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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微观组织创新现状与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1 共5313字
摘要

  近年来,山西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有力推动了山西现代农业的迅速发展。对于山西这样的中部欠发达地区而言,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微观经济运行向更加有序化方向迈进,使农民生产经营的“小群体”同农业企业的“大龙头”和“大市场”深入对接与融合,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是使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的根本途径。

  1 山西农业微观组织创新现状

  近年来,随着“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快速发展和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山西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农业微观组织形式不断创新,以“农户 + 专业协会”、“农户 + 公司”等模式为代表的一大批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初步形成了形式多样化、类型多层次、服务多职能的发展态势。农业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有效地推动了山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的提升。

  1. 1 山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主要模式

  一是“农户 + 专业协会”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是永济市芦笋种植协会。农户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优势、生产技术条件和市场潜力,根据个人意愿,采取多样灵活的方式,成立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协会,如蔬菜协会、水果协会等。各专业协会在生产技术、市场信息、购销中介、仓储运输等农业生产销售环节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的作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在维护协会会员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同时,推动当地农业优势产业做强做大。

  二是“农户 + 公司”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是丰园食品有限公司对忻州玉米产业发展的带动。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互惠互利的固定供销关系,使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通过签订契约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机制来规范公司与农户交易关系。其中企业负责投入资金、技术与管理,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源,通过种殖养植加工一条龙、生产供应销售一体化,提升区域内农业生产资源开发和生产要素组合与流动的科学化水平,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提升农业经营效益。

  三是“农户 + 股份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是祁县西六支村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将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一起折价,依照股份合作制的章程入股到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生产或经营。合作社的股份计算方式一般为一亩土地为一股,入股社员选举代表担任合作社理事长,农民作为股东,股份的收益为土地入股保底金加年底分红,但其土地承包所有权仍归自己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农户作为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承包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农村土地资源分享农业规模经营的增值收益。

  1. 2 山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效

  一是有效促进了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形成。由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重点骨干龙头企业将从事某一类或几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和经营,这一方面更容易推动“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优势农业发展格局的形成,实现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加快树立当地农业产品的特色品牌,以名牌农产品为龙头,带动山西优势特色农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 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形成一批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而形成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增强农业核心竞争力,进而推动当地特色农业产业的快速形成和集聚规模化发展。例如丰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托忻州当地玉米产业,与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定襄、原平、五寨等地近 40 个乡镇80 多个村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有 70% 以村为单位建立了合作组织,目前已形成包括糯玉米品牌在内的系列小杂粮产品数十个品种,部分品牌成为“山西特色农产品十大名牌”,其“农户 + 公司”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有效带动了忻州玉米产业的发展。

  二是进一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灵活,产业多样,其发展有效拓宽了农户增收的渠道。以左权县“公司 + 农户”的形式之一“生态庄园”为例,其农户收入主要包括种养殖收入、土地租用和入股收入、劳务收入三类。左权生态庄园经济普遍种植矮化核桃,一般三年开始挂果,5-8 年进入盛果期,按每亩地种植 33 株,盛果期每株每年生产 15 斤核桃,每斤核桃 12 元计算,每亩可收入 6000 元,如果种植 100 亩矮化核桃树,一年就可实现收入 60 万元。左权生态庄园经济开发依托的土地使用权是从农民手里租赁或购买来的,通过搬迁后原有住房出让和土地流转可为搬迁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使农民实现了“离乡不丢地、不种保收益”.生态庄园经济开发还为搬迁农民和搬迁村周边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实现了“农民变‘工人',就近能打工”,搬迁农民从中得到了可观的劳务收入。

  三是进一步提升了农业集约化规模生产水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通过提升农业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充分释放各种生产要素的潜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单位生产要素投入收益,进而提升产业效益。山西通过各类农业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农户 + 公司”和“农户 + 股份”等合作经营模式,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由合作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大力发展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产业,推动农业一、二、三产相结合,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不断促进农业发展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从而有力推动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形成了现代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以左权生态庄园开发为例,就是以生态农业为起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在发展核桃、大枣、板栗等干鲜果种植的同时进行猪、羊、鸡、兔等畜禽养殖,以牧养林、以林促牧,形成“猪-沼-果”循环,一业为主、多业并举,通过“种、养、加”的相互利用、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撑,使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发展的循环经济。在此基础上,采取产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拓展农家休闲度假村开发,将民风民俗、自然风景与现代时尚相融合,让宾客在浓郁的大山村落中,尽情享受田园生活情趣,从而构建起了特色农产品开发和乡村民俗旅游相结合的产业框架,显着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

  2 山西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创新的必要性

  山西作为我国中部欠发达省份,农业自然生产条件基础较差,虽然近年来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农村经济中以农户分散化经营为主的小生产与同农业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农业微观经济运行有序化程度,是解决山西农业农村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分散生产导致生产资料分配的小规模、平均化,不仅造成农产品结构单一与趋同,而且导致现农业生产难以实现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特色优势农产品聚集度难以提升,集中连片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难以形成; 二是农户家庭经营缺乏市场行为能力,农户市场意识不强,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市场供求信息,对市场变动的反应迟缓,盲目决策,生产跟风,极易导致农产品供求的大起大落; 三是小规模家庭分散生产经营决定了农业生产基本只能以人力加畜力的手段为基础,排斥资金技术集约,土地过于狭小导致大规模农业机械化生产难以开展,阻碍技术进步发展及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增加。组织化程度低下所造成的农业生产效率、经营规模分散化的现状严重困扰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现代农业的发展不仅是生产、营销手段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过程,同时也是农业生产经营微观组织载体不断创新、优化、升级的过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微观组织的创新形式,可以变农民家庭内部的分工为经济组织内部的分工,并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分工,推动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提高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 可以使农民成为有组织的大宗农产品供应者,提升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缩短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距离; 可以从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促进农业生产要素流动,有效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从而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当前山西省着力推动“一村一品”和“一县一业”发展、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构建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体系的大背景下,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提升农民在生产和经营中的组织化程度,才能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配置和合理流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3 山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经济运行的微观载体。不断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快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有序化程度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合理化水平已经通过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得到了一次大幅提升,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则可以使农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提升到更高层次,拓展到更广的空间范围。当前,为适应山西省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实际需要,必须从加强自身建设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两方面入手,加快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进一步推动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创新。

  3. 1 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核心竞争力

  一是提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程度。要将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管理理念引入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构、内部规章、利益联结、风险保障机制,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运作规章更加完善,决策监督机制更为科学。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确立和普及,推动“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制原则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确实得以贯彻,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由于农村地区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农业产业和产品生产也存在差异,因此山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无法采用统一的模式。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在自愿、平等、产业或产品趋同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这种联合会既可以是一定区域内的农业合作组织进行联合,也可以突破地域限制进行跨地区联合,既可以是同类农产品的合作组织的联合,也可以是基于不同农业产业链进行联合。总之,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推动形成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并以这种联合与合作为纽带,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范围、提升其合作水平,从更高层次上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同时,基于山西现代农业发展区域性差距较大的现实情况,对于在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发展起来的不同形式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是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有助于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的,应采取鼓励与支持的态度积极扶持其发展壮大。

  3. 2 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山西省应当在《关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 晋发【2013】10 号)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和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等规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指导意见,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分配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的法人来管理,确立其市场主体的地位,约束其活动,规范其行为,促进其发展。二是着力培育新型农民,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智力支持。广泛开展合作经济理论、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农民的合作经济意识,把更多的农民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和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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