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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背景下我国现行海关税收征管模式面临的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9 共65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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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跨境电商的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
【第2部分】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策略绪论
【第3部分】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征管现状
【第4部分】 跨境电商背景下我国现行海关税收征管模式面临的困境
【第5部分】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研究
【第6部分】跨境电商关税征管模式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3章 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现行海关税收征管模式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也遇到相当多的问题。我国正在积极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以期跨境电商行业能在国家有关职能机构的引导和监管之下更加健康的发展壮大。例如按照以前的规定,电商销往国外的出口产品,如果通过快件或者邮件等方式的话那么它无法办理结汇手续,同时对于出口退税这种鼓励政策也无法享受,但是国家规定如果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交易的话,就可以享受诸多政策便利与优惠,从中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替电商们解决了相关实际问题。然而在跨境电商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专家和海关部门等共同商讨研制出更加完善合理的海关税收征管模式,优化征管手段。

  3.1 对传统交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征管面临的困境

  传统跨境电商交易方式下,一方面是由于电商交易手段更新较快,目前海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监管设备未能及时跟进,且较难实现高科技监管设备在全国海关的普遍运用,另一方是由于其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使得海关在完税价格的认定和交易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使得海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3.1.1 完税价格难以准确认定

  关税完税价格指的是经海关审查确定的计税价格。因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标准进行课税,因此准确的界定一个商品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至关重要的,而在海关估价中,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最常用的便是成交价格估价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买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当然,如果进口货物不存在所谓的交易价格时,或者他们的成交价格并不符合一些必备的条件,那么海关就需要通过与纳税人之间进行价格调整,可以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和合理估价法来最终确定关税的完税价格。

  而以上这些估价方法都是建立在存在可信的纸质票据的基础之上的。传统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以纳税人的账簿、合同、运费发票等作为计算和审查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的,而跨境电子商务由于其独特的无纸化特性,唯一能得到的就只能是有关交易的网上电子记录。这给海关监管增加了难度。一方面,电子记录是可以人为篡改且不留修改痕迹的,也不具有时效性,造成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重要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或信息具有易破坏性的特点,如果没有可参照的副本,一经病毒入侵或是发生软件兼容性问题就会危害数据安全,降低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海关一旦失去了重要的征管和审查凭证,那么就无法准确的认定货物和物品的完税价格,增大执法难度。

  3.1.2 课税对象和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涉及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和附带无形商品的有形商品。它改变了交易对象的物质形态,利用新兴技术手段,将传统的有形产品比如书籍、报刊等转变和复制为数字化产品,把不能直接传输的商品例如教程、软件等以光盘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交易。这样会对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有所模糊,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很难鉴别此项收入属于哪种类别,又应按哪一种类别的货物征收税款。对以虚拟环境为基础进行交易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环境和监管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原有的利用凭证进行审计追踪稽核的传统监管手段,这给海关部门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增加了现有税收的稽查难度。不仅课税对象无法准确认定,对于相关方的交易行为的认定也存在难点。由于跨境电商利用的基本工具就是开放性的互联网进行洽谈、协商和资金输送,这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剥离了货物与资金二者的传送时间节点,改变了传送渠道。交易过程的数字化和虚拟化使得监管方原有的追踪和监管手段束手无策,也就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认定交易行为。

  3.1.3 监管科技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海关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安全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监管漏洞多难度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先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手段和形式的变革,网络购物已慢慢走近千家万户,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而海关的监管科技水平未能及时跟上跨境电商行业的惊人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业务量激增。进出境快件数激增,一线执法人员工作量的大大增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跨境物流邮递业的迅猛扩张,我国跨境邮递快件总数也急剧增长:从 2004 至 2014 年我国监管进出境快件总数年均增长 10%左右,2014年进出口快件达到 4 万件。但是相应的海关系统的工作人员数量并没有较大增幅,直接加大了一线工作人员的监管压力。庞大的消费群体和消费需求、供应商和物流企业共同组成的新兴市场着实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若是仍旧沿用以前的监管模式,而不更新统计和监测等技术手段,则会造成工作人员强度大,效率低下。

  二是信息化建设不同步。一方面,总署积极研发更新新的电子通关系统,引进各种先进监管设备,而海关监管业务没有跟上更新换代的速度,海关信息化建设缓慢,目前大部分行邮执法工作仍处于手工阶段,运行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不能对物品实行全程跟踪。而先进、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则会很好地改善这一问题,通过构建完善的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是监管主要依靠人工手段,误差大。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行邮物品的监管重点环节是进境查验,在包裹、邮件的监管现场,由于海关业务量和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不匹配和监管手段单一等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海关工作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对邮包内的是自用进境物品还是代购货物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很难对这类物品实施有效监管。这个监管难点和漏洞为不少想要牟取暴利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税基和税源。

  3.2 对“海淘”“海代”缺乏统一有效的征管措施

  一般而言,国外代购可分为海淘和海代两种方式。所谓的“海淘”指得是购买者直接通过网络在国内外的购物网站上进行下单,信用卡支付款项后,商家通过国际物流渠道寄回国内。而“海代”则是指商品售卖地区的人协助买家在当地进行购买行为,然后再通过邮寄等物流渠道统一邮寄给买家,也就是由个人按照订单进行采购的私人代购行为。由于近几年中国国内频繁出现的黑心企业造假制假、以次充优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加之国人购买力的日渐提升,海淘海代的热浪席卷整个中国,多数是购买婴幼儿奶粉等用品、化妆品和奢侈品牌皮具等,多以包裹、邮递的形式发回国内,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了各大口岸通关邮运物品数量成倍的增加。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4 年 6 月,中国网络间零售交易市场的规模高达 10856 亿元,而在 2013 年上半年达 7542 亿元,同比增长了 43.9%,电商行业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如图 3.2 所示,2013 年度来看,通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表明,2013 年,海外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高达 767 亿元,同比增长了 58.8%,2013 年的交易金额为 2009 年的 15.34 倍,可见海外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同样,“海淘族”的队伍不断壮大,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多,消费层次越来越高。2014 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称,国内“海淘”日渐盛行使得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中个人跨境网购支出超过 15 亿美元,占总收支额的 88.5%.

  3.2.1 对“海淘”监管力度不够

  海淘一直是一个活跃在灰色地带的产业,正因它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的规模才如此巨大。根据当下中国对箱包、化妆品等各类价值较高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如果通过在国外购买的话,大概可以获得近 60%左右的原价低价优势。再加上有些商品在国内原本就较为稀缺而无法购买,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海购商店蓬勃发展,而且如今也形成一个由买方、代购方、平台方、物流等等夹杂在一起的完整产业链,这种跨境商品服务模式的重要环节就是其中的代购渠道。而就代购渠道来讲,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正常申报缴纳各类税收的代购渠道,第二种是私人进行邮寄包裹,第三种则是人工的带入境通过取货。由于后两种被查到的概率小很多,逃税的可能性会大很多,因此,许多人为了赚取更大的利差则采用后两种方法进行代购。

  虽然如今海关实施新政,2014 年第 56 号公告要求企业和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商品贸易时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第一次将海关监管范围扩展到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进一步规范了这一行业的发展。这一项政策的具体实施还需制定更为有可行性的细则,并且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试想“海淘”买家基数庞大,进境物品种类繁多,如果按规定进行备案,向海关输送交易数据,这一复杂过程必然会增大进境地海关工作压力,随之带来各种问题。并且,公告中要求支付企业、个人和电商等须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数据备案,但是对于消费者个人该如何提交数据却未有提及。不仅如此,如果是个体卖家又该不该备案值得我们深思。这一系列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则会造成对这一行业的无序管理。

  3.2.2 对个人海外代购携带进境逃税现象监管难度大

  一、对个人海外代购监管法律政策的缺位

  按照现行海关的规定办法,我国进境居民旅客在携带其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时,是有着限额 5000 元人民币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不超过 5000 元人民币的,海关在其入境时直接予以免税放行,但是对于超出部分的话,就应该主动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率缴税。由于有着广阔的商业前景,众多国外留学生以及经常进出境工作的人士纷纷争做海代,利用个人多次进出境之便,携带商品进境卖给国内消费者,逃避关税纳税责任。曾轰动一时的“离职空姐代购逃税案”正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海关监管措施单一的问题。

  案情简介:从 2009 年夏天开始,原为海南航空公司空姐的李某开始在网上销售化妆品,最初以代购店进行进货,到了后来,李某认识到韩国三星公司的褚某,褚某向李某提供其在韩国免税店里的优惠账号,通过它来进行结算货款。然后李某与她的男友石某通过入境旅客带货的形式,进行无申报渠道携带入境,这样的操作方式下,李某一伙一年共计逃税 113 万人民币,最终此案以走私罪被法院处李某 11 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 万。而褚某与石某也各自获刑。但李某对法院判决不服进行上诉。2013 年 5 月,北京高院做出二审裁定,认定一审证据不足,事实不够清楚,要求重申。2013 年 12 月,北京市二院做出新的判决,李某被判以有期徒刑 3 年,但李某家人依旧认定裁刑过重要求上诉,最终 2014年 3 月,北京高院做出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空姐李某在这一案中最终获刑 3 年,得不偿失。

  启示:虽然有些航空公司早已明确规定,乘务人员不可为他人携带商品赚取利益,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飞机不仅面临停飞的处罚状况,而且乘务人员也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实际上公司很难界定乘务人员是自用,还是捎带,对于乘务人员的约束作用有限,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乘务人员的代购之风。此外,在李某和石某多次走私过程中,海关不止一次查获他们的不法行为,但他们仍继续进行他们这一不法行为,而之所以导致案件一波三折,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案情所涉偷漏税额难以准确认定,这也反映出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海关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司空见惯的海外代购,居然踩了法律红线。出于取证困难,维护权益成本费用较高等等原因,这些不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律的制裁范围,也导致了许多人抱着不好的心态继续踩着这样的“红线”而知法犯法。

  国内外人员流动方便自由,类似离职空姐的这一非法代购行为其实是非常普遍的,发生这一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普通大众对于由自身携带进境物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知晓具体在何种情况下需缴纳关税,并未意识到代购买卖背后的违法风险。其中也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在“淘宝网”上开起了自己的网店,然后自己故意超出相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境而且也没有向海关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走私货物,非法经营,牟取暴利。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严重和突出的是由于海关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个人代购现象加以规范整治,对物品的判别标准还没有一个科学化制度化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在实际查验过程中只能凭借以往工作经验等,没有配套的技术性手段加以辅助识别,才使得走私行为猖狂。

  二、对合理、自用数量界定标准模糊

  除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海淘,时下还有一种更为风靡流行的方式,就是我们“微信朋友圈”中的代购行为,因为他多由卖方在境外进行邮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会理解成自用的物品,在税收上仅征收小额“行邮税”而已。根据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43 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如果这些物品最终是被当作商品进行销售的,在超过一定数量的基础上就必须通过海关进行申报,缴纳进口相关税收,否则就会被界定为走私行为。一方面来讲,因为海关没办法在短期内对该商品准确判断是否为自用,不法企业便会抓住海关现有的相关政策漏洞和监管不到位,进行走私行为。另一方面,对个人进境物品,海关规定上是要符合“合理的数量”“自用物品”要求,那么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等。因此,“海淘族”们便利用这样的规定,利用“合理”的数量,将海购的商品当成自用物品走行邮通道,如果当个别的进口数量最终超过“合理数量”时,他们便采用分成几个小包裹分别进行运输,通过这样的手段来“规避”所谓的海关抽查风险。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新兴交易手段和运货方式的不断更新,势必会造成我国税款的严重流失。

  此外还有不良商贩利用“微信平台”兜售假货,2014 年 11 月,安徽宣城警方破获一起案件,是犯罪团伙利用“微信”等社交手段进行销售名牌的案件,其中整个涉案价值高达一亿多元。目前海关对于此类跨境代购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利用代购销售假货的现象。

  三、对跨境电商交易总量和报税次数缺乏限制

  此外,我国海关 56 号文件中,实际上并没有对电商或者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交易总量做出一定的限制,这就可能导致电商或者个人采用一种所谓分摊申报的方式进行报税,通过有效的化整为零,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举个例子,对于那些无法享受行邮税相关优惠的电商,他们可以采用委托个人以物品形式进行进口,这样可以避开许多不必要的监管。以奶粉为例,进口 1000 罐奶粉,每罐奶粉 200 元,税率为 10%,如若整体正常入境,则按货物对待,分别计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须征收 2 万的税,如果委托个人进口,分 500 次申报,每人 2 罐,由于单次纳税额为 50 元,属于免征额内便可以免税,从中企业减少纳税额。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海关总署可以掌握全部的交易信息以及在货物或者物品放行之后也有一定的监管措施。但实际执行中,对于这类行为,海关人员也是难以甄别或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这样不仅需要进一步去制定以及完善实施的细则,同时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于这种违规行为加大力度进行打击,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3.3 对由有形产品转变的数字产品跨境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问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是否应对数字化产品跨境在线交易进行征税还存在争议,并且在征管的实际执行方面确实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卖家和买家享受到了极大的自由,自由以虚拟身份进行交易,交易对象也只需凭借网络接收,无需承担风险和额外成本,但同时这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偷逃税空间。由于征税机关无法知晓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所在地,相关交易记录和凭据获取难度大且真实性有待考证,因而也就无法准确判定和核查其关税完税价格。这个部分交易的进行独立于征税机关能力范围之外,无疑造成了无法实现应收尽收的目的。

  电子商务交易利用其天然的互联网保护伞肆无忌惮的进行偷漏税,加之目前征税机关的征管技术相对滞后,且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实施,违法成本较低,法不责众成为大多数代购人的惯常心理。电子商务的匿名性和互联网的快速便捷使得纳税人能够轻易的通过避税港来进行资金流的输送,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美国国内收入署(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官方估计其中约有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逃避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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