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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再次认识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2127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论解读
  【引言】“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再次认识引言
  【1.1  1.2】分析“拉德布鲁赫公式”原文的含义
  【1.3】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
  【第二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应用
  【第三章】对批评者的回应
  【第四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
  【结论/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真实意蕴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实证主义和自然法一直以来的争论焦点。自从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从神学和哲学的角度提出永恒之法的概念后,自然法的种子便开始发芽成长。自然法学派认为,在法律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的“自然律”,通常被概括为道德或者正义,而法律应当顺应这种“自然律”,否则就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因此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一项有违道德或者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自奥斯丁开始,认为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和冲突,因而主张反对自然法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因此在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一项法律只要经过了有效的程序制定并颁布,人们就应当遵守它,即使它不符合道德或者正义,也不是人们不遵守法律的理由,更不是否定法律效力的理由。由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他们的观点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0 世纪 30 年代,纳粹登上了德国政治舞台的巅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在纳粹法律的束缚下,犹太人被遣散到集中营遭受屠杀,财产也被国家没收,对此不满的普通民众也纷纷被惩处。在二战结束后,这些冤案势必要被平反,纳粹的爪牙也一定要遭受惩罚。在审理这些纳粹战犯时,他们声称自己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办事的,不应被追究责任。这种辩护理由在实证主义法学的框架内确实是很有力的,但我们又不能容忍纳粹战犯就此逃脱罪责。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把自己对于这些案件的想法以及他对纳粹主义的反思写进了一篇文章里,并在今后的几十年间成为法理学界讨论的焦点。这篇文章就是《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而其中的核心部分即拉德布鲁赫提出的一个处理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冲突的方案被后人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不仅二战后的法院多次运用“拉德布鲁赫公式”对纳粹时期遗留的案件进行处理,两德统一后的法院也将一些疑难案件诉诸“拉德布鲁赫公式”。由于涉及对违反道德或正义的法律效力的否定,“拉德布鲁赫公式”饱受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抨击。他们认为“拉德布鲁赫公式”只不过是自然法思想的老生常谈,其无法解决自然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法院通过“拉德布鲁赫公式”否定实在法的效力还将给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原则造成极大破坏。可是,当我们仔细阅读《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中的四个案例以及德国法院的各类判决会发现,绝大部分案件的判决却都是在承认实在法有效的前提下做出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批评者们对“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不是存在着误解。

  在国外诸多学者的研究中,罗伯特·阿列克西将“拉德布鲁赫公式”区分为两个子公式,即“不可忍受性公式”和“否认性公式”①。保尔森认为,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很难准确认定立法者立法时的主观心态,而“否认性公式”的运用是要探究立法者是否有故意违背正义的意图,因而法院基本上从未运用“否认性公式”作为判决依据,而只是在一些案件中运用了“不可忍受性公式”②。可是根据《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原文,在“不可忍受性公式”中“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③,而在“否认性公式”中做出划界是有可能的。另一名学者托马斯·莫特森认为,《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只是一片案例分析性的文章,而不是对法概念的理论研究,我们无需过多纠结于“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含义④。可是我们发现《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原文中除了案例分析以外,还有大量篇幅在阐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以及如何解决价值之间冲突的问题,因此显然不能仅关注案例本身的分析思路。此外,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拉德布鲁赫公式”严重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也给法学理论造成不良影响。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就会发现其将法的安定性放在所有法律价值的首位,并认为法官应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他的这种观点和态度也体现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四个案例的解决思路中。由此,我们通过对国外学者们诸多观点的仔细推敲会发现很多矛盾之处,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国外学者的传统解读是否是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误读。

  在国内学者中,柯岚主要围绕告密者案和二战后的新案件展开讨论,并主张拉德布鲁赫既不是实证主义者也不是自然法学派⑤。林海认为“拉德布鲁赫公式”并不是在否定法律实证主义,而只是说明对实证主义的过度强调导致社会对纳粹主义毫无抵抗力⑥。雷磊教授认为“不可忍受性公式”是关于法律效力的,而“否认性公式”是关于法律概念的,并提出“否认性公式”是“不可忍受性公式”的必要条件⑦。但几位国内学者对“拉德布鲁赫公式”本身的解读与国外传统解读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传统解读很可能对“拉德布鲁赫公式”存在误解,这种误解也是诸多学者对其进行批评的根源所在。因此,笔者试图摆脱已有解读的束缚,从最基本的词义辨析做起,结合案例分析等方法,探究“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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