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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5323字

  第五章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议。

  5.1注重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建设。

  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横向上,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个领域、各类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政府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职责,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关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实习学生工伤、劳动报酬保障,“双师型”师资培养等方面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纵向上,中央-地方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修订《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完善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文;更重要的是,制定校企合作行政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职业教育法》的配套立法;同时,各省市配合中央立法,加快地方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5.2修订《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校企合作的内容。

  《职业教育法》从颁布施行至今一直未进行修订,许多规定已与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情况不相适应。2008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决定将修订《职业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从2008年下半年起,教育部等部门己开展关于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调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对该法进行修订与完善。作为职业教育基本法,《职业教育法》侧重于宏观上指引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因此修订应重在对校企合作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增加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或删除,为校企合作提供方向性、整体性指引。同时为中央和地方校企合作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立法依据和方向性指引。

  (1)确立校企合作以及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

  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发展之初就将校企合作写入法律,明确其法律地位。借鉴经验,将校企合作写入《职业教育法》,明确概念及范围,赋予校企合作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涉及学校、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当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进来,政府承担监管、协调职责,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发挥指引作用。同时应明确参与者的法律主体地位,确定其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扶持、激励措施。

  (2)确立校企合作法律原则和指导思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指明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校企合作法律的性质、目的、任务及调整方法的综合概况。应坚持这一原则,并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将其作为相关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贯穿于校企合作法制的全过程。

  (3)明确政府各部门对于校企合作的职责。

  政府承担着发展教育的重要责任,同时政府也是职业教育最大的投资者。在《职业教育法》中,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支持本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将校企合作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中。明确教育、人社、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工信、商务、科技、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工作。

  (4)明确违反校企合作责任的法律后果。

  《职业教育法》欠缺对于违法后果的相关规定,违法成本低,导致校企合作参与主体怠于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应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不履行校企合作义务,企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学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损害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同时规定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措施。

  (5)为下级配套制度的建构提供空间。

  《职业教育法》作为中央法律,侧重于原则性指引,对于校企合作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校企合作发展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在《职业教育法》中运用授权性规则、委任性规则,赋予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需要对校企合作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规定的权利,提供一定的立法空间。

  5.3适时出台全国性校企合作专门法规。

  校企合作涉及众多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职业教育法》侧重于原则性规定,无法对校企合作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校企合作涉及公司、合同、劳动权益、财政、税收等众多领域,对规定这些内容的法律逐一进行修订不具有现实性,且容易造成规定分散,不利于司法适用。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校企合作法规,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律保障,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省市可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制定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规章。

  5.3.1立法主体与效力级别。

  《职业教育法》涵盖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与保障,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领域,是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校企合作法规应是《职业教育法》的下位法,作为配套法规将校企合作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校企合作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关于立法主体,由于校企合作牵扯多方利益,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权,应由国务院作为立法主体制定校企合作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

  5.3.2注重法律结构合理编排。

  我国法律结构大多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顺序编排,符合法律内在的逻辑关系,有利于法律结构分明、条理清晰。我国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多为零散的框架性规定,不利于遵守和执行。在制定校企合作专门法规的过程中,应合理布局法规体例与结构。在总结国外立法经验并充分尊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情况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应包括总则、政府统筹、参与主体权利义务、校企合作协议、学生权益保障、扶持激励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主要部分。总则项下主要列明该法的立法背景、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该法的基本原则及该法规制的基本制度等;政府统筹部分包括确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校企合作协议部分对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进行规范;学生权益保障部分列明学生实习保险及报酬相关规定;扶持、激励措施包括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财政、用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法律责任主要是校企合作参与主体在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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