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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和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2 共42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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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劳动力市场招聘限制探究
【第一章】招聘限制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绪论
【第二章】劳动生产率的内涵和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界定
【第三章】年龄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第四章】竞争和择优录取与年龄限制的运作机制
【第五章】招聘年龄限制的微观基础
【第六章】从一般均衡视角看就业年龄限制的影响
【第七章】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和政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招聘市场中的限制条件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7章 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和政策建议

  7.1 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招聘限制与市场竞争直接相关,市场制度的基础是竞争,承担反就业歧视道德义务的雇主迟早将被市场淘汰[28].在竞争性市场中,歧视或不歧视都必须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才会受到市场的奖励[44].一般来说,市场竞争越激烈,市场中发生的就业条件限制就越理性。可以说,在竞争性市场中,市场能够抑制非理性的歧视却又是理性“歧视”的原动力;而在非竞争性市场中,歧视无论理性与否都无法自动消失,并且,“对市场的依赖将确保歧视将不断延续下去[44].问题是,如果歧视是”市场之手“影响下的理性选择,那么,有必要通过国家干预来改变市场的力量吗?

  相对于计划经济的集权经济来说,市场经济是分权经济,市场交易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互相争利,而达至资源有效配置。但是,一种导致帕累托有效结果的竞争性均衡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公平的[45].使用市场机制是有成本的,市场经济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市场经济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造成的损失所在皆有。让劳动力市场自主运行,雇主和雇员为了自己的福利讨价还价,斤斤计较,所达成的交易条件在不同雇主之间,不同雇员之间因时、因地而不同,一部分人的利益的不到主张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使用市场机制的代价,恰恰也是市场机制的活力的源泉,市场经济的价值在于市场经济的红利大于市场机制的成本。因此,我们在利用市场机制来提高配置资源的效率的同时,又要在某种程度上依靠政府在社会成员之间再分配收入或机会来实现公平的目标。

  市场经济也有计划,也有政府干预,在世界范围内考察可以发现,拥有高效率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拥有一个相对高效率的政府。因此,劳动力市场要不要政府干预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制定怎样的法律和规章,实施怎样的干预。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要考虑会不会动摇市场机制运作的基础,如果仅从道义的立场出发,会妨碍市场有效运转,造成更大的损失。必须审慎处理”国家干预“与”自由市场“的关系,防止不当干预对市场机制的破坏。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两种比较先进的经济制度,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制度竞争中,似乎市场经济占了上风。这不必然证明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只能说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人们的觉悟水平约束下,市场经济是相对有效的经济制度。

  政府干预雇主的招聘行为,执行起来成本高昂,因为雇主规避管制的手段数之不尽。大禹治水尚且知道以疏代堵,对劳动力市场也要以引导为主。

  劳动力是异质性很强的商品,管制的成本极高,我们所见到的政府管制通常发生在公用事业,比如水,电,煤气,交通运输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产品异质性远小于劳动力,即使这样,这些行业的管制也并不容易。一方面政府不一定有能力管好,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也是由人构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不一定一致,这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造成具体执行人员不一定有很强的愿望管好。而且,劳动力市场与公用事业一个更大的不同是,公用事业厂商数量少,而劳动力市场雇主数量众多,增加了管制的难度。

  设想一下,如果在政府的倡议下,所有的雇主联合起来达成一个协议,保证在招聘过程中不设置任何限制,完全按政府的要求进行。如果真能达成这样的协议并很好的执行,所有的雇主并没有损失。但是根据博弈理论,竞争的雇主不可能达成这样的协议,因为这不是一个稳定均衡。

  7.2 政策建议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在这里提几点粗浅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介入的理由不是劳动力市场歧视有多严重,而是因为即使在没有歧视的劳动力市场也有弱势群体找不到工作。政府的作用是尽量增强弱势群体的竞争力,或者直接对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提供物质保障。

  1.取消生育保险和由雇主负担女职工生育费用的做法,改由职工自己负担,这对改善年轻女性的就业难的状况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实际上,不论是社会负担,还是雇主负担,最后都是由劳动者负担。让女职工自己负担,实质上是由女职工所在的家庭负担,也就是说男女共担,对女性没有不公平。生育期间的工资停发,其损失也是由其家庭共担,对女性也没有什么不公平。

  传统的生育保险,或者雇主承担生育费用,表面上是出于人本主义考虑,本质上是没有生育的家庭补贴生育的家庭。从相对长的一个时期考察,若每个家庭都生育,生育保险和每个家庭自己负担生育费用没有实质的不同。保险的本质是让有可能遭受损失的人付一笔较小的费用换取损失发生时的补偿,生育是相对确定性事件,因此不需要这样的机制。与其让生育保险这笔糊涂账干扰劳动力市场,还不如让个人自己负担,免得权利不清,互相推卸责任。

  按照贝克尔的说法,孩子是父母花钱买的一种”物品“,这种物品能带来效用,从这一点来看,和衣食没有本质区别,衣食可以自己负担,孩子的一切费用为什么不能自己负担呢。实际上,凡是由国家负担的,如以前的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最终哪一样不是劳动者自己负担呢,而且经过国家这道环节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政府要管的无非是公共物品,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生育问题和前三种关系不大,至于外部性,触目皆是,政府怎么管得过来。

  国家的过度参与使财富的流转复杂化了,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如亚当斯密所言”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因此,由雇员自己负担生育费用,既没有额外增加他们的负担,又使雇主不会以生育负担为由拒女性于门外。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坏处,就是帕累托改进,这是产权明晰的具体作用。

  科斯定理表明,不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只要可以自由交易(选择),就不影响资源配置。如果法律规定生育费用由雇主承担,一个女性求职者要想得到某个职位,但雇主因为生育费用问题不愿录取她,女性只要自己提出承担生育费用,就可以得到工作;同理,如果法律规定雇员承担生育费用,若雇主求贤若渴,雇主会主动承担生育费用。可见,重要的不是法律规定谁负担交易费用,而是交易双方自由谈判的机制,现实的生育保障政策削弱了自由谈判机制,使劳动力市场自由配置劳动力的功能失灵。

  性别不能选择,但可以选择自己负担生育费用,相当于自降工资,相当于调整价格,也就是说,只要调整交易条件(包括工资和工作条件),没有达不成的交易。由此说来,生育费用实际上干扰了劳动力市场价格(工资)信号,妨碍交易的达成。看似出于对女性人道主义关怀的生育保障制度,既没有减轻全体生育家庭的负担,又阻塞了女性的求职之路2.实行姓氏继承权抓阄制度是改变重男轻女的有效手段。

  劳动力市场对女性不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家庭对女孩投资不足,导致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少于男孩,因此,改变重男轻女是根本措施,解决的办法就是改变男孩传姓的现状。

  姓氏不是一个小问题,如果说名字只是一个人的代号,姓氏就是一个家族的代号,是家族品牌[46].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的行为是靠家族来约束的,一个人做了不光彩的事,会损害整个家族的声誉,家族的族长有激励对家族成员进行教育、监督和惩罚,以维持家族品牌长盛不衰。出于维护家族品牌的考虑,一个家庭对男孩和女孩的投资动机是不同的,因为女孩早晚要成为别的家族的人,只有男孩才是传后人,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在受教育方面的劣势,就要让女孩也成为传后人。

  现在计生部门有一句宣传口号”手心手背都是肉,女儿也是传后人“,但是仅靠口号改变人们的观念是漫长的过程,只要姓氏继承制度不变,重男轻女现状很难根本改观。目前,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姓氏可以随男方也可以随女方,但在现实中,绝大多数随男方,这是习惯大于法律的例子,几乎没有人认为这有什么不妥。

  随着独生子女一代开始为人父母,子女的姓氏选择问题不再是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有些地方,开始出现一种现象,双方家庭谁对小家庭贡献大,子女就随谁家的姓,这类似于为姓氏继承权竞标。这种做法不违法,也很难说好不好,但毕竟是对传统的姓氏制度是一个挑战。

  要想尽快消除重男轻女的现象,政府必须介入,具体做法是,在结婚登记时由民政局主持,夫妻双方抓阄决定子女随谁的姓,直接记录在结婚证上,子女上户口时以结婚证为凭。

  子女姓氏的选择是子女的权利,不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抓阄只是代为行使权利,因此只有行使权利的义务,没有放弃的权利。这样男孩女孩除了基因上的差异以外,在社会性方面的差别缩小,女孩也可以传后,不再是”外姓人“,将从根本上改变重男轻女的倾向。这实际上是把法律赋予的但在实践中被剥夺的姓氏继承权真正还给女性。

  3.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让所有的公民都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共同缔造社会“这一公民权的基础不应该作为在劳动力市场所有的人机会平等的理由,而应该提倡能力(能力不能狭隘理解)相等的人机会平等,否则”机会平等“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对于竞争力弱的群体,政府有义务提供帮助,可以直接对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补贴,比如低学历者,女性,大龄者,身体有缺陷者等等,也可以由政府创办企业,专门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或者由公有单位提供部分”福利“性岗位,专门留给就业困难的劳动者。

  比如,可以立法规定某一岗位只能由女性或者大龄者担任(这是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而不属于微观干预雇主招聘),比如可以规定邮政系统中除搬运和户外作业的岗位只能由女性担任,国有银行的雇员也可以全由女性担任等等,公共汽车的乘务员只能由女性担任,不一而足。这样做绝不是理想的解决方案,只是对某一大类群体的保护性措施,对市场运行的效率会有一定影响,但积极的作用应该是主要的。

  7.3 本章小结

  劳动力市场要不要政府干预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制定怎样的法律和规章,实施怎样的干预。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要考虑会不会动摇劳动力市场机制运作的基础,如果仅从道义的立场出发,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就会妨碍市场有效运转,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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