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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级民主治理的历程、成就及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18 共112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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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 
【1.1 - 1.3】有关村级民主治理的文献综述   
【1.4 - 1.6】农村治理协同机制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第二章】中国村级民主治理的历程、成就及困境 
【第三章】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中的协同机制模型与可操作化 
【4.1 - 4.3】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中的协同机制运行现状 
【4.4】村级自治创新实践中的协同机制作用机理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农村地区民主治理协同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中国村级民主治理的历程、成就及困境。

  2.1村级民主治理的历程。

  在清朝以前,中国大都实行的是君主制下的中央集权,权力都集中在中央,在中央的集权统治下,古代的基层组织都受控于中央的严厉掌控之下。自清朝封建统治被推翻以后,一些革命先驱,受欧美的影响,开始效仿西方的民主政治,但是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的影响,政权的不稳定,社会处于动荡时期,乡村自治虽然在部分学者的带领下个别于地区试行,但都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使得乡村自治的发展举步维艰。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党在各个时期都十分重视群众基层组织的发展,使得村级民主治理的发展出现了一线生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项法律逐渐完善,各级政权的职能逐渐明晰,村级组织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自1982年宪法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后,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走上了正轨,其后在 1987 年开始试行村组法,到1998年正式实施,村级民主自治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村民组织的发展及村民自治的产生。

  (1)古代村级组织的产生及发展 .

  村级组织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村”在古代汉语中出现较晚。在新石器时期,以自然聚居的原始村落就在我国出现了。但是,作为行政区划的“村”的概念是在国家诞生以后才产生的,自此以后,中国基层的村级组织在我国的历代中都得到延续和发展。从黄帝到夏商时期的“里”,到西周时期实行的“国野制”,再到春秋时期沿袭的“国野制”以及“社”、“邑”的出现,再到战国时期“里”的发展,再到秦国时期的“郡县制”,县以下设乡、亭、里。汉朝沿袭秦制实行乡里制,三国两晋南北朝也基本上沿袭了秦汉时期的乡里制,在这个时期出现了“村”的名称,开始设置村一级管理机构--村司是在东晋南朝时期,村此时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地域概念。村级组织中的里与村成为了基层中的主要组织是在唐朝,宋代乡里制度随着王安石的变法演变为保甲制。从元代到清朝中叶,一直实行的是保甲制,宋代称“保甲”、元代称“村社”、明代称“里甲”、清代称为“里甲”或者“保甲”,其间的称呼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内容与宋代的保甲制大致相当。由于中国在清朝及以前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因此大权都集中在中央,古代的基层组织都在中央的严格的掌控之下。

  (2)近代乡村自治的产生及初步发展 .

  清末的太平天国运动为近代村级组织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制度性的变革,新的基层制度由此诞生了。这种制度赋予了那些管理基层组织的乡官与太平天国正职军官同等的权利,因此此时的基层组织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在 20 世纪初,河北省定县翟城的米鉴三、米迪刚父子开创了现代村级治理的先河。米鉴三在本村先后创办了学校,并开展了民众识字和公民教育等活动,将教育思想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及。之后,米迪刚借鉴日本地方自治的经验,极力主张在翟城实行自治,认为要从村级自治入手来实行改良。于是,这一呼吁得到了县政府的支持,在1915年10月翟城村自治公所成立。村中的各种自治的重要事务及村民的一切建议事项均由村会讨论决定。村会包括了自治公所中的所有成员,即管理本村一切事物的村长、协助村长工作的村佐、股员、书记和负责本村义务教育的学务委员。这一经验后来在山西、云南、浙江、江苏等省份逐一推广。村级民主自治可谓在这一时期开始萌芽。

  国民党在南京建立政府以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统治,极力标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因此地方自治也被作为重要事宜。按照孙中山的设计,地方自治应该以县为单位来实行直接民主,但是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没有推行县级自治,而是推行乡村自治。在1928年9月颁布了《县组织法》,随后12月在南京的第一期民政会议上通过了《详定地方自治条例并从速实行案》。此举推动了乡村自治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实践。在1929年6月公布《重订县组织法》、《乡镇自治施行法》、《乡镇闾邻暂行规则》等等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乡村自治的制度体系。尽管制度体系构建的比较完善,然而实践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后来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在对以行政村为单位的乡村自治的改革中觊觎传统的保甲制度,使得乡村自治的改革遭到了重创,并偏离了方向。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乡村自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中共先后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农会组织,农会组织以“一切权利归农会”为口号,将农村的政治权利“由乡绅土豪移至农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过程中,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基层组织的范围逐步扩大,组织也相应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基层组织不仅为党的革命事业巩固了基础地位,而且也在村级为单位的基层发展了群众自治组织。党在这一时期对群众基层权利的重视,使得乡村自治开始有了新的发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民自治的发展。

  (1)1949年至1958年建立的乡政权体制 .

  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开始当家作主,国家政权确立,各级组织的职能逐步明晰,村级组织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迅速的发展。

  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明确规定村人民代表大会和村人民政府为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行政村与乡为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当时全国有的县以下社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三级;有的省设区、乡、村三级,有的省设乡、村两级。

  1954年1月内务部颁布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对于乡政权的划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乡以下自然村的政治结构。

  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这次立法第一次将“乡、民族乡、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为我国基层的政权组织。此后,以村为单位的基层组织基本沿用此项决议。

  (2)1958年至1983年实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了要发展人民公社,在中共中央的号召下各地积极响应,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各地迅速开展及推进。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制度中的一些行政划分被基本明确,基本确立了“政社合一”的体制。

  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了人民公社的性质和构成。人民公社如何实施、各个组织成员构成以及各项职权分配、管理哪些方面的工作等。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就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从1958年人民公社的创建到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人民公社体制发展了近25年。人民公社体制大大削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权利过分集中于中央,党政不分,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这一时期,由于权力集中于中央,导致乡村自治的发展在这一时期遇到了瓶颈。

  (3)1982年至1987年乡村自治初创试验期的基层政权重建。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此次宪法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合法权益。

  推动了村民委员会在全国的普遍发展。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这次通知使得之前政社合一的政治体制正式的解体,纠正了之前在政治体制发展的过程中错误的方向,改变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此之后,村民委员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至1985年底,全国总共建立了948618个村民委员会。在1987年之前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建立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效地发动了群众的力量与创造力,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在农村的生产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4)1987年至今村组法试行以来的制度化实施 .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组法开始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村组法将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内容、制度、相关规定都非常明确地并做了详细的规范。从此村级民主治理就有了法律的保障及制度的规范。

  1992年2月,民政部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第一次被明确地提出,同时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和全面系统的规定。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召开,并把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写入了代表大会报告。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组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村组法的内容,而且有针对性的解决了一些地方存在的注重形式、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组法做了一些修订。村组法的实施,充分地发挥了群众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中的作用,把权力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力量来解决群众在生产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仅能够使得群众遇到的问题能够更快有效地解决,而且还能调动群众在参与民主治理过程中的积极性。

  村民委员会在对制度的不断完善中稳步前进。

  2.2村级民主治理的成就。

  从村级民主治理开始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三十几年的历史,在经历了这几十年的发展后村级民主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村级民主治理的产生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体现了基层组织在发展的过程及治理中的一种需要。

  (1)村级民主治理改善了村民之间以及干群之间的关系,减少了社会矛盾,使村庄秩序更加良好,社会更加稳定。

  村级民主治理使得村民更加关注集体的事情,经常在一起讨论集体的事情,积极参与村集体事务,这些都使得村民之间及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增加了联系,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村级民主治理加强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联系,自村组法开始试行后,村中的干部都是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投票产生的,由群众选出来的村干部当然会更加地受群众拥护、尊重与信任。而村干部由于得到了村民们的信任,担当起治理村庄的重任,因此,也会更加珍惜群众给予自己的这次机会,更加真心诚意的为群众服务。正是因为村干部是由村民们投票产生出来的,村干部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获得群众们的支持,进展的更加顺利。村级民主治理使得村民们会经常在一起讨论公共事务,加强了群众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得村庄内部联系更加紧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党对村庄治理及民主治理越来越重视,不仅将有关村庄治理建设的制度写入了法律,还在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地进行制度的完善。

  在对寿庙村的村民进行访谈时,有位村民谈到:“只要老百姓有什么事找村干部,他们都会尽量帮忙解决。现在的村干部非常尽职尽责,对群众都非常热情,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群众丌满意的事情,尽力帮劣解决,让群众满意。现在村干部办事丌能由自己说了算,要不群众商量,问群众答丌答应,支丌支持。比方说有五六户人家认为我们这个磷肥厂的硫酸烟雾对他们的农田有影响,亍是向村干部反映情况后,村干部就找这个磷肥厂的老板协商,老板说现在看丌出来,如果确实有的话,厂里认账,建议收割时干部和相关农户一起调查后定个损,损失厂里赔。经过村支书在村民和磷肥厂之间多次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谅解,双方都比较满意。”(5-CDM)这样村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沟通与解决,村中矛盾得以化解,干群之间相互信任,干群关系也会逐步改善。村干部在村中的工作也会得到支持与肯定。

  村级民主治理使得村庄秩序更加良好,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前建立的人民公社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使得村庄秩序紊乱、公共事务无人关心,基层组织基本瘫痪,给农村的稳定及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自村级民主治理实施以来,各项有关村级民主的制度及法律不断完善。民主治理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村中各项事务都由村干部独自说了算或者暗箱操作等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现在实行了财务公开、一事一议等各项民主制度,调动起广大村民们的对于村中事务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使得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更加信任。同时也给了群众们一个发言、沟通以及向村干部及时反映问题的有效渠道,使得村民们有问题能够及时向村干部反映,村集体再通过民主议事的形式将其解决,大大地降低了村中矛盾的发生以及村民上访的频率。村民们逐渐懂得用民主制的方式理智地来处理这些冲突和矛盾。村级民主治理使得村民们积极主动地参与村庄事务的治理,参与制定出一些由村民自己同意通过并且认可的乡规民约等。这些村民自己制定的制度会更容易使村民认可并身体力行。

  (2)村级民主治理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村级民主治理的实施为农村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开放的、稳定的政治环境及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村级民主治理也经历了从试行到实施的过程,效果显着,不仅促进了农村生产的快速发展,而且使得农民的收入稳步增加,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村民在生产上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明显地提高,过去计划经济,吃大锅饭,农民们失去了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导致农村经济迅速下滑,但是改革开放之后实施的村级民主治理使得这一状况得到了彻底地改变。村干部在村级民主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一个好的村干部在村级民主治理中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例如南街村的书记王宏斌,王宏斌这个名字已经与南街村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他带动全体村民艰苦奋斗,使得这个村庄快速较好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村整体经济发展。他靠着个人魅力及人格力量来进行着村中各项事务,把这个村建成了中国十大村庄之一。还有华西村的书记吴仁宝也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村干部,他带领着村民们艰苦奋斗,使得华西村从一个贫困村变成了中国最富裕的村之一。这些较好的案例都说明了村干部对一个村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现在国家鼓励大学生当村官来提升村干部整体的素质等等相关的政策无疑都是对村干部素质的提升以及村里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国家希望在接受了较好的素质教育的大学生能够把年轻的激情和热情以及新兴的观念等等带到农村,同时对大学生自身也是一个较好的锻炼。

  农村开放的政治环境也吸引了一大批企业进驻农村,带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有的农村具有一定的地理优势,有的农村具有一定的原材料优势,有的农村具有一定的人力优势,有的农村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等等。这些吸引企业的各种优势使得大量的企业进驻农村并与当地的农村开展合作,带动了整个村庄的经济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不仅使得企业受益,更使得当地的农民受益,这样整个村庄的经济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当然像南街村、华西村这种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所建立的村办企业将会给村民带来更大的福利。村级民主治理的实施,使得村中的各项重大的事务的决策都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并且村中实施的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们的监督,很大程度的避免了村中财务的暗箱操作、乱收费等等一系列的不良现象,给农民减轻了财务负担。民主选举的实施,使得村干部的选举更加公正,村民们会选出真正意义上能够为村中的发展带来好处并能够使村民真正受益的村干部,并且被村民们选出来的村干部可以带动整个村民们发家致富,如果村干部做的不够好,不能赢得村民们的信任的话,下次再举行选举时可能就不会再被选民投票。

  (3)村级民主治理使村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及参政议政能力有所提高。

  托克维尔说过:“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①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民主意识与能力都不是很高。然而,村级民主治理的实施使得村民们逐渐建立起了民主意识,有了当家作主的观念。通过建立村组法,将村级民主治理的细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村民们在参与民主自治的各项活动中身体力行的接触到民主的各项章程以及民主的思想与理念,使得村民们能够很好地体会并了解民主,了解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法懂法,积极合法地维护个人的利益,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个人的义务。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得广大村民参与到村中的集体事务中来,给予广大村民决策权,真正地实现村民自治,践行村级民主治理。村级民主治理使得民主治理的法制观念更能够深入人心,民主意识有所提高,同时也提高了村民们的主人翁精神及责任意识,毕竟把自治权交给了村民,村民就要对自己身上的担子负责任。尽管由于村级民主治理实施的时间不长,但是随着村级民主治理的制度不断完善,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地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也会逐渐提高,相信村民们的民主治理能力也将会逐步得到提升。随着民主治理的广泛实施,民主也将会随着村庄治理绩效的提升而逐渐成长。

  访谈得知,寿庙村村民有2480人,外出打工村民有700-800人,仍居住在家的村民1000多人,每次召开村民大会都有一千以上的村民来参加选举投票,这个人数超过了仍然居住在家的村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这表明该村村民对参与民主治理的极大热情,村级民主治理的成效也可见一斑。

  (4)村级民主治理实践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开拓了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发展道路,为民主治理机制的完善积累了经验。

  中国民主治理的起点较晚,经验不足。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的民主制度,然而由于我国自身独特的环境及国情,因此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民主治理的体制。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村的各种问题也比较复杂。在农村实施民主治理,有助于调动起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自1987年开始试行村组法以来,村级民主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经过十年的试行,村组法于1998年正式实施。自村组法实行以来,民主治理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也在农村进行了广泛的普及,让农民们真正地了接触并了解到民主,并在村中进行各种民主治理的实践活动,成绩十分显着。

  在我们调查的寿庙村,很好地进行了民主治理实践的一系列创新活动,通过开展包括谈、问、议、管、办、督、评这七个字在内的“七字诀”工作模式,较好地践行了村级民主治理,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民主治理的热情。这个模式在寿庙村成功的实施为在县级范围内的推广打下了根基,对这种好的民主治理经验的传播与借鉴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治理的发展,也丰富了民主治理实践的理论。村级民主治理的成功实施以及取得的显着成效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和理论,为我们以后的民主治理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让我们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大环境的基层民主发展道路,为今后发展民主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与借鉴。

  2.3村级民主治理的困境。

  中国村级民主治理尽管已经走过了二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然而村级民主治理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由于村级民主治理的发展较晚,民主治理的经验不足,村级民主治理也遭遇了许多困境。

  2.3.1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对村级民主治理的制约。

  亨廷顿及纳尔逊认为,“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①政治较好的发展需要伴随着高水平的经济发展,经济良好的发展是村级民主治理实施的内生动力。通过文献的整理与调查发现,我国实施民主治理的状况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农村的农民参与民主治理的积极性明显高于经济实力欠缺的农村地区的农民。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农村经济明显有了好转,但是相比城市经济发展速度来说,农村经济增长速度显得较慢,并且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有的村的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但是有的村还是处于贫困边缘。恩格斯说过:“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②因此,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长期以来都以小农经济为主要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俨然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村民自治长足有效发展的前提条件。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以市场经济为主,强调效率而小农经济的低效率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的不景气导致村级债务负担重,这使得村中无人愿意承担公共事务,村民的民主治理的积极性因此难以提高。在寿庙村实地调研得知,现在的寿庙村是由 2 个村即寿庙村和双石村合并起来的,而之前的寿庙村毫无村级债务负担,一直是镇里面的领头村,然而双石村却存在着上百万元的村级债务负担,自从两村合并之后,现在的寿庙村承担着之前双石村的上百万元的债务,这让村干部们感觉到压力非常大,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村干部治理村庄的积极性和工作的热情,也影响了现在寿庙村的整体发展,民主治理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2.3.2村级民主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尽管自村组法正式实施以来,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民主治理在实施与监督的制度方面还有所欠缺,制度所包含的一些内容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例如对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村级财务如何公开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违反村组法的行为也没有建立一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村两委之间关系、乡镇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明确等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Doglass  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①因此,任何制度上的漏洞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各种违规行为,为政策的施行遗留隐患,从而影响了村级民主治理的效果。在各地村级民主治理的实际的实践情况来看,民主选举实施的较好,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现的却并不理想。这很大程度上与我们的制度设计有关系。在村组法中,对于民主选举的各项规定较为详细、具体,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三个方面的各项规定明显较为概括、笼统。这也就导致了在实际的操作中,民主选举的实践效果要明显优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公共权力在村级民主治理的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中却缺少关于对农村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没有监督和制约的公共权力会导致干部的腐败,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等不良的后果以致于给村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给村民们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尽管有的村庄在公共权力的行使中做的很好,但是有很多村庄在这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漏洞,例如在农村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房屋拆迁以及公共资源的开发与租赁等这些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都很有可能导致村干部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失范行为的出现。在公共财务的使用及公开方面,变相收取各项费用增加农民的负担方面,没有做好一定的监督与制约都会使得村集体与村民的利益遭受损失,村级民主治理也难以有效运行。

  2.3.3农民的民主参与能力不强。

  村民缺乏民主相关的法律知识。村民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较为淡薄。

  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不愿采取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村民已经习惯了上级部门以独断专权的方式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即使不满意也很少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使得村民缺少话语权以及利益表达机制,村民们也习惯了沉默及被动接受。中国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统治下,保守、封闭、小富即安、不思进取、封建愚昧、固步自封的小农意识仍然存在,家族与宗族的思想仍然有所保留,思想比较狭隘,观念较为落后,只顾眼前个人的短期利益,很少考虑长期的集体利益,缺乏一定的公民意识。现在的农民大部分都是从过去贫穷的、物质条件极度匮乏的年代成长起来的,自身接受的文化教育相对不足,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加之民主在我国践行的时间不长,民主治理的经验缺乏,农民们还没有树立起基本的民主意识与民主思想,参政议政的能力不足。“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能是挽救农村社会的一种力量。但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首先唤起非治理精英的责任意识和普通村民的政治意识。在普通村民依然无政治意识,而非治理精英依然被收买的情况下,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看不出希望。”①村级民主治理发展的这些年来,农民的政治素养及责任意识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还有待继续培养。

  2.3.4农村的社会资本在逐渐流失。

  “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②在村级民主治理中,参与民主的各个主体的相互信任能够促进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对话与合作,减少参与主体之间的摩擦、矛盾及各种纠纷,对民主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农村的熟人社会已经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中不断解体,发展成为半熟人社会,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社会信任的流失已经普遍存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的负担减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摩擦。然而针对农村地区推行的“一事一议”制度来说,尽管有的村民在精神上会支持这项工作但是涉及到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完成村中的公共事务的时候,村民们往往就存在顾虑。村里面的公共事务有时候只能依靠上面的拨款、村中的捐款来完成。并且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速,涉及到土地流转以及农民征地拆迁等问题,又重新引起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有的村干部不顾村民的同意进行强制拆迁的事也时有发生,这都对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造成了一定负面的影响。

  2.3.5农村社会结构与环境变化对村级民主治理的制约。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大量村民进城务工,造成大量村中的人才流失,村中人口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妇女为主体,一些乡村精英都离开了村庄去城市寻找自己的天地,有的村庄甚至成为了空心村。村民自治如果缺乏村庄精英的支撑便难以实现,民主自治会失去活力。此外,尽管近几年村中的各种教育、医疗、养老等等各种社会保障有所发展,公共服务产品与体系不断完善,但是相比城市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农村为了发展经济引进的具有污染性的企业,给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些都使得一些村民选择离开农村前往城市。村民自治的发展面临无人领导、无从治理的尴尬局面。

  2.3.6协同机制缺失对村级民主治理创新的制约。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发现阻碍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农村较低的经济水平、制度不够健全、农民的法律知识及政治文化素养欠缺、社会资本的流失、领导的能力等等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的开展。制约与阻碍村级民主治理创新的因素有很多,它们各自对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都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然而每个影响村级民主治理创新的因素都是协同机制大框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将会阻碍与制约村级民主治理创新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协同机制的缺失对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的发展有一定的阻碍与制约作用。尽管各地在近些年均涌现出一批村级民主治理的示范村,他们在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中有许多我们值得效仿的地方,但是毕竟每个村的实际情况不同,每个村在实施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时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困境,在全国所有村都能普遍地较好地的实施可能性较小,难度较大。

  因此,构建一个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的协同机制来促进村级民主治理创新实践在全国各地实施与发展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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