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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云计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若干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3 共38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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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云计算技术对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探析 
【导论  第一章】云计算概述 
【第二章】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问题 
【第三章】云计算环境下IPTV版权问题 
【第四章】云计算环境下第三方插件问题 
【第五章】解决云计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若干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云计算环境下版权维护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解决云计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若干建议

  第一节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问题研究遵循技术中立原则

  从传统版权体系到网络版权体系再到云计算网络版权环境,从本质来讲就是版权法下的“复制”受到了挑战,作品从复制到书本等有形载体到计算机、硬盘本地再到服务器云端。云计算带给现行版权法律制度冲击,就是复制权的争议。在云计算环境下,用户使用版权作品无需复制到客户端,甚至这些版权作品不需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因为在云计算服务商的云端内就可以完成对作品的使用,并不需要传播至云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无法适用,细化出租权的在云计算环境下的适用才可以规制问题①。

  近年来,云计算逐渐走进我们的视线。它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计算,网络计算,网络存储及虚拟化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

  根据现代科技技术的飞速发展,未来将会出现更多的版权型态,云计算技术只是只是现在这个阶段的凸出出来的问题。正由于科技的发展,侵犯版权行为的方法和手段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更令人惊讶的是,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是一项有可能被人类使用的侵权工具,就让该技术的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把该技术当成一种中立性的技术②,该技术本身也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项技术还是很有优势的,也为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除此之外,云计算技术本身也是中立的,是一种新型技术,我们不应质疑其合理性。

  技术本身并不存在好坏之分,所以,法律也不能限制或者阻挡它们的发展。

  从宏观角度来说,技术中立性不仅可以保证该技术的持续发展,也可以保证该项技术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发展。所以通过上文对云计算的介绍以及近些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看到云计算环境下对版权制度的挑战是对现有网络版权制度的继承与发展,面对网络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制度规制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会有一些局限性,但是现阶段云计算版权问题还未得到更透彻的研究之前,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一些司法解释,细化法律法规在使用云计算时,我们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还不需要引入新的法律体系来讲解决侵权问题。

  第二节  版权授权模式--主动平衡云计算带来的利益失衡

  版权法的制定是一种权衡各方面利益后得出的非常合理的平衡办法,它明确详细的规范了版权人、使用人以及传播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云计算这一服务模式的创新,改变了作品传播复制的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例如云视频分享网站,该视频的版权人希望通过上传视频网站获得更多的版权利益,但现在大量超级链接导致版权人的作品面临特别大的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产生的利益是无法估量的。当然,制作人可以和视频网站签订协议,以保证自己作品受到合法对待,并且能够看到作品带来的收益。目前我国大多数视频网或者音乐网站上的作品都是没有版权来源的,这些作品大多靠网友自发上传,如果强制要求网站进行版权维护,未免太不实际。且不说大部分视频作品找不到原作者,就算有作品的视频网站在进行版权协议时,也要经过好几道工序,最终能够达成协议,而这个工程是非常巨大的,作品的核实、筛选、审查,最终到达协议的签署。换位思考一下,视频网站大多免费向观众开放,通过收取广告费来为生,如果强制视频网站缴纳版权税,并且发生版权纠纷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未免对视频网站太过苛刻,显然存在非常大的不公平性。在现阶段网站个体授权,显得非常不够合理性,不仅国民素质水平没有达到付费观看的程度,视频网站后期维权系统也不够完善。

  本文认为,是否可优化授权模式的方式,将个体的授权方式转变为有组织的或者是整体的授权方式,这样既降低了授权成本和工作量,又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实现了利益分配均衡。当然,这只是从一方面来观察云计算下的版权授权模式,在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下,版权之争不仅让版权人感到苦恼,也让视频网站或者音乐网站发展受阻,本文认为如果从大环境来看,版权保护需要更完善的法律跟进。如果能够从技术上解决授权的复杂性和成本性,自然不存在目前各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当然,技术措施的出台也不是非常容易的,它需要 IT专家、版权人、网站等各方机构共同参与,制作出符合大家共同利益的协议,以平衡现阶段视频网站独享其大的收益局面。目前,像优酷、土豆、爱奇艺这些视频网站大多存在侵权行为,虽然网站每年都购买大量影视作品,但对个人的视频创作该类网站却没有支付相应的版权税。其主要原因在于影视作品版权人明确,加上影视作品成本高,如果视频网站不经同意擅自传播,有可能面临法律起诉的局面。而个人作品版权人不明确,没有维护个人利益的能力,明知视频网站侵权想要法律维护也不容易。

  一 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启发

  在研究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时发现,软件传播问题可以通过软件许可协议来解决。在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中,AfferoGPL 是专门针对网络服务、为了克服原GPL 协议在此种服务模式下的缺陷而产生的。AfferoGPL 协议有两种,在这两个版本的 Affero GPL 协议下,只要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所谓的程序有交互,无论是否复制、分发、传播,都须将该程序(包括其修改或衍生作品)开源。对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如果所应用的软件是 AfferoGPL 协议,那么就必须遵照其规定将其源代码开源;否则属于违约侵权行为。当然对于 GPL 协议的有效性,进而对于违反 GPL或 Affero GPL 协议的行为属于侵权还是违约行为还需要法庭的检验。是否侵权需要版权人自己的主张,关于软件许可协议的研究资料和相关文献,国内外学者都有论文发布。就目前我国不完善的法律协议下,依靠软件许可协议渠道,能够有效解决版权授权模式和网站作品纠纷,保护制作人作品权利和相关经济收益。

  在这种环境下,版权持有人应该明确自己作品传播范围,从而避免作品传播带来的版权纠纷。版权持有人可以签订相关协议,表明作品在什么范围下能够传播,并且传播途径是什么。如果网站违反相关条约,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赔偿版权持有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版权所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规定了在网络服务模式下的许可条件,就克服了在这种服务模式下必须确认是否存在“复制”

  才能确定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在之前的许可协议中针对争议问题有了大家具有共识的解决办法,从而绕开了对现有着作权法进行修订、修改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范围的问题。

  二 版权授权模式的成功实例

  (一)  Youtube 授权作品利益分享机制

  Youtube 的授权模式已经是这种对思路尝试而取得成功的典型例子,众所周知,Youtube 视频网站是全球最大的视频网站,每天有不计其数的用户在该网站上传视频与他人分享,能吸引这么多用户使用 Youtube 网站的原因在于该网站独特的授权作品利益分享机制,即如果用户在网站上传了没有合法授权的资源,那么该资源的版权人所有权人享有因该作品的使用获广告收益分成的权利。这一机制的实现得益于 Youtube 网站的 Content ID 的系统,它通过先进的技术扫描网站的视频内容,将其与拥有版权的视频进行对比,从而自动侦测出没有合法授权的视频,将这部分视频的广告收益与版权人进行分摊。如此一来,版权所有人有可能通过收益分摊这一机制获得比版权侵权诉讼更高的赔偿金,同时也避免了网站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的风险。

  在这种版权授权的思路下,版权人既通过作品获得了利益,自己的作品又得到了传播,更不会打击版权人的热情,降低创作的兴趣。Youtube 这种视频分享网站的授权模式与利益分享平衡的全新思路做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  苹果公司 iTunes 服务

  苹果作为世界最大科技产业公司,其经济收益不只是苹果手机的销量,软件付费系统和苹果商品的电子产品更是其收益的一大部分。iCloud 和 iTunesMatch 两个苹果付费系统,其经营模式促进了苹果公司往更高方向的转变。苹果有自己的操作系统,其软件下载大多来自于苹果商店,用户不能从别的渠道进行下载,因此能够保证苹果手机用户的付费几率。而 iTunes Match 商店的流行歌曲可以直接连接到用户苹果账户,用户根据歌曲价值进行付费下载。苹果公司的 iTunes 服务,极大保障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也让用户形成良好的网上付费习惯。同 Youtube 网站一样是通过预先的利益分配协议来达到云计算服务模式的有序进行。

  版权法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压新兴行业,也不是为了阻止技术进步,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良性发展①。云计算的出现让版权保护变得更为复杂,而这种通过私下谈判达成的协议,非常好的促进版权保护法的跟进。版权保护法的实施通过技术手段或服务过程进行作品保护,是云计算等新型网络解决版权问题的最佳方式。版权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资源持有者的利益,更是为了所在行业的良性发展,但在云计算和互联网的世界里,版权保护法的实施缺陷的格外受阻。在云计算的信息分享技术下,资源传播显得更为容易,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导致版权持有人频频起诉网站或者个人侵犯其作品。我们应该从大的局面看待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做到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法律和技术双重手段来解决云计算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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