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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手机产业链中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22 共5715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山寨”产业发迹在我国广东沿海一带,是一种由民间 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着名品牌,涉及的行业有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家电等不同领域。山寨制造厂商一般规模不大,凭借其“船小好调头”的特点,对市场热销的产品迅速模仿,销售目标针对中低端市场。由于价格低廉,受到中低收入用户的青睐,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经常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模仿、抄袭、侵权时有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根据调研机构 iSuppli 发布的研究报告,2011 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山寨手机总销量达到 2.55 亿台,占当年世界手机总销量的 15.9%。这些厂商大多没有正规品牌,有些甚至没有生产许可证,自己只做外壳和简单的结构件,买现成的公版硬件芯片,从电子市场采购电池、摄像头、扬声器 等外设后,组装起来,手机就可以上市销售。

  笔者调研了一些山寨企业,结果令人瞠目结舌,一位被调查的某山寨手机公司负责人说,他们的“研发团队”在网上大量收集国内外着名的品牌 (如 NOKIA,MOTOROLA,SONY,APPLE 等)最新发布的官方手机设计图,只要销量好的,马上抄袭,甚至连品牌都仿,最快 20 几天仿制品就可以上市!

  山寨的风行完全打破的现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产业链模式。不可否认有些山寨手机有许多迎合市场的原创设计,但更多的是抄袭模仿带来的对原创企业带来的侵权。虽然中央出台政策名文禁止侵权行为,但地方监管部门出于地方经济指标考虑,往往疏于监管。个别山寨制造企业为了逃脱监管,对地方监管部门主管官员给予经济上的贿赂,这使得中央对山寨的监管难以落地。

  二、相关文献回顾

  山寨盛行的一个原因是该产品的核心技术黑箱化,原有的技术含量高、复杂的核心部件的功能研发过程被标准化的模块所代替。以手机为例,一部手机原有的新产品开发内容包括硬件开发、操作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产品系统设计、品牌策划及定位、品牌策划及定位、结构设计、外观设计、外设、组装及检测。一旦整个研发过程技术模块化,硬件开发、操作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产品系统设计等复杂的过程都被集成到一个芯片上,山寨成产厂自己只需做外观设计的结构设计,如此一来,这个行业的门槛大大降低。(如表 1 所示)。从市场表现来看,山寨产业是满足低收入消费群体的产业链重组的结果。政府主管部门该如何监管,才能让山寨制造商最大地发回积极作用?李晓华(2010)的研究表明山寨的出现适应了小批量、多批次、柔性化的市场需求,但这种模式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没有品牌,一旦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这种模式的优势就不复存在了。Bian 和 C. Veloutsou 的研究认为,山寨是不道德的合法行为,是一种模仿学习,然后自主创新的必经之路,陶厚永(2010)的研究表明山寨模式是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创新,满足了被主流品牌生产商家忽视的狭小细分市场,例如,山寨手机厂生产的带手电筒和验钞功能的手机满足了边远农村用户的实际需求。邹俊,张芳(2012)的研究表明,政府应降低不合理的规费,对合法经营的山寨企业扶持引导,促使他们建立自己的品牌,对不合法的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引导这些山寨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上述文献多是从山寨现象和山寨产业结构剖析和社会道德和法律层面谴责,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理论,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监管部门和山寨制造厂商间的博弈关系,从数理上探明治理对策。【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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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业链中的利益相关方博弈关系

  在手机生产企业中,研发能力差异很大,总的来说,一线品牌厂商每年投入大量人、才、物做研发、广告宣传、营销渠道打造,山寨模式中的方案提供商采用薄利多销的方式把集成了手机功能模块的芯片面向广大山寨手机厂商销售,这些山寨手机厂采取跟风策略,极大地规避了研发风险,坐收落地桃子。据统计,近 2011 年,中国市场的各种款式手机就多达数千款,监管部门每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这些山寨企业的侵权行为监督,但都收效甚微。

  1.政府监管部门

  在山寨产业中,政府的监管扮演者维持秩序的重要角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山寨手机都有侵权行为,监管部门要让合法经营的山寨厂商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和解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监督部分不合法的山寨厂商,然而,不法山寨厂商为了牟取利益,会贿赂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结成利益同盟逃避监管。

  2.山寨手机制造商

  山寨手机制造商,处于手机产业链最后一个环节,附加值不高,但风险也不大,只要跟风对了方向,无需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只要不被监管部门发现,也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但这个跟风模仿会极大损害被模仿的企业,导致品牌企业的巨额研发投入血本无归。山寨企业规模小,仿冒的目标企业往往不确定,可能是国际一线品牌手机企业,也可能是国内知名企业,还有可能模仿别的山寨手机厂,导致被仿企业难以发现。

  3.山寨手机消费者

  山寨产业中,提供集合手机功能芯片的方式提供商是产业链中的破坏者,把原本行业技术壁垒打破,用及其低廉的价格为广大山寨制造厂提供芯片,并与之形成上下游关系,这让广大低收入消费者获得了实惠。用很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想要的产品,有时候明知这些山寨手机是侵权,考虑到自身利益,并不会抵制使用山寨手机。

  4.三者的博弈关系

  山寨制造厂商是否侵权的界定掌握在监管部门手里,监管尺度的松与紧全靠监管部门,山寨制造商侵权获利后,为了免于巨额经济处罚,会有目的的贿赂监管部门人员,使得监管部门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二者之间的合谋利益形成一种合作博弈关系,这必然造成对品牌手机厂商的利益损失,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

  四、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1.地方监管部门与山寨手机制造商之间

  (1)博弈模型
  监管部门对山寨手机制造商进行监督,当山寨手机制造商涉嫌侵权被监管部门发现时,监管部门就会对山寨手机制造商进行惩罚,假设 P 为山寨手机制造商侵权所受到的监管部门的惩罚,C 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L 为山寨制造商侵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失,R1为山寨制造商不侵权时的正常收益,R2为山寨制造商侵权获得的收益,其中 R1<R2。构建监管部门与山寨制造厂商的收益博弈矩阵如表 2 所示(X 代表监管部门的收益,Y 代表山寨企业的收益)。【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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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博弈分析
  假设 P>C+L,即监管部门收到的罚金大于监管成本与山寨厂商违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之和,则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但是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引入概率变量 δ和 ξ 分别代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和山寨厂商侵权的概率。

  对于给定的 δ,地方监管部门选择监管(δ=1)和不监管(δ=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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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如果山寨制造厂商的侵权概率小于 C/P,地方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的不监管;反之,如果山寨制造厂商的侵权概率大于 C/P,地方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山寨制造厂商的侵权概率等于 C/P,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随机选择监管或不监管。

  而对于给定的山寨厂商侵权概率 ξ,其选择侵权(δ=1)和不侵权(δ=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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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如果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小于(R2-R1)/P,山寨制造厂商的最优选择是侵权;如果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大于()R2-R1)/P,山寨制造厂商的最优选择是不侵权;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等于(R2-R1)/P,山寨制造厂商可以随机选择侵权或不侵权。

  因而,该博弈的混合纳什均衡是:地方监管部门以(R2-R1)/P 的概率监管山寨制造厂商,山寨制造厂商以 C/P 的概率选择侵权或不侵权。

  (3)对策分析

  从上面的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地方监管的概率 δ与监管成本 C 成反比,山寨制造商侵权概率 ξ 与侵权和不侵权方式经营的收益之差(R2-R1)成正比,这个两个概率都与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 P 成反比。

  ①山寨产业在我国目前尚处于“灰色地带”,对山寨的法规政策、监管措施、手段,监管机构的设置都不完善,对合法山寨和不合法山寨的界定尚无统一标准,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来对合法和不合法的山寨现象有科学界定。

  ②地方监管部门对山寨制造商的侵权罚款是作为鼓励企业推广自助创新的有效鼓励,否则大部分企业都等着别的企业做出畅销的设计,然后快速侵权复制,因此山寨制造企业侵权而获得的收益 R2一定大于原创设计正常收益 R1。

  通过减少侵权制造和不侵权制造的收益差(R2-R1)来降低侵权行为是有难度的。因为侵权的山寨制造厂商承担的研发投入失败的风险远小于不侵权。因此,可同通过制定政策帮助企业降低自住研发策略下企业的经营性收益 R1,使 R1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内,即可营造一个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

  ③为减少山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 P 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这种处罚可以是多样化的,比如,把侵权制造商的侵权获利加倍赔偿给被侵权的企业,作为研发投入补偿或广告运营费的补偿,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甚至可以把整个社会查处的侵权补偿设立一个原创设计扶持基金,弘扬自主创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这些惩罚措意一定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度化,法制化,纳入企业正常经营的规范中。

  五、三方博弈分析

  1. 博弈模型虽然国家层面提出产业升级转型,鼓励自主创新,禁止抄袭和不合法的山寨,在实际情况中,地方政府为了片面地追求当地经济指标,对监管山寨制造厂商可能有权利寻租而网开一面的行为,因而,假设中央政府监管山寨制造厂商有两种策略:监管和不监管;监管的结果有两种:监管有效和监管无效;地方监管部门和山寨制造企业也有两种可选择的策略:寻租或不寻租。同时假设三方都是理性经纪人,风险均为中性。

  假设中央政府的合理效益(山寨产业带来的整体社会效益)为 GR,中央政府监管地方监管部门权利寻租的监管成本为Cr,监管的概率为 ρ,不监管的概率为(1-ρ),监管成功的概率为 σ,监管失败的概率为(1-σ),对地方监管部门寻租的惩罚值为 φB,惩罚系数为 φ(φ>1);地方监管部门合法收入为 S,从山寨制造厂商获取的好处费为 ωB(ω<1),地方监管部门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为 P′,山寨制造厂商的合法经营收入为 RL,寻租概率为 φ,不寻租的概率为(1-φ),寻租得到的收益为 B。依据以上假设构建三方收益博弈关系矩阵,见表 3(其中其中 GRN代表中央政府的收益,LR代表地方监管部门的收益,Y 代表山寨制造厂商的利益)。【表3略】【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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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中央政府选择不监督打击非法的山寨产业,即 ρ=0 的情况下,地方监管部门在权利寻租的情况下的利益为 S+ωB,大于不寻租的收益 S,此时,山寨制造厂商的利益会随着抽取租金 B 和寻租发生的概率 ω 的增大而增大,这说明中央政府必须采取监管行为。

  而当中央政府采取监管行为即 ρ=1 的情况下,地方监管部门寻租满足的条件是:无论监管是否成功,权利寻租情况下官员收益大于不寻租情况下的收益,即:【公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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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策分析(1)Cr是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个成本不可忽视,现阶段重点不是提高或减少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而是提高监管效率,即提高监管的成功率 σ,中央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两者利益是共同体,也会发生权利寻租,还需要第三方部门监督,例如媒体和公众,包括被侵权企业的网络自由举报,同时,要建立起广大消费者都能参与的监督机制,让监督的权利分散,相互制约,让侵权行为无处藏身。

  (2)ωB 是地方监管部门从山寨制造企业获得的合谋的好处费,B 是山寨企业对品牌手机企业侵权获得的收益 R1,这个收益远大于合法经营的收益,山寨企业为了更多的获利,就要通过更多的抄袭仿冒品牌手机,这势必导致整个社会山寨横行,因此从制度上要削减地方监管部门的权利,用制度化,程序化的侵权界定代替监管部门的人为的界定,甚至可以通过专家库不记名投票方式来认定产品侵权与否,另一方面,树立地方监管部门的廉政执法观,一旦出现徇私舞弊就要重罚,从根本上减少了权利群租的可能性。

  (3)S 是地方监管部门的合法收入,为了减少他们和山寨企业的合谋概率,可以提高他们的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让他们不会轻易的为了眼前利益而和山寨侵权制造形成利益同盟。然而,高薪并不会必然导致廉洁执法,但会从一定程度上吸引有良好道德观、价值观的优秀人才进入监管部门的队伍,这会提高供权利寻租的成本,让山寨侵权行为望而却步。

  (4)地方监管部门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为P′,也是影响其违法动机的一个重要指标,主观上,提高监管部门的薪资并不一定导致其观念上的廉政执法,必须加大增加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减少违法行为,制度设计上,可以是其在职期间的廉政记录和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挂钩,一旦发现监管部门徇私舞弊,不但面临眼前的处罚,还将影响退休后的福利待遇,这也会降低监管部门因为了提高眼前收益而和山寨厂商同谋的概率。

  (5)φ 是中央政府对有侵权行为的山寨制造企业行贿舞弊的惩罚系数,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山寨侵权行为和地方监管部门合谋的概率和系数 φ 成反比,加大这个力度,也是有效治理侵权行为的途径,因此,从立法上可以严格规定,一旦山寨制造企业有侵权行为,不但处于经济上的处罚,甚至可以吊销其的行业许可证,剥夺其从事该行业或类似行业的从业资格,并进入不良商家黑名单。
  
  六、结论

  “山寨”的规范管理和科学治理,是国家战略,地方经济,和广大山寨手机消费者一盘棋,一方面,国家层面要引导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制造业完成生产型向研发型的转型,地方经济要在保持一定增长的前提下打击侵权仿冒。让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产业转向自主研发型的企业,从而提高这些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消费者不能为得到廉价实惠的产品而纵容侵权仿冒,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做好监督管理。治理山寨的侵权行为,不仅要从制度上减少寻租空间,让社会对侵权的山寨行为的治理法制化,规范化,树立监管部门的公平公正执法意识,让权力寻租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还加大对侵权的山寨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一个良性的产业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行业经营秩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山寨制造企业的积极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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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陶厚永,李燕萍,骆振心.山寨模式的形成机理及其对组织创新的启示[J].中国软科学,2010(11).
  [3]周江华,仝允珍,李纪珍.基于金字塔底层(BoP)市场的破坏性创新———针对山寨手机行业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12(2).
  [4]刘宏程,葛沪飞,仝允桓.创新网络演化与企业技术追赶:中国“山寨机”的启示[J].科学学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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