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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务的对策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25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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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2部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完善引言
【第3部分】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由来
【第4部分】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现状
【第5部分】域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及其启示
【第6部分】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务的对策及建议
【第7部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务的对策及建议

  4.1 增强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相较普通的法律服务而言,政府法律服务其所要处理的事务更加纷繁复杂。

  其不仅可能涉及到民事类型的法律纠纷,此外还可能涉及到行政类型的法律纠纷。这本身便对法律服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要求他们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从而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也许法律服务当中的首次打交道是因为某位律师的名气较大或者较为熟识而选择,但是要想进一步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那么必须要通过提升自身的素质而进一步打造自己的法律服务品牌,因为只有凭借扎实的基本功和精湛的专业素质才可以真正提升自己的法律服务水平。

  其二,律师意欲拓展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必须要提升自身的沟通技巧与能力,从而便于进一步拓展自己的客户群体。其三,法律服务这个行业务必要不断学习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也只有在学习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也提升服务政府的社会管理当中法律事务的能力。①
  
  4.2 提升律师事务所服务政府事务的思想意识

  律师事务所要想开拓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务必要在由敏锐的洞察力,积极参与到一些具有影响力或者突发性的公共事件当中去,并为此类事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通过此类事件可以逐渐增强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府一旦遇到类似事件需要提供法律服务时自然就会在同等条件之下优先考虑。此外,律所在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时要有大局意识和长远意识,而不是拘泥于眼前的收入多少问题。其二,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时,一般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事务,因而要有团队意识,老中青律师要团结协作,此外各个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也要谋其合作,从而优化团队的法律服务能力,进而形成自己的品牌效应。②
  
  4.3 增进监管部门与律师团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之时,特别要注重服务平台的搭建,而这一平台的良性运转应该说是凝聚了监管部门以及律师服务团队二者间共同的心血。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实践来看,无论是法援经费的日渐上升,还是法律顾问经费的保障,这都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的多次协调积极争取,当然这当中也包含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服务。同时,也只有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了这样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才可能真正的将政府法律服务团队进一步做强做大。①
  
  4.4 建立健全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故而要真正地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广泛开展,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要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保障。意欲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的监督机制,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首先是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对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监督,就监督融入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当中。从而形成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宏观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全面监督机制。只有形成这样的全方位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地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也才能够真正参与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监管当中。其次,在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宏观协调的功能之外,还要让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参与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监督当中来,从而对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事务不仅要跟踪指导还要综合评估,从而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对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给出专业化的监督。再次,在利用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律师行业协会监督之外,还要让社会民众也参与到其中来,综合运用调查问卷或者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让社会民众以自己朴素的正义观来评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成效如何。综上所言,也只有形成这样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真正地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②
  
  4.5 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当中的招投标程序

  在我国当前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当中,其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操作规范。其大约要历经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的公布,法律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格审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正式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案一经本机人大的通过,就应该立即着手发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相关信息,这将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开始环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从而达到向众多的潜在法律服务提供者公告的效果。此公告还可以促使更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参与其中,从而以竞争优势达到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效果。 就通常情形而言,其主要的发布方式存在三种: 其一,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公告,其主要是向潜在的法律服务主体提供相关信息,从而给予这些法律服务群体表达参与政府法律服务采购的热情,并按时地做好相关投标的前期准备。其二,投标邀请函。它主要是针对某一法律服务项目而提出的采购通知,其内容相对而言比较具体,从而使法律服务的采购一方和提供一方是否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关法律服务采购要求。其三,法律服务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团队的名单更新公告。 当然,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当中,政府机构必须预先在资格预审通知当中说明其条件以及进行资格预审的相关手续。当然,为了保持竞争效应,对于合格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通过名单的经常更新从而促使这些法律服务者要不断充电,而不可能一劳永逸。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审查当中,主要由政府专门的采购机关负责从法律服务水平,法律服务信誉,专业人员团队建设情况等多种层面来进行评估审核,为了谨慎起见,通常存在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这两套程序。在资格审查阶段,要历经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资格预审书,并组织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项目包括了: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团队以及个人基本情况;该机构的财务状况;该团队之前类似工作的经验及其表现状况等诸多的方面。在历经了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之后,将正式进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正式实施阶段。在该阶段,首先要经历编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项目表,其当中要明确规定采购的条件,要求和标准,并初步拟定采购的基本的主要流程。然后就要开展政府采购行为,政府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特定专项或者大方向行动的法律服务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后,政府才是就主要从事幕后的工作,对法律服务提供机构的信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估,至此,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才算是真正地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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