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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的经济学定义及要点范围与表现形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8-12 共3698字
论文摘要

  对于灰色收入的定义和分析,学者们不约而同抛弃其经济范畴的本质,转身在统计范畴和法律范畴苦心定义并展开分析,因此不但陷入分析的混乱,还给政府行政带来干扰。

  一、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其困境

  (一)王小鲁定义的不是灰色收入,而是统计数据王小鲁先生在灰色收入研究中并不是以精辟的理论着称,而是因为他“通过研究”得出我国的“灰色收入”自2005 年以来逐步大幅增多,数额惊人。王先生给出的这一数据,2005 年是 4.8 万亿,2010 年是 5.4 万亿,2012 年是 6.2 万亿。这组惊人数据因为符合人们对不法现象憎恨的心理,因此备受关注,许多学者在研究中不问来源,只喜欢使用其结果。
  王先生的灰色收入都是什么呢?2005 年他首次给出定义:“特别是当涉及从非正规渠道获得的收入时,通过常规方法的收入调查几乎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所谓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在本文中这些收入将统称为灰色收入”。2010 的报告中王先生没有重新定义什么是灰色收入,但是他说“作者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存在重大失真。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2013 年的报告中他们依然强调“以往各类居民收入调查,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收入数据常常失真,…我们把取得真实可靠的居民收支情况设为调查的首要目标”。2005 年王先生在另一篇文章中这样定义:“…灰色收入指居民不愿公开的收入”。
  王先生的定义有两个基点,一是来源渠道不正规,二是统计不到。来源渠道正规与否是一个历史的事情。比如,计划经济年代把个体经营所得定为投机倒把;上世纪八十年代第二职业也被多数单位禁止;公务员炒股,曾被多数机关工作条例禁止过。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曾经的“不正规”都已经被视为“正规”的了。改革一直在路上。市场经济运动的本身就含有收入渠道不断丰富的过程,正规与否是由经济规律决定还是由王先生决定呢?统计不到,统计数据不真实,原因复杂。既有技术原因,也有投入原因,更有历史原因。封建社会,由于没有统计工作,按照王先生的定义,那时候的整个社会经济都应该属于灰色收入了。统计是有费用的,投入的少,自然数据失真。即使现在统计数据最全面的美国,也存在大量统计不到的数据。王先生用统计学的方法给灰色收入下个定义,让这一确定的经济范畴随着统计人员、样本数量、统计方法的不同而变得不确定了。其实,王先生定义的不是灰色收入,而是隐性经济。

  (二)林喆定义的不是灰色收入,而是法律界限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女士也给出了灰色收入的定义。她说:“如果说‘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那么,‘灰色收入’就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人。它属于为纳税所得的收入,更多是区别于违法的黑色收入。其特点是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林女士用了“如果…那么”的修辞手法,通过排除“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后简单归类就定义了“灰色收入”,显得十分轻松,但更随便。事实上,林女士这时候不是作为经济学者出现的,而是作为法官出现的。她的这个定义在经济学领域毫无价值。

  (三)薛澜定义的不是灰色收入,而是分类方法

  清华大学教授薛澜给出的定义是“: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给予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总之,灰色收入就是一种隐蔽的、来历不明的、脱离税收管制的、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的收入。”
  薛教授的定义其实什么都没定义。他假设“灰色收入”已经严密定义,他只需把这些收入分别装进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的四个篮子里就行了。他好像说了什么,其实什么都没说。他定义的不是灰色收入本身,而是如何对灰色收入进行理和法的分类。

  二、灰色收入的经济学定义

  作为经济范畴的灰色收入是经济活动的结果,是经济过程的产物。统计学只能确定它的数量,不能分析其性质;黑白排除法只能是确定其法律界限,同样也不能分析其性质。我给出的经济学定义是:依靠强势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分割他属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作为经济过程产物的经济利益为他属(行为人的自身利益体即本体他属和非自身利益体即客体他属)利益,行为人并不参与经济过程(非自身利益体的情况),或者即使参与经济过程(自身利益体的情况)但经济利益为本体所有。行为人依靠强势地位分割了属于客体或本体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就是灰色收入。

  三、灰色收入的要点范围和表现形式

  (一)行政地位强势

  行政地位强势来源于政府的资源配置权和微观经济管理权。公务员是行政强势地位的持戟者。公务员的经济腐败是典型形式。被法律追究是经济犯罪,法律追究前则是灰色收入。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有两个来源:一是对本体他属利益的分割所得。比如,税务人员通过灰色收入少收税;把批给企业的部分扶持资金揣入自己的腰包。这种对本体他属利益分割的灰色收入的性质是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对客体他属利益的分割所得。比如,企业年审、报批手续等过程中索要好处。其性质是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个人利益。

  (二)市场地位强势

  市场强势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学者们认为垄断性行业的高额收入是灰色收入,是完全错误的。由于市场主体是经济过程的一方,因此其利益不是通过分割得来的,而是通过竞争得来的,所以不是灰色收入。但是,如果其工作人员把部分利益揣进自己腰包,则属于灰色收入。
  比如,由于资金紧张,贷款人需要在每笔贷款的正常利息之外付出额外费用。如果这部分额外费用由银行收入,则不是灰色收入;如果由信贷员揣进自己腰包,则是灰色收入,因为他分割了本体(银行)的他属利益。还比如,大型超市收取的巨额进场费,如果由超市进账则不是灰色收入;如果由超市主管业务人员揣进自己腰包,则属于灰色收入,因为他更分割了本体(超市)的他属利益。

  (三)制度弹性强势

  制度有弹性,执行制度人往往成为强势代表人。比如,一般企业对员工出差都会分级别实行包干的办法。如果企业规定出差每天包干是 500 元,而一个人实际花销是 200 元,他仍然按照 500 元报账,那么 300 元就是灰色收入。还比如,行政执法一般罚款也有弹性,执行人往往在收取当事人好处后执行下限标准,这样的“好处”就是灰色收入。他分割的是本体他属利益。车险定损员因与修配厂勾搭在一起,分割保险公司利益,他们高定车损从修配厂拿取的回扣是灰色收入。

  (四)资源利用强势

  因掌握社会公共资源而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典型意义。比如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等。典型的是医生的红包、校长收取家长的进入费、利用单位机器有偿服务后收入揣进自己腰包等等。他们都具有分割他属利益的特征。

  四、被错误划归灰色收入的收入

  根据我们的经济学定义,如下例子不属于灰色收入,曾被学者们列入了该范畴之内。举例如下:
  导游的回扣:导游从景点、商店等拿到的返点,因导游人员是旅游经济利益的创造者,他虽然通过回扣的办法获得收入,但并非分割他属利益,所以不是灰色收入。
  赌博业和色情业:这类收入是法律界限,并不具有灰色收入的性质。因为不是分割他属利益所得。
  账外的津贴和奖金:各单位为逃避税务和审计部门监管,在账外以奖金和津贴形式发给职工,因不具备分割他属利益的性质,因此不属于灰色收入。违反财经纪律与灰色收入不是一码事。
  丧葬业的暴利收入。其高额利润来自于市场不公平竞争,所以不属于灰色收入。市场垄断收入与灰色收入也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职业收入:教师、明星、科研人员等的第二职业收入因其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存在分割他属利益行为,因此与灰色收入毫无关系。

  五、结语

  灰色收入是收入,不是颜色。它来源于生产领域,而不是来源于统计领域,也不是来源于司法领域,更不是来源于学术领域。这种收入之所以带有灰色,是因为非行为人所属,是行为人利用了在经济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分割了他属利益。王小鲁研究的范畴混淆了灰色收入和隐性经济的本质区别,其实质是隐性经济。他把隐性经济偷换成灰色收入,把 4.8 万亿、5.4 万亿、6.2 万亿的惊人数据推销给世人,除了产生爆炸性的新闻效果外,对于经济研究毫无意义。

  [参 考 文 献]
  [1]王小鲁.我国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J].比较,2007(31)
  [2]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J].比较,2010(48)
  [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2013 年报告[J].比较,2013(68)
  [4]董晓莉.论权力寻租产生的灰色收入[J].知识经济,2011(7)
  [5]王鹏远,王琳.基于公务员灰色收入的社会危害及对策分[J].行政与法,2010(9)
  [6]余军华,夏振坤.中国收入分配制度中“灰色收入“成因及治理[J].华东经济管理,2007(12)月
  [7]胡学锋.关于开展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统计的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6)
  [8]杨灿明,孙群力.中国各地区隐性经济的规模、原因和影响[J].经济研究,2010(4)
  [9]冯志华,陆珊珊“.灰色收入”产生的根源分析[J].当代经济,2006(11)
  [10]于慧君,郭慧敏,翟珊珊.凡勃伦的制度理论和我国国有企业灰色收入的产生[J].生产力研究,2007(6)
  [11]林龙飞,唐峰陵.对我国导游灰色收入现象的反思[J].社会科学家,2006(5)
  [12]秦岭.论我国现阶段的“灰色收入”问题[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1)
  [13]马凌.重新探析我国的“灰色收入”现象[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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