低贷款的环境风险、提高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的,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对企业的低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不仅履行了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也推动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低碳项目贷款管理机制。虽然政府鼓励企业开展低碳项目,但低碳项目作为一项全新的贷款标的物,且涉及的贷款额较多,银行要承担较大的项目风险,因此,银行应当针对项目风险形成信贷准入、跟踪监测、风险预警和适时调整或退出的整套项目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参照赤道原则的标准,在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授信企业项目风险的评估和预警,针对各个企业的环保等级实行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授信主体按照不同风险评估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信贷支持措施:对“两高一剩”企业严格设置市场准入标准;对减排难度大且碳减排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压缩或退出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符合行业贷款标准的节能减排项目确立节能减排的专项支持,保障项目资金的供给;对国家大力扶持的清洁能源项目和低碳环保项目设立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精简贷款审批流程,加快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展。
  
  6.1.2.2 拓展碳金融中间业务
  
  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碳金融中间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扩宽业务范围,积极拓展碳金融中间业务,实现碳金融业务的多元化结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借助本行的网络平台和信息优势,开展CDM 项目的咨询与评估、碳交易代理及碳基金托管业务等中介服务,并且开发推广各类碳金融理财产品。
  
  (1)拓展 CDM 服务的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和优质客户基础,掌握 CDM 项目开发流程和评估标准,为国内 CDM 项目提供咨询评估、开发管理、议价规则和代理交易等全方面金融服务,并以此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行业特色的优势为碳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信用评级、技术协助、融资顾问、资金结算等中介服务,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减排购买协议,并且通过提供合理的 CER 报价参考和交易担保,为 CDM 项目业主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最大化企业利益,帮助企业在碳减排交易中获取更多的经济权益。
  
  (2)开展碳基金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传统基金托管的经验优势,积极开拓碳金融领域的基金托管业务,此外,在碳减排市场上,我国银行业可以通过提供碳信用的资产管理、代理买卖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来收取佣金费用,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价值属性,在相应政策出台的背景下,银行业可以在交易市场充当做市商,作为碳资产交易的中介机构,提高碳交易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交易风险。
  
  (3)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在原有金融理财产品经验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碳金融理财产品,包括挂钩低碳环保理念股票的碳金融理财产品、挂钩可再生能源及环保指数的低碳理财产品等,通过开发多元化的碳金融理财产品,不仅可以优化客户的投资结构,同时也可以借助产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推广低碳环保的理念。
  
  6.1.2.3 拓展碳金融表外业务
  
  碳金融表外业务主要包括碳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商业银行通过拓展表外业务,不仅可以有效规避碳金融业务风险,同时可以扩宽商业银行的收益渠道,增加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表外业务收入。
  
  (1)CDM 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
  
  由于 CDM 市场一般进行远期交易,且 CDM 项目的贷款规模大、贷款周期长,其投资回报主要是项目后期获得的碳减排单位的转让,对于银行业而言,相比较一般贷款业务,CDM 项目贷款的流动性差,贷款风险较大。因此,为提高 CDM项目贷款资金的流动性和周转率,降低其贷款风险,在国内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可以将 CDM 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市场上出售来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2)创新碳金融衍生品
  
  我国银行业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典型银行推出的碳金融衍生品,并与国内相关的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发出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碳金融衍生品,包括碳期货期权、掉期、碳汇率等金融产品,实现我国碳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发展,不仅可以有效地转移我国银行业的交易风险,同时也能增加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
  
  6.1.3 商业银行应提高碳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特有的经营模式--负债经营要求银行加大对其贷款业务的信用管理力度,尤其对新业务领域的投资极容易产生呆账或坏账。碳金融业务发展初期,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多类风险,即信贷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
  
  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不同的措施来防范碳金融发展带来的风险。
  
  6.1.3.1 加强低碳信贷风险防范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阶段,低碳经济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尚未占据主导地位,且低碳产业作为刚刚起步的朝阳产业,其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银行立即投入大量贷款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优化信贷结构,防止应环境风险而导致贷款损失。
  
  此外,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授信时,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低碳产业采取差异化的信贷措施,进一步有效降低银行业的信贷风险。
  
  6.1.3.2 加强 CDM 项目风险防范
  
  对于 CDM 项目,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要重点把握项目的开发和交易管理、定价规则以及操作模式等方面的内容。相较于一般项目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具有贷款规模大以及贷款周期长的特点,导致该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复杂、要求高、审核难度大,其贷款风险比一般项目的贷款风险大。此外 CDM 市场一般进行远期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使 CDM 项目面临着价格波动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及核证减排制度不确定的政策风险。对此,我国银行业应当加强与国际 CDM 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提高 CDM 项目的风险评估能力,筛选出技术性强、可靠性高、经济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利用银团贷款的方式分期投入资金分散 CDM 项目贷款风险。
  
  6.1.3.3 加强市场风险防范
  
  由于一级市场碳定价的恶性竞争以及二级市场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不断波动导致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可采用风险对冲的方式来防范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通过利用碳信用期权期货以及掉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有效规避市场交易风险;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应大量收集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通过建立模型对碳排放权价格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碳权价格的波动规律,主动掌握碳权价格变化的趋势,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损失控制能力。
  
  6.1.3.4 加强政策风险防范
  
  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其发展主要是受国际政策环境的影响,而国际公约时间的延续性对未来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使碳金融的发展面临了一定的政策风险。根据《京都条约》的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需要履行减排义务,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国际舆论势必会要求中国加入义务减排的行列,这将直接减少我国可作为交易的碳减排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国际气候峰会相关决议和碳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变动的关注度,并对此适时调整我国碳金融发展策略。
  
  6.2 改善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同样,政府大力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并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是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动力来源。我国关于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此,我国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不断改善碳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并对银行开展碳金融实行相应的补偿机制,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才能加强其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2.1 大力推广碳金融理念
  
  为了推动碳金融的发展,首先必须在意识层面树立全民碳金融发展的理念。
  
  由于我国碳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对碳金融的认识尚浅,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加大对碳金融理念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让碳金融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并成为每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在低碳理念的推广中起到引导和表率的作用,在政府采购中倾向“低污染、低能耗”的产品,加大对低碳产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的减免,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同时,引导商业银行将贷款资金流向低碳产业。此外,政府通过对碳金融理念的宣传,可以吸引公民加入低碳行列,通过自愿购买碳减排量促使银行推出更多与碳金融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6.2.2 完善低碳发展环境,加快碳金融市场机制建设
  
  随着我国在 2015 年巴黎气候峰会上对碳减排的承诺以及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的理念,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低碳发展的外部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缺乏完善的交易平台和制度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环境,加快碳金融市场机制的建设,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制定行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政策,保证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以及义务的履行,提高各主体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提供更有利的外部环境。
  
  6.2.3 健全碳金融监管的配套政策
  
  推动碳金融快速发展不仅依靠于书面形式的政策扶持,更需要政府施行强制性的法规,为其提供有力的保障。目前国内与碳金融发展相关的法规政策尚不健全,而现有的关于发展“绿色经济”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和清晰明确的奖惩办法,同时对社会主体承担环保责任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由此造成的环境风险将使银行减少信贷的投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潜在碳交易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环保力度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形成以低碳环保为核心的发展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建设,使我国碳金融发展有章可循,提高已有和潜在碳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商业银行有序开展碳金融。
  
  6.2.4 构建碳金融发展的补偿激励机制
  
  对于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而言,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高碳”向“低碳”的转变,可能会增加转变成本,企业利益流失,这便成为该类企业参与碳金融的阻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补偿激励机制,为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型提供政策支持,包括对企业转型项目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为清洁发展项目增加授信额度并放宽贷款期限等。此外,政府还可以将财政收入投入到碳金融项目管理中,设立低碳融资项目担保基金,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降低其信贷难度。
  
  对于提供低碳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政府也要对其融资收入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措施来提高银行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6.2.5 推动人民币对碳交易计价的国际化进程
  
  目前,欧洲排放权配额碳期货、碳现货的定价权均掌握在欧盟国家手中,碳排放权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为欧元,而非人民币,因此,这一国际现状使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碳金融相关业务的定价和议价能力严重不足。但是,2015 年 IMF 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的决定让我国重拾信心,我国政府应当牢牢把握这一新的机遇,积极进行部署,加快人民币对碳交易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努力将碳排放权与人民币挂钩,加快构建人民币在全球碳金融交易中的流通机制,获取话语权和主动权,提高我国碳交易的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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