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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物流行业如何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翁心刚
发布于:2017-06-21 共12166字
  摘 要: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物流业已经进入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新阶段,正在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但物流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对物流业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范围界定上也存在着随意性。有鉴于此,我们应从物流的原点出发,正确认识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与货主企业的物流服务,明晰现代物流、物流业等概念,厘清货主企业自建物流与企业物流外包的关系,以及第三方物流(3PL)业与物流业的关系,准确把握物流业的服务属性、系统属性、现代属性等本质特征,顺应复杂经济时代市场物流需求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创新物流服务,打造基于供应链一体化的物流系统,积极推动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物流业创新发展。
  
  关键词:物流业特征;现代物流业;第三方物流;物流业创新发展;物流业规模。
  
  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猛,道路、铁路、港口、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走在了世界前列,物流服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物流技术水平、物流信息化程度、物流运作管理水平显着提升。
  
  但是,相对于丰富的物流实践,我国物流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国外先进物流理论和物流发展经验大部分停留在简单理解和现象描述上;对物流业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比较模糊,尤其是在物流业范围的界定上存在着随意性;对第三方物流(3PL)业及其与物流业的关系、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与货主企业的物流服务的区别等认识不够深入,导致我们难以准确把握物流业的本质特征,在与发达国家对接时往往出现口径或角度不一致的问题,在对物流业相关问题的判断上出现逻辑上的混乱。鉴于此,本文拟回归到物流原点,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常态下物流业如何创新发展进行深入思考。
  
  一、从两个视角看物流--货主企业的物流服务和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
  
  我们现在使用的“物流”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在对物流概念的认识上,受日本早期对物流理解的影响较大,加之汉语词汇的干扰,与日本早期曾出现过的现象一样,我们对Physical Distribution 与Materials Flow,Physical Dis?tribution 与 Logistics 之间的关系还会出现模糊认识,因为它们翻译成中文,似乎都可以简称为“物流”.我国《物流术语》国家标准中对物流的定义也基本上参照了日本早期对物流概念的理解。
  
  日本最初对物流概念给出解释的是物流业界人士,他们向货主企业销售运输、仓储等服务产品,主要是从物流服务提供方、专业方的角度看物流。因此,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的物流定义实际上是基于物流业者的视角,从物流作业活动构成的侧面观察物流,将物流定义为包括包装、装卸、分拣、保管、运输(干线运输、支线或末端配送)以及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一系列活动。
  
  而美国物流协会一开始则是站在货主企业(制造企业或流通企业)的角度观察物流,将落脚点放在了管理上。20 世纪 50 年代对应 PhysicalDistribution,将物流定义为:(产成品)从生产阶段到消费阶段或利用阶段物资的移动和存储活动的管理。到了90年代,对应Logistics将物流定义为: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从供应地到最终消费者的有效流动或存储的计划、实施与控制过程。
  
  从货主企业的角度看物流,输出的服务不是具体的运输或仓储服务产品,而是作为从市场营销(Marketing)的客户服务中派生的物流服务,是面向(购买企业产品的)顾客的物流服务,是促进产品销售的战略型物流[ 1 ],如配送频次、批量大小、与顾客交易前承诺的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条件等。作为客户服务一部分的物流服务,也称之为物流客户服务。企业物流系统是一个面向市场的商品供应保障系统,这个系统的输出就是物流客户服务,保证客户在需要的时间、需要的场所获得所需要的商品(3R),是物流客户服务的目标。“从企业物流角度来看,客户服务是一切物流活动或供应链过程的产物,因而,物流系统即确定了企业能够提供的客户服务水平,向客户销售所产生的收入和系统设计的相关成本则决定了企业能够实现的利润”.[ 2 ]特别是经济社会进入买方市场阶段,随着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客户对于商品供应保障在时间的及时性、品种的多样性、批量的灵活性等方面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作为直接体现商品供应保障程度的物流客户服务水平也就成为影响货主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我们说企业的物流服务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仅仅把产品做好,仅仅能销售出去还不行,如果物流跟不上,同样会影响客户的满足感和满意度,使客户体验下降,最终影响产品的顺畅销售。
  
  相对于货主企业面向(购买企业产品的)顾客的物流服务,物流企业提供给货主企业的运输或仓储服务,则是作为物流企业生产的服务产品面貌出现的,运输服务实现商品的空间移动,仓储服务实现商品的存储,企业通过直接从市场购买服务或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物流企业的方式,实现物流服务的使用。相对于物流企业提供给货主企业的物流服务产品,货主企业面向顾客的物流客户服务,更像是企业物流系统要达成的目标要求,对顾客做出的服务承诺。
  
  物流企业和货主企业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货主企业面向顾客的物流服务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物流企业为货主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稳定的物流服务。面对物流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找准货主企业的需求,根据货主企业的需求变化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通过品牌、价格、促销、客户服务等手段和战略,提升自身服务产品的竞争力。
  
  二、概念上的物流业与统计上的物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物流业范畴界定上存在的困惑。
  
  物流企业是以货主企业的物流需求为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的经营主体。GB/1534-2006《物流术语》中对物流企业的定义是: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运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进行基本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
  
  但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中,并没有物流行业。按照官方文件中的定型说法,“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这里,如何理解融合的含义,复合型的物流业与内部小行业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物流的基本功能是完成商品实体空间的移动和存储,因而离不开运输业和仓储业,如果没有了运输业和仓储业,物流业也就是个空壳。但是,在现实中,有人把运输业和物流业看作是两个不同的行业,认为仅仅搞运输业务的企业不是物流企业,只有从事“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才叫物流企业。例如:某大型航运企业在业务介绍中,海洋货运板块和物流板块是分列的;也有企业将商贸与储运结合后统称为物流,物流收入包含了贸易的收入;某省的物流业发展报告中还包含了煤炭和钢铁等大宗物资的交易状况,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目前国内对物流业仍存在着基于不同经验背景和视角导向的多种认识。
  
  此外,物流业作为与农业、工业等行业概念对应的一个行业,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属于第三产业,是为了满足他人对物流服务的需求而开展的经营活动,物流业经营活动属于社会化物流,与之对应的是企业自营物流。物流活动与其他活动不同,贯穿于生产制造和商品流通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内嵌在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在物流产业发展早期,甚至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物流活动由货主企业自己来承担,企业自己建库,自购车辆,自备人员从事仓储和运输活动,这种完全自建自营的现象现在已极为少见。现实中,有的企业出于保持物流竞争力的考虑也会采用部分自建自营的模式,特别是随着物流在商品流通中作用的增强,融入了物流服务要素的商物(商流与物流)一体化的流通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宗商品制造企业销售领域、商贸流通企业经营领域,专业化物流运作的规模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营部分是否纳入物流业的统计范畴以及如何进行统计,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的相关数据,我国2010年物流业收入5.02万亿元,占当年社会物流总费用的70.74%;2015年物流业收入达到7.6万亿元,占当年社会物流总费用10.8万亿元的70.30%(如果分母去除企业存货资金占用成本的话,占比会更高),这是相当高的比例。日本2012年物流业收入24万亿日元,占当年社会物流总费用43.5万亿日元的比重为55.1%(日本国土交通省数据),远低于中国。如果这个比例就代表一个国家物流的社会化程度,那么,依据目前的统计数据,我国物流的社会化程度已经远超日本,这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我国物流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判断并不相符。
  
原文出处:翁心刚. 对我国物流业特征及创新发展的再思考[J]. 中国流通经济,2017,(0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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