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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碳税的理论基础及路径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7 共6680字
  第 2 章 开征碳税的理论基础及路径选择
  
  碳税是针对于二氧化碳减排开征的一种税,这其中涉及到众多的基础理论。例如,税收涉及到“庇古税”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公共环境涉及到公共物品理论等。它们都为碳税的顺利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碳税的概念
  
  二氧化碳是一种能够覆盖在地球表面并且不易被分解的温室气体,它能够吸收地波辐射阻碍地球表面热量的散失,最终使地球热量不断积累导致地球升温形成温室效应。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产生二氧化碳的途径非常多,比如说生物的呼吸作用、有机物的腐败和燃烧等等。这其中人类活动大量使用含碳化石燃料是产生二氧化碳排放最主要的途径。碳税其实是二氧化碳税的简称,就是针对于我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征税,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含碳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征税。
  
  2.1.2 碳交易的概念
  
  碳交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设定一个上限额度,再将排放总量分配成若干个小的排放配额,之后通过市场机制或者排污者之间的私下交易来分配排放配额,从而达到低成本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相当于将污染物排放权看作为一种可以流通的商品,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这种商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以最低成本控制污染的效果。如果将排污权交易应用在二氧化碳减排的问题上,就被称为“碳交易”.
  
  2.2 碳税的理论基础
  
  2.2.1 公共物品理论
  
  社会产品中的大部分物品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理论将公共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两种。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两个显着特点,这种非竞争性在效用上体现的是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共同使用公共物品且其他人的消费数量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使用而相应的减少,而且这种对于公共物品的使用是不需要竞争的,可以多人同时对公共物品进行消费。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则具体是指:
  
  公共物品的受益人非排他,包括每一位人。但是这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才能够在技术层面实现公共物品的排他性。正是由于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存在,导致公共物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频繁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即只要有人为公共物品付费,那么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少付费甚至不付费的共同对该公共物品进行使用。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一位“理性经济人”都会自主选择“搭便车”的方式去消费公共物品,而不是去为自己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行为付费。所以如果政府想要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就一定要为公共物品来定价,使得谁消费了公共物品谁就为此付费。
  
  自然资源和环境就是一类典型的纯公共物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并且无限度的使用。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每个人都希望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尽早抢先免费使用,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这种“搭便车”式的消费是无节制的。如果始终不能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定价,那么终究有一天会造成资源濒临枯竭和环境濒临崩溃。况且即使人们意识到这一问题,一方面认为需要进行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另一方面又都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就会使得大家都抱着坐享其成的心态观望而不实际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保护,所以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不可能依靠集体理性自发完成,仅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开征碳税就是要通过对二氧化碳排放的行为征税来为自然环境这个公共物品定价,按使用量付费,刺激人们去进行二氧化碳减排。
  
  2.2.2“庇古税”理论
  
  为了消除外部效应,庇古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外部性。“如果在边际私人净产值之外,其他人还得到了利益,那么边际社会净产值就会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反之,如果其他人受到了损失,那么边际社会净产值就会小于边际私人净产值。这种边际社会净产值与边际私人净产值的差额就是边际社会收益或者边际社会成本。正是由于边际社会收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存在,依靠自由竞争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进行一定的干预,即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的时候向企业征税;存在外部经济效应的时候,给予企业以补贴。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的方式,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5”.庇古认为应该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收费或征税,对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单位给予补贴,后人将这种手段称为“庇古税”.
  
  如图 2-1 所示,对于二氧化碳气体排放者来说,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完全竞争市场假设条件下,就要使边际成本 MC 等于边际收益 MR 等于市场价格 P.当市场价格为 Pl时,均衡产量为 ql,实现 MC=MR=P.气候公共产品属性使二氧化碳气体排放者几乎不必为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付出成本,这就造成社会边际成本增加,导致社会边际成本大于其自身的私人边际成本,如图中所示 MSC 在 MC 曲线右上方。假设 MSC=MC+t,政府通过对二氧化碳气体排放者征收数量为 t 的碳税,就会使边际利益下降,如图中,由 P1降到 P2,这时的均衡产量也随之减少到 q2,同时使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即 MSC=MC.产品产量下降,消耗的资源就会跟着减少,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优势就会凸现出来,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庇古税”利用政府征税来进行二氧化碳的减排,这种方法相比于其他措施而言,实施成本相对较小。通过政府征税的办法可以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有机的结合和相互的补充。面对市场不能够完成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现实,政府可以通过“庇古税”这种手段进行干预以促使环境的外部经济成本内部化。
  
  2.2.3 双重红利理论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基本涵义是: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还可以利用其税收收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率和经济持续增长率等,即实现“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
  
  “双重红利”有三种解释:“一是”弱式双重红利论“,指通过环境税收入减少原有的扭曲性税收,通过有意的降低企业其他税种税率,从而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来实现;二是”强式双重红利论“,即通过环境税实现环境收益以及现行税收制度效率的改进,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三是”就业双重红利论“,指与改革之前相比,环境税改革在提高环境质量的同时促进了就业,环境税的收入效应也可以减少劳动力税负,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雇主可支配收入,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同时增加,就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6.”
  
  2.2.4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也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效应、溢出效应。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影响,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体现出来。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7.”
  
  外部性有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之分,负的外部性又称外部不经济,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未计入到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去,使受到影响的主体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当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市场价格反映不了商品的真实成本,依靠这些扭曲的价格信号所作出的决定就会偏离最佳选择,从而造成在经济上的浪费。也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市场对于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这样的稀缺资源会造成非优化配置,出现“市场失灵”使得整个社会相关福利水平下降。
  
  污染者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含碳化石燃料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导致温室效应,引发气候问题,可是污染者并未对这种污染行为付出任何成本作为代价,正是因为省去了这部分本应付出的环境成本,使得污染者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平均成本,这样一来污染者自身的最优产量就会大于社会的最优产量。所以说,外部性的存在,使完全竞争厂商的最优产量出现了偏差,实现不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是,这种外部不经济可以通过类似碳税这类政府的干预措施来消除掉,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
  
  2.3 我国开征碳税的政策选择路径
  

  经济学观点看来,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导致的气候变暖是一个负外部性问题,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进行干预来提高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如庇古税、补贴、拍卖许可证等措施。另一类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去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例如排污权交易等。
  
  在实际操作中补贴由于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持补贴所需,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公平和效率的扭曲;拍卖许可证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而且还会带来 “寻租”从而使实施成本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最大优点是对总的排污量设定上限,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排放限额,既能起到二氧化碳减排的作用又能降低操作成本;庇古税在有效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还能够为政府带来税收收入。
  
  综合来看,对于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气候变暖这一外部性问题,庇古税和排污交易权这两个措施相对较为有效。这两类措施到底哪种更适合我国的二氧化碳减排,还需要进一步具体比较分析。
  
  2.3.1 碳税与碳交易的比较
  
  碳税和碳交易都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有效手段,各有利弊。要从二者中选择更适合我国的采用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就要从减排有效性、成本高低、稳定性强弱和激励效果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评判一种措施的最重要标准就是它能否有效达到它的预期目的。对于碳交易,它的作用机理就是对二氧化碳排总放量设定上限,然后在总量的基础上在分配排放权限,所以碳交易对二氧化碳减排总量的控制是显而易见的。而碳税只是对整个二氧化碳排放行为加以限制,二氧化碳的减排总量不是事先设定的,所以是未知的。二氧化碳的减排量越多自然而然对温室效应的缓解就越有利,二氧化碳减排总量未知并不能意味着减排能力的不足。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碳税的税率灵活可变,可以通过调节碳税税率来调节二氧化碳的减排量,这个减排量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甚至可以接近人类生产生活中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只要碳税税率产生的税负高于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企业自主就会选择减排。因此,碳税和碳交易在理论上都可以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有效性。这样就要看这两种减排措施更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理论上,如果拥有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任何一种措施都会得到有效落实,达到实施目的。但是由于碳交易的排放权交易依托的是市场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排放量的检测与评估,这些问题既增加了操作成本又影响碳交易的减排效果。碳税在执行时存在的监督约束问题相对较少,措施落实起来更有效更便捷。
  
  其次,关于减排成本。碳交易由于需要确定初始排放限额和分配限额,建立交易机制和机构等一系列复杂的市场机制,加上相关的监督措施使得碳交易的运行成本很高。现实中,碳交易要采取统一的执行标准,这就要求有精确可靠的碳交易的参与者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检测成本也就随之而来。另外,虽然碳交易被赋予商品的特性,但它与一般的实物商品交易不同,碳交易还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后的二氧化碳排放过程进行监督控制,达到碳排放权的限制作用。这个监督过程发生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考虑到上述原因,实际中碳交易的减排成本远远高于理论上的结果。相比之下,因为各国都有各自较为成熟的税收制度,有较为完善的机构设施和人员配备,碳税的开征可以利用这些现有的资源,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碳税的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性质的碳交易必然使得含碳能源价格的波动频繁,而碳税的税率在一段时期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这就使得碳价格是相对稳定。含碳能源价格的频繁波动也会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生产成本。综合考虑。在成本控制上碳税比碳交易更有优势。
  
  再次,从两种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在实施的稳定性上也是有差别的。未来是不可预知的,很多突发的未知因素都会影响减排措施的稳定性。例如经济发展方式,科技技术水平,更包括一些始料未及的突发事件等等。稳定是发展之道,稳定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是否能够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有良好的适应,能够面对中国未知因素的影响且依然能正常运转的体系才是最具有稳定性。碳税有国家强制性为依托,依托于成熟稳定的国家税收体系,使得碳税比碳交易有更好的适应性,也更具稳定性。
  
  最后,就激励机制而言,碳交易实质上是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个体主动实施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因为碳交易被赋予了价值,价值就会对追求利益的企业起到刺激作用从而努力的进行二氧化碳的减排。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二氧化碳减排不再单纯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成本,它更为企业提供一种获取利益的渠道。每一位碳交易的参与者可以通过在向其他碳交易参与者出售自身进行二氧化碳减排节省下来的碳排放限额而获得利益,这就激发出了碳交易参与者的二氧化碳减排热情。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而言,在有利益可寻的前提下会不断的改进技术,大力研发节能减排技术,开展节能减排项目。不仅如此,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会慢慢成为一种衍生金融资产,形成所谓的碳金融。在这时碳交易权就拥有了投资价值,可以吸引聚集大量资金流入低碳行业,从而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在低碳领域中配置,给予二氧化碳减排的行为充足的财力予以支撑,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和二氧化碳减排的实施,形成良性循环。但是由于碳税具有强制性。这样的强制征收使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不高涨。由于企业和个人对各种形式的税收都有抵触情绪,给作为新税种的碳税的推广增加了难度。但是,就如同碳交易权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一样,碳税的税收收入也能够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这部分税收资金可以纳1究。通过政府将社会资源配置在节能减排的相关领域,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可是由于碳交易具有的商品的特性,在碳交易体系中永远存在着套利空间,这些利用碳交易获得的资金由企业自身自由支配,所以它也许会被企业用于其他方面,而不是像碳税收入一样被政府用于减排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碳交易体系的减排作用。
  
  通过以上就减排效果、减排成本、激励效果和稳定性等方面对比,可以看出虽然碳交易能够极大地激发企业和公众对二氧化碳减排的参与热情,但在二氧化碳减排效果以及应对气候变化上碳税更具优势。
  
  2.3.2 碳税与能源税的比较
  
  能源税指对选定的特别能源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以各种能源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的一个总称。石油、天然气等都是能源税的主要的应税能源,所以含碳化石燃料也成了碳税和能源税征税范围的交集,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多差别:首先,从能源税的定义就不难看出,既然是针对各种能源征税的总称,与单单针对化含碳石燃料的碳税相比,能源税的征收范围明显要宽泛许多;在征税的依据上,碳税根据含碳化石燃料中含碳量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量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能源税则是根据不同能源的消耗量,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从量定额征收;能源税与碳税的征收目的有所差异。对于能源税而言,首先它是消费税的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财政收入。此外,由于征税对象是能源,那么能源税的征收必然起到调节能源需求的作用,当今能源危机日趋严重,各国对外能源依存度不断加大,是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环节。碳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为减少含碳化石燃料消耗过程中碳排放量,所以碳税的征税目的与二氧化碳减排直接相关,减排效果也会相应的明显。
  
  2.3.3 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1)理论上的可行性。以外部性理论和庇古税以及双重红利理论为基础,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碳税相关的理论已逐步完善成熟。经过前几节的探讨发现,碳税不单单只具备上述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碳税比起其他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具有多方面的优势:环境成本内部化、较低的运行成本、强制性带来的稳定的税收收入。我国的碳税慢慢开始从单纯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中走出,逐步走向实践。
  
  (2)政策上的可行性。2007 年我国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开始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气候环境;2008 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0 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价格、金融等激励政策,要完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收费和价格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污染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术产业化示范。”开征碳税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促成实现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多方面目标的实现,对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有很重要的作用。
  
  (3)技术上的可行性。碳税的实际计税依据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量,直接测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技术上的难度,由于化石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就能确定的,所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量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可操作性强,技术上有可行性。
  
  在国际和国内二氧化碳减排呼声日趋高涨的情况下,制定出符合我国特定国情的碳税政策是大势所趋。虽然有很多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并且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缺陷,但通过本章的分析比较发现,碳税更符合我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其在理论上、政策上、技术上等多方面都具备了开征的可行性,开征碳税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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