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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真实意蕴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2653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论解读
  【引言】“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再次认识引言
  【1.1  1.2】分析“拉德布鲁赫公式”原文的含义
  【1.3】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
  【第二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应用
  【第三章】对批评者的回应
  【第四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
  【结论/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真实意蕴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论

  二战是人类永远不愿回忆的一段历史。纳粹政权不仅带给世人战乱和痛苦,更对德国法律界造成了极大冲击。针对纳粹时期不正义的法律和遗留的疑难案件,拉德布鲁赫提出了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他力求在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唤醒被纳粹主义压抑许久的德国人民的良知和正义感。针对其他学者可能存在的误读,笔者从原始文本出发,通过辨析词义、分析案例,并结合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对“拉德布鲁赫公式”进行了重新解读:

  1、法的安定性应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裁判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依据。即使在法的安定性与正义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法官也应当遵照实在法,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2、当法的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非常剧烈,以至于不能被人所容忍时,法官就不应当再依照一般性规则进行判决,而应通过司法衡平追求个案正义。这是对“不可忍受性公式”的适用。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时实在法并未因此失去其有效性。

  3、当实在法的内容有意地否定正义,否定平等时,这项法律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对“否认性公式”的适用,但是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当一项法律违背了正义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剥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否定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时,这项法律才能被认定为有意地否定正义,并因此无效。

  在重新解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适用“拉德布鲁赫公式”审理诸如犹太人国籍案、告密者案、柏林墙枪击案等疑难案件。在解决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运用“不可忍受性公式”在承认实在法效力的前提下,寻求实现个案正义的途径。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我们才谨慎地适用“否认性公式”认定实在法无效。

  基于笔者的重新解读,我们可以看到“拉德布鲁赫公式”并未破坏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存在适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拉德布鲁赫公式”不仅是拉德布鲁赫针对纳粹主义的反思,更是其对自己数十年来研究成果的总结,旨在为正义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寻找解决之道。拉德布鲁赫既不是自然法学派的拥趸,也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他的法哲学理论也因而介于两种学派之间。因此,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从未经历所谓的转向,它只是在不同时期强调了不同的重点而已。形式法概念虽然有其概念清晰等优点,但实质法概念却在相对主义的框架下,通过减轻公民的守法负担同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风险效应”等方式,为普通公民提供了更轻松、更稳定的生活状态。

  或许正如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一样,形式法哲学与实质法哲学的论辩也还会继续下去。而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也将一直推动法理学的发展。也许,我们只能“将这种紧张关系的解决诉诸于上帝的声音,而这种声音只会就特殊情况在个人的良心中说给他听”①。

参考文献

  (1)着作类

  ①刘建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概念诠释与校译》,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②[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版。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 3 月版。
  ④[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3 月版。
  ⑤舒国滢:《法哲学:立场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8 月第 1 版。
  ⑥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9 月第 3 版。
  ⑦王洪:《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年 8 月第 1 版。
  ⑧[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1 年 12 月第2 版。
  ⑨徐显明:《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3 月第 1 版。
  ⑩[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2)论文期刊类

  ①[德]罗伯特·阿列克西:《为拉德布鲁赫公式辩护》,林海译,张卓明校,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十一)》,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②S.L.Paulson,“Radbruch on Unjust Laws: Competing Earlier and Later View?”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5.
  ③[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④ Thomas Mertens, “ Radbruch and Hart on the Grudge Informer: A Reconsideration”, Ratio Juris, June 2002.
  ⑤柯岚:《拉德布鲁赫公式与告密者困境--重思拉德布鲁赫、哈特之争》,载《政法论坛》2009 年 9 月刊。
  ⑥林海:《哈富论战、拉德布鲁赫公式及纳粹法律迷案》,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年刊。
  ⑦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 年第 1 期。
  ⑧陈依虹:《“拉德布鲁赫公式”合理性探析》,中国政法大学第十一届学术十星论文 2013 年 5 月。
  ⑨柯岚:《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及其在二战后德国司法中的运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年第 4 期。

致谢

  时钟从未停下它的步伐,而我也终将告别学生时光。在研究生院生活的三载春秋有苦涩,有汗水,有喜悦,也有收获。回忆这段逝去的日子,最想说的还是感谢。

  首先,我衷心感谢我的导师王洪教授这三年来对我的细心栽培和谆谆教诲。

  在研究生的生活中,有这样一位和蔼、谦逊的导师指引,我倍感荣幸。王洪老师深厚扎实的学术造诣和深入浅出的教学方式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治学严谨的学术态度和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为我的求学之路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每当遇到学习或者生活中的困难时,我都会第一时间向王洪老师寻求帮助,而老师每次都会及时为我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正是在王洪老师的细心指导下,我才能顺利地完成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和毕业论文的写作。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也会时刻记住王洪老师的谆谆教诲。祝愿王洪老师在今后的生活中,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其次,我还要感谢王建芳老师、孔红老师、朱素梅老师、徐海燕老师、张鹰老师对我的帮助。各位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是我求学生涯的宝贵财富。在毕业论文的开题和写作过程中,各位老师也给了我很多中肯的建议。在平时的生活中,各位老师的指点和帮助给了我莫大的鼓励与支持。祝愿各位老师一切顺利。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你们三年来的陪伴让我的研究生生活丰富多彩。你们是我一生的朋友,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继续相互帮助,共同迎接生活中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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