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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第三方插件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3 共3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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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云计算技术对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探析 
【导论  第一章】云计算概述 
【第二章】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问题 
【第三章】云计算环境下IPTV版权问题 
【第四章】云计算环境下第三方插件问题 
【第五章】解决云计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若干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云计算环境下版权维护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云计算环境下第三方插件问题

  第一节  第三方插件问题典型案例

  一 珊瑚虫 QQ 案

  ①珊瑚虫 QQ 案件是 2006 年发生在互联网行业中的一起典型的因第三方插件引起的侵犯着作权的案例。在这一案件中,被告利用其控制的网站发布出“腾讯 QQ2006 珊瑚虫版”的软件并允许用户自由下载安装使用且无需付费。原告获知这一行为后,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被告提供的下载软件和原告的腾讯 QQ2006软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复制篡改形成的,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一定侵犯,并要求其停止侵犯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赔偿。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依据《着作权法》第 47 条第一项进行判决。随后这一案件经过了二次审理,深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陈寿福提起公诉,并认定被告陈寿福在 2005 年到2007 年这一段时间内未经腾讯公司的许可非法从腾讯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腾讯QQ 软件后,对此软件进行篡改并删除了原告软件中的一些搜索功能,并添加了其他非法插件,以此为第三方广告公司如 265 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其他一些网络公司的软件做广告,并获取非法利益。此外被告还将修改后的软件上传的自己的网站上,命名为珊瑚虫 QQ 并让浏览用户下载使用,以此来获得相关广告利益分成。“根据上述认定书,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腾讯公司的着作权,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二 3Q 大战

  ②腾讯公司和 360 公司就 QQ 软件发生的一次争战被称为 3Q 大战。由于涉及到数量巨大的用户,该争战在 2010 年的互联网上引发了广泛关注,随后经过国家电信部门的介入才得以妥善解决,不过其引发的影响较为深远。事件的起因和过程是,腾讯公司在 2010 年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信中通知 QQ 用户,腾讯公司将根据事态发展会在安装有 360 安全软件的计算机上停止运行 QQ,如果 360 公司没有中止对 QQ 外挂进行侵犯和不当攻击的行为。

  这两个公司的争战背景是腾讯公司曾推出一种 QQ 医生安全软件,由于其使用方便且性能良好,在很短时间内被大量的 QQ 用户安装使用,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占据了大量份额。经过一段时间的改进完善,此软件的功能不断增加性能也得以提高,在维护用户电脑安全方面,和 360 公司提供的安全卫士相差无几并直接开展竞争。随后 360 应对这一竞争行为,便发布了 360 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QQ 医生软件偷窥用户隐私的行为。至此两家公司的争战开始正式展开,作为回应,腾讯公司降奇虎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后者对本公司使用不正当竞争,并造成一定侵权和利益损失,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为了应对腾讯公司的行为 360 公司推出一款新型安全工具。并声称该软件可以有效应对 QQ 软件查看用户隐私内容的行为,还可以阻止该软件不经用户允许自动下载更新插件的行为,并认为这样可以保护用户隐私。对此软件腾讯公司做出了强烈的回应,声称其属于外挂软件并对其制作者也就是 360 公司进行起诉。随后此案件被法院受理,不过在进行审理判决之前,腾讯公司率先发布了给 QQ 用户的那封信,两家公司的争战开始白热化,随后由于社会影响过大,工信部开始介入调查。

  在此情况下,360 公司停止了其先前开发的针对 QQ 的专业软件即 QQ 保镖并释放出和解信号。随后工信部、互联网协会等相关单位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并对两家公司进行调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此事件开始平息,奇虎 360 发布了一项声明,表示 QQ 和 360 可以兼容,并不会继续排斥。并对用户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对两种软件出现不兼容的情况用户发现之后可以举报。不过对这一公告,腾讯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只是 360 公司单方面的说辞,实际问题依然存在。

  第二节  云计算环境下插件侵权性质分析

  一 第三方插件的概念和技术特征

  插件(Plug-in)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应用程序,其工作方式是与原应用程序相互配合,为后者添加一些新开发出的功能。这类应用程序很多如浏览器和QQ 游戏等。插件的种类也很多,常见的有游戏和一些播放器程序相关的插件。

  插件在性能和功能方面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其结构很简明且调整方便,安装运行也不需要占用很多空间,不会对原程序造成影响且为其添加其他新功能。由于这些优点其被应用程序开发者广泛使用。附带有插件的应用程序其构成并不单一,可以分为主程序和一些外部模块程序。这些模块就称为插件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自由的添加到应用程序中,或者在程序运行过程中直接加入到其中,并不受到一定限制,且其编写并不复杂,只需要按照指定规则就可以很方便的编写出。相对插件来说,主程序一般被称为宿主程序。插件属于一种独立的程序,其主要是对宿主程序功能的完善,可以在其运行过程中自由出入而不对之造成影响。不过插件功能的实现需要借助宿主程序,其接口标准也有一定要求以便和应用程序对接时不出现故障。插件在运行的过程中要符合宿主软件的接口程序要求,为了增加或扩展功能它必然要和宿主软件进行数据交换,进而达到增加、减少或改变宿主软件功能的目的。据此可以推断侵犯宿主软件作品版权这种案件可能会发生。

  二 第三方插件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区别

  目前,第三方插件存在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侵权,即第三方插件直接修改了宿主软件的程序代码,或者删除、增加了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包含的文件;2.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侵权。随着云计算时代的到来,插件又有了新的发展。针对 SaaS 模式通过浏览器提供软件服务的特点,开发基于浏览器且无需修改宿主软件代码的插件,同样可以达到影响宿主软件①的目的。这种第三方插件技术也日趋成熟,从直接修改宿主软件代码转变为更隐蔽、更灵活的间接修改宿主软件代码的方式,3Q 大战中奇虎公司针对 360开发的部分工具即属此类。此类插件与直接修改型插件的区别:1.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并不直接修改软件代码,往往是针对内存中的代码进行修改,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则涉及对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的直接修改;2.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一般是暂时的,仅在用户使用 SaaS 软件时才会运行,而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可以是相对永久的安装,且附随于宿主软件,由于可以预见未来针对 SaaS模式开发的第三方插件基本都会具有此特性故为区别于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将其统称为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下文将详细讨论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侵权问题的性质和规制办法。

  三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行为侵权性质分析及规制办法

  由于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直接修改了宿主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可以适用《着作权法》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修改权的规定来进行规制没有问题。除此以外因第三方插件在开发时一般都需复制宿主软件,如能确认复制行为适用复制权规制亦为可选途径,而对于将宿主软件和第三方插件打包供他人下载之行为也可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

  由于 SaaS 宿主软件部署于服务器上,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一般并不直接修改宿主软件,而是在运行宿主软件的过程中将暂存于内存中的源代码修改或替换,程序运行完成后随着内存指令的消失宿主软件会回到初始未被修改的状态。

  调用系统动态链接库修改内存中程序指令的行为实质结果和行为模式与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行为非常相近,但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 条①和第3 条②的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机程序是可以被计算机执行的程序,而内存中存储的指令实质上是可执行程序执行时产生的,是”执行中的程序“,而非”可被执行的程序“,所以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修改内存中的指令用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权规制存在问题,同样因并不提供宿主软件的下载,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权利在规制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侵权行为时也存在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成为版权人维权的一个选择。而要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权的一个关键要件在于: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影响了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和操作。此要件是确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用到计算机版权领域相应的”歪曲、篡改“的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个要件才能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规制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侵权行为。这需要在法律实践中,看具体的修改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的标准,如果不满足这个要件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规制并不妥当,此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维权更为有效。另外要综合考量第三方开发插件的目的:行为人是否不正当的牟取了商业利益或者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如纯粹出于学习、研究、改进软件的目的开发第三方插件提供给他人使用且行为人并未版权人的法益从中牟利。这种情况很少,但如果一律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对版权人也无益处,反而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技术的创新,此时通过谈判的方式更能达到双赢。

  具体而言,对于屏蔽、增删软件功能的 SaaS 模式第三方插件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软件作品的”内容“,已经影响到了用户的使用和操作,故完全可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规制;如该行为产生了新的作品,也可适用改编权进行规制对于修改软件界面、于扰广告投放行为,如其影响到了用户的使用和操作,亦可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规制,否则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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