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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1 共6003字

  第 5 章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制定的建议

  5.1.1 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立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载体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当今世界先进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无一例外的发展模式都是“园区建设、法制先行”,如韩国大德科技园区在发展之初就起草制定了《高技术工业都市开发促进法案》,台湾新竹科学园区紧随其后,在园区蓝图公布之后就通过立法制定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这样做的目的是用法律来规范高科技产业的发展[38].

  合肥作为中部崛起以及长江经济带的关键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国家规划能否顺利实现。在合肥市确定以科技创新驱动城市发展的战略之后,陆续建立了 2 个国家级高新产业开发区,它们分别是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蚌高新科技开发区以及 3 个省级的开发区,根据安徽省 2013 年统计公报,合肥市的 5 个高科技园区共创造了 3998.5 亿元的产品产值,这些产值占全省产值的 45.8%,可以说高新科技园区发展的好坏是合肥市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但是与先进地区发展模式相比,合肥市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园区立法方面明显落后,至今为止合肥市一直没有制定一部规范科技园区发展的法律条例,这种发展方式不利于高新科技开发区的整体建设。迄今为止我国对各高新科技园区的管理基本上实行政府宏观指导、地方立法的模式进行。在关于科技园区立法方法上是实行区域法还是产业法一直存在着争论,但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先进立法模式值得合肥市借鉴[39].北京科技园区的立法模式是以区域法为主导兼及产业法积极因素的立法方法,它不仅涉及到法制发展还涉及到经济、行政、民商等法律关系,可以说其是一部综合性的地方立法。因此合肥市在制定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律方面,应借鉴北京的做法,在条例中对于政府行政规范、管理体制、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5.1.2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法规制度

  知识产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如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允许其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盛行,其之所以能够风靡全球最主要的一大特征就是它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根据合肥市统计局 2013 年年度报告,我们可以发现合肥市中小企业持有全市 60%以上的专利,然而这些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规模总体上却不及一些大型企业的一半,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时,银行往往会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担保或要求法人代表加保,这一做法使得资金本就短缺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40].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融资配套法律系统比较健全,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发展法》、《银行法》等都涉及到知识产权融资,然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尚处于落后状态。目前知识产权融资只在我国的《担保法》以及 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中有所涉及,诸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却不曾涉及。2008 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更加困难,目前我国立法机构正在探讨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融资立法的可行性,在国家专业法律缺失的情形下,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要想发展,可以借鉴上海的发展模式。在上海模式中,上海市人大政府以规章文件的形式要求银行提供给中小型企业无担保、无实物抵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政府信誉为担保,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因此合肥市可参照上海的发展模式,在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出台一部适合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融资的规章文件。

  5.1.3 制定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法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国的专利数量出现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201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数量跃居全省首位,在中部省会城市中排名第四。

  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合肥市高新技术专利产业化率偏低,专利交易市场疲软,这些现象以严重制约了合肥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1].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安徽省在专利产业化立法方面严重滞后。纵观安徽省的《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其在专利侵权归责方法以及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处于立法真空状态。因此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在专利产业化方面要想寻求突破,就必须要寻求到立法的支持。2013 年 9 月,安徽省人大赴合肥市知识产权局调研,就《安徽省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修改听取建议,以此来促进安徽省经济的发展。在这次调研中,合肥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专家提到安徽省要想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所作为,可以参照《广东省专利条例》的立法规范,制定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条款。在《广东省专利条例》第 16 条中,广东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省内自主专利技术项目在和其他项目同等重要的情况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同时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商业化、产业化给予财政、税收及科技奖励的优惠政策。因此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值得合肥市在制定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法规制度方面学习借鉴,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5.2 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配套制度的建议

  5.2.1 强化人才保障制度

  未来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知识载体的人才倍受各地区的广泛关注,人才的价值得到空前重视。各地区的各级政府纷纷实施了各自的人才战略,致力于培养能驾驭未来竞争的高端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国际竞争力的缩影,对创新依赖性极高。因此,作为创新主体的高端人才对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精技术、善知识产权、懂管理的高端人才,构成高新技术产业所需人才的核心。纵观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每一次发展都以专门的人才法案来保证规划的顺利进行,1965 年的《新移民法案》规定只要是美国急缺的高技术人才,就可以凭借技术优先入境,享受优惠待遇[42].2001 年的《加强 21 世纪美国竞争法》对人才的渴求则更加强烈,该法案的要旨是在未来的三年内吸纳国外优秀人才 19.5 万名。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用专门的章节对人才引进、人才落户等相关人才引纳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43].因此无论是美国还是国内的北京,其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都是以人才法案作为产业发展的支撑。然而目前合肥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还处于起步阶段,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还处于摸索当中,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大多偏重于理论缺乏实践。当前,合肥市高端人才,特别是具有理工科和知识产权双重背景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存在很大缺口。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智力库”支撑,并且在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引进方面,省政府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关于这方面的规章文件都很难见到,因此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要想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建树,就必须完善相关的人才保障制度,以此拉动产业的发展。

  5.2.2 完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制度

  专利联盟的本质是专利的集合,即将核心专利进行捆绑,构筑技术壁垒,实现专利“1+1>2”的效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目前的现状是核心专利拥有量少,且分散在不同的高新技术企业当中,企业之间需要通过繁琐的专利许可方可使用其他企业的专利。繁琐的专利许可程序和高昂的许可费用不仅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产业形成核心竞争力[44].而美国、韩国、欧盟等世界其他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时都积极组建产业内的专利联盟,将分散的专利在联盟内进行优化组合,构筑技术壁垒,对外可大大提高产业的的整体竞争力。组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专利联盟,能将分散的核心技术集合在一起,以专利联盟作为纽带,使原来联系不大的企业明了其他企业研发动态及以后的研究成果,联盟成员可以通过相互许可顺利实现利用各自核心专利的目的,避免高昂的专利许可费和繁琐的许可程序。同时,通过专利联盟可以设置一个由各成员内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常设研发分析机构,由该机构对产业内的专利信息进行专业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竞争情况、已有研发成果以及最新研发趋势,为产业内企业未来研发提供专业咨询和战略指导,更为企业未来进行全球专利布局、专利风险预警预控提供雷达效益。另一方面,专利联盟还可以吸纳高校、研究机构等社会优势资源参与其中,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迅速提高产业内企业的整体研发实力。总之,组建合肥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联盟,可极大极高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水平,加速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核心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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