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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制教育

来源:当代教研论丛 作者:段敏
发布于:2023-02-09 共5770字

  摘要: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伴随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人士逐渐认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局限。为培养符合中外交涉事务的人才,洋务派开始探索变革传统法制教育的方案,其途径以向外国派遣留学生和创办洋务学堂为主。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洋务运动时期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模式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但它适应了近代新式教育发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制教育的近代转型。

  关键词:洋务运动时期;法制教育;影响;

  Abstract:The social nature of modern China has undergone a fundamental chang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advocates of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gradually realized the limitation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s.In order to cultivate talents who are in line with Chinese and foreign negotiations, these advocates began to explore plans to chang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mainly by sending students to foreign countries and establishing westernization schools.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class and times, the content and mode of legal education during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had not yet formed a complete system, but it adapted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new education and promoted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to a certain extent.

  Keyword:during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legal education; impact;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殖民者用坚船利舰打开了中国封闭已久的国门,中国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遭到严重破坏,社会性质随之发生深重变革。面对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接连签订,中国部分怀揣救国理想的先进知识分子逐渐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满足救亡图存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洋务运动时期,洋务派掀起“自强”“求富”的大旗,并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作为指导思想,积极倡导并主动向西方学习,体现在法制教育方面,包括创办法律学堂、培养外语人才、翻译西方法学着作、移植西方各种法律制度、对传统法制教育模式进行被动变革等,这一系列举动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制教育事业的前进与发展。[1]

  一、洋务运动时期法制教育的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陆续与英、法、美、德等西洋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严重破坏和损毁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843年,清政府与英国在虎门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中第13条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定罪,将由英国来议定章程、法律并发给管事官照办。自此条约始,英国从清王朝手中获得了领事裁判权这项特权。1844年,随着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接续签订,20多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都被予以承认。西方列强国家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权,使得外国在华侨民于事实上脱离了中国法律的管辖,公然触及和挑战中国法律的权威性,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2]

  伴随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经济政治变化,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开始探索救亡图存、解决社会危机的途径。林则徐赴广州主持禁烟活动时,主动了解西方情势,组织专人翻译西书,他利用所译的相关书籍和资料,先后主持编译了介绍世界历史、政事评论和地理状况的《华事夷言》《澳门月报》《四洲志》等,成为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同时,林则徐在长期对抗西方强敌、抵御入境侵略的斗争实践中,逐步萌生出“师敌之长技以制敌”的“师夷”思想。1842年,魏源受挚友林则徐嘱托,收集翻阅大量资料,在《四洲志》的基础上整理编订出《海国图志》这一综合性书籍,并于书中进一步提出了“师敌之长技以制夷”的思想。[3]林则徐、魏源等人不断总结鸦片战争的经验教训,寻求御侮强国的变革之道,表现出他们希望中国通过“师夷”在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等领域达到“制夷”的强烈渴求。虽然如此,但对于怎样向西方学习、如何处理中西方文化间的关系等问题,无论是魏源还是林则徐都没有能够继续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而冯桂芬对当时中国所处具体国情的认识与分析则相较林则徐、魏源等人体现出了更为进步的一面,他承继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提出中国变革求富的基本思路为“以中国纲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4]他正视西方国家,关心国际民生,主动探索和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指出中国要抵御外侮,实现富强,必须放弃“闭关自守”政策,增进同西方各国的交往,培养通晓西方知识的人才。

  19世纪60年代,洋务派高举“自强”和“求富”的旗帜,发起一场以挽救清王朝封建统治为目标的洋务运动。洋务派认识到传统“天朝上国”观念已经无法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他们为了顺利开展洋务事业,努力寻找可以将中西方两种不同文化结合在一起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中体西用”论。[5]19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战争军费、赔款及创办军事工业的巨大开支,清政府逐渐陷入财政困境,洋务运动进展缓慢。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借以同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为筹码,肆意在华攫取享受各项特权,这在中国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不满与反对。为应对困局,洋务派官员开始认识到学习和引进西方国际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渴望与需求日益增强。[6]李鸿章在《筹议海防折》中筹办洋务的诸项事宜中提出“用人最是急务,储才尤为远图”。1861年,恭亲王奕欣以出于外交需要为理由,率先奏准在北京设立“京师同文馆”。1862年7月,清政府正式批准设立京师同文馆,为解决在同其他国家进行事件交涉时遇到的“语言不通,文字难辨”等问题,同文馆聘请了许多外籍人士参与翻译西书工作,[7]其中通晓和致力于西方法律研究的专业人士为中国翻译了第一批有关政治与法律等方面的着作,例如:《万国公法》《各国交涉公法论》《公法总论》《美国宪法篡释》《法律医学》等。

洋务运动

  二、洋务运动时期法制教育的措施

  1.派遣留学生

  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发生了近代以来的第一次留学高峰。容闳是近代中国最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系统接受过教育的中国人之一,[8]他赴美留学的期间,深刻体会到清王朝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制教育模式的落后,希望清政府派遣留学生接受西方教育,培养能够了解与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新式人才,以推动中国尽早实现民族独立与富强文明。容闳的提议得到了曾国藩、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员的大力支持。[9]1872年,曾国藩、李鸿章联名上奏,指出“拟选聪颖幼童,送赴泰西各国书院学习军政、船政、步算、制造诸学……使西人擅长之技,中国皆能谙悉”,“可以渐图自强”。紧接着,曾国藩与李鸿章奉命拟定《挑选幼童前赴泰西肄业章程》,1872年至1875年间,清政府先后挑选了120余名学生赴美国留学。[10]根据记载可以了解到,洋务运动期间由政府官方选派出去的这部分留学生,主要研习学科都是与洋务各项事业发展有密切联系的军政、船政、化学、矿学以及国际公法等先进知识,表现了洋务派培养人才以图自强的希望。[11]

  在官派留学生赴欧美学习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自费赴欧美国家留学学习西方政治法律等知识的人才,主要代表人物有伍廷芳。[12]伍廷芳留学英国时进入伦敦的林肯法律学院接受了系统完整的英国式法律教育,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并通过考试成为第一个获取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李鸿章非常赏识伍廷芳,他认为伍廷芳在外留学多年,没有沾染外洋习气,仍保有儒士之风,难能可贵。同时,伍廷芳通晓外语,熟谙外国律例,在中外交涉过程中可以代表中国用西方律例与洋人进行交涉辩论。为满足洋务事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伍廷芳之子伍朝枢、何启等人也先后前往伦敦林肯法律学院进行系统深入的法律专业学习。1903年,中国与日本合作开设法政速成学院,开办法政速成班,法律、政治等科目成为中国赴日留学生的主要研习方向。

  2.创办新式法律学堂

  洋务运动开展时期,清政府内忧外患的局面愈加深重。洋务派官员清晰地认识到要达到“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目的,实现“自强”和“求富”的目标,就必须向西方学习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军事装备技艺,学习西方培养人才的教育制度,积极培养通晓西方“夷情”、熟悉外国语言的专业性人才。

  洋务派思想家继承地主阶级思想家“经世致用”的思想,在开展洋务运动过程中,主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自然科学文化知识,积极筹建洋务学堂。这一时期,洋务派针对了解世界局势,培养外语翻译人才,开办了一批外国语学堂。为学习西方舰艇和武器的先进制造技艺,创办了一批军事学堂和实业技术学堂,包括海军学堂、陆军学堂、电报学堂、医学堂和法律学堂等。[13]

  京师同文馆就是中国最早开办教习和讲授西方法律知识的机构。虽然设立同文馆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外语人才,翻译西学书籍,但随着时局变动和洋务事业发展的需要,京师同文馆决定增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以培养通晓近代国际法等相关领域,可以协同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性法律人才。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任教期间,恭亲王奕欣资助他将惠顿所着《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版。1864年,经过清政府批准,这本书提名《万国公法》开始在中国正式刊行。《万国公法》的出版标志着近代西方国际法着作第一次被系统完整地介绍到中国,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京师同文馆所开设的国际法课程为中国近代国际法教育事业的发展开了先河,此后,其他洋务学堂陆续效仿增添法律课程。1863年,李鸿章在上海开办广方言馆;1887年,张之洞奏请设立广东水陆师学堂,这些新式学堂都将国际法摆在重要课程行列,并聘请国外法学家对学生系统教授法律知识。洋务新式学堂通过对学生进行现代法制教育,一方面,为洋务派人士在处理中外交涉事务中提供了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和平等外交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广泛传播,唤起了现代法政人才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变革。

  三、洋务运动时期法制教育的影响

  1.促进了法制教育的近代转型

  中国历史上,较早就有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唐宋时期,国子监中就已设专门进行法律教育的机构——律学。明朝时期政府制定《大明律诰》等法令,并在官民群体中进行法律教育,要求他们做到熟知律例。但运行至封建社会后期,“德主刑辅”的思想逐渐占据理论上风,传统法学理念与法律教育显现出衰微之势。有论者言:“直到清末,为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专门训练,或凭个人的自修历练,或流散于官学体系之外的民间社会”。鸦片战争之后,中西方法律制度文化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碰撞加剧,[14]洋务运动时期,洋务派官员在同各国交往和处理外交事务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掌握运用现代法律条例与规则的重要性。创办洋务事业的同时,他们在近代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法律思想,并将一系列法律思想付诸实践,在思想上和实践上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晚清大规模开展修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5]法制教育方面,封建社会“德主刑辅”的法制观念转变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突破中国传统教育中以儒学为主的单一教学内容壁垒,推动了国人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法学的浪潮。同时,组织专人翻译大量法学着作,开设课堂教授现代国际法知识,拓宽了近代中国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开启了近代中国法制教育的历程。

  2.限制了法制教育的纵深发展

  中国古代,除秦宋两朝之外,法律教育形式一直以私人教授为主。晚清时期,由于洋务派的支持和推动,官办新式法律教育机构得以产生和发展,但是在民间私塾教育主要还是以讲授封建传统道德为主,鲜少涉及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授。洋务运动期间,清政府没有专门颁布关于民间开展法制教育的官方文件,但是1904年清政府在《学务纲要》中明确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从这些规定条例中可以看出清政府不允许民间私塾进行近代法制教育,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近代法制观念在中国的传播。教育模式方面,洋务学堂主要采用教师讲授、学生记录的填鸭式教育模式,法制课堂的教育内容主要关注法律知识的单向传授,极大地忽视了对学生进行现代法治理念的培养及实际运用法律条例能力的锻炼。

  四、结语

  洋务运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封建本体,挽救清王朝的统治。洋务派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注定了近代中国法制教育的局限性。[16]首先,对西方法律进行学习只是用来处理实际问题,忽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哲学的研究与思考。西方法治思想建立于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中国在不触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制变革只能是停留在表面。其次,洋务派官员培养法政人才的根本目的是依托他们为清廷涉外工作服务。中国许多法律人才都进入政府走向了官场,真正致力于中国近代法制学科建设的学者少之又少。最后,由于洋务派一方面提倡汲取西方治国的政教法律,同时又坚持“尧舜周孔之道”,局限了法制变革和法制教育内容的发展。对于派遣出国学习法律政治的留学生,清政府为维护封建专制,确保他们只习“西政”而不习“洋气”,对他们加强封建道统教育并授以众多限制,一定程度上局限了现代法律人才的综合发展。受“中体西用”思想影响,法制教育的范围仅限于教授国际公法,处理中外之间的交涉事务,并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现代法制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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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翟玉荣,梁素贞.“中体西用”与中国法制近代化[J]人民论坛, 2011(8).

作者单位: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原文出处:段敏.论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制教育[J].当代教研论丛,2022,8(11):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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