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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6288字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必要性分析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符合法理精神

  每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相对应的法理基础、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念,并由这些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的基石。所以在探讨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前,首先要厘清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法理基础和依据是什么。我国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研究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了,虽然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依然没有新的进展。这主要是由于研究人员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的思考过于狭窄,思维被条条框框所禁锢,缺乏理论创新意识,找不到新的突破,不能够从整体上、宏观上寻找根源。下文从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理基础,从中寻找了其蕴藏的法律精神以及对法律价值观念的选择,为拓展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奠定一定的理论依据。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popu]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问题的关键部分和主要内容。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权是行政权产生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行政权力只不过是公民为了有效的社会管理让渡给国家,以期待国家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权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障公民权、保护人们的各种合法权益。所以,行政权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运行,而不能无故的偏离这个范围,侵入到公民权的范围内。第二,公民权是控制行政权的原因。行政权的实施其实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它是国家实行管理活动的手段和保障。行政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与司法权、立法权相比较,更需要得到有效的限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在使用权力时如果得不到控制,就会滥用职权,把手中权力行使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权的强大往往覆盖了公民权,二者形成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表现得愈发强大,那么公民权就愈发的渺小。

  第三,公民权与行政权相互支撑、相互依赖,密不可分。行政权是国家实行管理的重要手腕,它一方面体现在保护公民权,另一方面体现在把公民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如果行政权过小,则失去了强大的威信力,不足以保障公民个人的需要;如果行政权过大,则会容易行政越轨,侵害公民的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就中国的具体现实而言,行政权是公民接触最频繁的国家权力,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官员必然面临着巨大的诱惑,稍有不慎,行政权的触角就会渗入到公民权的范围,甚至有时候以牺牲公民权为代价以达到实现行政权的目的。面对如此状况,我们应当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点,利用公民权来有效的遏制行政权的失控,从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作为一个崇尚依法治国的国家来说,行政权与公民权应当处在一个相对和谐,相对平衡,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不能是二者出现严重的倾斜。否则,它将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行政权不能过多地限制公民权,否则就会出现行政专制;同样,公民权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它应当收到行政权的合理约束,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当公民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权的侵害时,只要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公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如果该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那么行政权就拥有了司法豁免的特权,从而不受司法权的限制。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就是公民权利受司法保护和行政权得到司法豁免的临界点。

  (2)行政诉讼目的原则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都有其一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作用,它必然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降世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条款都是围绕着这一目的铺展开来。利益法学派的代表大师--耶林曾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同时他重点提到了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由此可见,如何设计和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将是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的关键性节点。

  随着我国对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也随之升温,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且它惟一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失范的行为。二是监督说,顾名思义就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而不是保护。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为了是实现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就必须对行政机关予以有效的监督。法律赋予公民行政诉权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秩序,以达到监督的目的。三是双重目的说,可分为旧说和新说,旧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不仅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认为两者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不可偏废。新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由行政诉权的本质和法律本质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来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表现。行政诉讼既是权力制约权力,又是权利制约权力。四是三重目的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者的统一。五是依法行政说,认为依法行政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设立者和利用者的共同目的,因此依法行政应成为行政诉讼的目的。

  以上五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本人比较赞同第一种"保护说".首先,宪政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相对于中国目前强大的政治力量和国家权力而言,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无疑是相对弱小的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符合宪政的精神内涵和本质属性的。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治环境下,那么强调民权保护是有相当大的时代进步意义。其次,从行政诉讼的来源来讲,它是为了在行政主体一方不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没有受到行政权的侵害,就不会产生行政诉讼。就此而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是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字里行间流露的信息不难看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

  (3)基本权利原则

  基本权利顾名思义就是作为公民必须享有的,不可替代的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宪法规定中。《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广泛,例如社会经济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等。

  宪法规定基本权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抗公权力,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积极的追求自己的宪法权利。立法的本意就是把基本权利以根本法的形式一一确定,这样就可以用基本权利拘束行政机关,确立行政权行使的标准和界限。可以得知,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原意一是肯定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只有当公权力受到持续的监督和制约时,基本权利的实现才可能有保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各国宪法、法律都高度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人权宪法无不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来设计一国的政治框架,并围绕这一核心建构该国的各项制度,包括依法治国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依法治国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当公民基本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可以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目前欠缺)保护自己。一经审查公权力行为破坏了宪法规定的权力运行秩序,那么该行为将被宣告无效。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意义是避免因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增加公民基本权利受侵犯的风险,各权力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掣肘,以降低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

  一般认为,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具有约束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功能的,特别上是对执法者的约束力。因为给公民基本权利带来伤害的往往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者不法行为引起的。"无救济即无权利"的人权理念就是表明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和机会来对抗。例如我国规定的控告、申诉、取得国家赔偿权,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救济手段。但是,毋庸置疑,在所有的救济方式中,公民无不希望由法院给予救济的机会。因为相比较政府官员、行政领导利用手中的职权来救济受侵害的权利,公民更加相信司法独立的法院,忠于法律的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的制度来提供司法保护。所以,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体系及时、有效的去提供救济。"迟到的公正就不公正"这句话表达的就是这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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