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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的界定及理论依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21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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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研究
【第2部分】我国碳税征收问题分析绪论
【第3部分】 碳税的界定及理论依据
【第4部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5部分】国外碳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6部分】碳税制度的设计方案
【第7部分】中国碳税政策实施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 碳税的界定及理论依据

  2.1 碳税的界定

  碳税被国际公认为应对温室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已被很多国家普遍使用,本节将从碳税的含义、碳税的特征和理论根据出发,对碳税进行初步分析。

  2.1.1 碳税的含义

  各国对碳税的定义并没有太大差异,主要是针对生产生活中燃烧使用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所排放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征收的税,其目的是通过征税来改善环境质量、降低能源消耗①。

  2.1.2 碳税的特征

  (1)碳税具有累退性的特征

  从长期来看,征收碳税能够对改善环境质量起到积极地作用,但是从短期来看,征收碳税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尤其是对低收入人群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税收负担加重,使得贫富差距拉大,这就是碳税的累退性特征,为尽可能的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产生活成本,许多国家往往给予这部分人群财政补贴。

  (2)碳税具有灵活性、调节性、规范性的特征

  我国目前在治理环境方面主要使用的是行政管制手段,这种治污措施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得出两者的异同点,并概括出碳税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信息成本、激励效应的比较,可以得出,碳税政策具有灵活性、调节性的特征,且更能体现环境的治理效果。因为,只要厂商利用化石燃料,不管使用多少都要缴纳碳税,从而厂商为了使自己承担的税负水平更低,就会自行控制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或者开发利用新型能源、改进生产工艺等。然而行政管制手段规定厂商利用的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会收费,不达到标准就不会收费,这样造成标准内的碳排放量属于免税的,容易导致减排意识低下。

  基于公平、公正的比较,碳税政策更显规范性。行政管制规定的标准内的碳排放量免费,而对超越标准的征税,同样都使用化石燃料排放二氧化碳,待遇不同,明显不公平。而碳税对所有的化石燃料使用者都征收税负,一视同仁。这使得碳税政策更透明、更规范。

  2.2 开征碳税的理论依据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导,通过开征碳税使污染者付费来改善环境污染的无节制性。碳税的基础理论分析如下:

  2.2.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在 1890 年由马歇尔(Marshall)在其《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并在1920 年由庇古进一步完善。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个人的行为对环境或他人带来的福利,而负外部性是个人的行为对环境或其他人带来的损失。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存在着免费搭便车的现象,受市场失灵的影响使其具有负外部性。生产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情况下决定其产量,该产量值高于社会成本要求的产量,势必造成环境的经济损失。

  环境的负外部性存在于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由于生态系统是公共物品,个人的使用不会影响他人的使用,并且也无需承担任何破坏成本。从生产环节来看,企业为使自身获得更大的经济利润,由于不计成本,在利用方面会不加节制,任意向环境中排放污染二氧化碳,给生态系统造成沉重的负担。从消费的表现来看,能源产品在被消费利用之后,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会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但是造成破坏的成本没有反应在能源产品的价格中,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已经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不会付出代价,这就是消费的负外部性。以上两种行为若是不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进行管制,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根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通过向二氧化碳排放者征收碳税,税款的征收额度相当于二氧化碳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即环境污染成本。通过碳税政策使外部成本内部化。

  2.2.2 污染者付费理论

  1972 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该理论是对庇古税理论的演绎,也即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具体体现为:排污主体对破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即对环境损害进行付费。将对环境的污染成本通过碳税的价格机制传导作用加入到该主体的生产成本中,来降低环境的破坏程度。

  具体到二氧化碳排放主体上,就是通过征收碳税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为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代价。二氧化碳计税依据往往根据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是碳含量来计算税款,这完全符合承担责任的原则。国外的成功实践表明这一理论在实际应用中效果明显、针对性强、便于实施,通过这一理论的指导有效地减轻了温室效应的危害。

  2.2.3 双重红利理论

  1991 年皮尔斯提出了双重红利理论,该理论的含义是通过开征环境税能够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双重收益。第一个好处是改善环境,通过开征环境税降低污染强度、改善环境质量。第二个好处是专款专用,征缴后的税收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外部性理论和污染者付费理论都是基于外部效应内部化的研究,而双重红利理论将视角转向税收收入功能。

  具体到碳税表现为:欧洲许多国家率先实施碳税政策并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很好地实施效果,有利的促进了节能减排,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碳税收入的专款专用情况如荷兰将税收收入作为专项资金投入到新型能源的研发中,为其研发提供了资金基础,并双管齐下,有效地降低了能耗。

  综合上述分析,外部性理论对于分析我国环境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根据,污染者付费理论和双重红利理论为我国碳税的开征提供了指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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