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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呈现的理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1 共53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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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法槌的推广与使用研究
  【绪论】大陆地区法槌的理念与文化探究绪论
  【1.1  1.2】法槌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1.3】法槌的具体作用分析
  【2.1  2.2】法槌的使用与法槌形制
  【2.3】法槌呈现的理念
  【第三章】法槌与法治文化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司法理念与法治文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节法槌呈现的理念

  一、秩序性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意见,诉讼参与人员发表看法、证据的质证与认证等等都是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最终的裁判结果虽然可能会有争议,但是程序正义不容有失。而且法庭的作用就是通过一系列司法仪式,运用各种手段,透过纷繁复杂的现实确定案件事实,并且是唯一的事实,虽然法庭确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与客观真实不相符,但是,经过正当法庭审判的程序性价值就在于此。

  "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法槌使用之前,我国法院的法庭秩序并不乐观,法庭的效率也与我们的初衷相去甚远。追根溯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而庭审过程中缺少一个既可以维持秩序又能表达现代司法理念的器物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虽然法庭中有法台、法椅、法袍等,但这些都只是静态的元素,他们不能根据庭审的情况做出能动的反应,更不能有效地维持法庭秩序,促使庭审顺利推进。

  法槌是一个维持庭审秩序的动态器物,它就像裁判口中的哨子,能够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维护庭审的正常进行。法槌在提醒当事人按照法律行使权利,遵守法庭规则的同时也维护法官自身的形象,体现司法文明。而使用法槌的目的也应该是维护审判秩序,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槌维持法庭秩序的作用不能只是针对当事人、旁听群众等,手握法槌的法官也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遵守法律与相关行为规范,握正法槌,用好法槌。

  无论是审判人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辩护人等都要遵守法庭秩序,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员或旁听人员有任何影响法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使用法槌也就不仅维护了法庭的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更是审判者保障诉讼参与人员合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这在起到宣扬程序至上的原则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嫌疑人,提升审判人员的权威性。

  二、权威性

  法律是条文化、具体化的,而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和现实的对接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司法仪式来实现,而司法权威则需要通过个案的公正审判来确立,法官在这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角色扮演的好坏也决定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体现程度。

  "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确信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承认是由说服效力决定的。"国家通过司法活动这一外在表现形式,通过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员等的语言动作,通过一系列权力象征符号的展演,表明了法律的价值追求,展示了解决纠纷的具体操作步骤。而具体的司法程序的运作、纠纷的有效解决又能够强化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又能够进一步促进其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

  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而法槌的应用,使审判人员能够掌控诉讼进程,在庭审过程中既可以引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行为,保证双方顺利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又可以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庭审的顺利有效进行。

  审判人员作为矛盾的解决者,其有责任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为诉至法院的纠纷按照法律的要求与理念解决,审判人员在此意义上就成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其肩负着法律的职责的同时也享有着法律赋予的权威,细化为审判活动中敲击法槌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开庭、宣判等时的敲击显示国家法律的在场,国家权威的作用。

  庭审中,法槌在手象征着审判者的威严。法槌只有在秉持正义、公平等法治理念与追求的法律精英人的手中,才会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发挥其作用,而且也只能是在特定的时间(庭审之中)、特定的空间(法庭之上)中发挥其作用。当然,审判者使用法槌也是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则限制,如果审判者随意的敲击法槌,不分场合地点地敲击法槌,那么法槌的权威意义将被滥用,并走向消亡。

  在司法仪式中,法槌所展现的权威性的基础是审判者的公正裁决,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只有这样,法官的尊严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才能保障。

  三、公正性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中对于"法"是这样解释的,"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人既已认识到法律之价值在于公平正义,而且正大光明、清平公正也是我国自古以来对司法官员的要求,那么在现代社会,具体到个案中就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摒弃外界对司法的干预,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裁断。

  英国著名法律学者梅特兰曾说过"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因此,正义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实现,程序是实质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就会成为镜花水月。而程序正义则需要通过仪式来展演,而且由于法律仪式往往具有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因而法律仪式在司法实践中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合理运用法律仪式,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法律具有超越世俗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 2000 年法官服改革,取消了军事化色彩较浓的军警式法官制服,代之以中性的黑色法袍,2002 年法槌确定并推广使用,这些让审判人员更加神秘、威严的形式性改变正是基于让司法人员远离世俗、权力影响的考虑。只有排除了世俗社会的干扰,权力的干预,司法人员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独立地位,履行自己的独立职权。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司法仪式中,审判人员的装束,法庭的布局,裁判文书的结构等等,都是法律既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地位,使其能够摆脱地位、金钱等因素的干扰,平等对话,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解决矛盾。

  法槌在维护形式正义方面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在庭审中的参与人员、旁听人员,如有违背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审判人员敲击法槌就可以结束这些行为,维持司法场所的严肃气氛,保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当事人一方有抢话、插话等影响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行为的时候,审判人员敲击法槌在维持法庭权威的同时也给了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话语表达。穿黑袍、握法槌的法官也给人一种威严感与距离感,这正是保证法官独立性、公正性的前提与基础。也只有在形式正义的保障下,实质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法槌的使用并不能代表司法职业群体具备了正义的信念,公正司法的决心,但是这表明了我们在努力,这样的努力也彰显了我们对公正的追求,对法治的向往。

  四、中立性

  法槌的运用也呼唤着司法的独立。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却承受着各方面的压力与影响。司法审判不只是一个运用国家权力去解决纠纷矛盾的过程,它是一个疏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在解决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宣示正义的理念。司法的价值是秩序、正义与自由,而实现司法价值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官不受一切权力的影响和金钱的诱惑,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法槌使用的必然追求。

  "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的手中。"法槌的使用要求审判人员保持中立地位、疏远世俗民意的考量。法律授予法律从业者的权力,需要通过法袍、法槌等符号将法律从业者保护起来,使其与世俗的权力相区别,使其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而审判者中立性的保障就来源于其与当事人双方的有意距离。

  而且经过专业训练的审判人员在其穿上法袍,手握法槌的时候其可能会不由自主地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纠纷,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双方负责。而且在世俗人的眼中,审判者穿着黑袍,手执法槌,从外观形象上即与寻常人不同,使人有了距离感与陌生感,这也给审判人员保持中立地位提供了支持。

  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现实中,审判工作好坏的评价标准经常异化为"人民"是否满意。最近几年法律与民意也一直是司法界不能逃避的问题,而且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当今,民意也正以汹涌的姿态向司法人员袭来,审判人员稍不注意就很容易被民意裹挟。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首先搞清楚法律与民意的关系。法律大于民意,法律的制定就是民意表达的结果,每次国家出台或修订法律之前都会预留较多时间,给民众提供多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法律制定后也会有专门的立法解释,阐明制定相应法律条文的考虑与见解。因此法律作为大的民意的表达,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应该首先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准,切不可轻易受案件发生后难以确定的民意掣肘。设计者在为审判人员独立提供各种基础的同时,审判人员也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对社情民意适度超越的同时也要与社会保持良性的互动,这样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法槌在握的审判人员需要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凭借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利用自身对案情的理解与把握,做出独立的裁判,当纠纷矛盾顺利解决的时候,其权威不可侵犯的形象无疑会给那些企图侵害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人以威慑。

  五、神圣性

  司法仪式的神圣性与宗教有着必然的联系。宗教中,庄严的气氛,隆重的仪式,神秘的符号等等,这些形式性的载体都成为了维护宗教神圣性的有利武器。而在西方的法律传统里,司法仪式具有宗教般的神圣色彩,浓密的假发、宽大的法袍、威严的法槌……都是从宗教中演化而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与法治传统。因为民众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置身于剧场化的司法仪式中,能够切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神圣,进而时时处处以法律的规定要求自己,并将法律内化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融入于社会生活。而法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推广使用恰恰可以营造司法过程的礼仪性与神圣感。

  正如一句司法谚语所言"不是因为他总是判的对他才成为上诉法官,而是因为他是上诉法官他才总是对。"同样作为普通人的法官,并不必然比普通人更聪明,更能发现案件事实。那么,法官怎么让人信服,裁判结果怎么使当事人满意?

  法槌、法袍等形式化的东西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形式化的符号有利于营造特定的文化氛围。在法庭上,正是法槌、法袍、国徽等鲜明的符号,给人以强烈的暗示,营造出法官的权威和法律的神圣。也正是依赖于法庭这种具有神圣性的仪式化符号法官才得以说服当事人。

  法槌是司法仪式中的一个重要道具与符号,能够起到维护法庭秩序,培养法律权威的效果,而司法仪式运行的目的也是意图通过仪式化的展演向人们传达公共意识、公共理念,进而激发人们内在的信仰感情。当人们从个案中体验到法律的高尚品质的时候,法槌设计者的目的可能也就达到了。

  但是,我们又不能仅从当事人角度去看待法槌的作用。法官,作为现实生活中具有"生杀予夺"大权的裁断者,其工作要求很高。如何在限定的时间内对事实进行认定,如何对矛盾进行化解,怎么做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等等这些都是对法官素质的考验。而法槌、法袍等符号的确立与推广较好地界定了法官的职业与身份,较好地区别于其他从业人员,在使法官群体明确自身职业的同时又增添了法官群体的神圣性与责任感,法槌在手要求法官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只有法官心中端稳天平、手中握正法槌,法官职业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才有可能建立,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才有可能实现。

  六、仪式性

  人类社会都是由符号和仪式构成的,而人类的文化和文明的传承也正是基于符号和仪式。通过符号的使用,我们能够了解现实,传递信息,表达感情,也正是通过符号的运用,人类文明才得以产生、发展并传之久远。符号在反映一定时空范围内人的思维、感情等问题的同时也能够传达这个特定人群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追求。"符号一直是某种意愿的标志,它传播一种意义".

  显然,符号所具有的的意义需要在人与人的交往、互动之中得到表达与理解,其本身的意义也只能是在时间与空间维度相结合的场域下才能被较为准确、全面的认识与巩固。而符号意义的体现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规范化的操作过程即为仪式。

  仪式包含的内容相当丰富,其包括参与人员,参与规则、程序,仪式的语言、动作……通过仪式的展演,符号具有的意义才能被社会公众认可,符号所欲传达的理念才能被世人了解并取得神圣性与权威性。例如一个普通的庭审仪式,需要三名审判人员的主持与参与、书记员的记录、当事人双方及关心案件情况的社会公众的参加,庭审有明确的时间,地点是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中,法袍、国徽与法槌等静态与动态符号的参与更增添了法庭的严肃气氛,判决文书的宣读与公示使我们明确规则……正是通过这些符号以及这些符号参与的仪式,一个争议案件的解决过程可以被民众了解与监督,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意义可以显现,"一槌定音"的司法权威可以被公众知晓并信守。

  "仪式把守着神圣的大门,其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仪式唤起的敬畏感保留不断发展的社会必不可少的那些禁忌。"庄严、神圣的庭审仪式,可以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敬畏,同时也会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距离感,而司法的权威性也只能在带有神秘色彩的陌生感与距离感中产生并得到维持。因此,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思考并运用现实中的法律符号与仪式,不能不表达好法律符号与仪式所蕴含的司法理念与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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