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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件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中国出版 作者:顾亚慧;陈前进
发布于:2020-09-28 共8017字

  摘    要: 当前,盗版侵权高发,违法与犯罪行为交织,且违法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对实施严格版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版权案件两法衔接机制运行良久,但尚不完善,仍存在启动环节薄弱、实施程序混乱、取证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此,应遵循制度顾及原则,实现双向无障碍衔接;恪守程序法定原则,优化协同作战方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技术取证能力,从而扫除版权执法监管空白地带,提高两法衔接效率,为建设出版强国保驾护航。

  关键词: 版权保护; 两法衔接; 创新版权执法; 出版强国;

  当前,我国版权产业进入繁荣发展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将知识产权保护摆在突出地位。《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基本原则,为厉行监管、加强版权执法指明了方向。为打击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盗版侵权行为,《刑法》明确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如此才能有效遏止严重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增长和蔓延,威慑犯罪,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1因此,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内,建立和完善版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增强两法衔接程序的正当性、连续性,不仅对于扫除监管灰色地带、净化版权保护环境、促进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更是创新版权执法方式,提升版权监管、整治效能,维护立法规范确定性,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一、挑战:版权案件两法衔接的必要性愈发凸显

  版权技术革新推动着版权产业飞速发展,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方式均发生了颠覆性变革,但也因复制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给版权执法带来挑战。鉴于我国《刑法》将“违法所得数额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标准,盗版侵权违法行为,特别是搭载移动互联技术的侵权行为极易“积沙成塔”,转化为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作为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最强有力的手段,能够对盗版侵权行为形成持续性威慑,两法衔接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版权案件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盗版侵权案件日趋复杂,违法与犯罪行为交织

  从立法体系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于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之中,版权案件两法衔接机制运行良久,版权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且移送案件数量占全部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比例明显提高,两法衔接趋势向好(见表1)。

  表1 2015—2017年版权执法移送案件数量
表1 2015—2017年版权执法移送案件数量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并行运作模式下,加强案件信息沟通,打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孤岛”是顺利实现两法衔接的基础性前提。为加强联动,各地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除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外,版权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多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累累硕果。如“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 514 件,移送司法机关 33 件,涉案金额 2 亿元;“剑网2017”专项行动中,版权局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4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74件,涉案金额1.5亿元。

  此类专项行动以版权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密切合作的方式,及时破获了许多重大盗版侵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打击效果,既强化了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改善了网络版权环境,更突破了版权案件两法衔接的信息梗阻,彰显了版权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办案、优势互补的优越性,为创新版权执法方式积累了实践经验。但是,“剑网行动”两法衔接案件数量连年攀升及动辄上亿元的涉案金额,从侧面透露出,相较以往盗版侵权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交织,案情复杂程度提高,仅依凭版权执法机关单打独斗,已无法适应严格版权保护的新形势。

  2.盗版侵权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打击难度骤升

  网络版权的蓬勃发展,催生了隐蔽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盗版侵权活动。依托于网络技术和网络信息平台,盗版产品的销售、传播途径由实体转向虚拟,盗版侵权活动领域拓宽,呈现线上与线下二元共存局面,且线上盗版侵权活动的危害更为显着,相应地,版权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打击盗版的主要战场也逐渐转移。

  相较于传统盗版方式,网络技术手段使得盗版传播时间极大压缩,其扩散性及影响力均有所扩大。以盗版电影为例,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电商经营者等多元传播途径作用下,仅2017年,观看盗版视频且没有为正版视频服务付费的用户,至少给行业带来136.4亿元的用户付费损失。2不仅如此,不少盗版侵权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增强盗版侵权活动的隐蔽性,为实现跨区域、跨境作案,将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住所地分置,为版权执法“落地查人”设置障碍。3如,2019年的贺岁档国产影片上映36个小时内,高清盗版版本就已出现。且盗版网站多集中在未备案的“三无”小网站,70%的盗版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4由此,版权违法、犯罪活动技术化、专业化特征显着,使执法部门深挖盗版源头、打击盗版行为困难重重。

  3.传统行政处罚威慑力有限,刑事保护扩张趋势明显

  网络转载、批量复制技术等手段的应用使得盗版侵权活动成本低、利益高,巨大的利润空间刺激违法主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 2018年,全国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8亿件。5盗版侵权行为高发态势未发生根本性好转,版权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压力倍增。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高发的盗版侵权活动威慑力有限,难以剥夺违法分子继续从事非法盗版的能力。网络盗版侵权案件更是如此,囿于“落地查人”难的现实阻碍,其违法活动复发可能性较大。况且,版权执法机关调查手段有限,在涉及视频点播数、存储介质复制发行数等数据侵权案件时,版权执法机关不享有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权力,无法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账款去向,给犯罪嫌疑人做假账、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版权执法机关深挖违法活动、确认违法所得额、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绝非易事。

  针对查办盗版侵权案件的尴尬处遇,理论界已经对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之间的罅隙进行反思,认为现行刑法对版权犯罪的规定远滞后于版权行业发展,版权犯罪的入罪情节设定略显单薄,无法满足充分保护版权的现实需求,6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呼吁扩大版权犯罪刑事责任的客体,增强该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7以期加强互联网时代版权的刑法保护,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实务领域同样注重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扩大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面。版权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就加强两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也进行了诸多探索,对版权犯罪行为予以制裁,刑事保护作用日益凸显。例如,2016年“江西永新陈某某等销售盗版教辅案”中,8江西省永新县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日常巡逻中发现的涉案线索,移转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最终成功破获该起跨地区、多省份的侵权盗版图书“窝案”;2017年“山东威海刘某等制售盗版光盘案”中,9威海文化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在摸清该团伙犯罪的“上下游”后一举铲除;2018年,多地版权执法部门集中查处了多起销售盗版金庸作品图书案,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案件均以版权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跨部门密切合作的方式,及时破获了重大版权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打击效果。种种经验表明,杜绝盗版侵权行为的治本之策在于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既要主动出击,让盗版者无所遁形,也要对影响恶劣的盗版侵权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版权刑事司法保护能够向严重盗版侵权行为“亮剑”,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以遏制爆发式的盗版侵权活动,对破坏版权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施加强震慑。

  二、审视:版权案件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盗版侵权案件屡禁不止、查办过程中困难重重的现状,与两法衔接潜藏的些许制约因素不无关系。严格版权执法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进程,只有考察两法衔接机制实际运行时浮现的瓶颈问题,才能锁定制度缺漏之处,针对性地予以修缮。

  1.两法衔接启动环节薄弱,案件移送数量总体较少

  基于严密法网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关于在打击侵犯着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中,均对版权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双向移送机制予以明确。然而实践中,版权案件两法衔接启动较为薄弱,单方移送、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现象仍然存在,其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

  第一,双向移送机制不完善,两法衔接未形成结构严密的闭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版权犯罪案件未经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介入,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应立即解除对被追诉人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就此终结而未能移送至版权执法机关,被追诉人的版权违法活动将无法受到行政制裁,导致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矫正其再犯的侥幸心理。

  第二,版权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存在误差,以罚代刑,阻断案件移送进程。如2011年,四川省达州市某教材分公司职工王成明、书商龚乃明,向10所公立学校销售了共计6220册(价值码洋55935)盗版图书,版权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方式终结案件调查,而未移送公安机关。10然而在2015年“南昌熊某侵犯着作权案”中,不法书商熊某销售了共计3535册盗版《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样卷》,南昌市版权执法部门调查后,将此案移交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办,依法严厉打击了盗版犯罪行为。11上述案例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文字作品数量远超2500份,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前一案件经由行政处罚后即告终结,后一案件则按照犯罪行为予以处理,案情相似却未得到相同处理,无疑违背了《刑法》统一适用原则。

  第三,版权执法的时效性对执法机关深入挖掘案件具有抑制作用。相较于同样存在两法衔接的食药品案件而言,盗版侵权行为可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由于其发行、传播方式不同,对应着实体和虚拟两种侵权产品形态,故盗版侵权案件危害的扩散性远强于仅以实体形态存在的违法食药品案件。而且,任何形态的侵权产品都将对版权所蕴含的创新特质造成实质损害,极大贬损版权的经济价值。换言之,案件查办时间愈久,损害结果将愈发严重。基于这一现实情况,版权执法机关为遏制侵权产品快速传播,往往迅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强制处罚,确保查处版权违法活动的时效意义。然而,版权执法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意味着,执法机关往往缺乏进一步探知违法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动力。加之,版权执法机关调查手段局限性较大,难以对违法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从而对案件客观真实情况挖掘不足,导致部分案件未能移送。

  2.两法衔接规定高度概括,各地移送对接实践不一

  相关规定以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案件制度等为规范两法衔接机制搭建了基本框架,但从执行层面讲,现有规定过于笼统,明确具体、可供操作的依据阙如,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自行其是、运行低效化等问题涌现。

  一是,移送时间规定不明,版权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时间有别,导致公安机关介入时间存在差异。例如,《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中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海南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中则规定,对于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对比可知,执法机关“及时”移送与“立即”移交、通报在移送案件时间的限制方面差别显着。版权执法机关以较为宽泛的标准衡量“及时”移送也并无不当,但公安机关介入时间过晚,将滋生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毁灭、伪造证据的风险,从而延误案件破获的最佳时机。

  二是,执法机关内部审批可能异化为两法衔接的前置性程序,对两法衔接产生干扰,造成移送案件范围过于狭窄。如,《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六条指出,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书面报告3日内决定是否移送。其中的问题在于,附加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这一前置环节实质上赋予其移送决定权,即案件能否得到移送,取决于执法机关负责人个人意志。如果该主要负责人因办案资源有限故意不予移送,抑或是出于管理政绩等潜在因素考量而终止程序衔接,都会造成应当衔接的案件被不当过滤,以罚代刑现象无法避免。

  三是,两法衔接思路滞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进度不一,“两法平台”运转效果有待提升。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建立“两法平台”,或者部分地区已建设了“两法平台”,但因不存在案件信息录入的刚性机制,“两法平台”只是象征性地运转,使得“两法平台”在规制两法衔接方面的收效甚微,两法衔接的能力和水平仍停留在非网络化时代。

  3.两法取证规则及证据适用标准不一,证据转化难

  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对于取证规范、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由于版权执法的职权来源和行使方式只受行政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受《刑事诉讼法》调整,版权执法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与公安机关收集的文书、笔录相较,格式及记载内容都略显简单、粗糙,尤其在确保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方面,版权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差异显着,导致后续证据转化过程中,难以对其取证合法性予以确认。

  尤其在网络盗版侵权案件中,如果版权执法机关前期未能充分收集、固定证据,行为人可通过及时删除、销毁网络交易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票据等技术措施毁灭证据,公安机关再行收集、开展侦查的难度较大,从而影响定罪、量刑乃至后续附带民事赔偿额的认定。

  三、应对:实现版权案件两法无缝衔接机制的建议

  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承担着不同功能,也表现出不同的权力特征和运行规律,即行政权较为活跃、追求效率,而司法权相对严谨、以维护公正为首要价值追求,两种权力行使方式相互独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并行不悖。两法衔接机制旨在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将各具特色、原本运行于不同程序轨道的权力相融合,不仅是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贯彻落实,也是回应盗版侵权新情势、创新执法方式的必然要求。为规避程序割裂,促使两法衔接机制内部自洽,亟须以两法无缝衔接的理念完善现行机制。

  1.确立制度顾及原则,实现双向无障碍衔接

  版权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均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从版权案件办理初始环节来看,版权行政执法程序对其移送决定的正确性具有担保功能,且执法程序可以减轻刑事司法程序的负担,因而程序之间不得相互阻碍,而应相互促进。由此,版权案件两法衔接应符合制度性顾及原则,即行政程序不得导致无法或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程序也不得导致行政程序仅成为一个单纯的预审程序。12版权行政执法环节抑或刑事司法环节,都不得擅自过滤应当移送的案件,包括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形成正面衔接与反面衔接双重格局,构建两法衔接闭环,实现双向无障碍转化。

  为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增强案件、线索移送的刚性,应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一是,分阶段建设中央、省级、市级三级“两法平台”,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促进两法衔接信息化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录入信息,可将案件、线索的录入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标准,作为各机关是否积极履行职责的参考依据。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弥补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管辖断层。数据显示,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0多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近200件。13可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能够有效化解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不移送等顽疾,增强两法衔接刚性。

  2.恪守程序法定原则,优化协同作战方式

  版权案件两法衔接形式多样,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先后交接办案,严格遵循自身职责权限,不得越权、缺位,也包括多有运行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打破壁垒、协同作战,共同调查、收集证据,推进案件办理的创新型模式。

  诚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以及《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公安机关未经立案程序,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措施,维护刑事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初查的规定。因而,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不必然违背程序规定,反而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剑网行动”则是部门协调、畅通两法衔接的有益实践,兼顾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实现了法的确定性,为创新版权执法方式提供了新思路。

  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合作治理新模式,走优势互补的共赢之路,应将协同作战法治化、规范化,从而加大对版权违法、犯罪活动惩罚力度,对版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力威慑。为了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在两法衔接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效益,节约行政、司法资源。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技术取证能力

  版权执法人员应从思想认识及业务水平两方面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第一,版权执法人员应提高对取证合法性的认识,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全程音像记录,为后续证据转化提供全过程、可回溯的审查依据。侦查机关可就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措施以及鉴定意见规范性等问题提出建议,供版权执法机关参考和采纳,以便增强版权执法机关搜集证据、查办案件的预判性和规范性。

  第二,注重提升版权执法人员取证的专业性、技术性,擅于运用新技术取证措施,助力破解取证难、证据转化难的困局。当前,我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在发现、打击与防范出版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居于领跑者地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迅雷等企业发布的中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标准联盟链,即是用区块链技术赋能版权保护的实践。可以预期,未来技术手段运用将极大缩减人工追溯违法活动的烦琐,提高取证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实现微领域、云存储、广告联盟等空间的全覆盖式监管,促进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1[1]栾莉.论盗版的刑法规制——从国际条约的履行到国内立法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2[2]2015年全国版权执法情况表[EB/OL].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9977/313205.html
  3[3]2016年全国版权执法情况表[EB/OL].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481/400924.html
  4[4]2017年版权执法相关统计[EB/OL].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480/400919.html
  5[5]观看盗版视频未付费致行业损失百亿元[EB/OL].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www.ipr.gov.cn/article/sjzl/gn/201812/ 1930784.html
  6[6]叶攀.多部春节档影片遭侵权版权局:加大排查遏制盗版[EB/OL].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19/02-16/8756164.shtml.
  7[7]赵杰.互联网版权执法难在何处[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09-10
  8[8]中国信息通信院.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R].北京.2019.
  9[9]梅传强、黄铱.科学设定罪量因素,完善版权刑法保护[N].检察日报,2018-04-17
  10[10]郑心韵.网络版权侵权惩治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方案[J].中国出版,2018(14)
  11[11]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57/399417.html
  12[12]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EB/OL].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 483/372806.html
  13[13]王志坚.四川省:版权执法震慑侵权盗版行为[EB/OL].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702/284001.shtml
  14[14]秦海峰.江西省版权局公布2016年版权执法10起典型案例[EB/OL].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ontents/6582/312050.shtml
  15[15]孙宇.现代西方公共行政思想简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381
  16[16]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5000余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EB/OL].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www.ipr.gov.cn/article/sjzl/gn/201902/1933170.html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宣部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原文出处:顾亚慧,陈前进.版权案件“两法衔接”的挑战、审视与应对[J].中国出版,2020(18):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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