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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涉法律移植的法律哲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1 共11199字
论文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1840 年鸦片战争使中国人发现了主权这样一个概念,但随之是中国主权不断丧失的过程,更为严重的在于中国人文化自信心的不断丧失,因为中国发现自己置身于世界历史之中,“这个发现绝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其原因在于“它自始就是不情愿地被一种异己力量推动着进入近代。”
  虽自 1949 年以后中国的主权问题豁然开朗,但文化自信心的丧失却从来没有有所改观。鸦片战争以来,志士学者呕心沥血,以西学为马首,先器物,再制度,后文化,但所有种种似乎总是与中国问题发生短路,进而百年中国始终无所依赖,飘摇不定。
  百年之中,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等都是其中之义,但学习先进的制度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制度是文化的一个部分,但人类长期生活而形成的经验,习惯而流传下来而形成的文化心理结构各不相同,贸然学习总会与当下生活发生短路,生出种种不便。因而百年之中的中国人一方面生活在学而不得的痛苦之中;一方面生活在由于五四而产生的无根之中,从而使百年中国人生活在上不着西,下不着古的空悬之中,搞得晕头转向。如果说自 1840 以来的百年中国处于向西方主动学习而不得的苦痛之中,那么自中国改革开放或者中国加入 WTO 这一标志性行为之后,中国则处于一个不得不学习的时代了;或可以这样理解前者西方先进的制度仅仅具有示范性的效力,而后者西方的制度(因为西方的制度总是冒充世界制度)则具有了强制性的效力了,进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法律移植这样的理论问题重新进行讨论,其所具有的学术意义也在此彰显出来。一如邓正来所言:“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旧传统还是新传统———所形成的各种习惯,而这在法学上就凸显了法律的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
  法律移植问题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从抽象的层面进行知识上的分析时,因为理论问题不会发自于社会本身或者我们的生活之中,而是产生于我们有意识的构建。法律移植作为一个被逐渐构建起来的问题,在我看来可能会涉及下面几个方面即:应该 /不应该进行法律移植,如何进行法律移植以及法律移植的内容,这三个问题之中应该/不应该进行法律移植应该是一个更为关键和基础的问题,设定这样的论点之后实际上也就限定了本文讨论的范围,亦即本文主要在于讨论关涉法律移植的法律哲学。
  立基于此,本文则主要讨论法律移植这一理论问题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内在逻辑以及会面临什么样的境地,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从历史的角度亦即运用历史溯源的方法逐渐地将法律移植这一问题是如何在中国予以构建起来的过程进行了知识性的描述,或可以认为是对法律移植论证模式产生的背景进行了描述;第二部分经由第一部分背景知识的准备,在此部分则对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学者对此问题的具体论证模式作为一个标本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从而指出其一个根本性的要害之处在于将中国自己的问题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予以遗忘了;第三部分通过上面的智性努力,从而使我们洞见法律移植论证的各种论证模式都是在西方现代化这一隐而不现的范式之下的具体阐释,因此我们必须结束这样一个受西学宰制的关涉法律移植论的局面,自觉地开启一个中国主体性的时代;第四部分当我们洞见到我们必须结束西学宰制的时代,自觉地体现自身的主体性时,我们还必须正确地理解主体性与主权性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五部分作为开启自身主体性的一种文化自觉,本部分讨论关涉法律移植的法律哲学的时候就是其自身逻辑终结的时候。

  二、问题构建的路径

  经由上文的论述,我们可知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就被迫地卷进了世界民族国家之林中。但“中国一向是一个农业文化的国家,他一切以安定为目的,现在他骤然遇见了西欧一个以富强为目的的商业文化,相形见绌了。”亦即此时的中国碰到了“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因而在一些现实性的问题之上不得不向西方学习,但起初的学习“中国则是随着一种鄙夷之心,由于不得已而学习之的”。
  随着“到双方接触渐深,中国人知道西方社会并不尽是些教堂与公司,牧师与商人,也不完全就是一个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之富强侵略,中国人对西方文化的兴趣便突然浓厚了。”自此,中国人所有的文化自信心都消失了,西方知识的大规模引进也开始了,中国百年的文化苦痛则在此种下了根。法律移植的理论问题是被逐渐地构建起来的,从知识的角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梁启超之饥饿论阶段与李泽厚之变奏论阶段”。
  在饥饿论阶段,中西初次谋面,但西人并没有对我中国予以先礼后兵,而是上来就打,中国对于欧美,犹如书生对于武夫,打起架来哪有不输,故而虽心中怀鄙夷之情,但在行动上则不得不学习之。因而就率先产生了洋务派,洋务派处于一个新旧局面的转化之中,因而脱古未远,从而提出了中体西用的主张,此时对于西方的知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但随着西学在中国的逐渐传播,如“严复翻译西方学者着作,意在运用西方的理论来剖析中国的法律问题。”则此时“西方学术理论成了变法的重要理论依据。”
  于此不足百日便宣告破产的维新派粉墨登场,维新派一面托古,一面革新,但由于对中国文化伤害太深而又由于当时并没有达此圆熟阶段加之此时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时代,所以便早早流产了。于此则出现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实践派,其一改维新派的理想主义作风而在不伤及根本性体制的状况之下,对晚清法律进行修正和司法进行改革,而所做的理由在于“近代西方社会借助于先进的法制而走向强盛的历史经验”。
  “五四”之后,饥饿阶段在中国改变,1949 年之后几十年的动乱使中国在文化上几乎与外界隔绝。而改革开放之后,法律移植这一问题在经过历史的反思之后,正式地被作为一个理论问题予以构建起来,其论证模式一如从前从经济或者历史的角度加以论证,但其论证更加具有了系统性,因而对其加以批判性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研究的深化。

  三、对标本的批判性研究

  经由上文历史性的回顾,我们可以知晓中国近代化的过程,其无可奈何也好,不愉快也好,但却有的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事实。但对法律移植进行系统性的论证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一如上述,理论问题是需要构建并且进行论证的。因此对于应该/不应该移植的问题,任何观点无论是认为应该还是认为不应该,其都必须提出一套令人信服的论证方案。通过将改革开放之后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论述作为研究标本,经过反思性的梳理,在我看来有以下几种论证方式:(1)借助于西方学者的思想来作为自己知识的支援,从而论证自己观点的正当性。如肯定论者借助于美国比较法学家阿兰·沃森,弗伦德的论点等;否定论者借助于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萨维尼的“民族精神”以及塞德曼夫妇的观点甚或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等(2)以张文显为代表的诉求于市场经济/法制现代化从而为法律移植提供正当性论证的论证模式。(3)历史经验/主义论者比附于历史经验如日本的明治维新或者二战后对美国法律的全面移植等等从而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论证的论证模式。(4)认为可以进行法律移植但在移植之后应该进行本土化的论证模式。
  在我看来,上述四种论证模式(1)和(4)的论证模式显然是没有将中国这样一个场域考虑进去,因而由于本文论题的限制和写作目的的限制,最终将反思的目标定在(2)和(3)上,而对没有立场的(1)和(4)的论证方式不予以反思。

  1.关于法律移植诉于经济论证模式的反思

  据我所掌握的有限的资料来看,在中国法学学者之间对法律移植持肯定态度的系统表述要数张文显在 1996 年发表的以《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为题的文章。在该篇文章中张文显从三个方面来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即:(1)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2)法律移植的基本模式;(3)法律移植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在为“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进行辩护的时候,其从五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分别为:(1)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2)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3)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4)对外开放应有的内容;(5)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张文显的论证模式显然为中国法学学者在论述此问题的时候提供了一种“路径依赖”的可能性,进而使部分学者陷于此中,从而显现一种无力超越的现况,更无法对这种论证模式进行强有力的反思和批判。我们在发现中国法学界一些论者对问题集体不思的时候,必须深入地分析张文显论证模式出现的原因以及其的缺陷,从而将在该问题背后一些隐而不现的问题凸显出来。
  在张文显等论者看来,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等是中国重新融入世界结构以及中国本身发展市场经济以及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设条件,抑或这样理解:只有建立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制度的假设性条件,中国的市场经济或法制现代化才能在制度意义上提供一种可能性。法律移植肯定论者的判断的一个前提性条件即是西方社会发展至今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社会形态,因而认为西方社会现今状况即为中国未来的社会形态,进而认为通过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将会有助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入西方社会存在的现代性。
  此种判断在邓正来看来显然是一种置果为因的做法,一如其所指出:“把西方论者迈进现代社会以后所抽象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为中国推进和实现现代化的前提性条件。”法律移植肯定论者进行强辩的理由在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以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需要因而进行法律移植在其看来是必然的,这其中涉及的判断即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对制度加以设计从而对社会进行型构,进而可以对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加以解决。但这种论断显然是忽略了哈耶克等学者在以往的智性努力。
  法律移植论的肯定者在无视哈耶克的判断之时,显然更加忽略了哈耶克做出论断的知识观即人的有限理性,抑或哈耶克所认为的理性不及。或如谢晖直接指出的那样:“既然法律是人的理性,它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人的理性的一切缺陷。”
  同时法律移植论的肯定者的判断更隐含着的另一判断即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之中所碰到的困境在中国向西方意义上的现代性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样会碰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困境,进而及早地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就可以避免困境的重演。
  论者们的判断显然是在无视西方社会是在经历了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抑或更有论者认为的西方社会现今的社会形态的型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如伯尔曼所言:“12 世纪后期和 13 世纪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大规模复兴,已经表明是西方教会历史和欧洲各民族历史关键的转折点的一部分,并与欧洲城市的崛起及其他基本社会和经济的变化相关联。”
  才达致今天的社会形态,进而其现今的社会形态之中隐含了相当程度的经济、文化等的累积性,而将中国社会简单地在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的口号之下与西方社会进行比附对照,显然是忘记了中国场域可能存在的问题抑或是移植论肯定者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之中将中国自己忘记了。套用邓正来的话即为“把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西方理论旨在回答的问题虚构为中国自己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中国法律移植的肯定论者所研究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市场经济抑或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都是中国社会本身向何处去这样一些对于中国更为根本的社会转型问题,抑或可以这样理解法律移植论者企图用法律移植来解决中国社会向何处去的问题或将这个问题予以遮蔽,恰如苏力所言“被遮蔽的深刻之处在于,法律移植的讨论其实是中国社会应当如何发展的一个讨论,是关于中国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方式和治理方式的讨论,而不是仅仅关于法律本身。”苏力进一步指出“以法律移植来讨论这个关于中国社会应当向何处去的重大问题是不适宜的。”
  其所以存在问题的要害之处就在于其忽略了法律移植本身的学术问题,一如苏力所认为的那样“当我们用法律移植这样的技术性言辞遮蔽了我们关于中国社会应向何处去这样一个目标性判断之际,我们还忽略了一些真正有意义的有关法律移植的学术性问题,甚至有可能压制和排斥这类学术性问题的讨论。

  2.关于法律移植历史比附论证模式的反思

  诉诸历史经验如日本的明治维新,二战后的日本法改造抑或是土耳其的改革,甚至更为久远的即日本的大化改造或者是罗马法的传播,从而以此来证明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此种模式的终极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与诉求于市场经济以及法制现代化的肯定论论证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本文的目的如上文所限是在于对不同的论证模式进行反思,而不是在终极意义上讨论法律移植是否可以或者应该不应该的问题,所以将两者割开予以分别讨论。
  历史经验论者在他们论证的过程之中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借助于历史事例、历史过程作为叙述平台,以建立法律移植的可能性条件和过程的普遍性理论。他们的目的恰如刘星判断的那样,“是从历史的经验教训角度去论证法律移植的成功或失败的根据。在历史中寻求某一时刻(比如当下)法律移植的正当性。”
  依此,我们可以将中国法学界存在的历史经验论者分成两种:即肯定论者和否定论者。立基于此,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分别从具体层面和抽象层面上来论证历史经验论者论证模式的不合理之处;同时在具体层面上的论证主要将矛头对准历史经验中的肯定论者,做此决定的依据在于诉求于历史经验的大多数中国论者是为了论证法律移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如前述,在此首先对历史经验论者中的肯定论证进行具体层面上的分析,如前所示的典型文章都是以日本明治维新或二战后日本对美国法律的全面移植甚或是我国唐朝时期日本大化改新对唐朝律法的引进为其主要的历史知识支援。我们知道诉求于历史经验可以增加我们知识的累积或如刘星所言:“历史主义的法律移植的研究的主要功能只能在于提供较多的可测信息,发挥思想节约的经济原则,增添知识化的信心累积。”
  以日本法律移植的成功经验从而来为中国进行法律移植的正当性进行论证,这其中许多的知识性问题显然被历史主义者给掩饰了。在我看来这其中的问题包括:1.客观的物质是否在场的问题。任何问题的提出必须具有相应的物质性从而才能建立起言辞与对象之间的关联,否则将会造成言说对象的缺失或不在场,进而成为独白。一如苏力所言:“任何法律概念,原则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实践说到底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存状态相联系的,其作用完全是功能性的,而不是概念本身所固有的。”2.中国文化与日本文化在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是否相同的问题,历史经验者对于问题当然地将其假想为两者具有同质性抑或从根本上将此问题予以遗忘了。但诸多的研究却表现出了两者之间极大的差异性,如周振鹤所言:“中国的西化,非但过去失败,今后也不会成功。原因不在别的,在于中日双方对待外来文化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
  对此其给出的解释性理由在于:“中国是把外来文化当饭菜吃,而日本则把它当做衣服来穿。”或许周振鹤的解释显得语焉不详,那么李泽厚的解释更具有说明性:“尽管(日本)也有各种主义的输入,各种思想的论争,各种派别的组织,但始终未能改变这种局面,动摇原有的神道精神。”
  但在中国由于“数千年专制体制下的社会伦常结构及其理性化的意识形态,从而与现代西方的自由,民权,科技,商业等观念,思想,以及现实制度难以相通。”进而表现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纠缠不清而发生的各种思想纷争”在此就可以发现其两者不具有同质性,因此历史经验论者想通过历史经验来解决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正当性问题就必须解决两者文化态度之间的转换问题,即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面对同样的问题采用同样的手段能达到同样的目的的可能性问题。
  难题的存在表明历史经验论者的法律移植研究实际上并不能为当下中国是否进行法律移植提供正当性论证,尤其是当这种法律移植具有未来指向性的时候。众多的研究显示社会的发展充满了很多偶然性的因素,或即我们在当下反复讨论的社会发展是单一线性或是复式多元的问题,但结果总是表明社会发展具有的不可复制性,恰如梁漱溟所言“:其实,以我看人类文化前途,正应该把旧演化论之通途同归修改为殊途同归就对了。”
  因而以历史经验为当下的法律移植问题提供正当性的论述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或如赵汀阳所言:“经验总是当场当时有效的,而且经验的积累也不能必然地推知未来。”其次,一如前述,任何言说都必须具有相应的物质性场域,历史的经验都表明成功失败都是与一定物质是否在场相互关联的,历史经验论者无视这一更为根本性的问题而以建立在皮相层面上的历史经验来为当下的指向未来的法律应该不应该移植这一理论问题提供各种论证,其论证的有效性显然是有问题的。再次,任何历史经验其背后都充满了主体性的选择以及主体的态度,或许如刘星所言:“在法律这一独特的语境中,我们在构建法律移植历史的时候,极难摆脱法律评价判断的前提干预。”,甚或是与主体生存的整个社会背景相互关联。如我们常常拿出萨维尼的“民族精神”作为我们寻求本土资源的理据,但我们却从来没有涉及其生活的历史背景,一如辛哈(Sinha)所言:“萨维尼时代的德国以一种不断增长的爱国热情为特征,因此,他可能对他那个时代德国人的精神做了正确的阐释。”
  从而希图将法律移植中的各种因素做同质化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进而恰如刘星对历史经验论者评价的那样:“(历史主义) 不能解决法律移植的根本问题。”因为“:历史解释对于解释历史是不够的,而对于设想未来就更加不够。”经由上面对在中国情景下讨论为应该/不应该进行法律移植的正当性论证提供论证的两种主流模式的反思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两者都无力为中国情景下对应该/不应该进行法律移植提供正当性的论证;进一步我们会发现无论是诉求于市场经济/法制现代化还是历史经验,它们都是借助于外部知识来为法学问题提供知识支援,进而不能对自身的论证模式进行反思,套用邓正来所言即这是:“一种也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 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类型知识,亦即违背知识场域逻辑的那种知识。”因此我们需要从知识自身内部来对法律移植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

  四﹑开放出来的问题

  经由上面两个部分的讨论之后,我们发现百年之中中国人对此问题的论证内在理路的一致性,亦即同时都是诉诸经济或者历史经验。一如上文所知,诉求于经济的论证模式在于通过人有意识的制度建设,从而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种可靠性的保证,其背后的一个更深的假设在于认为通过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其即可以达致西方经济发展水准虽然其之中需要一段时间的跨度;同时历史经验论者通过将各种因素进行同质化处理之后提出来的论证模式中的关键的历史经验也在于明治维新,大化改新等的经由改革之后经济的发展。因而经由对两种论证模式所存在的更为深层的理论预设的揭示,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的共通之处在于认为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单线性的发展亦即是“此一轨迹由前后相续,性质严格区别的社会阶段构成,而且每个社会的历史也必然遵循一条由较低级社会向高级社会的预定路线向前发展。”
  而这一理论预设又是以传统/现代社会的划分为基础的,因此他们表现出来的根本性结论即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的必然性,实际上是指“非西方社会”向“西方社会”的必然趋同。
  而这样的断定实际上是在遵循着现代化范式所拟订的发展逻辑,亦即社会的单线发展和西方社会作为现代的代表而所谓的东方社会代表着传统而社会发展则表现为一种由传统向现代的发展。
  当我们在洞见到法律移植论的各种论证模式都是在现代化这一根本性的范式的支配之下进行的论述,因此我们必须自觉地结束这一利用西方的知识来为我们自身的生活进行正当性论证的局面,从而自觉地型构起关涉自身生活的理论来,我们必须体现我们自身的主体性来即是“一个在全球化的结构中如何突出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而不仅仅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一个独立的存在意味着中国必须就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秩序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

  五、主体性与主权性的相互关系

  当我们自觉地体现自身主体性的时候,虽然主权问题在中国已经豁然开朗,但我们却必须正视两者相互之间的关系,立基于此,本部分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恰如邓正来判断的那样“我认为,前‘全球时代’———亦即进入‘世界结构’之前的中国,虽说因为位于地球之上并且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或冲突,但是却从未真正地进入世界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然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在我看来中国处于世界之中的论断毋宁表述的是中国以前在世界范围内仅仅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存在以及作为一个主权性的国家,而处在世界之内在邓正来看来“中国经由承诺世界结构的规则而进入了世界之中,成为了‘世界游戏’的一方”。
  因此,邓正来判断中国应该由一个主权性的国家向一个主体性的国家迈进。其这样论断的理据在于:
  1.主权在全球范围内已经遭到削弱;2.中国的法学界由于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从而丧失了一种在全球进行对话的资格,同时也导致了中国法学界不能对自我即中国进行有效地定义。在我看来,无论是主权性的中国还是主体性的中国,在我们讨论法律移植问题时都是有所帮助的,因而两者的相互性关系在我看来可能是这样的关系:主权性的中国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而主体性的中国则是一种软性的规定。进而我们不能以任何一种规定来排挤另一种规定。西方社会经过启蒙运动,从而在那段岁月之中将两者在一起进行了建构,而中国由于是“被一种异己的力量推动着进入近代”(梁治平语)的,因此我们只是抓住了主权性的中国问题,而忽略了主体性的构建。那么当中国经由承诺世界规则而进入世界结构之后,中国必须有一种自己对自己社会,对世界问题的观点、看法,进而以此来为自己的生活、前途谋划从而以此来表现出自己的主体性来,套用赵汀阳的话即“我们不能总是仅仅向西方讲解“有地方特色的”中国传统哲学,而是要推出关于人类共同永恒问题或人类当下共同问题的中国方案,使中国哲学成为参加讨论哲学各种重要问题的一种必须被考虑的思路”。
  但我们必须发现这种主体性的存在是以主权性的中国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抑或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没有主权性的中国对世界规则的承认那么仅仅有主体性的中国对世界的思想同样是无法对世界结构有甚影响的。因而我们在进行讨论主体性的时候不应该将主体性看作比主权性更加高明,但我们同时必须有意识地进行主体性的构建,因为两者本来应该是在同一时段加以解决的问题只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境况,从而导致了主体性认识的落后。同时我们在发现主权性在全球范围内遭到削弱的事实之后,必须发现这种削弱仅仅是主权性国家为了全球秩序而进行的一种必要性的策略(虽然我们可以讨论一些被迫性主权遭到削弱的事例,但那毕竟是一种反常态的事例,恰如我们在讨论全球化的时候首先必须辩明的即是何种全球化),因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法律国际化进程时,主要是考虑本国的利益和需要。”,因此簌田英郎明确地指出:“一直有人认为,主权受到全球经济发展的侵蚀。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这种经济面向上的主权国家通常是将国家当做政府。私人经济活动侵蚀的是中央政府的控制权力。国际法中的国家仍然是原样。”
  即使“处于信息时代,以地理为依赖的民族国家仍然继续型构着全球政治。”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主体性中国与主权性中国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立基于此,那么在全球范围内的社会没有形成同质性的社会时,社会注定了是一种地方性的社会,因而在全球范围内问题分析的基本单位就将表现为民族/主权国家,黄文艺也有类似看法:“在法学范畴体系中,法律国际化是一个以国家为轴心来描述和分析世界法律发展状态和趋势的范畴。”而赵汀阳则比较直接地指出民族/主权国家是现今政治哲学分析的基本单位,一如其说:“虽然全球化一般被认为是对民族 /国家体系的冲击,但实际上却还没有形成一种全球化政治。全球化还没有把我们带出民族 /国家的游戏而是仍然停留在这一游戏中,结果,所谓全球化对民族 /国家体系的冲击就造成一种变态的刺激,他不但没有削弱民族 /国家游戏中的冲突,反而强化了这种游戏的残酷性。”“因此,流行的,笼统的民族国家角色式微说法是一误导提法。”
  主权的对内最高性表现了为自己社会规划,为自己的社会定义的可能性,而由于这种社会是地方性,进而将会表现出一种全球范围内生活方式的相互影响和示范以及规则进行移植的可能性。同时一如前言虽然全球范围内的主权有所削弱,但这仅仅是一种策略性的行为。在没有出现全球同一性的政府、规则以及全球社会同质性的时候,规则终将会以一种地方性规则的形式存在,所以各国“为了更好地推动本国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每个国家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比本国法更加优秀的法律制度或者能弥补本国法缺陷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在进行规则的移植过程之中必须警惕让他者对生活的规划和规则代替我们自己的规划和看法,此即要求我们自身有意识地构建自身的主体性。

  六﹑简单的结语

  经由上面的讨论,基本理清了法律移植论在中国被型构起来的路径以及背后对其论证模式进行支配的现代化范式,进而在讨论主权性与主体性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体现自身主体性的文化自觉,但同时必须知晓当我们提出自身主体性的同时也恰是法律移植论的终结之时。
  1840 年鸦片战争之后,我们很显然地碰到了一场“知识上的危机”,因为此时用原有的知识架构并不能解决所碰到的问题之时,在此时“我们不知道是否应该放弃原来的架构模式,我们也不知道哪一个架构模式解释才是正确的”,而后来的逐渐放弃原有架构,让我们逐渐地形成了用西方知识解释我们自身生活的正当性的习惯,从而逐渐地陷入了西方知识的泥淖中,而法律移植论显然是其的一种具体表现。陷入西方知识的泥淖之中的中国与西方形成了一种知识上的主奴关系,而当提出了在主权性的背景之下构建自身主体性的时候,恰恰是要打破这样一种知识上的主奴关系。进一步地说,在世界结构之下的中国要体现自身的主体性,必须要发现并打破任何意义上的主奴关系,认真地规划自己的生活,认真地参与世界结构之下各种主体之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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