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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40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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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
【第2部分】国内动物保护法规优化探究绪论
【第3部分】动物保护法概述
【第4部分】 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现状分析
【第5部分】域外动物保护法借鉴与评析
【第6部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旳构建与完善
【第7部分】我国动物保护法建设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现状分析。

  3. 1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现状。

  3.1.1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在1988年11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规,在我国动物保护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主要规定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对造成农作物方面的损失赔偿问题,不包括对人身造成损失的赔偿,而且赔偿主体范围不明,界限不清,对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内容。尽管如此,从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己经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心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14].此后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两个条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补充,也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不同地区的地方性立法也对野生动物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如2004年云南省实施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等[15],都使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3.1.2其他动物保护的法律现状。

  尽管实验动物给我们人类健康的贡献是巨大的,但是相应的由于实验给动物带来的伤害也是巨大的。我国最早的一部实验动物立法是在199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还有就是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且在2007年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也有对实验动物保护的内容。

  国务院也出台了一些条例对实验动物进行保护,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1988年颁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这是1997年颁布的。还有2001年和2004年分别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我国关于实验动物保护的部门主要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科委、卫生部、农业部。它们也分别发布了一些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办法,如农业部于1997年发布的《农业系统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虽然我国目前属于农业大国,农场养殖的范围和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和发展,但是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农场动物福利法,但是也有很多关于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我国农场动物保护的基本法,该法总则和附则部分加起来共八章。主要包括畜禽的生产经营、品种的选育养殖、进行交易和运输、食品的安全质量卫生等多方面内容。还要求畜牧生产养殖户具备卫生免疫、防疫条件和设施。具体的法律法规有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10年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场动物的保护也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有其地方性立法,如《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

  关于其它动物保护主要涉及伴侣动物、娱乐动物、工作动物。其中伴侣动物就是我们所说的宠物,它相对于其它动物和人类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成为家庭中的-员;工作动物就是为我们人类提供服务的动物,比如警犬,导盲犬,马牛等等;娱乐动物是指供人欣赏或者为人类表演的动物,比如马戏团的动物以及动物园的动物。我国对于对于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对这些动物的保护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之中,如《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中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对确患有狂犬病的狗进行捕杀并进行无公害处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对养犬人的身份、居住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等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和审查程序。然而在法律层面的保护规定还是一片空白[16].

  3. 2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现状的反思。

  近些年来,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文化水平,另一大方面也让人类的精神文明逐渐弱化,道德伦理逐渐沦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们越来越把对动物的保护抛在脑后。如众所周知的给猪吃瘦肉精,给鸡打激素让其全身长满翅膀的事件,这不仅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而且也损害了人类自己的生命健康。还有就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很多残杀动物和虐待动物的的行为不断的曝光,每个事件都是让人触目惊心,反思人性与道德的本质。如:“广西屠狗节”活动,“活熊取胆”事件,“拦车救狗”事件,残忍手段虐待小动物致死视频,高跟鞋踩死小猫的事件等等。其实,让人痛心的不仅仅是这些残忍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居然在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中找不到规制这些行为的法律。因此,我们目前不得不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进行深刻的反思。

  3. 2. 1动物保护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立法存在严重的不足与缺陷,而且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尚处于空白阶段,动物保护立法主要是保护动物的安全、健康的生活。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很多都缺乏“保护”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立法目的只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给人类提供的食品安全质量以及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人工养殖,保护渔业养殖者的利益而不是动物自身的利益。《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预防和管理,保障人类生命健康,也不是为了处于保护动物的目的。国务院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科学研究的需要,以保障实验动物的质量。总之,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大多是对公共卫生安全、食品贸易发展、动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考虑,对动物保护福利方面很少考虑,所以对现在社会上时常发生的虐待、遗弃动物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尚处于法律空白阶段。所以,由于存在这种立法目的,也就限制了基本法律、单行法律对动物保护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动物保护的全面发展。

  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立法太过粗糙,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相对比,国外很多国家经过不断的司法实践与探索,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动物保护体系。比如美国的《动物福利法》有一百一十页,对动物保护的方方面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还有德国,对动物保护规定的更加细腻。而我国目前在动物立法方面主要采取的是很粗化的规定,重点是从宏观角度进行把握。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对畜禽运输中的喂养饮水条件、防疫措施有明显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喂养方式、疫情预防标准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且不同的畜禽在运输过程中根据自身生理的不同需求,对光照、温度、湿度的需求是不同的,对有的动物来说,温度高了好,但是对有些动物来说温度过高可能会导致其死亡。

  所以对运输条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和规定,将会使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承受不一样的痛苦。这些都在整部畜牧法中没有涉及。还有就是我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它规定了 “屠宰方式采用先麻电致其晕厥,然后剌杀放血致死。然而对电击的操作工序和标准及电流控制设备、伏特数、电击的具体时间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会导致实际操作中人们会根据自己的习惯凭空估计时间,而这种不科学的方法必定会使动物遭受更多的痛苦。所以说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笼统、粗略和原则性,根本不能涵盖现实操作中的各种情况,这种粗化的立法势必会阻碍我国动物保护的有效运行。长期的无章可循再加上无法可依的情况,使人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行为,必将越来越与动物保护的初衷相背离。

  3. 2. 2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

  虽然我国目前在很多法律中对动物保护的内容都有所涉及,但是分布极为零散和不协调,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是为保护动物而颁布的基本法外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动物保护的基本法。这种动物保护立法分布格局使我国动物保护整体上不成体系。而且规定的极为零散和模糊,不能针对动物的特殊性对不同动物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对动物保护的法律框架进行划分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形成一部动物保护的原则、宗旨、任务、基本制度、保护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基本管理体制明确的并且能够统领全局的动物保护基本法。

  3. 2. 3动物保护的范围界定不清。

  我们应该将动物划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目前我国对非野生动物的保护还有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保护,但是仍然由于对动物保护范围划分不够清晰和明确使有些珍贵濒危动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目前的珍贵濒危动物熊猫的保护力度已经落到实处,但是还有一些珍稀物种甚至比大熊猫还珍贵,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还有就是根据该法对野生动物下的定义,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不但不能明显分辨哪些是一般野生动物哪些特殊野生动物,而且明显感觉保护特殊野生动物的寓意更浓一些,忽视了对一般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非野生动物,我国并没有基本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进行保护,使很多残害和虐待动物的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比如大家所熟知的”刘海洋给熊泼硫酸事件“,这种行为明显是对动物的残忍伤害,性质非常恶虐,他使熊承受了超乎寻常的痛苦,而且熊也是我国的二级保护动物。但是即便是这样,我们还是无法寻找到合理的法条对其进行制裁,因此导致最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但是却免除了刑事处罚。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国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狭窄且界限不明的缺陷。

  3. 2. 4政府部门职权划分方式不科学。

  根据我国目前保护动物的立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很多行政部门都参与了对动物保护的立法活动。如国务院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农业部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科技部颁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还有很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使动物保护的权限既混乱又复杂,划分的标准有很多不足之处。这样就使有些动物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而有些动物的保护因为行政区划混乱而疏于保护,加之,分散动物保护的管理权限,会使各级政府机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投入太多财力物力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所以,合理的划分动物保护的权限和方式,使其科学合理,这在动物立法中对于保护动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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